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言论

2022-12-06 07:19
中国司法 2022年8期
关键词:人权法规救助

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长 鲁广锦: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时明确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今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明确了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本质、特点和方向,鲜明体现人权的人民性,赋予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全新意蕴。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幸福观重视人的需要及其满足,并认为人不但通过劳动创造物质条件,而且在劳动过程中还创造并享有精神生活,幸福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统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仁爱、大同、小康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幸福的追求。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人权理念,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具有丰富理论内涵和重要理论创新意义。我们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不是指一项或某几项权利,而是各项人权的高度统一;也不简单地指向个人幸福,而是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统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以“幸福”这一人类社会不懈追求的美好目标为标识,对人权概念进行新的凝炼和升华,使人权内涵更加深刻丰富。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和促进人权、增进人民幸福。把人民幸福生活作为最大的人权,超越了西方人权观在人权与发展问题上的对立思维,实现了发展与人权的有机统一。

(摘自《人民日报》,2022年7月14日第 11 版,《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西北政法大学地方政府法治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周户:

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

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可遵循如下路径:按照“两个率先突破”,充分发挥好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与示范创建活动“双轮驱动”的一体化作用。根据《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与督察工作规定》,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外部性、直接性、纵向性等特征,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有效落实的基本性工作机制。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鼓励更多地方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上能够处于领先地位,以“率先突破”在法治政府建设上“先富起来”而成为先进典型,起到可复制、可推广的“辐射”带动效用,这就要求各地区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具有更大更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既能够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动作”,而且还能够结合实践和地方实际情况通过“自选动作”进行一定的创新性,在各项建设任务及其内容指标方面属于“优等生”。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为对象范围,开展以“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为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可以由省级法治协调机构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所有县(市、区)人民政府以“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为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每年或者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发布评估结果和专业评估报告,为党委、政府整体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决策参考。目前陕西省开展的“法治政府建设六大工程”在某种程度上就包含了这样的地方实践活动。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目标的法治政府建设强基工程。针对乡镇和街道办作为最基层政府机关的职能定位和经济体能,积极推动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为目标的乡镇和街道法治政府建设,探寻构建和完善乡镇和街道法治政府建设的指标体系,既能够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工程,也能以“倒逼”方式理顺县(区、市)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之间的法治关系。目前陕西省、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已经积极开展了这方面的相关工作。此外,要全力做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下的行政执法与社会治理复合能力培养。

(摘自《法治日报》,2022年7月29日第5版,《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

吕东梅:

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立法的对策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救助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快了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社会救助法的根本任务是赋予国家在有限资源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及时、有效、公平地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困难群体成员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第一,社会救助立法应当确立“量力而行、适度救助”原则。社会救助既要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社会救助具有补充性特征,是用尽其他办法仍不能保证国民生存必需时的辅助手段,是最后一道社会保障网。第二,社会救助立法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社会救助观念,其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多元化的救助方式提升受助人的生存能力、工作能力和生活幸福指数。未来立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通过详尽科学的社会救助立法落实政府责任,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保证社会救助制度沿着可持续的法治轨道前进。第三,国家、社会、个人责任并重已逐渐成为各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共识。社会救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强调个人的努力和自立。通过社会救助制度法治化,推动形成全方位社会救助格局,保障政府、社会组织、群众个体共同参与。第四,通过社会救助立法,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科学治理和转型。一是弥补法律规范空白。二是注重救助体系整合。三是强调回应现实发展。基于人本理念,授权有条件的地方针对生存照顾以外的社会救助需求进行立法和救助。第五,破解收入核定难题,加强诚信体系制度建设,加大失信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发挥诚信体系价值导向功能。授权行政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助力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受助人,在完善经济状况信息共享核对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加强失信惩戒力度,促进救助领域诚信管理法治化。注重通过社会救助立法弘扬传统诚信文化,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充分发挥诚信体系建设的引导功能。

(摘自《法治日报》,2022年7月20日第 11 版,《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立法的对策建议》)

许迎华:

加强法规审查指导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法规审查指导就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报批法规的草案阶段加强对相关地方立法主体的指导,努力将问题解决在法规通过前,从而建立起一种“通过前指导、通过后审查批准”的工作程序,对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具有切实作用。在实践中,法规审查指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一是内容上,报批法规不得超越立法权限,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不得违背上位法立法目的、原则、精神;二是程序上,报批法规的提出、审议、表决和报批程序要严格遵循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坚持加强立项统筹。省级人大常委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对市州人大立法选题加强指导和统筹。一是防止越权立项;二是防止重复立项;三是防止盲目立项;四是引导紧扣大局;五是引导体现特色;六是引导量力而行;七是引导系统谋划。坚持区别标准。对市州法规草案通过前指导和通过后审查批准,应采取不同的工作标准。前者可以以“全面指导+重点关注”为标准,对法规草案贯彻落实党的主张以及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以全面指导和提醒,重点关注贯彻落实党的主张、合法性及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硬伤”;后者则应当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报批法规应及时予以批准,此阶段提出的合理性、可行性、文字表达等非合法性问题不应成为不予批准的理由。坚持尊重主体地位。在法规审查指导工作中,应充分尊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体地位,指导而不干扰,建议而不强令,到位而不越位,确保审查指导双方都正确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坚持兼顾效率。一是深化提前介入;二是保持灵活性;三是优化审查批准程序。此外,还要坚持点面结合原则。

(摘自《学习时报》,2022年8月3日第3版,《加强法规审查指导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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