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哲学透视

2022-11-24 01:00杨士喜
理论界 2022年8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任性主观

杨士喜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然而,通过立法形式增加离婚难度的规定却引发对婚姻自由的强烈热议,反对意见声称这一制度是对公民自由的干预与侵犯。针对庞大的离婚数据,人们也只是停留于经验性的分析,而看不到现代性对婚姻伦理精神的冲击。因此,本文旨在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离婚冷静期并非对公民自由的侵犯,相反,它恰恰是要尽可能地克服一种“任性自由”;二是解决“闪离”问题,应走入经验现象的背后,从伦理的视角来重建日益坍塌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重新找回“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婚姻关系,理解婚姻关系的生发前提,找回婚姻的神圣性和仪式感,重视婚姻伦理的基础,规范任性离婚行为,这是重建当下婚姻关系的关键所在。

一、法哲学诊断:“任性”并非自由的展现

时至今日,作为人类追求和追问的永恒命题,自由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被自由的主观形式所束缚,人们更多的只是从情感、愿望以及任性来理解自由问题。自由被定义为:“就是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然而,这种定义的后果就是把自由极端化,这反映到现代婚姻中就是离婚的任性。何为真实自由呢?或许,黑格尔对自由的思辨论证能给我们提供想要的答案。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2〕这就是说,从精神生成的“法”的东西是实现自由所必需的条件,是自由的定在。这种自在自为的自由在生成和自我实现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都包含着这种自由本身和对这种自由的实现,同时还包含着其他不同的环节,而这些不同的环节就包括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生活”,最后到“世界历史”的辩证性的整体发展运动,这些运动环节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在现代世界实现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具体自由,这种自由辩证发展的第一个环节首先是在自我意志的纯反思中确立自身,而这种纯反思的普遍意志就是抽象自由。

1.抽象自由

作为一种绝对的普遍意志,抽象自由是从自身中所设定的每一个规定中抽象出来的这种绝对可能性。也就是说,把自身从一切内容和界限中抽离出来,从而达到它对它自身的纯思维或纯反思。“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消除了”。〔3〕这种无规定的绝对意志不是在于它像动物那样按照自身的本能满足于某种欲望、需要和冲动,把自身放置在这种异己的规定性中,从而被这种规定性所俘虏而无法从中抽出,而是在于人有意志,不仅能够凌驾于冲动之上,并具有一种对某种特定内容作出决断的能力,而且可以不受外在规定的束缚,不被一切东西和一切目的所宰制,自己规定自己,能够在自主地摆脱任何东西和放弃一切目的中超脱物外,从而在相关的否定性中,在消灭特殊化和客观规定中达到无限性。但是,“这种否定的自由或理智的自由是片面的,这种片面性始终包含着一个本质的规定,所以不该把它抛弃”。〔4〕因此,这种抽象的普遍意志包含着人的自由的本质规定。虽然这种抽象的意志自由属于自由,但是它不属于自由的全体。换言之,这种自由只是作为全体自由的第一个环节,规定了自由全体的本身,同时构成了其他环节的本质。如果只是把这种否定的自由上升为唯一最高的规定,人们就会在这种自由的片面性、有限性以及抽象性中迷失自己,陷入一种自由的虚无、恐怖、狂热的境地之中,从而也就无法把握这种自由所规定的自在的真实的东西。

其实,那种只追求抽象物而罔顾特殊物的自由不是一种现实的自由。这是因为,意志的本质就是限制,限制就是发展,发展才是自由。所以,意志希求某事物,希求特殊物,就是意志对自身的一种限制,就是有限性反思把无规定的无限性的意志当作绝对的东西,从而设定一个规定性来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至此,抽象的普遍意志也就发展到特殊的有限意志。在这个时候,在无规定的意志中已内含有规定的意志,已经包含意志的种种规定和目的,而有规定的意志只是在自在存在的无规定意志中被设定的东西而已。因此,具体自由辩证发展的第二个环节是在绝对的普遍意志自身对自身的否定的过程中,上升为一种有限的自为的特殊意志,而这种自为的特殊意志就是任性自由。

2.任性自由

作为一种有规定性的和有限的意志活动,任性自由是一种积极的肯定自由,而非一种消极的否定自由,这种自由有着自己的特殊目的,是出于自身的自愿选择去追求某种具体的内容。这种外在规定的内容使这种肯定有限的自由始终处于一种可能性中,而意志要实现自己的主观目的,获得自己追求的内容,必须选择某种可能性,同时也就排除其他选择的可能性,但这种被规定内容的意志受到了某种偶然性的束缚,而不是出于意志的本性而行动。因此,这种任性自由尽管属于自由,但这种自由的对象和活动的过程,决定它难以构成自由的全体。

