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概念的多维认知及定义的局限

2022-11-23 08:44李全海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技击武术定义

刘 军 ,李全海

不同学者针对同一“事情本身”的界定可能不同,这反映着不同的认知实践。例如,被后人称为“武术”的一种技艺在史料中被记作“技击”“武艺”或“技勇”等。民国时期普遍使用“国术”或“武术”两种名称。学者近一百年来又给出了多种“武术”概念的定义,对于武术是“什么”至今未达成共识[1]。武术概念的定义众多,甚至让专家在武术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方面无所适从。当代武术有传统武术、竞技武术、健身武术、现代武术等多种形式,看似“蔚为大观”,但其形式、内容、内涵、理念等各有不同。武术概念不同于武术概念的定义。很多定义恰恰没有把握住武术概念。在理性化社会的速成武术思维下,武术体系、魂-技、术-道等处于分裂之中。近年来,武林打假闹剧、武术技击性被否定、竞技武术挤压传统武术、“劣币驱逐良币”等现象导致武者逐渐消隐,武术走向离散,其中一个原因在于学者对武术概念认知不清。概念是全体而非局部,武术概念的定义不具有概念的整全性。本文将武术概念的定义分为运动说、体育说、身体说、综合说,这些定义各有特色和局限,综合说其实并不综合,尽管曾推动武术发展。武术概念需要整体考查,这样才能助益其全面发展。因此,本文从概念的多维度上解析武术。首先辨析“武术”概念的几种代表性定义,分别辨析其不足,然后分析形式逻辑和属加种差定义的局限,从“辩证逻辑”方面指出,排中律在现实世界未必成立,定义就是限定和肯定,而任何肯定都以否定为前提。最后给出“武术”概念的整全性描述定义。

1 运动说

1932 年的《国民体育实施方案》将“国术”定义为“我国民族固有之身体活动方法,一方面可以供给自卫技能,一方面可作锻炼体格之工具”[2]。这个界定将武术归结为自卫技能和工具方法,迎合了那个时代“强身强种强国”的需要,当然也比较偏颇。

1978 年的《武术》教材将“武术”定义为“是以踢、打、摔、拿、击、刺等攻防格斗动作为素材,按照攻守进退、动静疾徐、刚柔虚实等矛盾相互变化的规律编成徒手和器械的各种套路”[3]。这个定义将武术的上位概念归结为套路或动作等“工具性”维度,也有些狭隘。另一些类似的定义认为,“武术是一种围绕技击而展开的徒手和持械的中国传统运动技术体系”[4],“武术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的攻防格斗的技术,这是武术既区别于域外武技,又区别于其他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点的事物的根本属性,符合逻辑学关于本质的决定性和单一性特征”[5]。在这种定义中,“技术”成为武术的上位属概念。当然,作者补充指出,武术是一项“近乎道”的技术,“由技入道”是武术最直观的文化特征,“道”是武术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格斗技术的根本思想特征,因为东亚与东南亚等国家的文化追求技术之“道”,不同于中国武术追求文化之“道”。武术习练者也注重生命体验和修炼,注重“由招熟而渐悟懂劲,由懂劲而阶及神明”的实践理性,强调“知行合一”[5]。应该说,这些补充比前述定义更有“人文”意义,但是“道”可说却不能明说,且“由技入道”预设了“道”和“术”的分立,“近乎道”的技术仍然落脚在“技术”上。从“理念”上讲,脱离技术的道和脱离道的技术都不存在。当代社会重视工具理性,大“道”已远遁而去,强调武术是一项“近乎道”的技术仍然不很重视“道”。

在这个概念中,“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点”是武术的种差,功法、套路、格斗与武术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5]。这样的说法并不明晰,正如前文所说,“传统文化特点”的说法比较抽象,“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怎样也不明确。是否功法、套路、格斗这三“部分”简单相加,就构成武术这个“整体”? 这都需要讨论。

