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语言与法治文化的关系

2022-11-23 00:10李梦媛蔡会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讯问司法法治

张 彦 李梦媛 蔡会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2021 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 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开展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支撑。建设法治文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法治文化的范畴

法治文化的界定学界众说纷纭,有如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刘斌认为,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以法律价值观为核心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4]刘斌:《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法制日报》2007 年4 月15 日,第5 版。李德顺认为,法治文化是指实现了法治的国家和社会所具有或应具有的文化,法治文化表现于(1)基本精神和理念;(2)社会化的组织(制度、体制、管理机制);(3)具体化、系统化的行为规则;(4)规范以及实践方式、行为习惯等。[5]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 年第1 期,第10 页。李林提出了广义狭义说。广义上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上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6]李林:《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 年第1 期,第15 页。徐显明认为法治文化分为精神、制度、行为方式、物质承载四个要素,其中制度是核心。[7]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法制日报》2013 年12 月18 日,第5 版。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即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刘作翔据此将法治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前者指制度性文化,后者指理念性文化。[8]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113 页。刘作翔所说的是“法律文化”,但从其对法律文化的理解来看,基本等同于我们本文所探讨的法治文化。显型文化相当于法治文化里的制度文明成果,隐型文化相当于法治文化里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只是显型文化比隐型文化更直观。人们的认识虽有或大或小的不同,但是大部分都认为这些方面都应包括在法治文化范畴内: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理念。二是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规范。三是社会和个人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和习惯。

法律语言是指人们在法律活动中所运用的语言,包括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立法语言主要是指立法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通常表现为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的文本,主要是书面形式。司法语言是指司法过程中所涉及的语言,分为司法书面语和司法口语。前者主要包括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文书,指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等;后者包括不同诉讼阶段的口语,如侦查讯问/询问语言、审查讯问/询问语言、调解语言和庭审语言等。执法语言是指执法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化大都具有抽象性特点,总是外显于某些载体上可以让人们直观感受到。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语言是法治文化外显的一个重要路径,充当法治文化的载体的角色。另外,语言也常常就是文化本身。

二、立法语言与制度文化的关系

(一)立法语言是制度文化的直接载体

正在不断深化的体制改革也证明“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其关键是“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9]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邓小平文选》(第2 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第146 页。制度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法治文化中的制度文明成果作为显型文化,要比隐型文化中的精神文明成果和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更直观,更易被人们所关注到、所感受到,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等。这些制度文明成果是人们经过长期实践探索研究出来的规制社会群体行为以便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规则。这些规则虽然比精神文明成果中的价值、理念等更具有外显性,但是依然是摸不着看不到的。要想让民众广泛了解、在社会中普及,还需要寻求更为直接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去承载这些规则。立法语言便是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立法语言就是语言记录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条约、条例的文本,主要表现为书面文本形式。[10]杜金榜:《法律语言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年版,第13 页。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语言是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的最直接的载体。

(二)立法语言可以反映出制度文化建设情况及完善情况

先进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体现在立法文本中,语言上不一定是规范的,但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体现在立法文本中,语言通常会出现不规范问题。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措施尚且不易通过立法语言表达清楚和明了,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措施就更难通过清楚的立法语言表达出来了。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形成法律条文的时候势必会出现逻辑不周延、表达含混不清、意思不明、结构不一致、前后表述不统一的问题,甚至还会有同一概念表达形式不同,或同一表达形式含义不同等的问题。而且,人们总是将最主要的精力先集中于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上,其次才会有更多的精力在语言上追求精益求精。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从立法语言的规范性上可以窥见一斑,反之,立法语言规范情况可以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情况。

我国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从无到有的过程中,我国各项法律纷纷建立,是粗放型的立法过程,立法语言来不及深究,因此显得粗糙经不起琢磨和推敲,表达的准确问题和规范问题都大量存在。在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国法律不断修订打磨,进入了精细修法的阶段,立法语言开始被重视起来。[11]王洁:《从“立法时代”到“修法时代”的 中国大陆法律语言研究》,《语言文字应用》2010 年第4 期,第5-6 页。全国人大法工委成立了专门的立法语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部即将出台的法律文本都要从语言上严格把关,精益求精。对立法语言的逐渐重视反映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进入了更高的阶段。

