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指定服役制度述论

2022-12-06 12:28卢中阳
关键词:统治者左传服役

卢中阳

指定服役制度最早由徐中舒先生提出。20世纪中叶,徐先生指出商代外服制侯、甸、男、卫是四种“指定服役制”。(1)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并批判胡适井田辨观点和方法的错误》,《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徐中舒:《论西周是封建制社会——兼论殷代社会性质》,《历史研究》1957年第5期。唐嘉弘先生接续了这一新见解,认为《尚书·酒诰》中的“外服”和“内服”都属于指定服役制度。(2)唐嘉弘:《略论夏商周帝王的称号及国家政体》,《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赵世超先生对指定服役制度的内涵做出系统阐释,提出殷周社会“人皆有服”。(3)“人皆有服”,实际上是“族皆有服”。参见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笔者将指定服役制度推广到民族志与世界早期文明研究中,证明了指定服役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普遍性。(4)卢中阳:《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思想战线》2019年第2期;卢中阳:《指定服役制度与早期国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4-18页。前期相关成果具有开创性,然而就先秦指定服役制度研究来说,无论是在系统性还是深度上都远未完善,对其学术价值和历史定位也重视不够。故而本文成此专论,以就教于学界方家。

一、何为指定服役制度

赵世超先生曾将指定服役制度定义为“分工具体、指定某部分人专服某役、且世代相传、长期不变的服役形式”。(5)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本文在此基础上,从分工的视角把指定服役制度概括为固定由相应群体世代负责某役或提供某种贡纳的服役形式。(6)本文将劳役和贡纳作为指定服役制度的表现形式,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首先,二者在付出剩余劳动上具有一致性;其次,两者有时可以相互转化。服役者在居住地生产物品,并献纳给统治者,便属于贡纳;派人到统治者那里服役,就是劳役。这一制度广泛见于我国先秦时期。

就商代而言,《尚书·酒诰》中记载:“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关于侯、甸、男、卫之所指,孔晁、贾公彦、孔颖达等看法较为一致。侯,“为王斥候”,即替王侦察敌情。甸,“田也”,“治田入谷”,负责为统治者种田。男,“任也”,“任王事”,承担一些具体事务。卫,“为王捍卫”,负有保卫商王的义务。(7)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92页;《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53、863页。总而言之,侯、甸、男、卫各有分职。这一现象得到出土文字资料的证实,在商代晚期甲骨文中,常见“职名”加“族氏名”的语言结构,如“侯某”“田某”“犬某”“亚某”“射某”“牧某”“戍某”等。有时直称“职事”,或采用“多”加“职名”的语言形式,如“多侯”“多田”“多任”“多亚”“多犬”“多马”“多射”“多工”等。早已有学者指出,侯、犬、田、卫、牧、任(男)均为职名,都是率领族人以及从属人员为商王服役。(8)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文史》第19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13页。另一则重要材料是《左传》定公四年记载的“殷民六族”和“殷民七族”。有学者认为陶氏为陶工,锜氏为错刀工或釜工,施氏为旌旗工,长勺氏、尾勺氏为酒器工,繁氏为马缨工,索氏为绳索工,终葵氏为锥工,樊氏为篱笆工。(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536-1538页;李亚农:《殷代社会生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50页。赵世超先生指出,这些族氏“在制造某种产品方面较有传统”,所以就指定他们“分别为侯国公室生产绳索、酒器、陶器、旌旗、马缨或负责编制篱笆”。(10)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以族从事某项劳役获得考古资料的佐证,张光直先生通过研究青铜器族徽,认为商代“各族群的职业明显趋向于专一化”,有的族群“生产各种手工业品”,还有的“从事某种特殊服务”。(11)张光直:《商文明》,张良仁、岳洪彬、丁晓雷译,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253-254页。近年来,殷墟考古发掘的推进,证明了为王室服务之专门化族氏的存在。考古学者根据商人手工作坊与居址、墓葬合一的传统,发现殷墟孝民屯铸铜作坊、铁三路制骨作坊、苗圃北地铸铜作坊、刘家庄北地制陶作坊、大司空村制骨作坊都带有明显的家族特征,进而认为这些遗址代表了专门从事某项手工生产的族氏。(12)何毓灵:《殷墟手工业生产管理模式探析》,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夏商周考古研究室编:《三代考古》(四),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82-286页;何毓灵:《论殷墟手工业布局及其源流》,《考古》2019年第6期;岳洪彬、岳占伟:《殷墟宫殿宗庙区内的墓葬群综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夏商周考古研究室编:《三代考古》(四),第270-272页。

