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兽药残留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2-11-28 14:53
畜禽业 2022年1期
关键词:假劣兽药养殖户

(广西西林县农业农村局,广西 西林 533599)

0 引言

兽药残留不单单包括原药,也包括药物在动物体内的代谢物与兽药生产中所伴生的杂质。兽药残留可能导致人体出现毒性反应,进而发生细菌耐药性、紊乱菌群平衡,使人产生过敏反应甚至休克等危害。当兽药在动物体内残留超标,或者动物产品中存在有害物质时,则难以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本文由此站在基层的角度,来研究兽药残留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减少兽药残留安全事故的出现。

1 广西兽药残留监管现状

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42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中显示,有16批次的食品检出了兽药残留问题。16批不合格产品中,“象拔螺”的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超标,氯霉素检出结果为85.5 μg/kg;“花甲螺”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超标,氯霉素检测结果为3.0 μg/kg;“沙包螺”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超标;“冠鲜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检测结果为9.93 μg/kg;“土鸭(鸭肉)”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测为2.2 μg/kg等。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能抑制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中强调,氯霉素为禁止使用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可检出。氧氟沙星是氟喹诺酮类药物,因为拥有抗菌活性强、抗菌谱广的优势,曾被广泛应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治疗与预防中,但现在农业部已在规定中明确应停止在动物食品中使用氧氟沙星,不得检出。除了以上几种,广西食品安全抽检出的其他不合格的兽药残留也都是不得检出或残留量有严格限制的兽药。

广西的多批次食品中都检出了兽药残留的问题,说明兽药残留监管有待加强。

2 基层兽药残留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基层兽药监管力量不足

基层兽药监管力量不足,存在从事兽药残留监管和执法的人员数量不多、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的问题。广西的一些县市农村局配备了专门的兽药监管执法人员,但有的县市则是由几名监管人员身兼数职,他们既要负责动物检疫、畜禽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又要负责兽药监管、饲料监管工作,导致精力被大大分散,再加上监管手段不足,最终影响了兽药残留监管的效果[1]。

2.2 兽药使用环节监管难度大

随着我国交通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兽药小厂家、小作坊的销售人员会直接携带兽药产品前往养殖场户进行面对面销售,还有一些养殖户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在网络上购买兽药。这使得兽药不经过兽药经营企业便能直接到达养殖户手中,存在流动性大、随意性大、隐蔽性强的问题,为兽药的不法经营提供了便利,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出了问题也无法进行有效溯源。同时,还有些养殖场户因为缺乏兽药使用的专业知识,在养殖时使用超剂量的兽药,或不执行休药期规定,这也会直接导致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给人们的饮食安全埋下隐患,并大大增加兽药残留监管的难度。

2.3 销售假劣不合格兽药问题仍然存在

目前仍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选择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的兽药,而个别养殖户在购买兽药时因为缺乏足够的分辨能力,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不合格的兽药,从而导致兽药残留,给自身带来损失[2]。例如2020年广西南宁查获了一批违规兽药,一家兽药店直接将涉嫌违规的兽药摆上货架售卖。经清点,涉嫌违规兽药共18个品种,重量超80 kg,多数为家禽、家畜类注射用药。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核实发现没有相关产品信息,确定其均为假冒伪劣兽药产品。

3 基层兽药残留监管问题的解决建议

3.1 强化提升兽药残留监管队伍水平

基层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相关资金投入,配备足够的兽药残留监管执法人员和设施设备,保障好工作经费,以推进兽药残留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另外,针对兽药残留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升、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基层部门也应加强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培训班、业务比武等方式来强化基层兽药残留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从而使兽药残留现象得到有效控制[3]。例如,基层可以采取现场直播培训的方式,由多位兽药行业的专家来给监管人员认真细致地讲解兽药残留监管相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兽药管理现行法规制度解读和执法案例剖析、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要求解读、兽药残留抽检要点等。通过该培训,监管人员能够进一步掌握兽药残留监管所需的相关知识,并提高对监管工作的认真负责态度和责任心。

3.2 强化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2019—2020年,全国各地养殖户兽药残留监测结果显示,导致兽药残留的主要原因有兽药产品的质量、制剂技术不过关;兽药使用不科学。对此,基层部门应当督促兽药经营企业严格遵循兽药GSP的要求来展开经营活动,并规范兽药使用,加强兽药残留监管。

1)基层部门应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购入记录、退货记录,并建立详细的进货、销售台账和产品质量档案[4]。

2)基层部门要每月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农村兽医门诊、兽药经营企业、乡站药房等兽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在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养殖户的药房、养殖档案、兽药添加使用等行为,并指导养殖户从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兽药,并索要票证,做好记录,同时督促养殖户合理科学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控制好兽药残留。

3)要严格审批企业进入兽药经营市场的资格,对于新申请或者换证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根据GSP规范标准来审核,审核过关后才可发证。

对于GSP规范未达标的经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通过严格执法强化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能进一步保证辖区内兽药产品质量,减少兽药残留问题。

3.3 严厉打击查处假劣不合格的兽药

假劣不合格的兽药质量不过关,对动物的治疗效果也不佳,同时还会导致假劣兽药残留。因此,基层部门要做好兽药残留监管工作,严厉打击查处假劣不合格兽药是重要一步[5]。基层部门需要端掉黑窝点、严惩违反犯罪分子、公布典型案件,以此彻底打击假劣兽药。

1)要加强兽药残留案件查处和假劣兽药跟踪溯源查处工作,对于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残留需一查到底,直到追溯到假劣兽药的源头。同时,还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立案,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严,并和其他县市之间进行信息共享、同报和联查协查。涉及联查协查的县市要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工作,以此有效切断假劣兽药的销售渠道,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从而降低兽药残留出现概率。

2)对于存在问题的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需实施重点监管制度,这是突出重点、加强兽药质量和残留监管的有力措施。对于列入重点监督的企业,基层部门需确实做好监督工作,以维护兽药市场秩序。

3)要进一步做好假劣兽药查处上报工作。基层部门在上报假劣兽药查处信息时,需认真依照年度抽检计划要求规范、按时上报,并核对好数据间的衔接关系,避免错漏。

3.4 强化科学用药的宣传工作

基层兽药残留监管人员需要联合兽医主管部门深入乡镇、村、养殖户厂,广泛开展科学使用兽药、科学使用兽用抗生素药物的宣传活动。

1)兽药残留监管人员需要自觉学法、遵章守法,深入学习掌握《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规范制度。

2)广泛宣传,规范用药。为保证养殖户都能合理使用兽药,基层兽药残留监管人员应积极使用宣传舆论载体和工具,动员社会舆论、新闻媒体、消费者一同参与到打假活动中来,借助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惩处不法企业。

3)积极组织上门宣传活动,给县养殖场户讲解宣传兽药残留相关知识,结合《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公告来提高养殖户们的安全科学用药意识,并指导其合理使用药物[6]。

4 结语

基层兽药残留监管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畜牧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并和食品安全息息相关。针对兽药残留监管存在的问题,需要积极强化提升兽药残留监管队伍水平,强化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查处假劣不合格的兽药,强化科学用药的兽药宣传工作,以此来提高兽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让群众畜禽产品食用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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