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运动员转会中经纪人的道德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22-11-23 08:44辛松和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佣金经纪

辛松和

职业化改革之前,我国运动员的流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或领导审批来完成,职业化后专业运动员演变为职业运动员,专业运动员的“流动”也变为职业运动员的“转会”。随着职业化不断推进,职业运动员转会市场随之形成,原来依靠行政部门主导的运动员转会转向由经纪人接管。在职业运动员转会中由于经纪人与俱乐部以及经纪人与运动员委托代理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经纪人凭借转会信息优势,利用俱乐部和运动员难以观察的私人行为实现自身利益,从而导致道德风险[1]。经纪人道德风险一经发生,不但会影响经纪人居间、行纪等经纪活动的公信力,还会影响运动员的转会流动,最终影响到职业联赛的竞争性平衡。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监管经纪人的道德风险,就成为经纪人治理必须面对的课题。基于此,借助委托代理理论,从委托代理关系出发,在审视经纪人道德风险的引发逻辑,探寻经纪人道德风险的表征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的路径,以期为修订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1 经纪人道德风险的引发逻辑

1.1 经纪人道德风险引发前提

经纪人是指取得经纪人合法资格后从事运动员转会、体育组织品牌包装等代理活动的个人或组织[2]。经纪人在运动员转会中起到重要中介作用,俱乐部引进或转出运动员时需要经纪人,运动员转出或转入俱乐部同样需要经纪人,也就形成了经纪人与俱乐部以及经纪人与运动员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人关系中,由于代理人通常会采用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导致引发道德风险等委托代理问题[3]。从这个意义上说,经纪人与俱乐部以及经纪人与运动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框架,就构成了经纪人道德风险的引发前提。

1.2 经纪人道德风险的引发

在职业运动员转会委托代理关系中,首先,委托代理之间存在利益目标不一致[4]。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希望能够用最小的转会成本引进最心仪的运动员;作为委托人的运动员也同样希望用最小的转会成本找到最适合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俱乐部,但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则希望在代理转会事务中能够获得佣金等收益的最大化。其次,委托代理之间存在转会信息不对称。[5]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很难知道运动员的转会意愿等方面信息;同样,作为委托人的运动员也很难知道俱乐部欲需引进何种规格运动员等方面信息,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却收集储藏有大量运动员转会意愿、俱乐部欲需引进运动员规格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由于经纪人与俱乐部以及经纪人与运动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代理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转会信息不对称,致使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经纪人趋向于更多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较少考虑俱乐部和运动员的利益,总想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转会信息优势,通过采用俱乐部和运动员难以观察到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身最大收益,从而引发经纪人道德风险[6]。

2 经纪人道德风险的表征

道德风险泛指市场交易中委托方难以观测或监督代理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7]。这一界定暗含着委托代理之间签订契约后代理人采取隐瞒信息或隐藏行动等机会行为造成对委托人不利的结果。简单地说道德风险就是行为主体的不道德行为所导致引发的风险[8],不道德行为包括不承担风险后果的自身效用最大化行为,正如威廉姆森所认为的道德风险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1];同时包括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私人行为,因此詹森认为,道德风险是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所进行有利于自己有损于委托人的行为[9]。以上不承担风险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或利用信息不对称所进行有利于自己有损于委托人的私人行为,都属于自利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制度经济学通常把引发风险的不道德行为概括为自利机会主义行为[10]。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经纪人道德风险正是由经纪人各种自利机会主义行为所引发,所以经纪人道德风险主要表征为经纪人的自利机会主义行为。以下就经纪人在代理俱乐部以及运动员转会事务时所出现的各种自利机会主义行为分别进行叙述。

