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规制对木材加工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

2022-11-29 13:27侯方淼裴润田
关键词:规制省份价值链

侯方淼,刘 璨,裴润田,王 静

(1.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2.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714)

木材加工业依托于森林资源而发展并与生态环境紧密相联,是林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和绿色产业。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2020年产值已突破8万亿元,进出口贸易额超过1 600亿美元,为5 200多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成为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和林产品生产、贸易、消费第一大国。然而,目前林业产业尤其是木材加工业发展中面临一些问题。从内部看,木材加工业总体仍属中低技术产业,且区域发展存在着异质性;从外部来看,在“大进大出”“加工贸易”的对外贸易模式下,主导全球价值链的跨国公司将低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和制造环节转移外包到中国,产生了严重的污染问题。有些国家提出针对中国的“环境威胁论”,认为中国高速增长是全球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针对我国林产品出口的贸易摩擦也频频发生,木材加工业未来发展面临着严重的资源环境约束。考虑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实际上可以并行不悖[1],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协调发展,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始终是各级政府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步入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木材加工业发展也需要实现新经济增长格局。一个国家融入全球产业价值链的程度、参与价值链的环节及所处位置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参与全球价值链(global vabue chain,简称GVC)中低技术加工环节造成了木材资源高消耗、低效用和环境污染,我国林产工业中参与GVC的主要环节是木材加工业[2]。一方面,木材加工业要逐步实现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攀升,从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环节上升至服务等高端环节;另一方面,在我国各区域间,省域政策、资源禀赋以及经济水平不同,木材加工业发展存在异质性,所面临的环境规制也存在一定差异,应通过合理发挥环境规制的作用,藉由环境规制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向GVC高端攀升,进而实现木材加工业高质量增长。通过环境规制敦促木材加工业实现绿色升级转型,解决能源大量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既是木材加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应对外部环境、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要求。当前中国地区间林业经济发展和面临的环境措施存在较大差异,而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木材加工业已经融入全球价值链,因此探究环境规制是否推动了各地区木材加工业更清洁、更绿色融入全球价值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考虑到非正式规制在环境保护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国内学者尚未结合木材加工业的特殊性给予足够的重视,本研究将正式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同时纳入模型,并将正式环境规制分为命令控制型及市场激励型两种类型,以全面反映当前木材加工业面临的环境规制特点。地区政策、资源水平以及经济能力等的差异决定了林业产业存在较大的地区异质性且某一省环境规制可能对周边省份产生空间溢出效应,充分考虑到林业企业既可能进行创新,也可能由于各省环境规制的不同而产生迁址行为,研究选取了林业产业中的典型产业木材加工业作为研究对象,以微观企业数据测度省级出口国内附加值率,从而衡量中国木材加工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采用空间Dubin模型方法综合验证环境规制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是否符合“U型假说”“波特假说”和“污染避难所假说”等多个理论假说,考察中国省域环境规制强度对各省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分工的影响,提出中国木材加工业绿色升级的政策建议,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1 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设

1.1 环境规制影响林业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微观机制分析

当林业企业所处地区环境规制强度较高时,企业会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实行技术创新等满足当地环境规制要求,即“波特假说”;二是进行场址搬迁进入临近环境规制程度较低的地区进行生产,从而会产生一国之内的“污染避难所”效应[3]。因此,本地环境规制会影响企业创新从而影响本省参与全球价值链,也可能由于企业迁移造成对相邻省份的影响[4-5]。对于我国的木材加工业而言,一些木材加工业集中于山东、广东等省份,而这些省份的木材加工业的相关企业近几年来面临着来自当地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压力,例如,山东省的一些造纸企业为规避环保政策压力选择搬迁至其他地区。环境规制会使得污染密集型产品出口下降,而清洁型产品出口上升,因此木材加工业总体的出口附加值下降,这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不利于木材加工业在全球价值链的比较优势提升,从而对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产生负向影响。对于我国木材加工业而言,当环境规制的强度整体提高时,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从而提升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长期来看有利于实现木材加工业的可持续性及稳定发展。林业企业为了符合政府对于环境的要求,将会增加研发支出,进行技术创新,进而提高产出水平和生产效率,这有利于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因此,环境规制与木材加工业发展之间可能存在U型关系。本研究对环境规制影响林业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微观机制进行分析,并结合“污染避难所假说”“波特假说”以及“U型假说”的理论提出相关研究假设,构建理论框架。

