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重刑犯刑事犯罪的成因以及惩治预防措施

2022-11-23 21:23汪宸宇王梦瑶王若冲谭毓新
法制博览 2022年14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法律

汪宸宇 王梦瑶 王若冲 谭毓新 段 莹

沈阳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必然直接关系着当代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前途和国家发展命运。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涉嫌违法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数量逐年上升且增长速度不断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已跻身第三大世界性问题。预防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经得到当今中国乃至于全世界的高度重视,深入研究分析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现状和犯罪成因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响应国家号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未成年重刑犯犯罪成因

(一)个人原因

由于许多未成年人意志力不强,社会经验不足,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不够,且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正处于发育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抗负面影响能力较弱,在外部条件的诱惑和影响下,情绪无法自控,有时会意气用事,容易偏激,错把“哥们义气”当做正义,面对矛盾易产生浮躁、报复的仇恨心理,在无意识情况下与犯罪分子勾结甚至明知故犯地实施违法行为。

(二)家庭学校原因

大多数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心理的发展没有得到父母足够的重视,有些家长甚至以“他还是个孩子”来偏袒、纵容子女的不当言行,造成未成年人的畸形心理,导致其行为不当,甚至实施犯罪。

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管理机制也相对不足,许多学校建在闹市,甚至有些学校周围经营声色场所,校外的社会人员会趁机渗透校园扩大自己的恶势力,拉拢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三)社会原因

目前的九年义务教育未覆盖高中、大学,未成年人接受完义务教育后可能直接步入社会,而社会对暴力文化影响不够重视,未成年受到不良社会习气影响,容易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重刑犯刑事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据检察机关公布,未成年重刑犯数量在2015至2017年呈下降趋势,但到了2018、2019年又有所回升,分别上升了5.87%和7.51%。其中犯贩卖毒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纵火、爆炸、投毒、抢劫的人数持续下降,强奸犯罪人数有所增加[1]。

从上述数据来看,未成年人重大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未成年重刑犯刑事犯罪主体低龄化。据《未成年人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近几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14到16岁所占比例逐渐加大,达到85%以上,故意杀人案例中,14岁所占比例接近50%。更有一些未成年人从10岁左右开始偷父母的钱,12岁就走出家门做出了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样化。检察院公布的2014至2019年未成年犯罪情况中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有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许多未成年人攀比、贪玩、冲动消费,从最开始骗父母的钱,后来发展成盗窃、抢夺同学财物甚至伤害同学。最开始是为了“兄弟”意气用事,最终发展成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亡。

(三)未成年犯罪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大部分未成年犯辍学较早,且家人管教不严,使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接触人群受教育程度低,这些未成年人在一起称兄道弟,甚至相互吹嘘自己的作案经验。由此出现一群人头脑一热,一拍即合,进行团伙犯罪的现象。

(四)未成年犯罪逐渐智能化。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但因为无法分辨网络中的各种信息,在观看一些犯罪侦查类型的影片时,如果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往往盲目接受,错误模仿实施犯罪。由于如今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成熟较早,未成年人的思维发育也有提前化趋势,作案手段也更加成熟,对一些普通科技运用娴熟,犯罪手段逐渐智能化,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等犯罪,甚至有的未成年人还懂得如何规避法律制裁。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

(一)健全法律法规对犯重罪未成年及其父母的规定

当今社会出现越来越多未成年犯罪案例,未成年犯罪逐渐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而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在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有了新的规定。但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所犯重罪的未成年都不用负刑事责任,这让很多大型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同时也让社会大众为之心痛,虽然案件中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是个孩子,但其也真的害死了另一个孩子。因此,对于具有主观故意、犯罪行为恶劣的未成年恶性犯罪的,即使未达到犯罪年龄的,也应该考虑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法律有未成年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规定,有些未成年及其父母就钻法律的空子肆意妄为。父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负重要责任,理应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及时阻止孩子不良行为,而不是任其为之。对于导致未成年恶性犯罪的原因有其父母无视或其他致其犯罪的案件,法律应考虑规定其父母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设置“特殊法庭”审理犯重罪未成年人

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对于法律的惩治是具有畏惧心理的,当犯罪成本较高的时候,是有利于遏制未成年犯罪的,因此严厉惩治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很有力的预防。在罪恶面前,应是没有年龄之分的,我们不能因为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便不加以惩治,而正因为其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却犯下如此严重、恶劣的行为,应该更加引起重视。因此,可以考虑设置“特殊法庭”[2],这种法庭用于专门审理犯重罪的未成年人。不能因为犯罪人是未成年就都选择饶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应将犯其他罪行的未成年人与犯重罪未成年人的惩治混为一谈。