2.1 代理俱乐部转会事务时经纪人的道德风险表征

(1)“出口转内销”自利行为,如胡睿宝“出口转内销”事件。经纪人把在中超踢不上球的恒大小将胡睿宝送往英超曼城进行了为期10 天的试训,结果并没有得到曼城的认可,只能临时加盟丹麦的瓦埃勒俱乐部,胡睿宝在瓦埃勒期间并没有得到任何出场机会,随后被租借到德乙的达姆施塔特,在德乙同样没有得到上场的机会。尽管胡睿宝的留洋经历并不顺利,但最终却以350 万美元的超高身价转卖回到恒大俱乐部。[11]从胡睿宝留洋的经历可看出,这是一次彻头彻尾的“出口转内销”。该起“出口转内销”完全由经纪人金畅所操控,首先,金畅利用自己在欧洲转会市场的人脉希望曼城签下胡睿宝,目的是利用曼城知名度以便提高胡睿宝的身价。其次,把胡睿宝直接转会到丹麦瓦埃勒足球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为金畅也是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的股东之一。再次,把胡睿宝租借至德乙的达姆施塔特同样是为了拿到更多转会费用。最后,在欧洲留洋过程中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钟上场机会,在欧洲联赛顶多价值10 万欧元年薪的胡睿宝,为什么却能以350 万美元高价转卖回到恒大完成“出口转内销”,原因在于当时有恒大主教练卡纳瓦罗的极力推荐,而卡纳瓦罗原来的经纪人也正是金畅。经纪人金畅通过“出口转内销”自利行为获得了丰厚的收益,包括曼城尽管没有签约胡睿宝但支付给金畅25 万英镑的佣金,外加把胡睿宝租借至德乙得到的佣金以及转卖回到恒大俱乐部得到的佣金,以及丹麦瓦埃勒足球俱乐部倒卖胡睿宝的股东收益分成。[11]

(2)“挖角运动员”自利行为,如挖角王哲林事件。[12]豪门球队上海队新赛季的首要任务就是冲击冠军,急需引进实力运动员,挖角福建队当家球星王哲林就成了一桩大买卖。但挖角王哲林绝非易事,首先王哲林仍有合同在身,要想交易成功必须征得福建队的同意。其次福建队不会轻易放人,福建队高层曾表态过王哲林是球队的非卖品,谁想得到王哲林最少需要支付两亿元人民币。经纪人睢冉凭借王哲林既是自己的好友又早有想离开福建队的心理,开始挖角福建队。睢冉挖人的办法主要是通过教唆王哲林使用装病、消极比赛及公开发表言论等办法来对抗福建队,比如王哲林借口说自己有伤病迟迟不回归球队,到赛季后期即使回归了球队但在参加比赛时却出工不出力,明星级别的王哲林在场上跟以前的他简直判若两人,就像梦游一般,王哲林甚至在社交媒体上发声称:“怎么样才能摆脱我现在所处在的阴霾,去找到我心中新的光芒之地……。”。睢冉的支招果然奏效,福建队通过再三权衡,如果趁机放走王哲林还可得到一笔可观的转会费重建球队,如果留着一个没有心思打球的球员对球队也毫无意义,在睢冉的斡旋下最终与上海队达成以球员区俊炫外加一次选秀权以及8 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转会筹码的协议,同意王哲林转会上海队,如此大的交易筹码也让经纪人睢冉获得了丰厚的佣金收益。

(3)“截胡运动员”自利行为,如截胡瓜林事件。[13]2016年苏宁为了提升球队竞争力寻求引进一位实力强劲的国际外援,几经周折最终锁定了国际米兰的哥伦比亚球星瓜林,于是开始向国际米兰报价欲求购瓜林,国际米兰接到报价后随即同意了苏宁的求购请求,并就瓜林合同签约细节等事宜与苏宁展开谈判。但就在苏宁与国际米兰将要准备签约合同之际,由于苏宁欲引进瓜林的合同报价等相关转会信息保密工作不够,被申花俱乐部的委托经纪人所截获,该经纪人当即代表申花背地里也向国际米兰提供一个比苏宁更为诱人的引人报价,最终促使国际米兰完全改变想法,把原来本已答应卖给苏宁的瓜林最终转卖给了出价更高的申花,申花俱乐部的委托经纪人为此得到了丰厚的佣金收益。从截胡瓜林事件可见,经纪人通过“截胡运动员”,要比自己亲自去物色和寻找所需要的运动员更有利于节省时间、精力及物力等成本,将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自身最大利益,因此经纪人在代理俱乐部转会事务时趋向于采用“截胡运动员”自利机会主义行为,但却损害了被截胡俱乐部的利益。