为了分析的简便且不失一般性,假定一国产品生产部门包括a 地区生产部门与b 地区生产部门,a 地区与b地区间的商品与劳动可以自由流动,所有中间品投入皆用于最终品生产。a地区和b地区生产部门都存在一个包含多个异质性木材加工企业的市场,市场中的所有企业均只会生产一种商品[6],且不同的木材加工企业所生产的商品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替代弹性为η),每个企业具有特定的生产技术水平Ti,T是由一个固定的生产技术概率密度函数h(T)决定的,概率分布函数对应表示为H(T),而a地区的环境规制会对当地的木材加工企业生产造成短期冲击,使得成本在极短的时间内上升,面对这种情况,企业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创新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进而满足a地区要求;二是搬迁至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b地区进行生产。环境规制影响林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理论框架见图1。

图1 环境规制影响林业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理论框架

对于a地区任一木材加工企业而言,其对应的企业成本均包含两个部分,即固定成本(fc)以及变动成本(ci),这里假设木材加工业内的所有企业固定成本相同,而变动成本则是由木材加工企业不同的生产技术水平(Ti)以及企业产量(Qi)决定,i表示不同的企业,则变动成本(ci)可以表示为:

(1)

假定国内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CES(两种商品替代弹性为常数的效用函数)形式,意味着对于消费者而言任意两种商品的替代弹性为常数,则消费者效用水平(U)计算公式为:

(2)

当a地区木材加工业各个企业达到均衡时木材加工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此时对应的均衡产出水平(Q*)为:

Q*≡T*f(α-1)。

式中:T*为达到均衡产出时的生产技术水平;f(α-1)为达到均衡产出时除生产技术水平以外的其他变量的函数。

根据Dixit-Stiglitz模型,假设林产品市场价格指数为P,则有:

(3)

a地区市场总产出(A)可以表示为:

(4)

式中:F(α-1)为除技术外的因素对总产出影响的函数,γ(T)为a地区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分布,满足以下条件:

(5)

式中:h(T)与H(T*)分别为技术水平以及均衡时的技术水平函数。式(5)表示的是当且仅当技术水平高于边际的木材加工企业的才能留存在a地区的市场中。假设环境规制对a地区所有的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在短期内产生了技术冲击(D),则企业变动成本函数变为:

(6)

当a地区的木材加工企业短期收益无法弥补由于环境规制强度上升造成的技术冲击,则会转移至b地区,因此对于b地区而言,其生产成本可以进一步表示为:

(7)

式中:ca1+b表示b地区接受了由a地区搬迁来的企业后的生产成本;f(a1+b)、Qa1+b、Ta1+b分别表示b地区收受了a地区搬迁来的企业以后的相应变量。

采用林业企业出口的国内附加值率(DVAR),表示企业(加总后为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7-9],a地区与b地区木材加工企业的DVAR(式中记为Da,b)则可以表示为:

(8)

式中:θi表示a地区与b地区国内与国外中间品的产出份额;pdom表示国内的中间品价格,pimp表示国外的中间品价格;η则表示中间品的替代弹性,αi为木材加工企业成本加成。

根据式(8)中a地区与b地区的出口国内附加值率(Da,b)对木材加工企业成本加成αi求一阶导可得:

(9)