鉴于不同群体对武术的认知不同,有学者坚持广义的武术概念,即武术是“以具有技击含义的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徒手和持械为运动形式,由中华民族创造的人体运动文化”[6],“是在中国文化背景中围绕技击而展开的徒手和持械的身体运动”[2]。作者自认为给出了武术的总概念,因为该表述有“在中国文化背景中”的限定词,既指明了武术“技击”内涵,又明确了武术的外延是“徒手和持械”,框定了并不宽泛的上位概念“身体运动”,不存在子项兼容现象。应该说,这种说明的确成立,不过,此定义还称不上是“总概念”或“广义概念”,因为它将武术的上位概念归结为身体运动,仍可商榷。另外,此类概念无视“武魂”“武德”等“心灵”部分,仍有偏颇。因此,另外一些学者从体育方面界定武术。

2 体育说

始于20 世纪50 年代的武术体育论,从“体育”方面界定“武术”,将武术的上位概念归结为“体育”。1952 年,新成立的国家体委设置了“民族体育形式研究会”对武术实行领导,正式将其列入体育范畴,“武术”才作为稳定的名词沿用至今[3]。1961 年的纪秋云编的《武术》指出,“武术是以拳术、器械套路和有关的锻炼方法所组成的民族形式体育。它具有强筋壮骨、增进健康、锻炼意志等作用,也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一项民族文化遗产。”该定义未提及武术的核心内涵即技击性,这是对50 年代后期开始批判“唯技击论”的有意回避。20 世纪90 年代至今,《武术》类著述大都沿用如下定义,即武术是“以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意内外兼修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具有强身健体,防身自卫,竞技比赛,表演娱乐等功能”[7]。2009 年7 月,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召集学者又给出定义,“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正如有学者所说,这个定义将“武术”归结为“传统体育项目”,强调了武术的“技击性”以及套路、格斗和功法作为运动形式,弥补了先前定义中外延的不足。尽管这种观点占据主流,但是可否将武术归结为“体育”这个属概念,也有近百年的争论。此类定义有一些问题值得深究。

首先,“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之说看似有理,现代武术也吸取了包括运动人体科学在内的西方体育理论,然而这种表述仍然宏大空泛。另外,“武术”演练和领悟同时是一种“修行过程”或“生活实践”而不简单是“理论”,这里涉及求真态度、德性养成等,因而不全是“人体科学”,甚至无需体育“理论”。“理论”是抽象的、灰色的,武术“生活”长青,武术的“本质”并不完全是理论性问题。

其次,“体育”概念的容纳性。体育也有众多定义,如体育是人体的锻炼、养护和保健等的教导,特别是在学校里通过体操、田径等课程进行的教导;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系统方式发展身体;是以培养健康身体为目的的教育,学生通过身体活动增强其身心;是促进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是通过身体活动进行的教育;是以身体大肌肉活动为工具的一种教育,使整个机体与机能平均发展;是以身体活动为方式之教育;是学校科目之一,分游戏、体操、运动等项,与德育、智育并称三育;是在学校通过有选择的身体活动,对学生的身体发育和运动技能形成进行的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8]。可见,“体育”内涵有很多争议[9-11],定义大都着眼于“身体教育”,主要体现在课程上,其对象是学生。除此之外,体育也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它与德育等共同符合特定的政治需要。就此而言,体育具有“规训”和“教化”味道。当然,只有极少数“体育”定义蕴含着对人的“心灵”的关怀。例如,香港教育部门将体育定义为“通过身体的教育,旨在发展学生的体能、运动和安全的知识,提升学生的合作、沟通、创造性、批判性思维和美感等[13],此类定义显然意蕴更深,更有对“人”的关怀而非“规训”。