2.2 代理运动员转会事务时经纪人的道德风险表征

(1)“阴阳合同”自利行为,如刘健“阴阳合同”事件。[14]2014 年当恒大俱乐部宣布球员刘健加盟时,中能俱乐部却称刘健与中能俱乐部的劳务合同期限未到,随即在网上公开了一份与刘健合同期限到2017 年才结束的劳务合同,并声称刘健转会恒大属于违规行为。但刘健随即回应了中能俱乐部,声称自己与中能俱乐部的劳务合同已经到期,同时在网上公开了一份与中能俱乐部签约期限到2013 年为止的劳务合同,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转会规定。中能俱乐部与刘健所晒出的其实就是他们签订的阴阳合同,其中提交给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转会规则规定的为阳合同,运动员与俱乐部私下签订,比阳合同福利待遇更高、合同期限更长的为阴合同。由于经纪人的佣金收益是按照所签订劳务合同额度的大小来分成,劳务合同额度越大经纪人获得的佣金将会越高,因此正常签订了一份阳合同外,为实现佣金收益最大化经纪人都趋向鼓励运动员与俱乐部再签订一份阴合同。对运动员来说寻找一个福利待遇等收益更高的合同是运动员的内在要求,对俱乐部来说如果直接跟运动员签订较大的阳合同需要交纳奢侈税,能私下跟运动员签订哪怕比阳合同额度更大的阴合同可以省不少成本,因此在经纪人的运作下很容易催生出符合经纪人、俱乐部及运动员三方利益的“阴合同”。通过“阴阳合同”行为经纪人能够很好地实现了自身最大收益。据报道刘健与中能俱乐部签订阳合同的总额度约为100 万元人民币,而阴合同的额度约为260 万元人民币,刘健与中能俱乐部所签订的阴合同可使经纪人多拿1.6 陪的佣金,但却使刘健旋入了“阴阳合同”纠纷案。

(2)佣金违规自利行为。转会规则对经纪人佣金的支付比例、支付名目及支付取向等都作出了规定,要求经纪人依据规定遵纪守法、文明行纪。但经纪人在代理运动员转会事务时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通常会出现佣金违规自利行为。首先,在佣金支付比例上出现违规行为。《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在代理运动员转会事务时佣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转会合同费额的10%。但有学者调查发现,有些经纪人不满足于只收取10%的比例佣金,而是先跟运动员约定好一个转会价格后,再另跟相应俱乐部约定一个更高的转会价格,完成转会后支付原先承诺的转会价格给运动员,剩下远超转会合同费额10%的结余转会价格完全占为己有[15]。其次,在佣金支付名目上出现违规行为。《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经纪人不得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采取胁迫、欺诈等进行行纪。但有研究发现,部分经纪人利用运动员家属不了解转会相关信息,先给予家属一些恩惠或钱财获得运动员转会代理权后,再把运动员转会到能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俱乐部[16],明显出现佣金支付名目违规行为。第三,在佣金支付取向上出现违规行为。《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对经纪人佣金支付取向进行了规定,要求经纪人在同一桩转会中不能同时向交易双方收取佣金。但学者发现,有经纪人在代理完成转会事务后,既向运动员收取了佣金,同时也向俱乐部收取了佣金[17],明显违反了单向收取佣金的基本原则。

3 经纪人道德风险的成因

由于委托代理之间存在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转会信息不对称,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常常利用各种自利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引发道德风险。依据委托代理理论,道德风险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问题,其成因主要在于激励约束体制机制不完善,无法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激励、约束和处罚而造成[18]。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中经纪人的道德风险正是由于激励机制缺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以及处罚机制不够健全,无法有效对经纪人进行激励、监管和处罚而引发。

3.1 激励机制缺位

(1)经纪人获取佣金占比过低。通过整理欧美国家经纪人佣金占比资料发现,各国经纪人在代理转会时所获佣金占比范围大约在10%~50%之间不等。同时,各国实行的是经纪人佣金占比弹性制,佣金占比弹性制是以转会合同总额为基准,合同总额越大经纪人将获得越小佣金占比,合同总额越小经纪人将获得越大佣金占比[19]。经纪人佣金占比弹性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经纪人的收益,有效激励经纪人努力工作。

