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价值理念与实践指向*

2022-11-22 15:16包大为杨晓彤
教学与研究 2022年1期
关键词:公共性共同体主体

包大为,杨晓彤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为了走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1)作为彰显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重要方面,并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13-14页。提升为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载体。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指明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3)《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的前进方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涉及公共利益至上和行为主体多元化等公共性价值理念,不仅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生活参与上体现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更为当代世界政治文明探索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为何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意义阐释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共产党在国际竞争压力和国内发展张力的共同作用下依然能“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秘诀”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合作”与“利他”共生共融的公共行动,理应是公共性价值理念与社会建设实践的辩证统一体。但相对于社会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而言,我国公共治理理论体系尚在发展和完善阶段,真正适用于分析现实的理论话语也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对18世纪以来西方治理概念的积极扬弃,更是针对当代中国治理问题的理论洞见。从概念内涵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分别从理论、共时态和历时态的视角凸显出现代化治理的公共性价值取向和基本要义。

“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0页。“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页。换言之,社会就是以人为主体、以人类物质生产实践和交往活动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7)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人类的本质属性,社会化的物质生产和交往活动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同样,人类在特定社会生产和交往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联系和关系也在塑造着不同性质的社会。因此,从本质上来说,社会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系统体现,是人类的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治理的具体形态、价值旨归和实践载体应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所决定。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自然共同体中,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和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决定了其社会治理的等级特征和集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的公共性基于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使得市民社会只能依靠“虚幻的共同体”(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71页。即政治国家履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职能以维持社会合作及其秩序。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自由人联合体”(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6页。中,个体与共同体统一体的形成决定了个人主体化与共同体实体化的最终和解。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向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最高命题——“自由人联合体”过渡的社会共治载体,蕴含着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公共性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实质公共性转变的价值旨归。

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的历时态视角出发,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逻辑起点。18世纪前的西方治理术(10)“治理术”是福柯生命政治学中的重要范畴,1978年2月,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课程《安全、领土和人口》中,将治理术抽象为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计算和策略构成的总体,目的是揭示生命权力何以出现以及如何运作的问题。附属于统治的权力技术形式,重在以制度的控制和法律的限制促成一致性的公共行为模式,但其实质是外在于个人和社会利益的权力统治。18世纪后的西方治理术不再对国家权力统治的合理性做道德考量,而是一种符合理性精神和客观规律的、“既服从权利法规而又尊重经济特殊性的治理”(11)莫伟民:《使治理正当和合理的原则与方法——福柯视野中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学术月刊》2012年第11期。。西方社会治理理论的基本逻辑也从寻求普遍性的权力规训形式,转变为对治理本身,即保障人口自由、安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思考。这种节制的治理体系是在坚持国家理由的前提下赋予个人充分捍卫利益的自由、并为这一自由提供保障的理想治理境界,但国家与社会分立的现实困境却使个人生命权力自由的自发性与国家治理权力秩序的组织性始终难以平衡。基于自由理由的“治理术”要保护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互不侵犯,就需要更多的控制和干预以保证利益运转秩序不对个人和集体造成威胁,但过度的干预、束缚与强制势必又会导致自由对规训的反抗。

正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二元对立矛盾结构,使得现实维度中“单个人的生活方式、单个人的活动等等,不但不使单个人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社会的一种机能,反而使他成为社会的例外,它们成了他的特权”(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2页。,共同体成了个体排他性的表现。社会成员基于“个人身份”这一孤立的密闭空间只关心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治运动,而不愿意关注与个人身份不甚相关的他人权利。这种建立在利己主义和个性差异基础上的身份政治必然会导致西方群体的疏离和分散,西方民主社会成为一个缺乏广泛社会认同和宽容公民精神的“虚假共同体”。反观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充分尊重社会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机融合的治理技艺。其秉持的以公共性为价值依归、以全社会统一行动为实践指向的治理理念,为平衡制度“秩序”和行动“活力”的矛盾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提供了实践平台;其遵循的“共建共治共享”原则不仅体现着共同体对每个个体自由参与治理和平等分配成果权利的尊重,从而有效规避了西方社会因身份和利益分歧而出现的民主赤字问题,更为政治共同体在超越群体差异的基础上获取共同的身份认同提供了整合力量,为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擘画了一幅自我认同与共同体认同高度融合的政治愿景。

