究竟是商标名还是通用名?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维权案

2022-11-21 02:31澎湃新闻网,《民主与法制时报》
新传奇 2022年42期
关键词:少年儿童出版社显著性名称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该案是全国首例“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件。少年儿童出版社诉讼代理人董文涛律师认为,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了“‘十万个为什么’并非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依法保护了这个历经六十余载岁月沉淀的国民科普的金字招牌,更重要的是,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评价指引的功能与作用。

▲少年儿童出版社于2013 年出版的《十万个为什么》(第六版)

▲四川天地出版社的侵权图书

擅用“书名”引发纠纷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十万个为什么》开始风靡科普类童书市场。后来市面上出现了很多不同出版社、不同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书籍。那么,“十万个为什么”是一个通用提法,还是有其特定的商标专用权呢?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该案中,原告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诉称:其成立于1952年12 月,是新中国第一家专业少儿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是原告1961 年首次出版并延续至今的系列儿童科普图书,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同时,原告系第17085619 号图文商标“十万个为什么”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 类:印刷出版物等,注册时间为2017 年6 月21 日。

原告发现某书店销售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十万个为什么》。此外天地出版社还出版了多个版本的《十万个为什么》图书,并在网络渠道公开销售。天地出版社不仅在图书封面等位置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字样,而且在前言中声称本书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

原告认为天地出版社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及商品名称权益,关于“《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亦构成虚假宣传,故请求判令两被告某书店和天地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天地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 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费用10.7 万元。

天地出版社抗辩称“十万个为什么”为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涉案图书的使用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故一审判决后,天地出版社提起上诉。

法院:被告出版社、书店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纵观该案争议焦点,要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厘清两个问题。

首先,“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法院认为,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例如VCD、DVD。因无相关证据支撑,“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

法院还认为,“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儿童类问答式科普读物的名称选择多样,客观上并未形成该类图书统一名称的市场格局。

原告于2017 年被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当时多个出版社均出版该类图书的情况已然存在,可见此时“十万个为什么”作为商标主要辨识部分还是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并未在使用中退化为通用名称。

此外,日常用语中将“十万个为什么”指代问题较多的使用方式,使用的是文字本身的含义,与涉案图书的特定品牌属性,并非同一使用语境。

其次,被告对“十万个为什么”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法院表示,对“使用商标”行为的判定应以能否起到识别功能为依据。图书名称具有商品和品牌混合属性,具体图书名称可与作者、出版社等形成对应联系,起到区分图书来源的作用。原告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实质是将图书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图书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图书名称可以脱离图书内容而基于出版者的出版行为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独立属性和保护价值。因此,“十万个为什么”即便作为图书名称,已具有了商业标识利益,实质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故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天地出版社和某书店均构成商标侵权。天地出版社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天地出版社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某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天地出版社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 万元及合理开支10 万元。

关于商标的显著性和描述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0年4 月21 日,少年儿童出版社就申请注册“十万个为什么”商标,但被驳回。

直到2017 年,商标评审委员会才针对复议申请出具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上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识”,并予以初步审定。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委员李宇律师分析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显著性”是取得商标权的前提,其发挥着商标在识别来源方面的作用力。商标的显著性取得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之分。本案属于“获得显著性”。

“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申请之前之所以受阻,是因为被认定其显著性不够。后来被核准注册,是因为少年儿童出版社通过提交大量证据表明,通过长期的市场经营,“十万个为什么”已然能够让消费者产生品牌印象,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特征。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商标法委员会秘书长余俊看来,“‘十万个为什么’商标申请从受阻到通过,释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即鼓励诚实守信、奉行长期主义的经营者安心经营主业、悉心开拓市场,这是一个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举措”。

李宇进一步指出,显著性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既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也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因为不注意防范而沦为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进而无法再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比如“优盘”就是因沦为通用名称无法再获得专有保护,“所以企业也应在预防该风险上未雨绸缪”。

另外,关于天地出版社辩称“‘十万个为什么’的使用仅仅是对图书科普类别的描述,并非用作商标使用”,李宇称,“描述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抗辩事由之一,因为描述性使用他人商标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对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非仅仅是“描述性使用”。

比如,面包品牌“85℃”就曾起诉光明牛奶使用“85℃”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法院最终认为光明公司使用85℃仅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特点,而非发挥该商标的品牌识别功能,故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裴轶认为,“本案中,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封面等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图书来源的功能和作用,会让消费者产生图书来源上的误认和混淆,已经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边界。这和只是在文内使用相关表达是有明显区别的”。

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评价指引作用

针对本次“十万个为什么”维权案,少年儿童出版社诉讼代理人董文涛律师认为,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了“‘十万个为什么’并非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依法保护了这个历经六十余载岁月沉淀的国民科普的金字招牌,更重要的是,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评价指引的功能与作用。

提及此次诉讼,少年儿童出版社社长冯杰表示:“这是我们态度的一次宣示,尊重原创,打击侵权盗版,希望能够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共识。”

其实,除在上海法院针对天地出版社发起首例维权诉讼之外,少年儿童出版社还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多家出版社发起了多起维权诉讼。

尽管维权工作卓有成效,媒体也进行了广泛报道,但基于侥幸心理和利益诱惑,仍有一些出版社、书商、线下书店及线上销售渠道在进行仿冒《十万个为什么》图书的出版、重印、发行和销售行为。

所以,冯杰表示,如果说前阶段维权工作是“确立典型,重点打击”,那么下一步的维权工作将“由点及面,逐步推开”。“对于一些态度恶劣、行为恶意的侵权者,我们将不排除采取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我们的目的是明确的,意志是坚定的”。

他说,“广泛确立少年儿童出版社拥有‘十万个为什么’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是‘十万个为什么’品牌未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少年儿童出版社我们这一代人无法推卸的职责所在。今年是《十万个为什么》出版61 周年,我们以这种方式向经典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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