基于以上微观分析,进一步分析不同环境规制的类型对于木材加工企业的冲击。

2)从市场激励型正式环境规制来看,这一方式是通过财政、税收、排污权交易、押金制度以及延伸生产者责任等手段,发挥环境保护市场中的价格、供求规律等来激励相关企业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而间接引导木材加工企业的生产决策行为,实现这些企业的转型升级与技术水平的提升。长期来看,这一方式下,企业搬迁至邻近省份时仍会维持自身技术水平,甚至保留原先污染程度较高的生产模式,而留存在该省份的企业则会提升自身技术水平,最终从总体上对木材加工企业技术水平产生正向影响,从而降低企业的固定成本(fc),导致木材加工企业总成本的降低,这就意味着环境规制与木材加工企业的技术创新可能会呈现U型关系,即环境规制强度超过某一限度时才会促进木材加工企业的技术进步,进而实现木材加工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因此,可认为达到一定强度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能够使得林业企业放弃污染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改良优化现有的产品生产流程,实现技术创新,从而促使木材加工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攀升。

3)从非正式环境规制来看,通过一些新闻媒体对于环境污染曝光台、环保协会不定期公告企业污染行为,以及消费者自发地对污染行为监督等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进而倒逼污染程度较高的木材加工企业尽快实施转型发展。新闻媒体曝光一些污染严重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对其他存在污染的企业产生警示作用,促使其提升环保以及科技水平,实现固定成本(fc)的降低,从而使总成本降低。虽然不同省份的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各个省份的消费者有了越来越强的环保意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会更倾向于购买较为环保的林产品,从而有助于环保企业销售收入的提升,使其获得更大的利润,进而间接促进出口木材加工企业生产更多清洁的林产品,从而更容易满足市场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林业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提升。

根据式(9)可知,企业的成本加成与出口国家附加值率呈同向变动关系,即当企业在环境规制强度增加进而提升生产成本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国家附加值率。因此当a地实施严格的环境规制时,对于选择通过增加投入实现技术创新进而得以满足a地要求的企业而言,企业的成本加成会增加,从而使得a地木材加工企业的出口国内增加值提高,更有利于参与全球价值链;而对于选择搬迁至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b地的木材加工企业而言,企业的成本加成不仅不会增加反而会降低,从而使得b地的出口国家附加值率降低,不利于b地木材加工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

1.2 研究假设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研究提出研究假设如下。

首先,根据“波特假说”,包括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的正式环境规制以及非正式环境规制促进企业的转型发展,而对于短期内难以满足某一环境规制要求的木材加工企业将可能选择搬迁至周边省份。随着国际上对于森林资源利用的限制逐渐增加,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增加了近140 个限制交易的木材树种,使得木材加工业获得生产原料的难度增加。因此对于有能力留在环境规制强度较高地区且资源利用效率更高的企业而言,环境规制有利于提升企业国际地位,使出口企业更容易进入目标市场,并通过优先占领市场等方式促进其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因此,提出第1个假设。

假设1:各类环境规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或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或非正式环境规制)通过促进对本省林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升其产品的产量以及技术水平,而在世界各国对于森林资源利用限制逐渐增加的背景下,使其得以在林产品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对其参与全球价值链具有正向影响。

其次,环境规制的外部效应也会受到空间相邻地区的相关政策影响。这是由于对于木材加工业污染企业而言,就地创新与跨地转移在实际实行中是具有替代效应的[2],例如某省的环境规制将使不符合政策要求且短期内难以实现技术创新的企业被迫迁出该地区。随着我国环境规制研究的逐步深入,现如今的“污染避难所假说”由原先的国别转移已经逐步拓展到省际污染的转移[1],从而导致流动性要素在环境规制强度差距较大的相邻省份之间流动,这使得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省份因生产林产品排污增加,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中对于绿色产品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这些污染程度较高的产品在国际竞争中难以获得优势,因此不利于周边地区木材加工业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基于此,提出了第2个假设。