在现代化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的现实坐标上,社会流动性的加剧必然引致公共事务的复杂化、价值取向的异质化和利益矛盾的多元化等公共性社会危机。如何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以统筹协调个体与共同体的利益分歧,进而实现个体“自治”与社会“共治”的有效衔接,成为社会治理样态转型亟需解决的难题。以多元参与和人尽其责的公共理性思维助推社会治理模式的系统优化,不但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互动中及时纠正了当前多元价值观的认识偏差,有力推动了公共价值的回归和公共精神的重塑,而且也极大地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治理活力,实现了个体与共同体的利益整合与和谐发展,提升了抵御社会风险和治理危机的应对能力。

社会公共领域的价值生态主要表现为公共存在与公共意识的辩证关系,而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公共治理理念的外在呈现,它的提出不是直接套用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模板,也不是西方社会治理体系的翻版,而是立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系统思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的全局视角,是支撑“中国之治”宏大格局的实践载体和价值诉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大循环、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治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的重要抓手,其核心要义在于促使多元化主体通过治理资源整合与权责关系分配形成结构化的治理关系,从而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方面事务进行协同管理、最终实现共同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了公共性价值理念与社会治理具体实践的有机融合,不仅着眼于个体“自在-自为”的自由全面发展,统合并提高了党、政府、社会团体和公众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流与协商互动能力,同时也促进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有机整合与系统联动,为新时代加快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13)参见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 第20页。创新行为路径。

“人类越来越成为一个依赖其公共性而存在和发展的命运共同体。”(14)郭湛、桑明旭:《面向未来的公共主义发展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作为保障人的“类”本质自由全面发展的公共存在,构建国际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推动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根据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世界历史的成熟必然形成世界性的共同体基础。”(15)钟晓宏:《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观对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批判——兼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第12期。换言之,共同体是国际社会治理无法回避的时代趋势。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通过构筑贸易壁垒、发动对外经济制裁和军事战争等手段日益抵制全球治理共同体的建立。在此种情势下,对于谋求合作共赢的中国来说,既要立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高质量发展理念牵引国内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多样化社会资源在公众、社会组织和政府等不同主体间的有序流动倒逼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变革,以协同共治、权责分明、成果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激发国内经济活动与政治文化的循环活力;又要基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319页。发展理念,推动国内产业链、供应链与全球价值链、创新链的深度耦合,在充分挖掘内需潜力、优化国内市场供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拓宽国际市场,在配套升级国内社会治理模式的同时积极开拓全球治理新格局,将构建国际社会治理共同体融入促进国内和国际双循环的长远发展方略之中。

二、制度优势: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回溯与导向

“人天生就处于一个公共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17)[德]哈贝马斯:《公共空间与政治公共领域——我的两个思想主题的生活历史根源》,《哲学动态》2009年第6期。,公共性是最基本的共同体关系形态,而共同体作为“基于人类本能的中意、习惯的适应和共同的记忆等自然意志,在血缘、地缘、精神层面形成共同行动和融洽情感的有机统一体”(18)[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8页。,有机的生命联合、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彼此依赖的公共意识则为人的主体性实现提供了条件。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基于相互信任的共同情感而形成的合作形式,其独特内涵不仅内含于公共性价值取向的历史回溯,更外现于社会治理行为取向的现实导向。

第一,植根于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时代诉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1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105页。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则充分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20)《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的公 共性价值理念的传承。

在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上,民本思想最能集中显示中国传统治理体系的公共性价值和共同体智慧。《尚书·五子之歌》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中国民本思想的“源头活水”和集中表达,孔子的仁爱思想,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的“普爱”思想和墨子的“兼爱”思想都为建立共享化的人际关系提供了价值标准。从社会治理主体角度看,君主是传统“家国一体”治理观中的绝对治理主体,但“置以为三公,与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墨子·尚同》)和“设科取士,本欲得贤以共治天下”(《永乐大典(残卷)》三千一百五十六卷)等经典论述也体现出臣、士、绅与君主“共治”天下的主体性诉求。从治理方式和手段上看,传统社会治理方式是人治与德治、礼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以善服人者,未有能服人者也;以善养人,然后能服天下。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孟子·离娄下》)突出了道德对社会治理主体品行的规范作用,但公共意志的引导转化与理想治理效果的实现不能仅寄希望于社会治理主体德性修养的提高,还必须借助外在的“礼法”以维持良好的治理秩序。从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和荀子“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等传统治理思想中可以看出,“礼法结合”的治理理念是实现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者关系协调统一的基本保障。总而言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多元化主体共治实践和多样化方式有机结合的历史经验都为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时代建构提供了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彰显着社会治理共同体传统性与现代性相融的独特魅力。