然而,“武术”不完全隶属于体育范畴。如果说武术也要进行“身体”训练,那么这是“武术本身”的必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武术“规训自己”,而不是“受规训”。武术还注重武德、武道、武魂等“精神”意涵,这是“自我教化”并不是“被教化”。可见,现代“体育”概念不完全是“武术”的“属”概念,不能涵盖全部“武术”内涵。武术的最基本功能是生存技能,当代军警武术中以制服、致伤,甚至致死为目的的“一招制敌”格斗技术绝不属于体育范畴[2],竞技武术,健身类武术,民间拳师教习的武术,武术社团或馆校开展的武术,影视、动漫、舞台以及文学中的武术都难以归类为“体育”,其影响力超过了武术运动。武术运动即便是体育概念,也不能替代武术概念;武术是一种社会存在方式,具有体育属性,但不能归于体育[13]。

再次,范畴误用问题。一般认为,19 世纪末,民间武术家仍然偏重格斗技能的应用,只是到了20 世纪初,在西方体育的影响和冲击之下,武术才开始迈向体育。换言之,“体育”是出现在20 世纪初的一个现代教育概念,“武术”却出现了几千年。用晚出的“体育”概念涵盖先前的“武术”,或者把“武术”归结为“体育”,类似于用西方的概念诠释中国传统,犯有习而不察的“反向格义”“范畴错位”之误。这种“反向格义”广泛出现在当代中国哲学界[14],也出现在武术界。例如,西方哲学“本体论”的核心不是关于具体可见、可触摸的“本体”之物,而是关于“存在”“是”或“有”的学问。换言之,本体论就是“存在论”,它研究“是什么”中的“是”,如何“是”以及为何“是”[14],较少关注“是什么”中的“什么”,它是一门关于“是”和一切“是者”的学问[15]。因此,有学者固然提出“武术本体论”关注的是“武术是什么,什么是武术”,但是严格说来,这并不完全是“武术本体论问题”。20 世纪90 年代,很多人从文化结构角度,运用“太极说”“五行说”“道论”“气论”等古代本体论思想,以及“阴阳”“八卦”“反者道之功”“形神统一观”等古代辩证法研究武术。实际上,用“本体”来表述中国哲学传统的“道”“气”“太极”等就是范畴错位。近十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武术的“本体”是“一种有着鲜明中华民族特色的攻防技击意识的人体动作”[16]。不过,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与“体育的本体就是身体运动,即体育以身体运动本身为目的”[17]一样,谈及的都是“是什么”中的“什么”,而不是“是”本身,仍然不算武术本体论研究。

一双沾满泥土的“鞋”只是一件器具,其“存在”或“本体”并不是肉眼可见的这双鞋,而是它所牵涉的诸多事项的意义系统。例如,对梵·高艺术作品《农鞋》的阐释,就是将农鞋这个“存在物”背后被遮蔽的“存在”显露出来。《农鞋》创造了只有人才拥有的“世界”,它揭示了农鞋背后的真实内涵:在贫瘠之地上挣扎者的苦难生活和命运,她的酸甜苦辣、焦虑烦躁。海德格尔将从作品中揭示的“意义”或“意蕴”称为“真理”,它才是艺术作品最本质的东西,涉及人的生存和存在。鉴赏者将隐蔽在作品深层的这一无形东西阐释出来,就产生美[18]。同理,武术的“存在”“本体”就是武术及其牵涉的诸多事项的意义世界,可以包括武者的生活世界、武术本身的意义、其所嵌入时代的信念、武术共同体的伦理世界等。例如,在现代之前,人们有时间、心态和心境痴迷于“传统武术”,甚至想象出“飞檐走壁”“武术”的“存在”便是其关涉的意义世界。理性化程度越低的时代,这样的意义世界越有“人”的意义。随着社会日益追求工具理性,“意义世界”“生活世界”日益消隐,武术的“存在”“本体”也逐渐被遗忘。

同样,在体育研究中也存在范畴误用问题。例如,张峰认为,“体育”是因为有了体育之“是”才成其为“体育”,体育概念被定义为:以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的人体运动,它不同于舞蹈、杂技、劳动、军事活动中的人体运动[19]。该作者认为,体育活动分有了“促进人的身心健康为根本目的的人体运动”,这就是体育之“是”[19]。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体育之“是”,而是回答了“体育是什么”中的“什么”。作者还指出,“人体运动”是体育的“物质本体”“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的身心健康”是体育的“精神本体”。然而,这样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本体”就是“存在”,一般不区分“物质本体”和“精神本体”,否则就是落入哲学所批判的二元论之中,人为地将世界一分为二。显然,武术、体育学者虽然引用了“本体论”文献,却未完全理解“本体”的含义,仍然出现了“反向格义”问题。