我国2016 年出台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纪人每笔佣金收益不得超过转会合同总额3%,尽管2018 年再次出台文件把这一额度提高到10%,但经纪人获取佣金占比仍然过低。足球金元时期时,我国有不少外援的转会合同总额可与欧洲五大联赛相媲美,但在中性名和新一轮限薪改革,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的背景下,很多俱乐部都出现严重财务危机,运动员的合同大幅缩水。如广州队于2022 年2 月下发的《足球俱乐部球员定编及薪资标准》规定,一线队球员起薪线为税前年薪6 万元,封顶线为税前年薪60 万元。在获取佣金占比过低的情况下,如果经纪人代理一个合同总额为6 万元的转会,在扣除成本后所获佣金将很少。[20]经纪人获取佣金占比过低的情况下,将无法有效激励经纪人的积极性,经纪人就有可能利用自利机会主义行为谋取收益,从而引发经纪人道德风险。

(2)缺乏公平公正的转会经纪市场环境。欧洲国家比较重视转会经纪市场建设,主要是通过颁布相应条款来营造公平公正的转会经纪市场环境。如英国通过颁布《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英国契约法》《保险经纪人法》,以及德国通过颁布《卡特尔法》《经纪人制度》等打击垄断、拐骗等违规行为。通过营造公平公正的转会经纪市场环境,极大激励了转会经纪交易的发展。据国际足联2021 年公布的《国际转会代理人报告》显示,英格兰(1.333 亿美元)、德国(8 430 万美元)、意大利(7 350 万美元)、西班牙(3 480 万美元)、法国(3 030 万美元)和葡萄牙(2 930 万美元)六国经纪人的佣金收入总额,就占据了全球经纪人佣金收入总额的77%[21],彰显了欧洲转会经纪市场的繁荣。

我国职业体育源于竞技体育,运动员转会习惯于依靠体育部门或球队以及教练主导。同时,运动员转会实行的是摘牌转会制,摘牌制的整个流程不需要经纪人参与。另外,我国相继颁发了《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转会相关条款,但所颁布的条款中却较少有直接涉及规范转会经纪市场的条款。更糟糕的是经纪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被业内人员接受,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转会经纪是一种投机倒把的活动。以上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很难形成公平公正的转会经纪市场,市场乱象突出,某一经纪公司或某一经纪人一家独大、“小圈子”文化等垄断市场的局面时有发生。因此很难有效激发经纪人行纪积极性,使很多经纪人趋向于利用“出口转内销”“阴阳合同”等机会主义自利行为实现自身收益,从而引发经纪人道德风险。

3.2 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1)监管机构不够完善。国际职业联盟通过完善监管机构达到对经纪人的有效监管,如国际足联和国际篮联通过成立道德委员会,并在各大洲设置相应机构,实现了对经纪人的监管。欧美各国也是通过完善监管机构,实现对经纪人的有效监管。尽管欧美各国监管经纪人机构设置模式不尽相同,如英国实行的是政府协管与行业主管,德国实行的是政府主管与非盈利机构协管,但各国的成功经验在于,不管是主管机构还是协管机构,机构之间都能够融合起来协调地工作,实现对经纪人的高效监管。如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不直接参与监管经纪人具体事务,而是通过颁布《体育经纪人统一法案(UAAA)》《美国反腐败法》等法规进行立法干预,在政府立法干预下,单项协会就很容易实现对经纪人的高效监管,当经纪人出现违规行为时只要使用合适的法律条款就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工商局、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局,以及各单项协会共同监管经纪人的模式。由于我国体育职业化时间不长,经纪人监管模式仍还处于摸索阶段,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还不够成熟,造成监管机构之间经常出现监管权力混乱难分、监管职责协调难等问题,在处理经纪人违规行为时时常会出现相互推卸责任、“踢皮球”等现象。为加强监管,我国也尝试了在各单项协会中成立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如足协纪律委员会,篮球协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但目前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却存在机构组织结构过于简单、机构组成成员少等多种问题。

(2)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国际足联和国际篮联通过修订统一的转会制度,实现对包括经纪人在内转会主体的有效监管。欧美国家也是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实现对经纪人的有效监管。如英格兰通过修订和完善《保险经纪人法》《英国契约法》《英国公司法》等制度,对体育经纪认证部门、经纪公司及经纪个人进行外部监管;通过修订和完善《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反贿赂法》对体育经纪机构的腐败进行规范;通过修订和完善《保护贸易利益法》《公司法》《权利法案》等对体育经纪的商业合同、保证金、侵权等问题进行规范;通过修订和完善《体育经纪人法案》直接对体育经纪人行为进行规范。到目前英格兰已经建成了相对完善的经纪监管制度,实现了对经纪人机会行为的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监管经纪人的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体育法虽然已经历过多次修改,但条款依然没能细化到经纪制度层面。其次,工商行政部门修订的都是经纪人行业的普适条款,很少有专门针对监管体育经纪人方面的条款。另外,尽管各体育协会内部先后出台《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等监管制度,但所涉及内容和条款仍然不够具体完善。如《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规定,运动员18 岁之前只能签订培训合同,不能与俱乐部签订劳务合同。经纪人正好利用这一不完善条款,通过诱骗手段获得运动员家长信任后,把未满18 岁的运动员进行“出口转内销”运作,实现自己的最大收益。