由于这种特殊意志处于主观(自我意识)与客观(外部世界)相对立的片面形式中,它需要使主观的东西转变为外部性的客观实在,才能实现自己的主观目的。从这种自我意识出发,它所追求的冲动、情欲、倾向这些直接现存的内容,连同它的被发展了的各种规定,都是处于意志的合理性,因而是自在地合乎理性。尽管自我意识在追求这种某物的过程中,从主观的欲求到欲求的对象,使这种意志有了意志的追求和意志的目的,这种目的的客观内容就构成了任性自由的具体对象,但这种任性自由的内容同它自身的主观形式是彼此脱离和对立的。这是因为,这种任性自由的客观内容还只是作为一群多种多样的冲动而存在,缺乏现实性和合理性。易言之,这种多种多样的冲动只是现存,而不是现实,所以它还没有采取合理性的形式。更重要的是,由于冲动除了自身的规定性外,没有方向和尺度,所以它在各种相互矛盾的倾向中做决断时,务必会使另一个服从或牺牲,同时比较哪一个冲动会给予最多的满足。因此,这种任性自由的客观内容绝非自由意志的内容,它只有形式上的自由,内容上依旧受着冲动、情欲这些直接现存的自然的东西的捆绑。换言之,那些“声称”自己是自由的,并按照“他自己的”准则而行动的为所欲为的人,他的自由恰恰被任性包裹而不能作为一个自由人生活。所以,这种含有特殊性内容、同时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志就是任性自由。

3.具体自由

作为一种自在自为的自由意志,具体自由是普遍的抽象自由和特殊的任性自由的统一,也就是自由的全体。在这个环节中的自由,只能用思辨的方法而不是理智的方法加以思考才能理解。因为无论从抽象自由这一环节还是从任性自由这一环节来看,它们都不是真的而是理智的环节,这是人们所容易承认和理解的。“第三个环节就在于,自我在它的限制中即在他物中,守在自己本身那里;自我在规定自己的同时仍旧守在自己身边,而且它并不停止坚持其为普遍物”。〔5〕也就是说,这种自由意志是在无规定性和规定性的统一中实现自己,而在这种统一中自由就是它们自身。换言之,超脱于感觉和个人利害冲突之上,认识并把握普遍整体的力量,个人才能获得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真正无限的自由能够具有现实性和现在性,达到了一种现实与理想、合理与现存的统一。这是因为,真正无限的自在自为的意志是不受任何外在的他物的束缚,他物就是它本身,他物也不是界限,它只是在对象中返回到自身而已,它就是自身存在的理念。所以,具体自由意志不是孤立地“表达”自己,而是能够按照“标准”来行动,这个标准是在社会意义上自由行动者之间的“彼此认知”,是关于行动者在集体地试图去完成的东西的某种意义,而不只是取决于个人私底下努力为自己所完成的东西。〔6〕因此,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既不是那种作为现代主观自由最狂热最极端的表现形式的抽象自由,也不是那种以任性自由为表现形式的现代主观自由,而是一种超越两者并达到个体独立性和实体伦理性统一的具体自由。

黑格尔通过对自由概念三个环节的思辨论证,恰恰回应了“任性”并非自由的展现。现如今,这种任性自由对制造现代生活矛盾和冲击传统家庭婚姻伦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过,这种任性自由只是现代性压制生活世界和人的精神的一个重要向度,而婚姻伦理关系的失衡只不过是其缩影而已。

