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的价值来源与价值决定的理论解析*

2022-11-22 20:03严金强
教学与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劳动数字价值

严金强

一、引 言

数字经济始于20世纪50年代开启的以计算机为标志的信息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信息经济,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促成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相融合,形成了以信息化、网络化为主要特征和趋势的较为成熟的数字经济模式。加拿大学者泰普斯科特在1996年首次提出“数字经济”概念(1)Tapscott Don,The Digital Economy:Promise and Peril in the Age of Networked Itelligence,McGraw-Hill, 1996.,正是当时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融合的时代产物。21世纪初,随着人工智能逐渐发展成为计算机科学中的一个独立分支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带动了数字经济从传统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到智能化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的大跨越,从而使数字经济进入了智能化新形态。

数字经济新形态以经济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基本表现,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相互融合并渗透于经济社会生活为主要特征,运用智能化数字技术创新所形成的数字产业及其与其他产业相融合所形成的新型产业,并以这两者为产业基础推动的国民经济发展所形成的新经济形态,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经济形态。据统计,发达国家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超过50%,我国数字经济近几年也发展强劲,2020年数字经济规模为39.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8.6%,并且近15年以年均19.8%的速度增长。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数字经济占比超过50%,甚至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在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中的渗透率分别达到了8.9%、21%和40.7%。(2)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1年4月,第5-7页。可以说,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面对智能化时代数字经济的大发展,关于数字经济中的价值来源和价值形成等问题,逐渐成为经济学界广泛关注的课题。数字经济中的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是否创造价值,数字经济中较少的劳动量为什么能够形成数字经济奇高的产值,数字经济中的价值量的大小由什么来决定?由于数字经济自身所带有的虚拟性和外部性等特征(3)关于数字经济的这些特征本文将在后面再做深入分析和探讨。,运用西方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既难以规定数字经济中的价值的性质,也难以有效计算数字经济中价值的数量。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探讨数字经济中的价值来源和价值决定问题成为国内外学者普遍研究的思路和方向。从当前的相关研究来看,就是否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框架内进行解释而言,学界存在两种研究动向。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数字经济中仍然成立,并尝试从“复杂劳动”“总体工人”和“价值转移”等方面解释数字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创造和价值来源问题。如有的学者认为,数字经济的价值主要源自掌握数字技术的数字劳动者和数据工程师的复杂劳动(4)何玉长、刘泉林:《数字经济的技术基础、价值本质与价值构成》,《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及其四种表现形式》,《财经科学》2020年第1期。,还有的学者认为数字经济的价值是总体工人带来的,总体工人包括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研发人员、数字技术和智能装备制造者、数字和智能制造工程师以及普通工人等。但是智能化数字化的技术使得数字经济中的价值难以用投入生产过程的复杂劳动和总体工人完全解释,数字经济的超级规模经济和极低边际成本,甚至去劳动化的技术特征,使得这两种讨论视角不能完全覆盖数字经济的全部价值。因此,有学者从价值转移的角度来说明数字经济中的价值与其劳动付出之间的矛盾,认为数字经济的高价值是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从其他部门和行业转移过来的,是由于数字经济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促使价值低于生产价格,以此实现比本部门实际创造的更高的价值,或者由于数字经济的垄断性带来的垄断租金。(5)吴欢、卢黎歌:《数字劳动、数字商品价值及其价格形成机制》,《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朱巧玲、闫境华、石先梅:《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与转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21年第9期。

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数字经济的价值问题,尝试用新的理论观点进行阐释。如围绕“玩劳动”所展开的一些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社交媒体用户的劳动创造了平台经济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而有的学者则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社交媒体平台价值分析中是无效的(6)韩雪:《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综述——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7期。,这两种观点其实都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背离。再如,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等智能化数字技术本身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也有的学者从价值库的角度认为科技劳动者创造了以科学技术为载体的“科学价值库”,在使用科技生产商品的时候价值库中的价值会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从而带来数字经济的高价值。(7)刘冠军、邢润川:《科学价值:“无人工厂”之利润的真正来源——一种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角度的理解》,《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4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以智能化发展阶段为线索,认为在“超人工智能阶段”,智能化技术具有人的性质,在生产过程中将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8)吴丰华、于家伟:《人工智能创造价值吗?——基于劳动三维分析框架的再考察》,《人文杂志》2020年第9期。这些观点尽管为研究数字经济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但偏离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甚至脱离和否定劳动价值论。