3.3 处罚机制不够健全

(1)处罚条款不够完善。欧美国家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经纪处罚制度,利用完善的处罚制度实现对经纪人的有效处罚。如美国通过对《体育经纪人责任与信赖法(SPARTA)》《体育经纪人职业伦理》等经纪制度进行长期的修订,目前美国已经建成相对完善的经纪处罚制度体系,实现了对经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规制。比如,上面所列举的“截胡运动员”案例中,在美国NBA 的转会规则里就有明确规定,当一家俱乐部先接触并准备引进某一运动员后,其他俱乐部就不能从中截胡该俱乐部已经接触过的运动员,一旦违规截胡必然受到相应处罚。

目前我国经纪处罚制度仍然不够完善,无论是体育法理层面的法律条款,还是工商部门制订的经纪人处罚制度条款,以及体育行业协会自身所制订的经纪处罚条款,都存在处罚条款不够完善的问题。由于处罚条款不够完善,当经纪人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时很难进行有效处罚,导致容易产生经纪人道德风险。周琦转会澳大利亚联赛事件。[22]2021 年周琦与新疆队的合同已经到期并想加入另一支实力球队,但新疆队却先为周琦提供了顶薪合同,依据我国篮联转会规则,运动员合同期满后只要原俱乐部提供顶薪合同,仍可获得该运动员的优先签约权。在寻求国内转会未果的情况下,经纪人睢冉经过运作,最终成功把周琦转会到澳大利亚联赛,因为依据国际篮联规则,运动员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转会。从周琦事件可看出,尽管转会澳大利亚不符合我国篮联规则,但却完全没有违反国际篮联规则,因此我国篮协并没有办法对经纪人睢冉进行处罚,反映我国经纪处罚条款仍待继续完善。

(2)处罚力度不够大。欧美国家通常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震慑经纪人,让经纪人不敢轻易出现违规行为。如美国的《NBA 劳资协议》《美国政府道德法》等法规里都包含有严厉的处罚条款,一旦出现违规将受到强力处罚。如2019 年经纪人里奇·保罗为把鹈鹕队当家球星戴维斯运作到有夺冠实力的球队,在明知戴维斯与鹈鹕队还有两年合同期限的情况下,仍然为戴维斯公开提出要求交易的请求,此举公然违反《NBA 劳资协议》中有合同在身的运动员不能公开提出交易要求的规定,当即受到NBA 联盟处以50000 美元罚款的处罚[23]。

目前我国对经纪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大,如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对经纪人机会主义行为作出以下5 个种处罚:一是警告;二是罚款(如不交纳罚款,将从保证金中扣除);三是暂扣证书一年;四是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和取消注册资格;五是停止参与足球活动。单从罚款额度看,经纪人不交纳罚款将从保证金中扣除,也就是说罚款处罚的最高额度就是扣除保证金,而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纪人取得资格后须交纳20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如果经纪人代理一个千万欧元身价的外援,按佣金收取转会合同总额的10%计算,即便出现违规后被处罚20万元人民币,依然还能余收丰厚的投机收益。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大,很难有效约束经纪人的自利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引发经纪人道德风险。

4 经纪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4.1 完善激励机制

适宜的激励可让经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可多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完善激励机制有利于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首先,完善经纪人佣金制度。美国经纪人佣金制度的佣金收益达到转会签订合同金总额20%,而我国的这一比例只占转会签订合同金总额的10%,激励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应该提高我国经纪人佣金收益比例,将原来10%的收益比例提高到20%或30%,才更有利于激励经纪人的积极性。[24]同时,由于经纪人完成小额签订合同后获得佣金过少,通常不愿意代理小额合同转会事务,因此应通过额外补贴或其他合理做法来提高小额签订合同经纪人的行纪积极性。其次,完善经纪市场激励机制。一方面,通过完善经纪人的培训、考核、认证制度,严格控制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事务;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经纪组织机构资质审定,没有取得资质的经纪人不许从事经纪业务;最后,通过完善经纪市场的市场交易规则、市场准入规则及交易程序等来防止经纪人出现垄断市场行为。