周人克殷、东征后,在保留自身服役传统的同时,亦吸收了商王朝的指定服役制度。在周王室与侯国之间,诸侯除了对周王履行军事职能外,还要承担一些特殊义务。《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陈国先祖虞阏父任职周武王的“陶正”,从周之先王“赖其利器用”来看,虞阏父既是周王室陶器生产的管理者,同时又是生产者。(1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4页。楚国负责盟会时“守燎”一职,与“守燎”相关的还有“置矛蕝,设望表”活动。“矛蕝”就是“包茅”,春秋时管仲曾责问楚国“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可见,楚国既服守燎劳役,又要提供包茅等贡纳。(14)徐元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430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90页。在王室与诸侯国内部,指定劳役更加普遍。周王室有专司豢养祭祀用牲的伯舆七姓,韩国有从事筑城、种田的追、貊族氏,晋国有“旄车之族”和“守桃林之塞”的詹嘉一族,楚国有以泠人为族职的锺仪,这些均是为王侯负责具体职事的族氏。(15)韩国见于西周时期,与战国时期的韩国名同实异。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983、666、594、844页;高亨:《诗经今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59页。在国野之间,也存在指定劳役。肃慎氏负责向周王室贡纳楛矢、石砮,犬戎氏要为周王进献白狼、白鹿,秦族为周孝王服养马劳役,春秋时期姜戎氏专门为晋国服战争劳役,(16)徐元诰:《国语集解》,第204、9页;《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77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06页。这些都是一种指定劳役。

指定服役制度不仅出现在商周时期,还见于商代以前的社会。《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晋国太史蔡墨谈及豢龙氏和御龙氏,(1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00-1501页。此记载常被学者刺为无稽之谈。张光直先生敏锐地指出两氏均为专业巫师,其职能主要是从事天地之事。(18)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231、274页。豢龙和御龙以“氏”相称,说明他们应该是为帝舜和夏朝服指定劳役的巫师族氏。在夏代,奚仲为夏朝车正,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和有虞氏庖正。此外,少皞氏、共工氏、烈山氏、颛顼氏的后代,分别任职木正、金正、水正、土正、火正、田正。(1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24、1605、1502、1503页。这些“正”与通常所理解的官职并不能完全等同。周之先王世代担任田正,“以服事虞、夏”。(20)徐元诰:《国语集解》,第3页。晁福林和赵世超两位先生均将“服”解释为职事,认为周人以播殖百谷百蔬为“服”,来事奉虞、夏两代。(21)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晁福林:《从士山盘看周代“服”制》,《中国历史文物》2004年第6期。前面提到陈国虞阏父为周王朝陶正,郑国子产称“以服事我先王”。即陈国先祖以烧陶之事为“服”,并臣事周人,故周先王“赖其利器用”。(2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4页。商周之际尚且如此,夏代的多“正”亦当与具体职事有关,即被指定提供与职事相关的劳役。

指定服役制度在文字资料中被称为“服”。“服”是就服役者而言,因此,“服”不仅有内外之分,而且还有上下之别。(23)周秉钧:《尚书易解》,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6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81页。对统治者来说,则是各种待服的“事”。由于“服”与“事”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内涵并无二致,所以两者常常混用。如金文中“更厥祖考服”与“更乃祖考事”,辞例和语义全同。(2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2册,第56页;第16册,第173页。亦见刘雨、卢岩编著:《近出殷周金文集录》,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2册,第378页。故《诗经》郑玄笺、《楚辞》王逸注、《山海经》郭璞注、张守节《史记正义》《尔雅·释诂》等,皆称:“服,事也。”“服”或“事”根据服役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职”与“贡”两种表现形式。《国语·鲁语下》记载肃慎氏之“贡”是楛矢、石砮,而《左传》襄公十年所言伯舆七姓世守之“职”是豢养祭祀牲畜的劳役。“职”与“贡”有时又可以相互转化,服役者到王室或公家躬亲从事,便是劳役;在居地将物品或土产创造出来,并献给统治者,就是贡纳。由于“职”“贡”在先秦时期的边界并不如刀切斧劈般齐整,因此两者有时也可以相互替代,甚至统称为“职贡”。(2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39-340、312页。一旦“服”或“事”由某一族氏世代从事,就变成了“业”。如“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余子之不失职,能守业者也”。(26)徐元诰:《国语集解》,第33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94页。“业”乃长期守事的称谓,故而“商、农、工、贾不败其业”,被称为“事不奸矣”。(2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22-723页。综上,指定服役制度在历史记载中不仅表现为“服”,还包括“事”“职”“贡”“业”等形式。