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解释数字经济价值创造和形成问题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劳动价值论,数字经济的价值问题的解释便偏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最终会陷入理论困境之中。但是,马克思创立科学劳动价值论毕竟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初期,机器大工业还在蓬勃发展的时期,难以预见到当今世界在多次科技革命的影响下,经济社会进入了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新时代,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带动了经济关系的深刻变革。因此,需要在劳动价值论的框架内进行创新和发展,新理论新观点需要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兼容性。本文尝试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结合数字经济的基本特征,将劳动价值区分为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在此基础上分析数字经济条件下价值的来源及其形成机理。

二、数字经济的虚拟性与劳动价值的数字化

(一)数字经济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

从生产力变革和关键生产要素变动来看,经济发展阶段经历了农业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和数字时代等。(9)白永秀、宋丽婷:《数字经济对经济活动影响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农业时代以土地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而蒸汽时代以资本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到了电气时代加入了技术因素,而信息时代和数字时代加入了信息、数据等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从技术变革对人的劳动的替代关系和人的主体对象化发展来看,生产力和经济发展又经历了人的主体的观念产品对象化、体力活动对象化和智力活动对象化三个阶段。(10)鲁品越:《智能时代与马克思生产力理论》,《思想理论教育》2017年第11期。可见,数字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高级阶段,是新科技革命在现代经济中的应用,也是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的新形态。数字经济从20世纪50年代产生,经历了信息化到网络化,再到如今智能化的发展阶段。智能化数字经济将信息通信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有机结合,使得数据信息搜集、处理和传播智能化,是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深度融合,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最新形态。

以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为主要形式的数字技术,作为现代先进的科学技术,通过在经济中的广泛应用,不断推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1)数字经济产品的可复制性,通过较低的复制成本,使数字经济产品能够在低成本中不断扩大产出。(2)数字技术和数字要素的可共享性,使数字经济产品生产者可以共享基础数字技术和数据信息(这些技术和要素本身又具有可复制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3)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意味着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用户数量的增加,边际成本逐渐下降,甚至为零,表现为生产和消费的正外部性。通过上述三个渠道,数字技术不断推动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产业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通过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两种方式推动数字技术在经济中的应用,并形成数字经济产品。(11)本文中把凡属于数字经济领域生产的产品统称为数字经济产品,而数字产业化所形成的产品称为数字产品,是数字经济产品的典型代表。产业数字化,即通过智能化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推动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提高产品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这是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据统计,我国产业数字化创造的产值占整个数字经济的80%左右,而且在各个领域的渗透力都在逐渐增强;数字产业化,即运用智能化数字技术创新所形成的数字产业,比较典型的就是平台经济,如腾讯、阿里、百度等企业形态,数字产业占比目前尽管不高,但也是未来产业新形态的重要发展方向。

(二)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的特征

数字经济包含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趋势,是现代科技包括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在经济中的融合应用。由于数字技术所具有的可复制性、可共享性以及规模效应等区别于一般技术的独特性,使得与传统经济、传统产业和一般商品相比,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和数字产品也具有自身的特征,这些特征往往使数字经济中的价值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首先,数字经济具有非劳动性特征。所谓非劳动性是指产品生产过程没有相应的劳动投入,或者投入的劳动量较少,不足以与其最终实现的价值量相匹配。数字经济的智能化主要通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将连接在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上的终端精准对接,发挥人工智能的算力作用,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产业数字化的实体经济来说,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则大大降低了数据应用和产品生产的人工成本,同时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甚至一些领域出现了无人车间、无人工厂、无人物流等无人经济现象,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人的劳动。当然,在智能化技术应用于数字经济的同时,给数字经济的相关产业和企业也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和收益。

其次,数字经济具有无载体性特征。无载体性是指产品没有实体性的物质存在形态,这类产品一般是无形产品,或者有物质载体,但产品的核心要件是无形的。在传统产业形态中,大部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生产的产品具有无载体性特征。而数字经济由于基于数字化信息技术,并且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而数字作为符号和代码,如计算机中的程序以“0”“1”数字代码构成,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存在形态。因此,可以说数字产业化经济形态中的大部分产品是无形的。(12)由于数据运行和信息传输等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如光纤、卫星、基站等,但是这和物质产品本身所要附载的载体是不同的。至于产业数字化经济形态,产品尽管可以以物质形态存在,但其数字化要素和数字化技术又使得产品的核心要件具有数字化的无载体性特征。