二、法哲学解剖:现代性对婚姻关系的冲击

一般来说,现代性的核心观念是理性与主体性,根本价值是自由,表现形式是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个体主义,世俗化结果是世界性的“祛魅”。拉开现代性序幕的康德开启了将现代性的理论根基建制在理性的主体性之上的自我确证之路,并呼吁人作为目的为自然立法、为道德立法,重新认知自我和世界本质。但当尼采发出“上帝死了”“现代精神已经无药可救”〔7〕的呐喊之后,高歌猛进的现代性被彻底地打入低谷,随之而来的是,似乎并不存在什么超然的绝对确保人类活动或历史的实现,更不存在什么永恒的设计或上帝的目的,人被抛弃了,一切都是偶然的,只有依靠自己。更糟糕的是,对自由的追求变得更加激进,对一切标准和稳定性熟视无睹,西方理性精神的世界崩塌了。这种崩塌虽然使个体从原罪说中解脱出来,却走入了一条自由主义泛滥和理性主义张扬的不归路,从此,人丧失了实体性的精神家园。于是,现代意识发现自身深陷于一个同时扩张和收缩的极大矛盾的过程之中,以至于现代社会生活形态呈现前所未有的断裂。这种断裂的生活形态具体就表现为把传统伦理的整体性予以解构,随后,现代婚姻便发展成一种缺乏精神的“原子式个体”的生活方式,并以光怪陆离的种种婚姻问题予以显像,由此导致婚姻伦理世界的世俗化。可以说,现代人把婚姻仅理解为“性的关系”“民事契约”“爱的感觉”,而不具有一种精神的实体性。

1.仅把婚姻关系看作性的关系

“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8〕这种自然生活包括一种两性结合的欲望和本能满足,是一种性的关系。孔子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本身就是一种美好的自然体验,同时也是在现实世俗生活中保持夫妻关系的一个环节。这是婚姻的自然属性。但如果把婚姻关系仅还原为原始性冲动的话,那么这种自然的性冲动往往又难以逃脱那种感性的、反复无常的主观任性和赤裸裸的激情狂暴。换言之,由于婚姻中的双方或一方只是把婚姻当作爱欲的释放,不明白婚姻的自然属性是内嵌在伦理关系中,于是两者的结合便缺乏一个精神上的实体。由于实体不存在,双方或一方就不具有对婚姻的敬畏和信仰,婚姻的神圣感也就遭到破坏,因而婚姻关系也就必然缺乏稳固性。此外,一种狭隘经验性的理解认为,性关系的和谐与否,是影响圆满的婚姻生活、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但在著名性心理学家霭理士看来,“那些自认为性能在水平以下的丈夫和妻子,同时承认婚姻生活相当圆满或很圆满的,在比例上比自认为性能中平或性能中上的丈夫和妻子为高”。〔9〕显然,婚姻关系不是以性结合为主体,相反,以性关系不和谐为由而离婚的人,恰恰就在于把婚姻仅看作一种性的关系,而无视婚姻中的伦理精神。

2.仅把婚姻关系当作民事契约

如果仅把婚姻关系当作民事契约的话,那么双方彼此就会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于是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10〕这是因为,婚姻是一种实体性关系,而契约还处于意志自由发展的抽象阶段,它的客体与一般私有财产相关。易言之,这个契约的对象是个别的外在物,这个个别外在物之间的契约缔结是任性的结果,这种结果实现的是一种共同意志,而不是实体性的普遍意志。因此,契约婚姻是以双方当事人理性狡计和主观任性缔结的结果,一旦婚姻中的一方遭受利益的较大损害,婚姻关系随时就有可能解除和破裂。换言之,在这种充满算计、相互利用的婚姻关系中,原子式的个人就会把本应该充满伦理性的爱的婚姻变成角逐个人利益的冰冷战场,婚姻的情感意义也就被消解了。同时,当这种契约婚姻一旦予以缔结,无论是婚前的财产公证,还是婚后家庭财产的使用和分配,例如婚后生活AA制,都是为了做到不侵犯彼此双方或一方的独立性,而不是使彼此双方成为“一个人”,成为家庭的一个“成员”。在黑格尔看来,家庭财富是家庭每个成员的共同所有物,是家庭作为“实体性人格”的外部定在,需要扬弃个人的特殊需要的任性跟欲望的自私心,从而转化为对家庭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11〕所以,无论是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还是作为夫妻共同人格的子女,都没有以独立主体的身份拥有特殊所有物的权利,而只能享受共有物的权利。

3.仅把婚姻视作“爱的感觉”