1921年以来,不论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救亡图存和民族解放的革命斗争,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之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探索,都体现了对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时代践行,作为契合于“崇公抑私”传统政治伦理道德的社会治理,“依水行舟,忠诚为民”(21)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456、303页。不仅是其公共性生成规律的精神之源,也是彰显中国共产党人永葆初心使命的本质要求。具体而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2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6页。的民族共同体,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一切主张的实现,都要通过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的自觉的努力”(2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317页。的社会主义建设共同体,再到改革开放时期“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2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42页。的共享发展共同体,都始终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和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导向。尤其是在铸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体意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5)《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的新治理理念更是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了现实载体。“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参与,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来做。”(26)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456、303页。共同体治理理念作为公共性思维的时代演绎,它的提出是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产物,其思想观念蕴含着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各要素协调配置的整体思维与综合施治、标本兼治系统思维的有机统一性,其实践探索也展现出中国社会治理样态从“自然样态—现实样态—充分样态”的连贯性与衔接性,其价值共识更是深刻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27)《坚定“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人民日报》2019年11月7日。

第二,因应于公共领域的治理实际。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社会治理共同体根源于社会公共领域主体多样性、对象复杂性和领域宽泛性等现实性治理问题。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以高效的治理手段整合社会资源、以明晰的权责分配协调各方关系、在多样化领域中寻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性治理理念。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治理理念内嵌于以凸显人民主体广泛性和真实性为基础的共治进程之中。“每个人的价值实现不是孤立自我的‘私人性’活动,而是依赖于人们‘共在’的社会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生存条件。”(28)贺来:《“关系理性”与真实的“共同体”》,《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社会治理共同体正是多元主体为了实现主体性价值而在与其他个体的交互性依赖关系中将“关系理性”实体化的存在形式,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内核则始终贯穿于这一“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人有责”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容要素之一,其本质特征在于体现社会治理主体的广泛性。换言之,社会治理主体关系从传统的单一权威领导转变为党政部门、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公众个体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公众在合作治理的过程中突破了原有被动服从的心理认知而向积极行动者的角色转变。“人人尽责”的核心要义在于科学合理地厘清各主体在共同体中的治理权力与责任边界,使其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基础上实现主体身份和治理过程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在社会治理主体方面实现人民主体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重要表征,其独特魅力在于为每一个坚持“主体理性”的社会个体提供真实展现自身治理能力的合作平台,从而实现多元主体治理权利的实际运用和治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反映在治理结果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治理理念以实现治理成果共享性为目的。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内容的核心要素,“人人享有”是指对社会成员的共同治理成果进行公平分配的制度配置,是将“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242页。作为社会治理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集中体现。“人人享有”所蕴含的公共性价值理念在于,一方面,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独特优势就在于它是以增进共同体利益最大化为前提,旨在通过建立公正平等、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以激发全社会的生产活力,进而创造出更多可供分配和共享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社会成员作为社会财富和公共事务的创造主体和治理主体,理应享有共同体所赋予的平等参与社会集体成果公平分配的资格和权利。因此,“人人享有”作为社会治理的社会化目标,其价值和行为导向在于由关注社会经济总量的规模化增长转变为强调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和民众利益需求的最大化满足,这充分表现出党和国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民性价值立场和公共性治理理念相统一的显著优势。

第三,外现于主体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现实统一。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公共行动,是“行为主体在介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领域所展开的以建构公共利益为旨归的社会性活动”(30)陈富国、黄晓妹:《现代国家治理的公共性意蕴》,《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23日。。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个具有一定主体性结构和实现方式的治理系统,内部主体性要素的合理化配置与治理方式的创新性结合,既是从单一主体性走向公共性的存在法则,又是主体理性与工具理性辩证统一的外在表征。