最后,数字经济具有高溢出性特征。高溢出性主要基于数字技术及其网络化趋势,在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的可共享性和可复制性的基础上,产生了数字技术和数字产品效用外溢的正外部性,从而使得数字经济具备了规模经济效应,大大放大了自身的价值。数字技术所依托的集成电路存在摩尔定律,以及数字经济的网络技术中存在梅特卡夫定律,这个定律提出网络的节点成指数趋势增长。这两大定律具有“颠覆性”,使得数字经济超越了传统经济的界桩,在短时期内除了技术能够快速变革之外,还在于高溢出性将随着网络节点规模的扩大不断增长,也就是说数字经济可以以超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方式运行。

(三)数字经济中劳动价值的数字化

显然,数字经济的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给解释数字经济的价值创造、价值来源和价值决定等问题带来一些困扰。经典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价值主要依托物质载体,即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质产品,而对“非劳动”或“少劳动”产品、无形生产要素和无形产品关注较少。对此,一些学者试图从“复杂劳动”“总体工人”和“价值转移”等角度对数字经济的价值来源问题进行探讨。这些探讨确实是在劳动价值论框架下给予了总体可行的解释,但由于没有考虑到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本身,还不够深入。

一方面,数字经济中价值创造问题不能全部用“复杂劳动”和“总体工人”进行解释。数字经济中需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而这些技术的研发和运用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劳动,这些劳动在同样时间内能创造出比一般劳动更多的价值。但是一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经济中的深入和广泛的使用,劳动力在数字经济中的作用逐渐弱化,大量的人工智能代替了劳动力,使得非劳动性在数字经济领域将会成为未来趋势,这就意味着,局部的复杂劳动不能覆盖数字经济全域;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主要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由于数字信息的可复制性和共享性的特征,以及网络化应用所呈现出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得数字生产要素和数字产品的价值具有高溢出性,数字经济领域所包含的生产性劳动的消耗不足以解释数字经济的高价值性。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中的价值来源不能简单地用“价值转移”进行解释。价值转移被很多学者用以说明数字经济高价值的来源,认为数字经济的价值很大部分来自其他部门或者本部门其他企业(低利润企业或亏损企业)的劳动价值的转移。这种解释似乎能够说明数字经济的价值来源,就像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可以通过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形式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在这里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在于数字经济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劳动价值部分的量并不足以解释数字经济高价值的全部来源。因此,价值转移还主要基于数字经济和数字产品的“垄断性”和价值的高溢出性,数字产品必须实现超出自身劳动价值之外的更高的价值。这部分高溢出的价值本质上尽管主要是来源于价值转移,但必须基于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解释其价值来源和价值决定问题。

由于数字经济本身所具有的非劳动性、无载体性和高溢出性等虚拟性特征,使得数字经济的价值并非只是实体性的劳动价值,有部分价值并不能由数字经济内部的实体性劳动来解释,表现为数字经济的价值超出了其实体性劳动创造的总价值。这部分价值也可以通过市场方式而实现,也就是可以与实体性劳动价值相通约,但却与实体性劳动价值有所区别,本质上是其他部门创造的价值或剩余价值的转移,我们将其称为数字化的劳动价值或数字劳动价值。(13)这里讲的“数字劳动价值”并非是指数字劳动创造的价值,而是强调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带来的数字经济中的一部分价值不能由本部门内部的实体性劳动进行解释,是一种数字化或数字性的价值。数字经济的这部分价值并非是本部门生产性劳动创造的,而是通过商品交换从其他部门和企业转移过来的。对数字经济来说,这部分价值尽管没有实体性的劳动价值,但自身却可以形成一套定价方式,作为国民经济价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从实体性劳动价值中分离出来,独立于实体性劳动价值又源自于实体性劳动价值的数字化劳动价值,好比马克思对商业利润和商业部门的价值分析一样。商业部门属于流通领域,大部分劳动并不创造价值,但仍然可以按照平均利润率规律获得商业利润并参照价值原理获得可供商业部门内部分配的价值。一旦利润率平均化趋势因垄断因素而受到阻碍时,商业部门可以形成一套看似独立于产业部门的定价方式。