如果仅把婚姻视作爱的感觉的话,那么婚姻关系必然缺乏某种稳固性。一般来说,人们都会认为真爱无敌,牢不可破,但爱又是一种感觉,因而又不可靠。因为爱的感觉“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12〕之所以婚姻不能仅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之上,是因为感觉是不断变化的,这种不断变化的感觉带有主观偶然性,而这种偶然性使得见异思迁成为可能,因而婚姻就缺乏某种稳定性。这样一来,始于爱的婚姻就会因为爱的感觉的退去而走向破裂。所以,婚姻需要把双方的爱的感觉上升为一种稳定性的和实体性的力量,这种力量就是作为精神的家庭。当下社会,一方面,由于不少青年人缺乏对婚姻的伦理认知,时常因爱的感觉的刺激和缺乏对能否成为“一个人”的审慎考虑而“闪婚”;另一方面,他们又以婚后爱的感觉的消失为理由而“闪离”。无论是“闪婚”还是“闪离”,由于缺乏精神的实体性,这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自私任性行为给行为当事人自身、家庭、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中有子女的伤害更是原生的。触目惊心的是,在一项调查中显示,关于赞成“婚姻是人们缓解生活压力的一种形式,轻松愉快是主要目的,否则可以解除”的观点,高达47.1%。〔13〕试想一下,那种相濡以沫、风雨同舟的婚姻关系在未来社会中可能越来越成为遥不可及的梦。

现代婚姻的迷失在于,在现代性的宰制下,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横行霸道,人们从原子式的自然的、独立的个人方式来开展一种婚姻生活,而缺乏一种对精神的实体性的信仰。也就是说,现代婚姻生活的溃败恰恰忘却了婚姻是一种伦理关系。因此,重建当下婚姻关系,需要找回那种“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婚姻关系。

三、法哲学缝合:重建“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婚姻关系

如前所述,自由意志通过对只有客观性的抽象法和只有主观性的道德两者片面性的不断扬弃,最终在伦理阶段实现了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统一,从而完成了自身的辩证运动发展。易言之,伦理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最高发展阶段,“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14〕所以,作为一种现实性的关系,伦理具有一种精神的实体性。伦理自身在内部辩证发展过程中,又经过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不同发展环节。作为伦理客观现实化发展的第一个环节和伦理的历史起点,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与伦理实体。〔15〕同时,家庭自身在其内部发展过程中又经过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三大阶段,于是,婚姻就构成了家庭实体生发的起点。因此,婚姻的实质是一种实体性的伦理关系。在理解婚姻的本质之后,需要阐明婚姻的前提、基础、环节、普遍规范,这样才能构建好的婚姻关系。

1.婚姻关系的前提:理解“爱”

在黑格尔看来,爱是构成伦理的逻辑起点,是婚姻关系建立的前提。首先,爱就是我和别人的统一,是不孤立不独立,要靠别人规定自己,使我不成为一个抽象的自然人,而成为一个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从而才能获得自我意识。恰恰相反,现实生活中许多青年人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独立性,鼓吹独立,可结果却是孤立到最后就变成失依了。其次,爱是一种直接性的自然情感的生发和流淌,拒绝理性且无条件,说不清道不明,不可究诘。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恋爱还是婚姻,人们往往把理性建制在爱的基础之上,往往出于某种目的来获取所谓的爱,也就是说,把爱变成试图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于是爱就不成爱了。歌德说,爱情就是“当一个青年倾心于一位姑娘,在她身边度过白昼的全部时光,花费了他的全部精力和他的全部财产,仅仅是为了每一个瞬间都向她表达他如何把整个身心都献给她”。〔16〕最后,爱有两个环节。“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如果我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17〕我们经常会用失魂落魄、魂不守舍来形容爱情,实际上爱情就是一种精神的栖居地,而这种精神实体的消失会让我们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这就是为何失恋的人常常会陷入一种精神的崩溃。第二个环节就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8〕这就是说,爱是一种相互承认,这种承认不是一般意义上符合某种期待的承认,例如颜值、学历、财富等外在形式,而是找到“自己”,填补自己的残缺,使自己成为“一个人”。例如,生活中我们时常会把找对象说成找“另一半”。不过,在这种相互承认的过程中,爱制造矛盾,并且它是一种感觉,所以这种矛盾并非理智所能解决,需要爱自身去解决,并最终实现我与别人的统一。所以,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2.婚姻关系确证的环节:神圣性与仪式感

正因为爱是一种感觉,还包含主观的东西,也就是说,还有偶然性和任性的可能,所以需要超脱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偶然性,把实体性的精神提升为应有的合法地位,婚姻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黑格尔认为,婚姻的伦理意义就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19〕换言之,婚姻双方自愿放弃一部分人格,由此才能获得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使家庭成为“一个人”。这种同一化就是婚姻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性的爱的实体本身是不应该分裂的,是那样的崇高,更不应该被激情破坏。这就是说,一旦双方成为夫妻,双方要意识到婚姻本身就是一个精神的实体,不可轻易去打破它,这就如同虔诚的信仰那般需要自觉坚守。所以,婚姻是神圣的。