4.2 完善监管机制

首先,完善经纪人监管机构。改变我国目前上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下由地方工商局和地方体育局以及各职业体育单项协会共同管理经纪人的混合监管模式,改为在中国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协助下,由各职业体育单项协会负责宏观层面监管,各职业体育单项协会的纪律与道德委会员负责具体管理经纪人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各纪律与道德委会员的机构设置、组织管理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提高各纪律与道德委会员的监督能力和管理能力,实现对我国经纪人的有效监管。其次,完善经纪人监管制度。各层级管理机构应该尽职尽责,根据自己监管经纪人的权限和职责,不断修善属于自己权责管辖范围内的各项监管制度,切实改变以往经纪人出现违规行为时常常无人监管的局面;同时,应逐步明确和完善监管经纪人的具体制度条款,使经纪人在运动员转会中只要出现违规行为,都能找到相对应的监管制度条款对其进行制约。只有不断完善经纪人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才能真正做到监管职责无空白监管制度无死角,才有可能实现有效地监管经纪人的各种自利机会主义行为,更好地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的发生。

4.3 完善处罚机制

第一,应完善内部处罚制度。应不断具体细化经纪行业内部处罚制度,利用完善的处罚制度来严格制约经纪人,谨防经纪人自利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该适当增加对经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实行经纪人处罚金分级处罚制度,即根据经纪人不同的违规行为处以不同级别的罚金,且罚金额度要足够高,不只局限于20 万保证金的最高处罚,通过严厉的处罚金制度来震慑经纪人,让经纪人不敢出现自利机会主义行为。第二,应完善经纪行业外部法律处罚。加快经纪行业外部法律处罚机制建设,完善行业内部处罚和外部法律处罚联动机制,让经纪人没有触犯法律时会受到行业内部处罚,一旦触及法律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严格制裁。第三,应完善经纪人救济制度。经纪人出现违规行为时必须受到应有严惩,但如果处罚不当时也很有必要及时纠正过来,因此应不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行业内部救济及外部法律救济,改变以往经纪人受到不公正处罚时无处申冤的困境,使经纪人感受到切身关怀后自觉提高道德风险防范觉悟。

4.4 健全信誉声誉机制

市场交易中契约得以最终履行很大程度依赖于交易双方的相互信任,这种信任源于双方以往多次交易中所形成的信誉声誉。同时,市场交易是一个长期反复的博弈过程,信誉声誉越高的交易者更容易达成交易契约,其竞争力也就越强,反之,信誉声誉越低的交易者很难达成交易契约,其竞争力就越弱[25]。可见信誉声誉在市场交易有着重要意义。在运动员转会经纪活动中信誉声誉是对经纪人行纪的基本规范和要求,经纪人只有充分认识和重视自己的信誉声誉,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声誉影响,才能在运动员转会行纪中处于有利地位。为此,首先,应事先在经纪人代理契约条款中写明惩罚条款,如果经纪人不诚信,委托方将有权利终止与其发生交易关系,让经纪人因违约而受到应有的处罚;或通过信息对外公开让不诚信经纪人的市场信誉声誉贬值。其次,应成立专门的信誉声誉评价机构,对不诚信的经纪人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不同途径向全社会公开其不诚信的信息,让其他人知道不诚信者有不遵守契约前科而拒绝与其再次签约,以此来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

5 结语

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中由于委托代理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以及转会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常常会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身最大利益,造成对作为委托人的俱乐部和运动员一定的损害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很有必要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来激励和约束经纪人,使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明白只有努力工作和不采取冒险机会行为才是自己的最优选择。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实践中富有成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成,激励机制缺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处罚机制不够健全,很难有效地激励和约束经纪人的经纪行为,从而加剧了经纪人道德风险的发生。随着我国体育职业化不断纵深发展,职业运动员转会经纪制度将会得到不断完善,经纪人的自利机会主义行为将会得到进一步规制,经纪人的道德风险也将会逐步得到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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