三、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与法治精神的关系

(一)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是法治精神的间接载体

法治文化中的精神文明包括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这些精神文明隐藏于人们的深层观念中,属于隐型法治文化,是不能被人们直观感受到的文化形态。而法律语言作为一种领域语言,同其他语言一样,是相对于表达内容而言的外显形式。所以,似乎法治文化中的精神文明与法律语言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但是,由于隐藏于人们的深层观念中的价值、理念、思想以及意识等往往要指导人们的行为,通过行为外显出来,而行为又常常体现为言语行为以及相应的非言语行为,在法律活动中,就具体化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等。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也可以说是精神文明的间接载体。之所以说是间接载体,是要区别于立法语言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措施的承载关系,后者是更为直接的。而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对法律精神的承载关系是通过法律主体这个媒介实现的,所以是法治精神的间接载体。这个载体承载着法律主体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法治意识。

(二)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能够彰显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

优秀的法律语言能够体现出法律人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拙劣的法律语言也能够折射出法律人落后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关注法律语言这个载体,要透过这个载体形式发现背后的、法律人的深层法治理念所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从而审视法治文化建设中所取得的成效和尚需解决的问题。并且随着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推进,我们也可以密切关注法律语言,从中审视这一工作的开展情况,以便适时调整工作方案。

1.立法语言对法治精神的彰显。在现代法治的精神层面,尊重与保障人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以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政、权力制衡与监督等法治原则表达了法治文化的坚守;民主与自由、公平与正义、权利与义务的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文化的追求;人们运用法治思维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形成并沉淀为本位观、法权观和权利义务观的法治观念突出了法治文化的价值。[12]李德顺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5-35 页。法律由人制定,法治精神体现在法律人所制定的法律中,法律又是通过立法语言呈现出来的。所以,立法语言间接彰显了法律人的法治精神,透视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治思维与法治理念。立法语言在法律语言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科学立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立法语言就是构建法治文化的重要环节。

在迈向法治建设前,立法者倾向于关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内容,立法语言的重要性常常被忽略。粗糙的立法语言反映了法律制度建设起步期中的无奈,忽略对法律文本语言内在逻辑的分析会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不良影响。在改革开放的探索初期,为了迅速恢复遭受严重破坏的法制秩序,我国进入“粗放型立法时代”,立法大量增长,但法律条文粗疏,文字用语过于宽泛模糊,甚至有的空洞类似口号。[13]乔艺:《“宜粗不宜细”立法的历史实践与法理反思》,《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增刊,第83-87 页。法律文本的制定本是体现的是立法者的政治意志,为了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通过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而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和纯粹“有法可依”精神指导下的立法文本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矛盾,导致民众对法律理解存在误区,司法适用自由度过大,部分法律规定执行效果欠佳。

进入“精细修法”时代,立法者从注重数量逐步向注重质量转变。2007 年7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用语规范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对立法过程中重要的语言问题需提请委员会讨论,这意味着立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被提上日程,逐渐被重视起来。《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二),对法律结构、条文表述、常用词语、修改形式和废止形式等做了详细规定,是对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视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例如,在第四次修宪中,征收补偿原则被确定下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原本的宪法草案中表述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审议时有代表对“并给予补偿”前的逗号提出了疑问,他认为逗号的存在使得该法条是只规范征收征用制度或是同时规范补偿制度含混不清。大会主席团对此问题予以重视。研究认为,该条款旨在既规定征收征用行为(包括主体和程序),又规范补偿行为(包括项目和标准)。因此,最终的定稿中将逗号删去。徐显明教授曾评价:这不仅仅是一个语言学上的语法问题,而是强调应该明确立法原意。[14]卢秋帆:《法律语言与现代法治文化》,《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 年第2 期,第37-40 页。