3 身体说

在武术研究中,往往只见“理论”,忽视“实践”,只见“拳种”,不见“身体”。因此,近几年学者开始从人类学、身体哲学等视角诠释武术概念,认为武术不只是一项人类身体活动、“体育”运动或“技术”,更是不同地域人们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身体行为,可从“身体结构”“身体意象”和“身体符号”维度分析武术概念特有的“身体技术”“身体艺术”“身体文化”属性,解读身体技术所反映的不同信仰文化和对人类心理的价值涵义[20]。显然,这样的界定所强调的“思维方式”与“武术本身”的关联并不大,“身体文化”之说也有些不着边际。另外,从上述诸多用词的表述可以看出这种诠释之抽象性。作者又指出,“身体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依赖的物质实体,是人的本质和存在的明证”。显然,这种说明很难成立,因为“身体”很难证明人的本质和“存在”,因为正如上所说,人的“存在”恰恰在于“意义世界”。

作者继续指出,传统武术逐渐衰微,竞技武术在一定程度上代替它进行了更高意境的演变与发展。竞技武术已淡化技击属性,转而追求人在演练过程的动作造型和艺术审美功能,使其更直接指向人类思维感情的意象化,可使得武者在演练过程中体会到情感迹化带来的身体艺术情思。这是一种“由形悟意”的意象营构与感悟的过程,是通过“身体意象”所体现出来的“身体艺术”的意蕴价值和意义所在。武术是中国传统文化孕育出特有的“身体符号”建构系统,也是传达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身体文化”符号象征体系。不同的“身体动作”作为不同的“身体符号”象征着不同的文化,且依靠这种“身体符号”来反映其所在的文化表征[20]。

笔者认为,竞技武术因其竞技性而不可能比传统武术有“更高意境”,也不可能有更高的审美功能,毋宁说其更有形式之美,反倒缺失了意境之美。按照黑格尔的说法,近现代“市民社会”与艺术繁荣是相抵牾的,市民社会的总趋势是“偏重理智”,这会禁锢艺术,使之不再能满足民族“时代精神”的需要[21]。另外,上述武术表述还是太强调“建构性”“符号性”,无视武术本身的“实在性”“情感迹化带来的身体艺术情思”等说法都是抽象的“大词”,不知所云,与武术本身实在关联不大。

还有一种定义,“武术是指以个体技击动作为主要内容,以冷兵器或徒手而进行的套路、格斗以及相关辅助技术练习为表现形式的中国人体文化,它包括军事武术、传统武术和武术运动三个部分,也包括军事武术现在余绪的实用武术和明清传统武术产生前的过渡形态——民间武术”[22]。这三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体育不能涵盖传统武术,两者交叉而不相属;军事武术属于军事学范畴,与体育无关;武术运动属于体育范畴,两者是包含的关系[22]。笔者基本赞同这一说法,只是不完全赞同“军事武术属于军事学范畴”,因为我们也可以说“军事武术也属于武术范畴”。

4 综合说

武术是一个大家族,其中每个成员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价值和衡量标准。不同群体对武术的认识也有差异,常人认为武术就是技击技术,民间拳师认为武术就是传统武术,体育教师一般认为武术就是套路,武术专业学生青睐于竞技武术,武术专业工作者则认为武术是体育、技击术、套路等[6]。综合诸多武术及其定义,有学者认为可给出终极定义:“武术,是以攻防技击作为素材,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理论依据;以套路、搏斗和功法练习等运动形式为载体,以传统武术习练和现代武术竞赛为实施手段和存在方式;以实现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培养意志、提高攻防技能、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文化运动”[1]。在该定义中包含有:“武术”的本质特征在“技击性”,其“属”是“社会文化运动”,四个“种差”有“攻防技击”的运动特性,“套路”“搏斗”“功法练习”等运动形式,武术的实施手段和存在方式,武术的社会功能与价值等。