主体权责结构的合理化配置是凸显社会治理共同体主体理性的先决条件。社会主体力量在参与具体社会事务治理时,会呈现出多样性的搭配组合,但相关主体在角色与功能定位、价值与行为取向、权力与责任界限等方面均有着固定明确的原则和规范,这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产生的前提条件。在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探索过程中,正是由于不同层级的党组织在“条块分割”的社会利益格局中协调联动各方力量形成了社会治理合力,社会治理共同体才能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和价值认同。一言以蔽之,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一元轴心”的领导地位是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巩固的。除此以外,与共同体利益相关的其他治理主体还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三类。政府主体主要包括履行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以释放公共空间、化解治理矛盾和维持共同体秩序稳定的各层级行政部门。市场主体包括各领域各行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其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资源的主要供给者和配置者,通过对各经济单元和运行过程的资源整合,推动内部经济结构的有序化和一体化发展。社会公众作为共同体治理理念和治理效果的主要践行者和最直接相关者,其主体身份和自由权利必须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主政治过程才能得以证明和实现。(31)James Tully, Public Philosophy in a New Key: Democracy and Civic Freedo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p.161.因此,公众只有以独立个体形式或以加入各类社会组织的方式积极参与民主协商和共同体建构,其主体性价值才能得到广泛认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才能有效增强。总之,执政党、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治理权责关系的厘定以及“一核多元”的协同治理结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人的类本质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

多元治理方式的创新性结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辩证统一的必要保障。信息传播的迅捷化、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正日益加剧着社会治理的风险和不可控性,从而为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突破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基于原有法律制度对人民主体性权利和公共性利益的规范与支撑,进一步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增加了“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两大路径(32)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出版社,2019年, 第13页。,也为传统治理资源与现代性治理方式的紧密结合提供了重要载体。民主协商的独特价值在于促使拥有异质性治理资源和能力的社会个体在平等对话、理性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性价值共识,从而使个体利益诉求和共同体利益取向高度适配,最终实现社会治理成果的广泛性认同。科技支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逻辑在于通过信息公开、信息流通与信息应用方面的技术创新打破了治理主体间的信息壁垒,加强了治理主体间的高效互动,在最大限度整合主体性优势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解决公共性问题的现代化治理模式。由此,在充分发挥现代化科技手段便利性与灵活性优势的同时,合理调适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刚性管理手段和以民主协商为代表的柔性治理方法,是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理性的制度导向。

三、效能转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实现策略

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而言,“正是自然必然性、人的本质特性(不管它们是以怎样的异化形式表现出来)、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联合起来。”(33)《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4页。在“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34)水平的基础上,形塑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共生共在关系,寻求治理合力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最终归宿,也为“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续写社会长期稳定奇迹”(35)《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2日。指明了方向。

首先,培育基层社会的公共精神,凝聚共同体治理的价值共识。公共性价值理念是“国家治理文化、制度、行为和器物的指导和引领,决定着国家治理文化、制度、行为和器物的境界、视野、高度和水平,也决定着其方向和目标。”(36)杨立华:《文明治理和治理文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方向》,《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1期。康德将公共性的本质定义为公众在共同体中享有的一种先验性公共权利;阿伦特将公共性归于“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最广泛公开性”(37)[美]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28页。的时空范畴;罗尔斯则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角度出发,将公共性视作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和谐共生的政治诉求。依此可见,公共性是指一种聚合而非分散、公有而非私有、共享而非独占的价值品质,其现实意义突出表现为能够引导公众形成共同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心理认知和行为方式,这既是培育公共性价值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义。

公共性价值理念是现代社会基于公共理性而在公共生活中形成的普遍性观念共识和行为准则。随着社会流动性和阶层分化的不断加速,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正日益消解着以地域、血缘为纽带的传统村落和社区共同体,以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和广泛参与公共事务为核心的公共精神日渐衰微。这不仅妨碍了良性公共秩序和公共空间的建立,更衍生出一系列社会次生问题。为此,重塑利益共享和责任共担的共同体意识、强化社会治理的多元性和协同性成为培育公共精神的根本目标。一方面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纠正社会个体价值认知偏差、统一社会公共价值理念的精神教化作用,在充分挖掘主流媒体传播价值的基础上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力度,促使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平等对话、民主协商等途径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塑造社会共识和情感认同。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从传统村规民约、既定习俗等自治规则中汲取养分,科学利用“云上邻里”“微自治”等合作治理机制,在现代契约和共治理念的基础上培育公共精神。