那么,如何践行这种神圣的婚姻呢?在黑格尔看来,需要通过婚礼仪式来完成。婚礼仪式是婚姻双方相爱的重要确证和婚姻伦理精神的现实化。只有举行婚礼仪式,夫妻双方的结合在伦理上才是现实的。因为婚礼仪式上所使用的语言就是对婚姻本质的揭示和宣告,以此向双方说明你们要组成一个新的伦理实体,不再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同时,借助婚礼,双方获得了亲朋好友的祝福和承认,同时也意味着要受到社会伦理秩序的限制和监督,具有一种社会性的维度,而不单是个人的私事了。可以看到,无论是西方在庄严肃穆的教堂宣读婚礼誓词,还是中国古代那充满敬畏感的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的婚礼仪式,婚礼都被赋予共同体的象征。反观当下许多婚礼,仅仅把婚礼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民事命令,婚礼俨然成了一种走过场的玩乐和满足虚荣心而耗损大量钱财的手段,仿佛缺乏这种盛大的排场仪式,就无法证明爱的自由、真挚和完美。相反,这恰恰是对爱的感情的侮辱,不仅破坏了夫妻结合的真挚性,否认了爱的伦理性,更是排斥了婚姻的伦理规定。

3.婚姻关系的伦理基础:有“爱”

维系婚姻关系的根本在于有“爱”。那么,有爱的婚姻关系如何生发?黑格尔认为,从婚姻的主观出发点看,是出于缔结婚姻的双方的特殊爱慕,或出于好心肠的父母的事前考虑和安排,并在这种安排中彼此熟悉起来,从而产生情愫;从婚姻的客观出发点看,是双方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人的人格,自愿组成“一个人”,同意成为一个统一体。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们才能获得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20〕进而言之,从主观上看,这种爱在最初阶段就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相互爱慕,非理性且不存在任何算计的因素,纯粹而美好,这是婚姻关系的逻辑出发点;从客观上看,在这种爱中,婚姻双方又是理性的,不仅认识到彼此要放弃自己的单个人格,不独立不孤立,相互委身于对方,相互“尊重”与“承认”,自愿组成“一个人”,由此才能获得实体意识,同时要意识到婚姻是一种责任与义务,是一个造诣的历程,一个需不断努力爬升的历程。反观当下,在中国相亲文化的背景下,原本出于好意的父母对安排子女婚姻问题却往往形成两个极端,要么是完全随了子女的心意而不管不顾,忽视子女对象的人格问题,要么把学历、收入、房产等因素摆在首位,过于干涉子女的结婚问题,结果就是时常发生婚姻悲剧。

4.婚姻关系的规范:反对任性离婚

婚姻是源于彼此之间的特殊爱慕,是真挚的,是直接的伦理性的爱,是一种实体。但是,爱是一种感觉,所以婚姻是一种感觉和主观情绪。这就决定了婚姻的实存具有最初的自然偶然性。这种自然偶然性就是我们常说的在对的时间和对的地方碰到对的人。也就是说,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和偶然的感觉。所以,婚姻仅仅是从“概念”上说是不能离异的,实际上又是可以离异的。但是,婚姻本质上又是伦理的东西,因而只有当双方的情绪和行为变得水火不相容时,并且在确证完全隔阂的情况下,只有通过第三个伦理性的权威的决定(法院)才允许离婚,而不是双方只因一时的脾气等因素,被主观的偶然性所裹挟,以此通过离婚这种激烈的对抗形式来表达不满。所以,在黑格尔看来,“立法必须尽量使这一离异可能性难以实现,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21〕在设置离婚冷静期之前,中国是世界上离婚最容易的国家之一,登记离婚人数连年增加,且规模巨大,离婚任性现象屡见不鲜。反观大多数欧美国家只有诉讼离婚,并且离婚冷静期更长,离婚成本异常高昂。因此,今后应适时通过立法形式增加离婚难度,规范对任性离婚的限制,在制度层面守护婚姻的伦理精神,使其尽可能地免受任性自由的侵袭。

结语

当今,我们正处于一个现代性激进发展的历史时期,现代婚姻关系也不可避免地遭受现代性负面效果的冲击。虽说现代性仍旧在剧烈地前进,克服现代性弊端也尚待时日,但我们必须学着过一种伦理生活,因为这里面有“我们,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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