三、数字经济的价值构成、价值来源和价值决定

(一)数字经济的价值构成

数字经济尽管存在虚拟性特征,但不论是以数字产业化的形态存在,还是以产业数字化的形态存在,数字经济需要依赖于实体经济和物质要素作为其构成和支撑。就以数字经济中的网络信息产业来说,构成网络信息经济要素大致包括互联网基础层、网络连接层和在线空间层三个层面。(14)严金强、马艳、赵治成:《互联网基础理论与再生产模型探讨》,《教学与研究》2016年第7期。这表明,网络信息经济构成要素既有实体性的物质构成,也包括虚拟性的网络连接和在线平台。同样地,数字经济的生产要素及其产品构成既包括计算机、移动通信工具、芯片、人工智能设备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及设备和数据存储、传输、计算和分析的设备、工具和材料,以及应用数字技术通过产业数字化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等实体性生产要素和产品,也包括诸如数据、程序、软件、信息以及这些虚拟性要素和产品所依托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虚拟技术平台,还包括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智能技术等相关技术研发者、数字经济的物理设施和设备制作者、软件开发者、平台建设者、数据工程师、数字劳动者以及普通工人等数字经济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数字经济是实体性和虚拟性的融合体,并不属于纯粹的虚拟经济范畴。

由于数字经济的物质构成包括实体性要素和虚拟性要素,相应地,数字经济的价值既包括实体劳动价值,也包括数字劳动价值。其中,实体劳动价值是指数字经济中生产性劳动在数字经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以及在此过程中实体性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由上一个生产周期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是构成数字经济的重要价值基础,也是数字产业健康发展的依托,体现了数字经济价值的一般性。由于数字技术属于高科技行业,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需要具备一定复杂程度的劳动者才能胜任,往往这部分实体劳动价值包含了复杂劳动创造的高价值部分。数字劳动价值是数字经济中难以用劳动价值直接解释,但却可以通过交换实现的价值部分。这部分价值体现了数字经济的非劳动性、无载体性和高溢出性的特点,反映了数字经济价值的特殊性。数字劳动价值与数字经济虚拟性要素相对应,是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在价值构成上的体现。数字劳动价值是数字经济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经济价值解析的关键所在。

数字经济中的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是相互融合的,这是由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与产业经济高度融合的结果。一方面,数字产业化需要实体性要素支撑,实体性要素的价值也必然融入到数字产业的价值之中;另一方面,产业数字化又需要数字技术应用和数据要素融入,数字劳动价值也将融入到实体产业的价值当中。比如支撑数字信息处理的终端设备、相关电子元器件和智能设备等“数字产业化”生产领域,以及将数字信息和人工智能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入融合的“产业数字化”生产领域,都需要生产性劳动的消耗和进行劳动价值的创造,在这过程中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由此产生出超过生产性劳动耗费的高溢出性价值,这又是数字劳动价值在生产结果中的体现。再比如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其自身在作为生产资料生产其他产品的过程中一方面转移了包含劳动价值的旧价值,另一方面处理和分析数据的数据工程师追加的活劳动创造了新增价值,同时也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和共享性带来的高溢出性价值而形成了数字劳动价值。

(二)数字经济的价值来源

数字经济价值中的劳动价值部分主要来源于物质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以及数字经济领域的生产性劳动者创造的新增价值。这两部分的价值与马克思所阐述的一般商品价值的创造和形成并没有区别。除了劳动价值外,数字经济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为数字劳动价值。从数字经济数字劳动价值的实现和形成过程来看,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来源于其他非数字经济领域的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数字经济依托于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将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带动无人经济发展,或者为产业数字化提供数字技术应用。由于数字产品具有可复制性,相比固定成本,复制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在这两方面的作用下,数字经济领域相对于传统经济领域,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或者劳动投入相对较少。因此,在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下,数字经济领域的生产价格高于价值,由此获得超过本领域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些利润正是通过其他非数字经济领域的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因为与数字经济领域比起来,非数字经济领域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低,价值将会低于生产价格。现实中,数字经济领域还往往通过垄断生产价格的方式获得非数字经济领域的剩余价值的转移。

(2)来源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其他行业或企业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数字经济非常广泛,只要运用了数字技术行业和企业,其经济活动都属于数字经济范畴。一部分数字劳动价值可以来自其他关联行业的生产性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数字经济领域的剩余价值转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要素驱动行业,通过“租金”的形式获得加入平台的企业的剩余价值。互联网平台的共享性和规模性,使得加入平台的企业越多,在提高企业生产和销售效率的同时,平台规模经济效益越高。这些高出平台经济劳动价值的部分就形成了平台经济数字价值,这些价值归根结底来源于生产性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二是来自数字经济领域其他数字化程度还不高或者劳动生产率相对低的企业的剩余价值。