细究起来,这个定义并不能达到终极定义,因为其中涉及很多概念需要追问。第一,作者既引用形式逻辑的“概念观”,又引用黑格尔辩证逻辑“概念观”[1]。然而作者开篇即认为“概念是认识和评价某一事物和现象的科学阐述,是人们头脑对客观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1],这种对“概念”的说明却并不是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中的“概念”,而是一种常识性的“反映论”,其背后坚持“主体和对象”的二分,这种二元论早已受康德在认识论上开创的“哥白尼式革命” 的批判[23]。

第二,前文已指出,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理论依据之类的说法比较抽象,我们也可以说“京剧”“儒学”“道家”等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其中只有部分才可以成为武术的理论依据。“一方面是武术对传统哲学、儒、释、道、佛、兵、医等文化的吸纳、融合,另一方面是武术以此构成人文景观、形成主体性表达诉求”[36]。由此,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武术逐渐形成理性自觉。儒家思想促进武术之德艺一体的侠义文化生产,道家思想促进了武术“道德自觉、本能体悟”的文化实践,释家影响形成了“禅武合一”的修行方式,在易与医的汲取下,有了“拳成于易,理成于医”之说;又因于兵家同源、交流及吸收,有了武术“脱胎”兵学有“诡道”之变等的说法。[36]此类武术源流性文化研究,属于武术本体性研究,使武术显得宏大叙事,但是却缺乏了武术生活化内容。其实,一些武术拳种与器械的形成恰来源于生活。比如,螳螂拳根据观察螳螂的动作而形成,连枷棍与打麦穗脱粒的农具发展有关。生活中的智慧、经验推进了武术发展,武术也创造了文化。当然,武术在演进中因为有哲思和文化渗透,变得更有内涵。但是,文化并不是“理论”,而是比“理论”更深刻的一个概念,如果将文化下降到“理论”,很可能失去文化的深刻内涵。有学者基于“武术内涵、外延”,认为“武术的定义应从‘套路、散打、功法’文化样式同类项的提取出发,根据散打‘真实的对手’、功法‘体能的对手’、套路‘单练的想象性对手、对练‘虚假性对手’,将武术定义概括为‘对手的文化复合体’”[36]。将“对手”作为对象,实质将武术视为纯粹以“技击”为目的的运动,无需关照武术“气”“劲”等运行,不用“起承转合,开合吞吐等”修炼,直接击倒对方就是目的,无需考虑使人成人、成性,更不用言道。这样的定义是我们不赞赏的。

第三,“终极定义”最后列举了武术的5 个目的,不过我们也可以说跆拳道、泰拳、拳击等也可以有这5 个目的。另外,可否追问这些目的的“终极”目的(比如提高攻防技能的目的何在? 培养意志、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终极”目的何在)? 这些目的之间有何内在关联? “民族传统文化”作为宏大概念,如何与具体“武术”建立关联? 这些都需要进一步讨论。

最后,该定义将“武术”的本质特征确定为“技击性”,这种观点一直有争论,因为“散打”“自由搏击”等更有技击性,但是它们并不能代表武术。很多学者之所以追问固定的“本质属性”,其背后有一种错误的思维方法,即坚持本质主义[24],它相信万物皆有其不变的本质且可以被理性发现和描述。本质主义坚持还原论立场,设定严格的主客二分,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这些方面都有很多争论。关于“本质”或“本质主义”之争只有在现实世界的逻辑中才能解决,因为其背后的分析哲学只关心命题的“真假”,不关心现实世界[25],现实世界中的“真”主要是一个意义世界问题了。另外,其他诸多归结为“一种社会文化运动”这个上位属概念。那么,它与“运动”“体育”“身体运动”等上位概念是什么关系,需要深究。