假设2:各类环境规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或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或非正式环境规制)使得污染程度较高的林业企业迁移至环境规制程度较低的邻近省份,导致这些省份的产品在国际竞争中难以获得显著优势,从而对其参与全球价值链具有负向影响。

再次,环境规制强度对木材加工业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最终结果如何取决于这两类影响的强弱对比。对于中国而言,虽然总体上各个省份的环境规制强度是上升的,但是一些省份不同年份的规制强度差距相对较大。环境规制对于木材加工业的影响也会因时空不同而有所区别,不同省份的规制强度导致本省和邻近省份木材加工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差异,因此提出下述假设。

假设3:各类环境规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或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或非正式环境规制)对本省以及邻省的木材加工业发展的影响存在“U型”关系。

2 实证研究设计

2.1 空间计量模型的构建

根据游达明等[10]的研究,选择空间权重矩阵度量不同省份之间的空间距离。空间计量经济学将地理学的基本思想运用到了不同区域的数据处理当中,并且由于数据处理方式的不断优化,目前更多通过计算机技术、统计学等对截面数据以及面板数据进行处理,进而解决经济研究中的空间性问题[11]。根据地理第一定理,某一区域间的所有事物都是有联系的,且联系度与距离呈反向变动关系,即距离越远,联系度越小。由于我国木材加工业的地区分布不均且环境规制强度各异,某一省份所实施的环境规制强度较大时,能够通过技术创新满足环境规制要求的企业仍会留在该省,而难以满足要求的则会选择搬迁至周边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省份,因此某一省的环境规制不仅会对本省木材加工业产生影响,也会由于厂商为规避强度较高的环境规制实行场址搬迁等原因,进而对相邻省份带来相应的影响,而利用这一矩阵可以从空间上分析各个省份之间的关联关系。

通过对 2004—2013年出口国内附加值率均值进行全局空间关联性检验,结果表明木材加工各省份的出口国内附加值率确实存在着空间效应。另外,通过对正式环境规制以及非正式环境规制进行检验,表明中国各省份所实施的环境规制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空间相关性。因此构建模型如下:

Dit=β0+ρW×Dit+β1Mit+β2W×Mit+β3Sit+β4W×Sit+β5Iit+β6W×Iit+ηY+εit。

(10)

式中:Dit表示省级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程度即省级出口国内附加值率(DVAR),为因变量;i表示地区,t表示时间;ρ为滞后系数;W为空间权重矩阵,这里对于空间权重矩阵W的设置采用0-1法;I为非正式环境规制指标;M与S分别表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指标;β为不同变量的系数;Y为其余的控制变量;ε为随机误差项。

由于环境规制强度大小对木材加工业的出口附加值率影响可能也存在U型特征,因此在这里引入相关变量的二次项,具体模型如下:

Dit=β0+ρW×Dit+β1Mit+β11(Mit)2+β2WMit+β21W×(Mit)2+β3Sit+β31(Sit)2+β24W×(Sit)2+β41W×(Sit)2+β5Iit+β51(Iit)2+β5WIit+β51W×(Iit)2+ηY+εit。

(11)

2.2 变量设定与数据来源

2.2.1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参与全球价值链的程度,由省级木材加工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率代表,这是由于在利用投入产出表所进行的宏观的测算中,无法体现企业异质性问题,也无法分析环境规制对于出口国内附加值率基于时间趋势的影响。因此,本研究以微观企业的出口国内附加值率为基础,并上升至省际数据,来衡量木材加工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根据企业总收入会计恒等式,企业总收入(Ri)可以表示为:

Ri=πi+Li+Ki+Cdom+Cfor。

(12)

式中:πi表示林业企业所获得的利润,Li表示企业内工人工资,Ki表示资本成本,C为林业企业生产所用的成本,其中来源于中国的为Cdom,来源于国外的为Cfor。在全球价值链的背景下,一国进行生产所用的国内材料,其中有可能包含进口投入部分,进口材料同理,因此可知:

式中:DD与FF分别表示纯国内与纯国外部分,DF与FD则表示国内材料中国外成分与国外材料中国内成分。这里将林业企业的出口附加值定义为企业生产中的利润、工资、资本成本、直接和间接的国内材料消耗部分,则林业企业的出口附加值(di)为:

(13)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假设其所有产品均用于出口,则可认为出口额与企业的与总收入持平,企业的进口额等于为了生产所进口的原材料成本以及进口资本。则:

(14)

(15)

(16)

式中:ei、ii分别为出口额与进口额,FK为进口资本。

假设林业出口企业对于产品生产的投入与产品出口带来的收入份额成比例,可得到出口附加值如下:

(17)

则定义企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的表达式为:

(18)

(19)

2.2.2 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分为主要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本研究对正式环境规制与非正式环境规制进行了区分[11]。

正式环境规制进一步分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指标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指标,考虑到政府是实行正式环境规制的主体,通过选择与政府规制行为直接相关的数据更能准确表达环境规制的强度,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其中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指标可表示为,污染治理投资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其中污染治理投资可以表明政府对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这一投资用于使企业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而采用不同地区的生产总值是为了剔除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从而使得这一比值可以用来衡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净强度[12],而对于基于现有市场机制以及“谁污染谁买单”原则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而言,排污费是我国这一类环境规制下最为主要的工具,因此可以以排污费收入反映一个地区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强度,指标则可以表示为排污费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这里也采用同样方式剔除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12]。

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强度主要依赖于民众的“环保意识”的高低[13],对于具体测度,国内外学者提出了不同方法。Kathuria以污染事件的媒体曝光度作为衡量指标[14],而Pargal等[15]以及原毅军等[13]则是以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人口密度及年龄结构等综合度量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但上述这些指标均是间接衡量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强度,难以直接表明一般民众对于环境污染的关注程度,因此本研究以“污染”作为关键词进行谷歌趋势搜索[16]并按照不同省份进行分类,从而获得相应的指数值,这一数据的大小可以反映我国不同省份的民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

控制变量根据环境规制对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作用机制进行选取,选择包括成本效应、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国际联系4个方面共11个控制变量。成本效应方面,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表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人均活立木蓄积量表示人均森林资源的规模大小,城镇就业人员年末人数则可以表示某一地区的就业基本情况,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及金融业的产值则表示当地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对应的产值越高意味着对于当地的林业企业发展的便利程度越高。技术创新方面,当地研究与开发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和外商直接投资可以表示某一地区对于科技的重视程度以及对外开放度;产业升级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等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某一地区对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视程度;国际联系方面,主要用汇率以及地区进出口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进出口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越大,就意味着这一地区与国际的联系越紧密。

2.2.3 数据来源

所用数据来源主要可以分为3类:第1类是出口国内附加值率,通过《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2013)以及《中国海关贸易数据库》对省级木材加工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率进行测算,为得到更为准确的测算结果,采用微观数据进行处理。这里将工业数据库和海关数据库中的企业中间品进口额根据不同年份的汇率统一为人民币进行计量分析;第2类包括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以及非正式环境规制的主要解释变量,其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以及谷歌趋势搜索;第3类是相关的控制变量,其数据来源于《中国林业统计年鉴》以及《中国统计年鉴》。