但人类本质的完整性并不仅仅局限于精神意识的超脱,更在于物质形态、结构和属性的内在统一。故此,培育基层社会的公共精神仍需倚赖于完善社会民生发展和保障体制机制以增加社会公共利益。马克思在强调物质生产的基础性作用时明确指出,“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联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27页。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样态与物质生产关系之间是辩证统一的,人们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同时兼具经济利益生产者和享有者的双重身份认同,其自身的异化状态才有条件消除,社会生活才能以联合体的真实样态为人类所共有。因此,完善社会民生发展体制机制以实现社会生活共建共治与治理成果共享,这既是培育全社会公共精神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内涵。在宏观层面上,政府要加快推进社会民生事业的发展革新,鼓励支持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共同体服务供给,力争以高品质、高数量的服务产品满足公众的多样化、个性化和多层次需求;同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和兜底救济制度,打破城乡发展壁垒、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实现资源优化整合,以国内经济大循环推动公共性治理体系的创新完善。在微观层面上,公共性价值理念要求政府在推进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兼顾社会个体的合理化发展诉求,及时为协调个体与共同体的利益矛盾搭建平台。

其次,优化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强化多元主体的公共意识。在中国共产党、政府、社会和公众等多个权力(权利)主体并存的条件下,“公共性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权利与权力的合作,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39)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1页。换言之,在多样性权责关系的组合作用下所形成的“一核多元”治理结构,是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意识、公益精神和共同体责任感的必然要求。

从中国社会治理具体实践的历史变迁来看,中国共产党在从“总体性社会”到“单位制社会”再到“自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一直在独立发挥着统筹规划、协调领导的轴心作用以及培育社会公共精神政治导向和基本内容的引领功能。依此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时代构建须着眼于夯实基层党组织对社会公共精神的领导。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社会网络化治理主体的联结枢纽及培育公共性价值理念的组织者和实践者,在充分发挥组织群众、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独特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对集体主义利益观和家国一体价值观的宣传、动员和教育,对于人民群众错误的、消极的、有害的思想观念予以及时引导和纠正,在个体需求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满足中强化公共意识。作为治理资源整合与多元主体协同的推动者,基层党组织也要依托科学规范、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监督体系,规范基层行政权力的运作程序以及社会大众的参与机制,从而为塑造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的公共性价值理念提供正义的制度环境。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有效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除了发挥党纵向联动与横向协同的政治功能和价值引领以外,还需要在充分激发多元主体能动性的基础上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且优势互补的治理结构,从而为共同治理价值共识的达成提供秩序与活力。自社会治理改革进入“深水区”以来,政府作为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和现代化建设的主导者,其行政思维已从传统的“成本-收益”型市场性思维逐步向注重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公共性思维过渡;社会组织和公众分别作为社会治理互动平台的搭建者和参与者,其自我组织与共同参与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也已有明显提升。但从总体上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公共性价值理念的构建依然面临政治系统难以吸纳和整合外部复杂的价值判断与社会诉求的困境,致使“一核多元”的治理主体结构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价值聚合效果。要克服这些难题,多元主体的公共理性及其与共同体的联动能力亟需提升。浙江省丽水市开展的“生态价值主体实现机制”是我国探索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自然共同体建设成功范例的缩影。它通过厘清权威主体、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权责结构及建立健全严格的生态问责制度,有效地践行了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关系的新发展理念。要而述之,政府主体需要打破基于经济要素指标化落实的传统绩效评估模式,探索建立与政府履行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和协调治理主体关系职能相对应的新型绩效评估体系,在促使社会资源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过程中凝聚价值共识。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社会组织作为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的承接载体和公共性价值理念践行的基本单位,只有在不断提升自身资源获取能力、机构管理专业化能力、制度建设规范化能力等“硬性优势”的同时,又能主动承担起与公众建立有效沟通协作和信任关系的公共责任,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公众赋能与社会自治的聚合活力。