5 定义的局限

5.1 评价性用词问题

正如有学者所说,一般不用评价性词汇来界定事物,定义中应去掉“内外兼修”之类价值因素,这样才符合逻辑学对定义的要求[3]。然而作者又指出,“具有自身文化特征的技击之道是维系中华传统武术的内在规定性,并逻辑地延伸出了以技(技击)、身(强身)、性(道德)三者有机结合的基本价值体系……传统武术一向推重‘道’的意义和功能”[3],这个观点显然又在用“基本价值体系”“意义”等“评价性”词汇,这意味着作者的观点并不自洽。实际上,一般只是在“形式逻辑”范围内,才不用价值属性来界定事物。超出“形式逻辑”,例如在实用主义哲学中,就可以用“价值”来界定事物。实用主义认为,概念的意义来自其结果,理论只是一种工具,其价值取决于是否能使行动成功。

从现实情况看,不同类武术满足人类健身、体育、竞赛、文化生活等不同需要[26],它们与当下武术、体育等概念的定义一样,较少论及“内外兼修”等“评价性”特征。多数《武术》教材也很少讨论武术之“道”、修为、武德等“内外兼修”的内容[7]。当然也有少许例外。例如,“武术是以技击作为主要内容,以套路和格斗为运动形式,注重内外兼修、武德兼备,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27]。1997年出版的《武术理论基础》指出,“武术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以内外兼修、术道并重为鲜明特点的中国传统体育项目”。这个概念点名了“内外兼修”,但是整个说法受到学者的批判,如该概念没有指出武术概念的外延,即“套路和搏击的运动形式”“术道并重为鲜明特点”中的“道”也指向不明等[29](周伟良教授对《武术基础理论》一书的众多批判,笔者多数持赞同态度,只是对这一点不完全赞同)。总体上讲,很多定义都无视武术的“伦理、道德、修为”等“道”的内容,将“武术”变成了“技术”。实际上,没有“武道”“武德”的武术并不是“真武术”。

5.2 排中律问题

有学者认为“武术部分属于体育,部分不属于体育”,其他学者却认为这样的论断模糊不清,违反了排中律。又有学者指出,“攻防技击是武术的本质属性”,也有人认为“攻防技击”是“价值属性”,不能认为攻防技击既是武术的本质属性,又是价值属性”,否则仍然违反排中律。排中律要求事物在同一时间里不能既具有又不具有某属性,这是判断命题为真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如果简单地从“形式逻辑”上看待“命题”,上述说法是成立的。不过,形式命题是缺乏内容的抽象命题,它具有形式之“真”,未必有内容之“真”。排中律只是在形式逻辑中成立的抽象定律,在生活世界中有时不成立,因为现实之人同时处于各类关系之中:一个人完全可能既“好”又“坏”,在提升武艺的同时道德败坏。这意味着,对现实事物(包括武术)的界定不能完全坚持形式逻辑。形式逻辑抽掉了“否定”、辩证的环节,坚持抽象的同一律,即A=A。海德格尔认识到“同一律”的深刻内容,即它真正说的是“A 是A”中这个“是”,“说出每一存在者如何是(存在),也即:它本身与其自身同一”[29]。

5.3 形式逻辑定义的局限

形式逻辑对“定义”有明确的规则。在定义过程中,用来划定界限者叫定义项,被划定者叫被定义项,它可以是“具体物”“概念”或“术语”等。下定义就是判断被定义项的界限、意义、内容、应用范围等过程。被定义项不同,定义方式也有别。例如,定义一个“物”就是指出它是“什么”,定义一个“词”或“术语”则需要指出其“意义”[30]。“定义”方式有多种,上述属加种差定义只是其一,其他还有分析性定义、词典性定义、描述性定义、名义定义、约定定义等[30]。另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通常在形式逻辑中才是明确的,在生活世界中不是界限分明的。