二、先秦指定服役制度的起源

指定服役制度起源于血缘共同体内部的分工。在先秦时期,指定劳役的服务对象与族氏首长具有同一性。《尚书·酒诰》周公诰教“小子”“嗣尔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小子”即同文之“庶士有正”,代指下级统治者或家族长。“厥考厥长”指同文之“父母”或上级统治者。(28)周秉钧:《尚书易解》,第173-174页。《诗经·大雅·灵台》追述文王筑灵台时,“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庶民像儿子般前来参加城筑劳役。(29)高亨:《诗经今注》,第393页。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周公营建洛邑之时,《尚书·梓材》记载“庶邦享作,兄弟方来”,庶邦如兄弟般前来供役。可见,服役中的上下级关系,又是形式上父子或兄弟关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族长作为家族财产和个体人身的支配者,家族成员要供其驱使,并无偿奉献劳动成果,从而形成以“有事弟子服其劳”为特征的传统奴役形式。在原始血缘共同体向国家转化的过程中,王族家室演变成国家政权,昔日的族长当上了总领国家的王,而王族子弟则成为奔走于王家的“旧有位人”。换句话说,王族家室成为凌驾于其他族群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国家主要权力机构及其统治者由王族构成,因此周王发布诰命时,常言“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30)以上引文参见周秉钧:《尚书易解》,第184、116、279页。

劳役服务对象与作为族长的统治者具有同一性,说明指定服役制度应该源自血缘共同体内部的分工。这种分工在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传说时代。《左传》昭公十七年记载少皞氏以鸟名官,凤鸟氏、伯赵氏、玄鸟氏、丹鸟氏、青鸟氏、鴡鸠氏、祝鸠氏、鸤鸠氏、鹘鸠氏、爽鸠氏、五雉、五鸠、九扈均应为少皞氏部落分化出的支族。历正、司至、司分、司启、司徒、司闭、司马、司空、司寇、司事、农正、工正等,虽然掺杂了郯子及其时代赋予的新诠释,(3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87-1388页。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族氏承担定历、行政、手工劳役、农业生产等事务,应该源自少皞氏部落内部的分工。(32)顾颉刚:《鸟夷族的图腾崇拜及其氏族集团的兴亡》,西安半坡博物馆编:《史前研究》,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68-170页。这一现象还出现于黄帝氏、炎帝氏、共工氏、太皞氏部落,它们的族内分工与少皞氏相类,区别仅是少皞氏以鸟名官,而黄帝氏、炎帝氏、共工氏、太皞氏分别以云、火、水、龙作为族内分工的标志。(3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86页。这种萌生于血缘共同体内部的族氏分工,发展到国家阶段后,被赋予强制力,进而演变成了国家层面的职事或劳役剥削。商代内服的亚、射、戍、马、百工等职类,以及周初同姓诸侯所任的王职,都应该源自其族氏内部的原始分工。

随着对外武力征服,统治者还参照这种族内分工,以构建仿族组织的方式,将劳役推及被征服者身上。(34)仿族组织,即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通过建立拟(假)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族氏认同组织。先秦时期,统治者对待被征服者“无遗寿幼”式的屠杀并不多见,往往采用“服之而已”的策略,将被征服者纳入征服者的服役体系。(3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5册,第232页;徐元诰:《国语集解》,第569页。“服”字的甲骨和金文字形,像用手推跽人于盘或按跪跽之人,引申为服事或服从,名词代指所服之事。“服之而已”的目的是迫使失败者服役。帝舜臣服了高阳氏与高辛氏的“十六族”后,将其“纳于百揆”,“百揆”即百事,从此“百揆时序”,各种事务都办得有条不紊,故而“无废事也”。(3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42页。殷商灭亡了夏朝后,商人将夏遗民“迪简在王庭”,并让其“有服在百僚”。(37)周秉钧:《尚书易解》,第217页。周人更是如此,不仅允许殷遗民“尚有尔土”“宅尔宅”“畋尔田”,而且只要殷多士“尚尔事”“攸服奔走臣我多逊”,还能够“侯于周服”,其上层也可以被简择在“大僚”。(38)周秉钧:《尚书易解》,第218、244、246页;高亨:《诗经今注》,第370页。