立法语言除了遵循普遍的语言规律,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立法语言应当准确,准确地表达法意,实现法律的客观、公平与公正,“判断立法语言优劣最基本的标准就是准确与否”。生活中的语言存在模糊性,现实事物本身就是矛盾和复杂的,加上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语辞容易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15]谌洪果:《在迷惑与清醒之间徘徊: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 辑,2003 年,第25-46 页。立法语言在允许模糊的前提下要尽量准确,还要严谨、明确,以便法律主体准确地理解行为的性质。譬如侮辱国歌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十)》首次将侮辱国歌行为入刑,此前有侮辱国旗罪、国徽罪,设定条件是“公众场合”,其他罪名如聚众斗殴罪的适用条件是“公共场所”,侮辱国歌罪设定条件是“公共场合”。“公众场合”“公共场所”与“公共场合”这三种有关入罪条件的表述仅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本意要求,区别细微但意义重大。立法时综合、细致地考量,精心选择相应表述来制定各个罪名的入罪条件,体现了立法者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严谨的法治精神。2020 年《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此次法典的编纂对立法语言精准表义做出了很大努力。其次,立法语言应该中性化,尽量以理性的语言对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现代法治要求法律文本中应去除政策性口号和说教,从“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 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的理性和平等。

2.司法语言对法治精神的彰显。司法过程是法律主体践行法律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主体所使用的语言是司法语言。无论是司法口语还是司法书面语,司法语言反映法律主体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反映法律主体对法律的认识和态度。在纪念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已经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同时也是检验法律工作做得好不好、法治中国建设情况的重要尺度。司法语言承载着法律人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直接作用于社会公众,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司法程序分阶段展开,在每个司法阶段,法律语言都以不同的形式彰显着法律人的法治精神。以司法程序中比较重要的几个环节的语言为例,司法过程中的语言与法治文化之间的关系,包括侦查讯问语言、侦查讯问笔录的语言、公诉法律文书的语言、庭审语言和判决书语言。

侦查讯问语言。讯问以语言为交际方式,讯问人员通过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来展开讯问。规范的讯问语言才能传递良好的法治精神。中国历史上曾存在长期的人治思维,讯问奉行以口供为王、刑讯逼供合法、有罪推定、人权意识淡薄等思维。这样的思维在现今的侦查讯问中仍然留有痕迹,在讯问语言里仍然留有影子。 由于讯问人员与嫌疑人的身份、立场不同,甚至对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愿意配合讯问。基于这样的现实,部分讯问人员为了得到嫌疑人的供述会使用一些粗暴的、威逼利诱的讯问语言。“如果你继续抵赖,小心我们找你老婆麻烦”,这是讯问人员利用亲情进行的威胁语言,背后体现的是讯问人员凌驾于证据之上的人治理念的残留。使用诱导性发问、有罪预设式发问等语言,彰显的显然是带有强权色彩的法治理念,与我们所倡导的法治精神相违背。讯问语言说得对不对、好不好、怎么说反映了审讯人员对法治精神的理解。近年来,从语言学角度探讨科学有效的审讯语言已有一定成果。张宏提出了语言在讯问中的重要作用,强调建立平等会话式的审讯环境,反对使用一些强烈对抗性的讯问语言[16]张宏:《基于语言学的侦查讯问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 年第11 期,第119-123 页。;武黄岗认为审讯人员要学习构建教育者、劝说者、“圈内人”等角色身份,使用这些身份语言来弱化嫌疑人与公安机关的对抗心理,引导其自愿供述[17]武黄岗:《浅谈讯问中的话语身份构建》,《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 年4 月9 日,第3 版。。这些观点顺应了我国讯问中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任务和指导思想写进了法典,讯问实践中也因此而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变化。对犯罪嫌疑人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已经成为讯问开始的必经环节;讯问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讲述国家的法律规定、政策,使用讲解他人案例等方式教育、规劝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越来越多;真诚地肯定嫌疑人“态度好”“讲话诚恳”等,这些都反映了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

侦查讯问笔录的语言。侦查机关为了核查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将讯问过程和结果记录下来,形成侦讯笔录。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2018)》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而侦讯笔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固定下来,经查证属实的讯问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是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所以,侦讯笔录的规范制作非常重要,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讯问的实际情况。现实情况是,笔录的制作虽然在不断规范,但是问题依然很多。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不少反映出笔录制作人员的法治理念上存在问题。对执行得不严谨的讯问程序做了“美化”式记录。向嫌疑人说明法律规定或出示法律证书时,语言表述随意,如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单说成“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证书”等。对没有履行的法定程序却做了完美的记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 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问明嫌疑人的出生年月日信息。有的初次讯问中讯问人员没有问这一信息,显然在程序上是有缺失的,却在笔录里做了“完美”的记录。或者讯问时没有向嫌疑人说明可以向其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但笔录里却“完美”地记录了“如果你不识字,我可以给你宣读”。关于讯问笔录的制作,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过程中,这种有法不依的行为和现象,反映出讯问人员、笔录制作人员法治思维的不健全、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缺失。