最后,促进治理方式的创新应用,拓展公共价值的实践平台。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公共行动的一种实践形态,其内蕴着善治、理性与德性的公共性价值导向和社会认同,最终必须归于公共行动的检验和落实,而公共行动的实效性则依托于多样化治理方式和实现手段的创新并举。因此,共同体治理的发展理念和精神诉求需要诉诸丰富的实践载体以综合施策。

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尤其是在城乡和社区。“传统基层社会难逃‘一管就死,一放就散’的困境,但现阶段社区居民自治的实现必须以社区居民为主体,以社区居民的自我协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为价值旨归。”(40)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第382页。同理,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以基层社区治理为共商共治平台,以凸显民主协商凝聚共识与增强社会认同的治理效能。社区作为一个非行政化、非科层化的自由治理空间,其对扩张性、强制性和不可制约性的权力干涉有着天然的抵触感,其治理理念的独特优势在于为居民自治提供了一个将协商民主与代议民主高度耦合的民主协商平台。早在20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率先探索出以人民自调解为主、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辅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时代“枫桥经验”更是将多元主体融入与社会风险防控实践紧密结合,构建起党委统一指挥、中心集中调度和基层全面参与的矛盾化解体系,成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41)李皋:《基层治理七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第123页。的基层民主协商典范。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4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73页。也就是说,居民将力所能及的事务直接交由社区共同体协商治理,在自由交流、平等沟通的基础上充分展现自身的治理理性和能力,以使个体价值与共同体价值在民主协商的过程中实现最大程度的适配;对于居民力所不及的事情则委派代表制定并履行相关决议,公众通过参与利益表达和意见反馈彰显其基层治理的主体性价值,从而使社会治理决策过程和结果更具民主性、包容性和共识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就已提出,“法治与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43)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6页。坚持法治、德治并举,切实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是保障公共权力和共同体秩序正常运行的必由之策。多元化社会治理主体在既定法律体系和制度原则的约束下,有序地在各自的行为轨道上运行,一旦在利益冲突和博弈的过程中因行为脱离限制性轨道而触及共同体的价值底线,法律就会成为守护社会治理共同体基本秩序和价值规范的利器。但人作为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单纯依靠法律制度等刚性手段并不能使单子式个人在内心深处实现情感和道德上的认同,只有充分结合思想道德的教化作用才能激发和强化共同的道德信念与自由意志。由此可见,德治对法治的辅助作用不容忽视。这就需要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扩大法律制度覆盖面和影响力的同时,也要增强德治的价值引领功能,以柔性手段适时弥补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缺漏。三治融合的“桐乡经验”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由“倒逼式创新”向“自觉自为创新”转型的典范。具体而言,浙江省桐乡市打造出以“一约两会三团”(44)“一约”即村规民约,“两会”即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三团”即百事服务团、法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参见郁建兴:《“三治融合”的持续创新与推广》,《光明日报》2020年11月7日。为核心要义的创新载体,为完善基层民主政治结构、调和多元利益诉求和筑牢善治的思想基础提供动力。总的来说,为了防止主体间权责关系交叉扯皮和利益矛盾纠纷升级,既需要对不同治理场域和情境下各主体所应享有的实际权利和利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以及意愿表达的范围、方式和限度做出明确界定,通过发动多主体共同参与修订和完善行政条例、组织规章、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法律形式提高各主体依法治理、依法监督和依法维权的公共意识;又要将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全过程,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价值理念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法善治。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代表的信息资源成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决策的基础性资源,多样化的信息技术平台不但打破了传统社会治理唯意志主义的固定范式以及主体间信息传递“自上而下”的单向化传输壁垒,从而强化了共同体治理的有效性,进而提升了公众跨时空参与民主协商的治理效率;以“数字天网”“情报监测和研判分析平台”为代表的高科技载体在推动社会治理整体智治的基础上,更是成为调和治理主体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内生动力。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的防治工作中,数据治理(如健康二维码技术等)以其智能、便捷、高效的治理优势,成为助力治理主体科学研判与民主决策的重要支撑。但科技并不是万能的,技术理性的空间拓展势必会对主体的价值理性形成压制,也可能随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风险。因此,在重视科技赋能治理创新的同时,必须明确科技手段的应用限度与边界,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科技手段应用划定清晰的权限范围,使科技背后的技术理性与人的主体理性在实现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共同塑造一个相互促动、互为补充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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