(3)来源于数字经济产品的直接购买者的剩余价值或劳动力价值。数字经济需要依托于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尽管数字经济发展较为迅猛,仍然存在诸多领域的数字经济垄断问题,包括平台经济垄断、关键数据垄断以及数字技术垄断等。就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垄断地租理论一样,数字经济(一般是数字产业化领域)的垄断者可以凭借垄断地位制定高额的垄断价格,即在原有生产价格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加价的方式从数字经济产品的购买者那里转移价值,由此形成数字经济的数字劳动价值。由于数字经济产品的购买者包括用于生产性消费的企业和用于生活性消费的劳动者,因此,这种价值归根结底是来自于购买数字经济产品的企业的剩余价值,以及购买数字经济的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

当然,正如上文强调的,数字经济的实体劳动价值与数字劳动价值高度融合,使得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分割。有些生产资料本身包含了一部分数字劳动价值,当其加入新产品的生产后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价值也包含有数字劳动价值的成分。比如未经过加工处理的由“产销劳动”或者“玩劳动”形成的数据,并不包含实体劳动价值,但作为分析处理的对象,其所有者或控制者同样也可以通过交换实现价值。

(二)数字经济的价值决定

根据上文的分析,数字经济产品价值由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两部分构成,其中实体劳动价值Wl部分是数字经济中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所形成的价值,包括生产资料转移到数字经济产品中去的旧价值Cl和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包括用以补偿可变资本的劳动力价值Vl和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Ml),其价值构成可以表示为:Wl=Cl+Vl+Ml。数字经济的实体劳动价值部分与一般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并无二致。

数字经济中的价值特殊性在于其数字劳动价值部分,数字劳动价值是数字经济的价值中不能用自身的劳动价值来直接解释,但却可以通过交换实现的价值部分。尽管数字经济的数字劳动价值主要来源于其他部门和企业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移,也就是说这部分价值也是具有劳动实体的。但是,在核算和计量数字经济领域的经济价值以及与其他领域的实体劳动价值进行量化比较和分析时,仍然需要数字经济有一套价值量计量标准,因此有必要对数字经济中的数字劳动价值的决定和构成机理进行分析。根据产生的具体机理,数字经济中的数字劳动价值Wv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由数字经济的非劳动性或低劳动性特征决定的数字经济产品的数字劳动价值。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数字经济产品,以及互联网平台用户的“产销劳动”或“玩劳动”所带来的数据信息,这些要素和产品不包含劳动价值或者只包含少量的劳动价值,但却可以在交换中实现较高的价值或价格,由此形成的数字劳动价值,称之为数字经济的非生产性数字价值Wnv,Wnv的大小与数字经济的规模成正比。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Wnv=nwv

其中,n表示智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或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wv表示单个产品实现的市场价值或单个用户产生的数据信息售卖价格。

(2)由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无载体性特征所决定的数字经济产品的可复制性,带来的数字劳动价值。这类具有复制性的数字经济产品如数据生产要素和大部分数字产品(如软件、音像制品等),它们往往没有物质载体或者核心要件是非物质形态的,在生产过程中可以进行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复制性生产。我们将这部分价值称为数字经济的可复制性数字价值Wcv,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Wcv=w(q+1)-kq-w=(w-k)q

其中,w表示生产第一个单位数字经济产品(母版)所耗费的劳动价值,k表示复制成本,k远远小于w,q为复制的数量。显然,复制性数字价值与复制的数量成正比,当复制数量越大,由此带来的数字劳动价值就越大。

(3)由数字技术或数字经济的共享性和高溢出性特征所决定的数字经济产品的规模性,带来的数字劳动价值。这种数字经济产品多见于平台经济(包括互联网生产性和生活性的服务平台)和数字技术应用产品(如移动通信、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物联网等)。这类产品的特点是随着用户数或者网络节点数量的增加,边际成本逐渐降低,甚至可接近于零。但单位用户或节点将带来固定收益,由此形成的数字劳动价值,为数字经济的规模性数字价值Wsv,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Wsv=nr-Wsl