公诉法律文书的语言。公诉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决定,公诉法律文书语言的使用,彰显了国家对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向社会公众传递司法机关的法治精神理念。我国的司法坚决摒弃“有罪推定”的理念,然而现实情况中,公诉文书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不正确的语言,都与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发展相违背。例如起诉书中常见这样的表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孙某无视国法……” ,其中“无视国法”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主观感情色彩,体现了文书撰写者的有罪推定的法治理念;再如“被告人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绳索、油漆等作案工具,窜至邵某家中,……然后被告人赵某将油漆、花生油等倒入室内,点燃引火绳,妄图毁灭罪证”。在这段案件事实的描述中,文书撰写者使用了大量含有主观评价类色彩的词语,如“窜”带有贬义色彩,“妄图”带有主观评价色彩。这些语言适用到还未被宣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上,反映了办案人员“有罪推定”和检察机关定罪的思维和理念,进一步反映出部分办案人员还未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我国倡导的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即是保障人权,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 年底制发了新的不起诉决定书模板及制作说明,相较于旧模板,语言文字上做了一些改变,这些改变背后体现的是法治精神的引领作用。不起诉决定书包括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和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三种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的称谓做了不同处理,旧模板对被不起诉人的称谓在三类不起诉决定书中不统一,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使用“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使用“被告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使用“犯罪嫌疑人”。新模板做了较大改变,除了不起诉理由及结论部分,其他部分均使用了“被不起诉人”,摒弃了“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说法。“被不起诉人”这一词语语体色彩更加中立,体现了国家和公权力机关尊重人权、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

庭审语言。审判语言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法庭上的语言表达适当与否,对诉讼活动乃至司法公正都会产生重要影响。[18]李凯:《法律语言:通俗化与术语化并重》,《检察日报》2013 年1 月15 日,第3 版。现实中庭审语言出现了一些不当之处,会影响诉讼参与者甚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严肃客观的法治精神的理解与信赖。法官在庭审中掌控着各方的话语权,对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辩解等违反庭审规则的语言都可以并应当适时打断,这样有利于推进庭审程序,但是不让被告人充分阐明自己的重要观点而粗暴打断或频繁打断,就违背了公正审判的理念。另外,有时候法官在庭审中使用一些贴标签式的主观评价性语言,违背了法官客观中立、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与思维,与我国的法治精神相悖。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摒弃低俗类词语的使用,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显示追求公正、严谨的审判理念;审判人员在刑事庭审中减少对事实部分的提问,多使用程序性语言,坚守自己居中裁判的位置,彰显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公诉机关、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听不懂的法律术语能够及时、通俗地解释,使被告人听清楚、听明白,有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机关保障人权、以审判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法官代表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机关出庭公诉,辩护人则是依据法律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他们这些法律人在庭审中使用规范的、合法合规的语言有助于将国家法律、法治精神向社会公众传递。

判决书语言。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诉求实现与否。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2016 年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这意味着裁判文书将直接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也对判决书的写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 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近年来裁判文书的制作也出现了向好的势头。使用精确性语言,对涉及案件的核心问题减少使用模糊性语言,这体现了办案有针对性、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的法治精神;“法律话语作为语言的一部分仍然是一种思想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19]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5 页。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争议较大的案件中,使用“温度”型语言,善于引用中国古代传统的法治精神,如“孝道”“诚信”等思想,将情理融入法理,彰显了追求“情法之平”的法治精神;在说理中结合证据层层论证得出结论,不使用证据堆积后强加观点的做法,体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3.执法语言对法治精神的彰显。执法语言是指享有执法权的单位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所使用的语言,包括交警、环境执法人员、城管在行政处罚时使用的语言等等,还包括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中的侦查讯问、询问时使用的语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执法理念指导下进行,脱离了先进执法理念的指导与规制,执法行为必然是随意的、盲目的和无序的。从这一角度来看,执法理念问题无疑是执法中的首要问题。[20]李富强:《以先进的执法理念指导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10 年第1 期,第66-70 页。执法语言在执法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为执法工作发生在执法者和当事人之间,执法过程离不开语言。执法者执法,其语言彰显的是执法者所秉持的法治精神,反映的是执法机关甚至国家的法治精神,而不是仅仅代表个人的主观意志。执法工作不同于司法工作,执法的场所、时间不特定,执法人员的准入标准也不统一,执法过程中使用粗暴语言、强制命令式语言等情况较为常见。早些年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可以听到诸如此类的话:“我办事就这样,你爱上哪儿告就上哪儿告去!”“没看我正忙着吗?!”这些执法语言缺乏温度,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将自己置于人民之上,严重违背执法为民、和谐执法的法治精神要求。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脚步加快,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语言也相应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立刻给我下车!”换成“请您下车接受检查。”便会体现出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提升。命令语气体现了执法人员的强权意识;礼貌性表达体现了服务为民、平等和谐的法治精神。“你酒驾一次也不行,这是法律!”换成“你这回受到的处罚,希望能够警醒你一生,不要给亲人带来痛苦。”更有温度的执法语言,会向公众传递出了不一样的执法精神。随着媒体的不断发展,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执法活动常常容易引起大众的关注,执法者的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稍有不规范便会因媒体的发酵而迅速传播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重视执法语言的规范化和艺术化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

