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人员补缴问题现实情况的探讨

2022-11-27 05:27吴健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保险中心
品牌研究 2022年11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中断社会保险

文/吴健(石家庄市新华区社会保险中心)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重,传统家庭养老已面临挑战,家庭为老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不断削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已成为保障退休人员晚年幸福生活的最坚实保障,而退休金的高低也与退休人员生活质量息息相关,故现今参保职工维护自身养老保险权益理念深入人心,对自身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十分关注。

养老保险补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参保单位没有依照社会保险法定期向社保机构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应参未参,形成的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对中断缴费进行的补缴,即中断缴费补缴;二是单位已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定期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核定养老保险缴费,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保险费,形成了养老保险欠费,参保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欠费,即欠费补缴。两种补缴行为有相似的情况,也有不同的情况与要求,但均对参保职工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一、中断缴费补缴

(一)中断缴费形成的原因

参保人员形成中断缴费,主要分为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内因在于参保职工本人参保意识不主动,在现在大环境下,参保职工,尤其是年轻职工,因房贷、车贷等生活压力较大,对眼前工资收入的高低十分重视,而对自身参保情况则不重视或不愿意缴纳自身养老金部分,且感觉自己离退休还较远,对退休养老还没有切身的体会,降低了其对本人合法权益的诉求,对本人养老保险现阶段的损失视而不见,尤其是建筑行业、餐饮服务等表现更是突出,参保职工对参加养老保险漠不关心,不督促单位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维护自身权益。外因是,随着中国经济腾飞,在中央经济政策刺激下,中国私营经济实体的数量飞速增加,但企业也面临成本上升、经济状态下滑、招工难等多重困难和挑战,企业需采取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增加创新投入等方式进行应战,而压低人工成本,除了降低发放工资,减少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也成为了一些企业常用的手段,而服务业、建筑行业等人员不固定,也成为企业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找到了借口,只愿意为其参加较为低廉的工伤保险,在进行养老保险缴纳行为时,或不为临时用工人员申请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工资较高,在核定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对参保职工缴费工资隐匿部分发放费用,降低职工缴费基数,从而达到减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金额,而政府因人员缺少。监督机制,为保护经济等,无法及时发现参保单位在申报参保职工方面的漏洞,对不按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未严格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企业不法行为一次次地重复发生,为企业员工的全员参保在现实情况下很难达到,这就是造成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现实原因,而不缴纳养老保险或缴纳时间不够,造成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较低,参保职工开始意识到正常参保的重要性,才开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单位补缴其在工作时的养老保险费,因而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危害

社会养老保障体制可以使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但是这是建立在本人养老保险金足够使用的前提下,而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又与参保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时间长短、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成正比,如果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不正常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使自身缴费记录出现中断缴费,则由于其个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为缴费月数,个人账户金额也不累计计算,在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计发时会明显降低养老金水平;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还需要缴够15年,才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而且还会延迟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由此可见,如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长期处于中断状态,不但会导致参保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降低,甚至会使其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延长,导致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对于社会稳定和谐与社保事业正常发展均十分不利。

(三)中断人员缴进行补缴的难点

随着社保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对于社保基金管理越来越严格,其中一次性补缴是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风险。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一次性跨年度补缴的合法、合规的审计力度越发严格:2012年出台《冀人社发[2012]40号》中明确规定“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7年出台《冀人社规[2017]11号》规定“已按我省相关政策补缴超过3年以上(含),现要求办理跨省转移的,由补缴地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其出具证明其一次性补缴其中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文书”;2021年出台《冀人社字[2021]1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补缴超过3年(含3年)以上养老保险费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同时提供《冀人社发[2012]40号》和《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文件中明确规定,跨年度补缴养老保险缴费,需要提供职工原始劳动合同、原始工资发放凭证,证明本人补缴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法律文书,作为补缴超3年的必备条件。这一系列文件精神表明,社保部门对中断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要求越来越严,对非法补缴的审核力度越来越大。而现实的情况是,为搞活经济,为企业解压,工商注册部门对企业建立或注销的材料要求已取消,对其管理力度已越来越松,单位注销情况已十分普遍,但因企业已灭失或不当保管劳动合同、原始工资发放凭证等,参保职工无法提供中断缴费期间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支持参保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诉求,无法进行补缴。且现在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职工提起的养老保险补缴诉讼时,只支持劳动关系认定、工资补偿等,对于养老保险补缴不予支持,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的在出具文书时严格把控,造成办理一次性补缴十分困难,参保职工中断缴费不能进行补缴,无法维护本人权益。