其中,n表示网络节点数量或者用户数量,r表示从单个节点用户获得的收益(或使用平台的“租金”),Wsl为搭建数字经济平台或开发数字技术的劳动价值。

(4)由数字经济的垄断性带来的数字经济产品的垄断收益所形成的数字劳动价值。这是数字经济产品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或者直接在原有价值基础上加价的方式实现的,称之为数字经济的垄断性数字价值Wmv,其大小由购买者的欲望和购买能力决定,也与数字经济产品的稀缺性程度有关。

以上四个部分构成了数字经济的数字劳动价值,即:

Wv=Wnv+Wcv+Wsv+Wmv=Wnv(n)+Wcv(q)+Wsv(n,r)+Wmv

由于数字劳动价值的前三个组成部分与用户数、网络节点数、数字产品数等数字经济规模都直接相关,因此可将式子改写成:

Wv=Wv(n)+Wmv

这里的字母n代表数字经济规模(可用数字经济产品数或者网络节点用户数表示)大小。数字经济的价值就由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总和构成,即:

W=Wl+Wv=Cl+Vl+Ml+Wv(n)+Wmv

上式可以看出,数字经济的价值可以由实体劳动价值(包括实体性的生产资料转移的旧价值和生产性劳动力创造的新价值)、数字劳动价值和垄断性数字价值(即直接加价)三部分构成。其中,数字劳动价值与数字经济规模成正相关关系,随着单个数字经济企业的规模扩大,由此产生的规模经济效应越显著,带来的数字劳动价值越高。数字经济价值的高溢出性,正是通过规模性体现出来的,而规模性又与数字经济具有非劳动性、无载体性等虚拟性特征密切相关。

四、结 论

数字经济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不仅创造出了数字化新产业,不断成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同时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正驱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革,对经济发展和产业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数字经济经历从信息化、网络化到智能化的飞速发展,带动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和生产效率的极大提高,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和新趋势。但如果按照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数字经济的价值却大部分并非由本部门创造,而是从其他部门转移而来的。这种观点尽管能够进行价值来源的解释,但并不能说明数字经济转移价值的内在结构及其量的决定机理,因此不能适应不断扩大并向实体经济逐渐渗透的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对此,本文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框架,在分析数字经济虚拟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数字经济价值由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相互融合、共同组成。同时基于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分析了数字经济中数字劳动价值的来源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对数字经济价值的构成和决定机理进行了讨论。

本文的探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和启示。

首先,数字经济价值来源与价值决定问题的解析不能脱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应该在劳动价值论框架下进行探讨。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存在非劳动性、无载体性和高溢出性等虚拟性特征,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全面解释数字经济的高价值性与低劳动、无载体性之间的矛盾时遇到了新问题。本文提出并运用数字劳动价值这一范畴来解析数字经济的价值问题,将数字经济的价值区分为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认为数字劳动价值是基于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依托于数字经济产品生产上的可复制、能共享和有规模经济效应的技术特点,给数字经济所在产业或企业带来超过自身劳动价值的价值。这种解析没有脱离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框架,是对“价值转移”观点的深化和补充,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和发展。

其次,数字经济的价值来源和价值决定重点不是在于对可直接应用劳动价值论进行解析的劳动价值部分,而在于对其数字劳动价值的来源和决定问题的理论解析。数字经济在数字化产业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过程中,必然需要物质生产资料(包括数字技术及其相关设备)和生产性劳动者(包括数字技术研发人员、数据工程师和数字劳动者等),这些要素形成和创造价值与一般商品的价值并无二致。但数字劳动价值并非本部门内部的生产性劳动创造的,而是从其他产业、部门、企业和购买者转移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数字劳动价值的大小与数字经济规模正相关,由非生产性数字价值、可复制性数字价值、规模性数字价值和垄断性数字价值四部分构成。数字劳动价值量大小的决定可与实体劳动价值进行互通,又独立于实体劳动价值。

最后,数字经济的价值构成中,除了垄断性数字价值是通过直接加价实现而与经济泡沫相关外,其余的实体劳动价值和数字劳动价值都具有相对应的劳动实体,都是社会总劳动价值在不同经济领域中的分配的结果。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在推动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物质财富(使用价值)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价值关系从而经济关系的变革。与一般生产力发展规律一样,数字经济向智能化方向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和对工人需求的降低。但是,我们不必为此担心劳动力就业和价值消亡的问题,因为在未来社会,作为生产力的科学一旦摆脱资本的束缚,“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立的形式……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7页。由于智能化发展方向是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和进步的方向,无人经济普遍化后,价值关系将不再发挥作用,社会生产关系将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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