四、法律语言与自觉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的关系

法治文化的打造,不仅在于有先进的精神理念、规范的组织结构、完备的规则规范,更应该将这些内容转化为社会和公民普遍的自觉行为,公民的守法用法行为是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一个法治化的社会必然是先进的法治精神在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得以贯彻与渗透。文化寓于生活,法治文化的形成,需公民内化为生活方式再逐渐沉淀为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等。[21]前引[5],李德顺文,第6-14 页。法治文化的构建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转化为公众普遍的自觉行为,法律语言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离不开法律语言这一载体。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和社会公众需要通过法律语言来理解法治文化、传播法治文化,当人们认同了法治文化,才能践行法治精神的要求,自觉地去执法或守法、用法。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19 页。

法律原本就是规制社会主体行为的,其终极目的是社会中人人都守法,从而保障每一个人的公平与正义,追根究底,法律就是为全民服务的,服务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这样的法治理念如何传播并深入到民众的心里?除了让民众在司法、执法者的法律行为包括言语行为中切身感受之外,法治宣传语是一个简单的路径。“严惩酒后开车行为”与“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两种同为宣传禁止酒后驾驶行为的语言,效果将完全不同。“严惩”一词表明执法者的态度强硬,冷冰冰地缺少温度,不易被公众所接受,而换用亲情感化的语言,委婉地表达出酒后开车的危害,更有利于促使公众自觉遵守酒后不开车的法律规定,并且这种对仗手法,让宣传语朗朗上口,便于传播。优秀的法律宣传语以及法律工作者的优秀的司法、执法语言,会影响民众对法治文化的理解与认同。

在引导执法人员执法、公众守法用法的过程中使用喜闻乐见、规范化的艺术化的法律语言,能够使公众从内心接受法律规定,从而自觉守法用法。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培养法治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大众法律文化。[23]李交发:《法律文化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304-309 页。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其目的不仅要限制权力的任意,最终是要实现社会的既定秩序,形成尚法的道德理念。社会秩序与尚法理念的形成都离不开公众的参与。[24]张青荣:《法治层次观照下的法律语言发展完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年第5-6 期,第94-97 页。只有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传递出正确的法治精神内涵,法治精神才能深入人心,民众的法治观念才能增强,法治精神才能在社会文化中生根、发芽。

五、结语

法律语言与法治文化有着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是法治文化的重要载体。法律语言与法治文化的联系在法律活动的各个层面都有体现。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执法活动,甚至在社会大众自觉守法用法的过程中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法律语言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给予法律语言以充分重视。可以法律语言为抓手,加强法律语言的使用规范,提高法律语言的运用能力和艺术,注重法治文化在法律语言层面的体现。法律语言运用能力和水平的提高是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成效的一个体现。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语言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除了要从语言技术层面寻找原因、探寻解决路径之外,还应当充分意识到法律语言是法治文化的载体,很多语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法治文化建设中所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律人的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思想尚未达到一定水准。只有从根本上认清了问题的本质,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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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 守护生命之源
一支烟打开嘴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大代表活跃在“司法大舞台”上
奏好人大内务司法监督“三步曲”
非法讯问与监控式讯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