“逻辑”不单指形式逻辑,还可以是先验逻辑、辩证逻辑等。从辩证逻辑方面说,定义也是给出“界定”或“肯定”的过程,而任何“肯定”必然是在“否定”的基础上做出来的,是否定之否定。在辩证逻辑中,对一个“属性”的肯定必然以否定“其他属性”为前提。换言之,辩证的东西就在于“在否定的东西中把握肯定的东西”[31]。例如,只有先做出否定,即了解武术为什么不是运动、套路、体育、动作、舞蹈、舞术、技术等,为什么离不开道德、伦理、武道等,才可能肯定或界定,即真正把握武术概念及其定义。

正如有学者所说,基于形式逻辑对武术、体育等概念进行界定,注定无法把握其“实质”,这也是武术、体育等概念一直难产的原因:形式逻辑不考察思维的内容,其必然性来自外延[32]。属加种差法也不完全适合于定义武术、体育等概念,否则注定有局限。上述武术定义大都按照“属加种差”法给出定义,只能注“武术本身”的某个维度,将武术归结为诸多上位概念。坚持“属加种差”定义,首先找出被定义项邻近的上位属概念,即确定它归属于哪一类,然后把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同该属概念之下的其他并列的种概念加以比较,找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于其他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这就是种差,最后把属和种差结合起来。

属加种差定义有其固有的优势,同时也存在三类问题。首先,寻找上位属概念的过程就是“归类”或分类过程,然而一个概念因其属性多元而可能被归类到多个上位概念。例如,武术可以同时隶属于多个类属。如果只关注某个视角,就会按照它来实践,因而无视其他方面。如果只注重“武术”的竞技性,就会按照竞技规则来实践,推进竞技武术发展的同时,也助长了传统武术的式微,从而远离了“武术本身”。其次,寻找“种差”过程也是“比较”,即找到被定义项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这仍然是分类问题。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找到了“本质属性”,却仍然不知道“被定义项本身”如何嵌入其情境中“动态地存在”。当我们说“人是能够制造、使用和携带工具的动物”时,的确指明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有属性”,但是,人应该怎样生存,如何追求幸福生活,如何坚守伦理道德,诸如此类“存在论”问题不可能体现在对人的“本质论定义”之中。“定义”在“有所说”的同时也“有所遮蔽”。同理,学者很正当地认为“技击”是武术的“本质属性”,但它无非只是武术在技术层面的核心内容[33],未涉及武术的德性等其他重要方面。另外,这种说法更未告诉我们武术如何演练、如何术-道兼备,如何维持武者生存和生活等。“技击”这个“本质属性”主要“存在”于冷兵器时代,脱离了“传统社会”“技击”会失去其“普遍功用”的“存在价值”。换言之,武术本身当然有技击性,但是“技击性”得以存在的“社会情境”已经不在,毋宁说,“技击性”也不复“存在”。同样,武术需要长期的演练,需要“传统时间”,然而现代人的线性的、快速的“钟表时间”使得长期的武术演练不再“存在”。当然,我们不否认民间社会仍然有少部分人依然在坚守“传统武术”。

6 武术概念的整全性

6.1 武术的整体观

武术的多项定义中,技击为本质,但其运行实际是一种文化活动,体现为传承者的“德范礼约”“职业伦理文化”,也体现在“技击文化”“侠义精神”上。因此,武术本身是综合体。然而,当下武术概念的定义多集中在“武术”的体育文化、身体文化、运动文化等方面。在逐利驱使下,武术的“意义”渐失,场域萎缩,体系分裂,“魂-技分离”“精神式微”。武术正处于异化与分裂之中,很难实现整全。在“大众化”视角下,人们关照“全民健康”“学校武术操”,开发武术技击性以外的附属功能,“改造”“新生”拳术层出不穷,很难实现武术“本真”的传承,武术陷入形式化改造之中,无法展现其精髓。在“武术精英的舞台上”,政策关照“高、难、美、新、创”套路与“发展体能与击打效果”的散手搏击;竞技套路与散手各行其道,挤压传统武术,使其几乎退出“舞台”。即便武术管理部门多次探讨武术去体操化、舞蹈化,也无法切实落地,更无法指明武术未来之路。