3 实证结果分析

3.1 数据分析

所选数据为时间跨度从2004—2013年的面板数据。首先对具有指数增长趋势的变量取对数;对短面板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在省级层面进行cluster处理,并通过检验多重共线性,根据结果删除不相关变量。模型中变量包括: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M),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S),非正式环境规制(I、I2),人均活立木蓄积量(lnPCSS)、城镇就业人员年末人数(ln LAB),交通运输业(LSI_P),仓储和邮政业以及金融业的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当地研究与开发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创新发展水平)(IN_P),外商直接投资(lnFDI),木工机械、电机、胶黏、林业机械和涂料的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FRI_P),对外直接投资(lnOFDI),汇率(ER),地区进出口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对外贸易水平)(FT_P)。为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对每个面板序列的平稳性进行了单位根检验。根据面板单位根检验,对变量IN_P,FRI_P和lnLAB进行一阶差分校正。根据单位根检验的结果,证明变量之间是同阶单整的,因此进行面板协整检验以及使用xtgcause进行格兰杰检验。格兰杰检验通过后进行相关模型的适配性检验,最终确定采用空间Dubin模型(Spatial Dubin Model,SDM)。基于霍斯曼检验结果,确定使用随机效应,计量结果如表1。

表1 模型回归结果

3.2 实证结果

3.2.1 环境规制对本省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

各个省份的环境规制强度与该省份木材加工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率呈显著正相关。环境规制强度增强有利于本省林业企业实现技术创新,这也验证了“波特假说”,同时更有利于技术水平较高且生产产品更为绿色的林业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从环境规制的整体强度来看,一些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地区环境规制强度也相对较高,例如,广东、重庆、浙江以及北京等。这表明一个省实行环境规制策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本省木材加工业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而言,囊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场激励型的正式环境规制的作用比非正式环境规制更加显著,这主要是由于正式环境规制的实施主体大多为政府,其作用强度以及作用范围相对而言更加有效及广泛。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假设1成立。

3.2.2 环境规制对周边省份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

包含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的正式环境规制以及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空间效应变量W的系数为-0.134、-0.041和-0.157,分别在0.01、0.1和0.05的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环境规制对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即某一省份实施环境法规政策,会由于空间溢出对周边地区的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即当本省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难以满足强度较高的环境规制时,就会搬迁至相邻的环境规制强度较低的省份,使得这些省份成为“污染避难所”,对环境规制强度较弱地区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对木材加工业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带来负向外部性,进而对这些省份的林业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产生不利影响。由以上分析可知假设2成立。

3.2.3 环境规制对不同省份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

从表1中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以及非正式环境规制的指标来看,可以认为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有利于当地的木材加工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攀升。因此对于某一地区而言,只要持续实施环境规制的相关政策,就可以促进该地区的林业出口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从而对当地的木材加工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引入相关变量的二次项后,相应的空间作用变量系数符号未发生变化。说明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对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外部性影响不存在U型特征。而包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场激励型的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空间作用变量系数分别为-0.134和-0.041,且在0.01、0.1的水平下显著,表明一个地区实施的包括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场激励型的正式环境规制对周边地区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外部性影响确实存在U 型特征。由以上分析可知假设3成立。

4 结 论

1)中国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环境规制的强度总体上呈现上升态势。结合描述性统计相关数据,可以发现中国各个省份环境规制强度整体是上升的,但对于不同省份强度仍然存在差距。同时由于环境规制具有空间外溢性,因此,对于实施不同强度的环境规制的省份内的林业企业影响也会不同。

2)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有利于当地木材加工业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均受到国内(当地)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和非正式环境规制的影响,且这一影响为正向的。其中命令控制型以及非正式环境规制的系数分别为0.243与0.594,均对全球价值链地位提升产生正向影响。各省份的林业企业由于环境规制的实施进行技术创新,进而间接提高其林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所以,环境规制对本省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在整体上看是有利的,同时,木材加工业参与价值链受到正式环境规制方式的影响程度更大。

3)环境规制对周边省份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非正式环境规制强度的空间效应变量的系数为-0.157,且在0.05水平上显著。这表明某一省份的环境规制措施会对相邻省份的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可以认为非正式环境规制对邻近省份木材加工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更符合“污染避难所假说”,搬迁至周边省份的那些污染程度较高的林业企业使得迁入地的木材加工产品总体污染水平上升,从而降低了迁入地省份的林业企业出口产品竞争力,不利于其木材加工业深度嵌入全球价值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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