二、养老保险欠费的补缴

(一)养老保险欠费形成的原因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应当按期申报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将核定的缴费金额缴纳到税务部门,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就形成欠费。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欠费的危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职工上一年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一次利息,每年计算的利息归入个人账户并连同原有的储存额一起作为第二年计算基数;欠费养老月数的个人缴费部分是不计入个人账户金额,且不会进行个人账户逐年计算,使欠费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会明显少于正常缴费人员,在退休金计发时,因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问题会降低本人退休待遇水平,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清偿业务,欠缴补缴以后,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但是历年计息是不进行补计的,所以对于欠费应当是早发现、早补交,才最大化的保护好个人利益。

(三)养老保险欠费补缴的难点

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形成一般是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单位没有资金缴纳已核定的养老保险费,或单位在有资金后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金形成欠费;参保人员补缴自己欠缴养老费时,需由单位进行提交补缴申请,私营企业因为单位全体人员欠费,单位没有资金缴纳养老保险,只给申请人员补缴,为维护其企业稳定,害怕其他人要求同样补交,会因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不会积极为参保职工办理人员补交,例如,本地一名参保企业,因单位经营不善,养老保险一直处于欠费状态,但工资一直正常发放,参保人员均未觉察到不妥,后单位负责人突然失踪,造成单位处于无序状态,参保人员才发现自己欠费,但因单位无法出面,也没有资金负担企业统筹的部分,单位参保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到社保机构申请补交欠费部分,承担本人单位与个人全部养老金的欠费,且因为寻找负责人等原因,延误了缴费时间,还需要负担延迟时间滞纳金的部分;参保职工补缴欠费时,如单位没有资金或单位已注销登记的,没有单位来承担单位部分金额,就需要本人承担补交单位及个人全部费用,并且需要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如退休时对欠费选择放弃的,参职职工到社保机构办理应缴撤销,对欠费记录予以撤销,作为中断缴费期间处理,可见欠费无论是补交或放弃,职工的权益都受到很大的损害。

三、预防中断缴费与欠费的有效措施

因为中断缴费补缴材料准备不容易,审核流程审核十分严格,且需加收滞纳金、利息,参保人员在缴费过程中应坚持预防为先,按月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从根本上遏制中断欠费的形成,同时要与劳动保障部门互相配合,形成联动,时时关注自身缴费情况,及时反应,共同打好防止中断缴费与欠费形成的阻击战。

一是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与劳动保险监察执法工作,重点稽核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数以及缴费工资基数,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缴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费需做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

二是组织应充分应用电视、广播、报纸、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使企业认识到养老保险金制度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是企业法定义务,使参保职工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意识到缴纳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老年生活,避免老年风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参保职工主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核基工作,一方面是对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进行养老保险缴费进行核定,在册职工按参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工资明细核定缴费基数,督促单位应参尽参,不能选择性进行参保,保证人员全员参保,缴费基数按规定申报。

四是税务部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金能够及时征缴。加强单位欠费的清理力度,对长期欠费、欠费金额较多的企业进行登记造册,掌握单位经营与参保的情况,有缴费能力的要及时补欠,没有缴费能力的单位要及时暂停申报缴费,防止欠费越积越多。

五是参保职工要及时关注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通过“支付宝”社保查询、社保热线查询、社保机构前台查询等方式定期了解本人社会保险缴费的信息,掌握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发现本人欠费,及时与单位沟通,如单位已无缴费能力,要主动及时中断养老保险费的申报,防止形成更多的养老保险的欠费,并尽快对欠费进行补缴,避免生成更多的滞纳金,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方面,养老保险发生断保与欠缴,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企业应该意识到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企业职工应当树立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理念,在享受社会保险的同时,要依法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缴纳自己应当缴纳的费用,积极配合单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月从社保经办机构处领取养老金,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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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 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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