(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惩罚威慑力

当今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要求和惩罚大大降低。在《刑法》中对未成年犯罪有着独特化处理:如犯罪年龄保护、犯罪记录封存、开设未成年人法庭、展开社会调查、从轻从宽处罚等等、均显示出对未成年人的优待条件。然而,法律设立这些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为未成年人为非作歹提供便利。社会上经常有一些未成年人存有“我未成年,我杀人不犯法”“我还未成年,我不会蹲大牢”等错误思想,所以说,现在迫切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正常化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威慑力,让未成年人知法守法,不再为了一己私欲而铤而走险,违反法律。

(四)司法机关惩治未成年人的方法

对于未成年罪犯,要将“教育、说服、救助”的原则充分融入不起诉办案实践中,使不起诉办案更具人情味。在审讯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特点,营造不紧张、不沉重的氛围,适用平常、口语化的方式沟通,耐心倾听,减少其心理压力。对于适用缓刑的,要对其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考量,存档记录。检察院应监督公安机关和社区对其等定期访问,进行疏导,以降低未成年罪犯再犯罪的概率。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一)落实当今的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模式

当今时代未成年人犯罪逐渐高升,很大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监管岗位的缺失及不到位。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等对每个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职责义务,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家庭预防社会犯罪的义务体系,然而如今,很多学生家长,或者说是学校只过分关注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业和学习成绩,不十分重视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问题,也不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情况,将导致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义务怠于履行,甚至不履行。而每一个监管岗位的缺席,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链条上打开一个缺口,都有可能在未成年人心底埋下一颗犯罪的种子。因此,落实未成年人各监管岗位的职责是刻不容缓的。

(二)把朴素的道德情怀上升为法律意识

在开展对未成年人普法宣传的实践中,笔者发现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思想仍停留在约定俗成的老旧观念中,尚未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等。这些存在于未成年人甚至大多数人脑海中的朴素的道德观念,我们不能说它们全对,也不能说它们全错。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应该借鉴这些朴素思想的合理精神内核,把这些朴素情怀上升为法律意识,使未成年人摆脱原始的朴素的不合理的道德情怀束缚,形成完善的法律意识,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活动,从而还给未成年人一个既不违心,也不违法的快乐童年。

(三)在《民法典》中设立未成年人编的设想

我国《民法典》,是国之重典,是法之利器。如今大多数人不重视未成年人法律的一个很大原因是未成年人法律影响力太低,很难像《民法典》一样使大家花费精力去关注。而未成年人作为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基石,其自我保护能力还不足够,我们更应该在法律上予以重视。因此,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编,不仅能丰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进步,还会扩大未成年人法律的影响力,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生活。

(四)检察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角色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毋庸置疑也是开展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承担着特殊重要的责任。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是检察机关中一项有特色、有亮点、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发展的中流砥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1.检察院应做好本职工作。第一,检察机关应当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的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逐渐推进少年检察业务统一办理试点的运行,成立少年检察院[3]。将有关未成年人的案件汇总在一起,统一处理,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累积解决未成年问题的经验教训,促进少年司法水平稳步提升;第二,在对其他部门案件处理的进度和情况进行监督时也要安抚、帮助、教育涉案未成年人,对其进行疏导,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真相,做到治标也治本,将检察人员工作延伸到每一个环节中,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保护管理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第三,为了适应当代部分青少年早熟、脆弱的特征,要适当改进工作模式,可以由同一名检察官或者同一检察小组的人员负责整个刑事案件[4],从逮捕、起诉到案后的监督以及预防再犯,在不打击伤害其心理健康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掌握未成年人情况和其身心状况,以利于有针对性地给予援助和教育。

2.检察院要积极行使社会综合治理职能。(1)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筛查,并监督其侦查程序是否正当。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等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有权提出抗诉。(2)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的教唆、威胁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并维护其成长环境,是从源头预防、降低犯罪率的重中之重。(3)对社会公共场所进行有效监督和法律规制。对于网吧、游艺厅等容易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共娱乐场所非法收留未成年人、雇用童工和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问题,可以积极督促文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与之相对应,还应大力促进相关部门盘活少年宫、博物馆、科技宫等场所,发掘有关人才,积极建设,创办活动,吸引未成年人的同时可以带动经济发展,两全其美。还可以开展经济社会实践调研,并向当地党委和人大反馈,引起相关部门对未成年成长环境的重视。

除此之外,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上要秉要执本、提纲挈领,并留意农村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等重点领域,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法治宣传教育。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五、结论

越来越多的社会案件证明,犯罪是没有年龄之分的,有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甚至比成年人更加残酷。虽然犯罪原因各不相同,并不一定是人性本恶,更有可能是童年时的悲惨经历或不良环境造成的,还有交友不慎、性格懦弱等等原因。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心理情况,避免出现更多残酷的恶性事件。对于每个案件而言,导致未成年人走向不法之路的绝非仅是其个人因素,他们成长路上的点点滴滴都是让他们误入歧途的导火索。未成年人的成长决定着祖国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守护每一个美好童年,让幸福美好的童年光芒照亮为祖国奉献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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