目前看来,“竞技套路、散手运动、传统武术”三足鼎立,传统武术很难实现“精英化”,因为传统武术多为民间爱好者自发组织,没有专业队伍,很难与国家专业化竞技武术队伍及拥有资本运作的俱乐部专业队员“一较长短”。竞技武术与散手武术有“精英队伍”,但是它们断裂了文化,变成标准的“武术体育人才”,而非真正意义的“武术人”。传统武术追求武魂、武技的思想与理念,无意争强好胜或夺得冠军。武术是“国粹”,其兼容并包,追寻生命存在的“意义”,其中的伦理、技艺、情怀、品质、精神、魂魄等容纳一身,同时也是“修炼”“修养”“道化”之途。“伦理”“思想”“意义”构成了武术强大的文化内核。武术如果为了获取“力量”而失去“伦理”“思想”“意义”,那将是倒退。

然而,武术在现代发展中恰恰在彰显外在“力量”的获取,而失去其“存在”的真义。武术对“力量”的获取本身无对错,就像比赛要有冠军一样,冠军更无错。冠军是对技艺检验的肯定之中介,通过“中介”使武术技艺在否定之中获得肯定,从而形成技术、思想、精神的圆圈,不至于走向虚假。同时,武术家可以吸收对方优势为己所用,再形成圆圈,如孙禄堂、李小龙等在原学基础上创立拳学,意义非比寻常。武术如果不能克服异化,在扬弃其“真实及实用”后回归本真,就会变成“他者”,找不到“自身”。因此,在武术的概念认识上,要关照伦理、技艺、思想、意义的整体性综合,而不能单单从“体育”“运动”或“身体”等某层面来谈。

武术兼具技击、运动、体育、身体等综合性,其可以强身健体、修养技艺、涵养精神、通达“道”理。这些修炼的内涵能使人由技见道而具圆活之趣,有技、有人而更有道。武术育体、修身、锻技需重视知行合一。武术概念是多元的,以其中某个功能做价值判准与概念界定,注定有偏,因为概念是整体。武术是运动的,是“圆圈”的;是文化的,也更是精神的,即其有精神的实在性与文化的复合性。同时,武术也是自在且自为的修行过程,其需要克服异化,使真正传承者追求内心、技艺、意义世界的圆满。武术是具有伦理精神的运动技术体系,兼具体育运动与身体全面发展特性,同具价值与意义追求,需要魂技合一的综合修炼,如此方能践行整体性武术。

6.2 概念的描述与整全

黑格尔认为,作为概念的“概念是自由的原则,是独立存在着的实体性的力量。概念又是一个全体,这全体中的每一环节都是构成概念的一个整体,而且被设定和概念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所以概念在它的自身同一里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31]。对概念的任何定义都基于特定视角,都不独立于认知主体[34]。“武术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辩证的、有机的整全性概念,是不可定义的,其“意义”“存在”属性是不可数尽的。另外,概念本身有理想性和抽象性,不能用现实中的任何武术与之比较。换言之,我们不可能区分出可以将武术刻画为武术的那些特征,因为用于“区分”的标准并不唯一[35]。

因此,严格地说,本文无法再给出一个明确的武术定义,因为各种“定义”本身都有局限性,过分注重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定义会扼杀被定义项本身所嵌入的意义结构。不过,我们仍然可以描述整全的“武术”概念应包含的内容,因而可以给出如下描述性定义而非属加种差定义。“武术”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生发,并嵌入当代社会的一个围绕技击的多维度、体系性、过程性的概念,在技术上包括盘、法、势、理环环相扣的环节,在运动形式上包括徒手、持械、套路、格斗等,因而是一种运动技术体系;其实现手段有传统武术习练、竞技比赛、表演娱乐等,因而是一种体育项目;其目的有培养意志、健身养生、防身格斗等,因而是一类身体技能;在“境界”上坚持武技与武德并重、术-道相参,因而成为一类精神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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