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卫生法》的解读及适用问题初探

2022-11-22 03:45
法制博览 2022年20期
关键词:卫生法精神障碍监护人

罗 曼

宁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01

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高速推进,我们所面临的社会压力也与日俱增,精神问题逐渐开始成为困扰人们的“新世纪的健康杀手”。经调查表明,目前全世界有约4亿人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而我国的精神障碍患者早在2010年就已经超过1亿人次,各类精神疾病约占我国疾病总负担的五分之一。而我国作为人口大国,精神卫生技术相对薄弱,社会民众对精神卫生知识的了解相对缺乏,人们对精神障碍患者也普遍缺乏包容和理解,使得我国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中国尚未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迫于社会压力,他们的就诊率非常低,而疾病的康复和基本权益的维护更是难于实现。

一、精神障碍的内涵解析

(一)我国对精神障碍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知觉、情绪、思维等精神活动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1]

(二)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的厘清

精神疾病又称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心理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绪、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精神障碍是指大脑功能活动的紊乱,导致认知、情绪、行为、意志等不同程度的精神活动。精神障碍泛指一切的因精神问题而影响到个体的心理社会功能,它是一个更宽的范畴。而精神疾病只是精神障碍中的一小部分。从精神医学专业角度来说,“精神障碍”与“精神疾病”的范围大体相同。我国精神科医师普遍认为“精神障碍”这一概念更为准确,而且避免歧视。[2]

二、《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规定

(一)在整部法律中的核心地位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章分别从患者的送院、诊断、入院、治疗、出院几个环节,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作出了相应规定。鉴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病情况相对特殊,甚至会出现一些旁人看似无法控制的躯体症状,容易出现“强制送医”“强制住院”等情况。尤其在对精神障碍包容度还不够高的当前的中国,精神障碍患者被亲人抛弃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没有完整严谨的程序和制度,也会造成流浪的精神障碍患者被强制收治的不良结果。但同时也是正是因为人们对精神障碍的了解相对较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疏于关注和管理而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的情况也容易发生。关于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是全法条款最多的一部分。

(二)立法背景与特点

1.精神障碍的诊断及治疗以“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三大原则为立法的基本落脚点;

2.《精神卫生法》立法充分体现了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3.本法的条款与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直接相关。

(三)具体内容

1.第一部分原则:《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诊断及医疗活动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和准则,其中的准则与国际原则保持了高度一致性。

2.第二部分程序与标准:《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就诊过程中关键步骤“送”“诊”“治”“出”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精神卫生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依”。

3.第三部分权益保障与救济:《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六至五十三条为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有关规定;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的原则性规定。

三、精神障碍预防及诊断中的职责主体

(一)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3](《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仅对精神障碍诊断起着监督和规范作用,在解决精神卫生相关单位和人员检查监督中问题的同时,也在不断学习《精神卫生法》,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二)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帮助查找不到近亲属的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送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笔者认为,民政部门在精神卫生事业工作中是相对关键的角色。由于中国社会对精神障碍较为陌生的现实情况,民政部门可以成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践行者。对于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民政部门就是他们的“临时监护人”,代替近亲属为他们提供帮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在社会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包容度相对较低的社会现状下,民政部门是对精神障碍患者起到保护作用的绝佳选择。

(三)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预防精神障碍义务。在指导监督工作过程中,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还应讲解精神卫生法。[4]

(四)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公安机关在精神卫生事业中扮演的角色同民政部门一样,可能是公民最为熟知和了解的。近年来,精神障碍患者在公共场所伤人等的新闻屡见不鲜。因为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极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而做出一些无法自制的冲动行为。公安部门对精神障碍的了解,和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是格外关键和必要的。更好地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合理的关注和救助,才能更好地避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伤己行为的出现,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安定。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有关用人单位履行《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预防义务。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就业,防止出现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歧视,维护其合法劳动福利,保障就业的精神障碍患者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与其他解释主体相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不是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而是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基本权益的维护。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的治疗,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在工作时,能够享受到与普通人同等的公平待遇。

如图5所示,基于流体力学理论,采用有限元方法,建立二维几何模型来模拟毫秒激光对铝板的打孔过程。为简化计算过程,对模型提出如下假设:1) 将计算中涉及的流体作为不可压缩牛顿流体处理;2) 将金属蒸气作为理想气体处理,且对于入射的激光无影响;3) 铝液的沸点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六)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是不能缺少医疗机构的参与的,这是《精神卫生法》的特殊之处。因为以下几点要求使得医疗机构作为贯穿精神障碍患者鉴定、诊断、治疗整体的角色,成为精神卫生事业中最重要的职责主体:

1.患者特殊情况的要求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制定了《精神健康立法:十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五条为“自主决定原则”,第六条为“在行使自主决定时有权获得帮助”,我国《精神卫生法》充分体现了这两条——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当自愿就诊的特殊情况发生时,医疗机构及医生对法律的解释就有明显的体现和运用了。负责精神障碍患者的医务工作者在遇到自愿就诊的特殊情况时就应开始严肃、谨慎地权衡遵循保密原则和维护患者自身和他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需要他们耐心、有技巧地与患者沟通,妥善处理这种两难的情况。甚至必要时要和近亲属联系,打破信息保密记录过程。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掌握和理解极为重要,他们作为最近距离接触精神障碍患者的群体,作为要与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主要沟通的群体,是最了解精神障碍患者的群体,也是最能准确理解《精神卫生法》相关法条的群体。

2.保护性医疗措施的要求

精神障碍患者患病的特殊性要求治疗手段中的一些特殊形式。例如保护性医疗措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旨在保护难以自控的精神障碍患者及患者身边人的安全,一般有约束和隔离两种方式。约束会通过器械、材料或装置来固定或减少患者的移动;隔离也是阻止患者自由活动。这两种方式如若不正确地滥用,将存在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还有可能出现触及犯罪的暴力情况。所以这就要求医护工作者主动地学习《精神卫生法》,这不仅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处理好医患关系、保护自己的重要方式。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以及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治疗方式选择缘由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过程。

3.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1)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权: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住院和妨碍人身安全的患者的精神健康,防止其受到伤害。

(2)获得安全合理的治疗权: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治疗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将药物用于诊断、治疗以外的目的。禁止为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治疗精神障碍为目的的手术。[5]

(3)通信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交流、会见来访者的权利。

(4)查阅和复制病历的权利: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然而,患者查阅和复制病历可能会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6]

在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过程中,有以上这些具体详细的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和规则,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如若对《精神卫生法》不够了解,不仅没法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医疗工作,还极有可能因为忽略了本法中所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的部分权益而违法,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甚至有可能面临被患者或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的处境。

4.医疗机构是否为患者的监护人争议的要求

因为精神障碍患者的患病特殊性以及治疗的特殊性,在治疗过程中会出现没有患者监护人陪同或监护人无法陪同的情况。所以医疗机构是否为患者监护人的争议因此产生。支持者认为,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医院对其实行的是不允许家人陪同的封闭式管理。在这个治疗阶段,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其实已经失去了对被监护人的控制,根本无法切实履行其监护职责。而医疗机构应对精神障碍患者负有临时监护义务,这基于医疗机构同精神障碍患者及其法定监护人之间的医疗合同。既然非自愿住院医疗已经开始实施,精神障碍患者被迫接受封闭式管理,那么,医疗机构除了对患者给予适当的合法合规的治疗外,还应当严格履行其监护职责。监护的权利义务双重属性和不可分离性,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必须以监护权的转移为前提。监护职责的变更与监护人的变更是密切相关的,而且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不能随意约定或推定变更。

四、结语

世界对精神卫生事业的关注及发展依然刻不容缓。而目前全球范围内需要的精神卫生服务的升级和重组,正是建立面向未来的精神卫生系统的一次机遇。在拥有1.73亿精神障碍患者的中国,精神卫生事业亟待继续发展,对《精神卫生法》的进一步学习、研究、完善及宣传意义重大。将医护服务从机构转向社区,确保健康保险计划涵盖精神卫生状况,并进行人力资源方面的能力建设,以在社区提供高质量的精神卫生和社会护理服务等亟待完善的工作要求我们应更进一步地解读好《精神卫生法》,进一步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卫生法精神障碍监护人
自拟醒脑汤联合体外反搏治疗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的效果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中国卫生法学会抗疫在行动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奥氮平治疗老年2型糖尿病伴发精神障碍临床观察
喹硫平与利培酮对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疗效比较
用基本卫生法来统领改革
《精神卫生法》两年之变
联合用药治疗偏执性精神障碍的临床经验研究
《精神卫生法》的困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