三、先秦指定服役制度的特征

指定服役制度的首要特征是强制性。指定劳役建立在对服役者人身控制的基础上,控制人身的方式,除了族氏首长天然不可侵犯的支配权利外,还表现为“祀”与“戎”。在先秦时期,祭祀对象主要集中于祖先神和天神。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的目的,是为了供养君主和“教民事君”。(39)徐元诰:《国语集解》,第33页。《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师旷坦言,“夫君,神之主而民之望也。若困民之主,匮神乏祀,百姓绝望,社稷无主”,这无疑道出了君与神的关系。(4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016页。统治者为了让“百众以畏,万民以服”,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就是“明命鬼神”。(41)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20页。文献中记载的“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假托祭祀神灵的名义“赋事”“献功”。(42)徐元诰:《国语集解》,第7、198页。而对于不服从的“爽德”之人,则利用鬼神予以恫吓。死去的“乃祖”“乃父”,不仅“不救乃死”,还可能会“崇降不祥”。(43)周秉钧:《尚书易解》,第100-101页。如果“假威鬼神”不管用,统治者便利用“攻伐之兵”“征讨之备”,“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44)徐元诰:《国语集解》,第8页。统治者通过“大罚殛之”“劓殄灭之”“无遗育”等威慑手段,迫使被征服者“比事臣我宗多逊”。(45)周秉钧:《尚书易解》,第101、217、245页。祀与戎称为“国之大事”,其根本之点在于利用“超经济强制”实现人身控制,从而将劳役摊派到服役者身上。(46)“超经济强制”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术语,又译为“超经济的强制”“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区别于以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经济支配。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893页;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卷,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081页。

指定服役制度的另一个特征是整体性。马克思指出,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87页。在指定服役制度下,无论是基于血缘共同体内部的分工,还是通过构建仿族组织推及被征服者身上的指定劳役,所针对的对象都是族氏整体。在国家结构中,处于权力最顶端的是王族,其他各族则等而下之,以实现“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的目的。(4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84页。换句话说,指定服役制度是建立在族氏之间奴役与剥削的基础上。按照古制,统治者对族氏内部的劳役分配以及服役者人口的数量并不过问,只需要“审之以事”,考查事务的落实情况即可。从国家层面而言,每件事情都有具体的“事序”。统治者根据自身需要,以及“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陨霜而冬裘具”“草木节解而备藏”“清风至而修城郭”等季节特点,来安排服役的相应次序。(49)徐元诰:《国语集解》,第25、64-65页。

指定服役制度的第三个特征是固定性。在先秦时期,指定服役制度一旦摊派下去,便会成为某一族氏的“世职”“宗职”或“常职”,(5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678、813、546页。文献中称其为“业”。夏朝“弃稷不务”,但周人的先祖不窋“不敢怠业”。春秋时郑国孔张之族“丧、祭有职”,且“在位数世”,子产赞其能“世守其业”。此外,“庶人、工、商各守其业”,“商、工、皂、隶不知迁业”,都是由族氏世代承担某一职事。(51)徐元诰:《国语集解》,第3-5、33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78、966页。从统治者角度来说,“有事而无业”被认为是国家衰败的表征。在王室和各国的内部,“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国家的各项事务才能有序落实下去。而在王室与各国之间,令诸侯“岁聘以志业”,使其“无忘职业”,才能让九夷、百蛮的“方贿”源源不断地送来。因此,国家治理的最理想状态是“官宿其业”“世不失职”。(5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55、722、1502-1503页;徐元诰:《国语集解》,第204页。不同族氏专职司掌,且世代承袭,并由此出现了以其所服职事为氏的现象。周王室的作册逸、泠氏,晋国的籍氏、卜氏、匠丽氏,鲁国的匠氏、衅氏,楚国锺氏等,都是“以事为氏”者。(53)周秉钧:《尚书易解》,第210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24、1373、259、903、934、1723、844页。

指定服役制度的三个特征中,强制性是本质特征,整体性和固定性是辨识性特征。

四、先秦指定服役制度的摊派原则

指定劳役的摊派首先遵循等级原则。在先秦时期,摊派什么职事,与族氏的社会等级密切相关。这种等级在文献中常被称为“班”“班位”“班爵”或“爵”,统治者遵循“举不逾等”的原则,以保证“以班命事”或“爵以建事”,即按照班爵等级摊派职事。(54)徐元诰:《国语集解》,第164、436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68页。从诸侯到庶人、工、商,再到蛮、夷、戎、狄,皆按照班爵承担“班事”或“班贡”。依据周朝的制度,天子利用朝聘会盟“训上下之则”,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并“班贡”于诸侯和四夷。(5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26、1358页。周之《秩官》所叙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途,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皆可归为“国有班事”之列。(56)徐元诰:《国语集解》,第66-68页。以社会等级命服授职,于是便形成了血缘宗族“实掌近官”、同姓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的服役现象。(57)徐元诰:《国语集解》,第350页。

劳役摊派除了依据社会等级,还要参照服役者特长与地区特产。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各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技术专长,依其特长赋职任功,是劳役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豢龙氏和御龙氏因“能求其人耆(嗜)欲以饮食之”获职;烈山氏之子柱因“能殖百谷百蔬”典正农事;秦先祖非子由于能“好马及畜”“善养息之”为周孝王养马。(5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01页;徐元诰:《国语集解》,第155页;《史记》,第177页。至于楚国作为火正黎的后代负责为周王“守燎”;陈国虞阏父承继“有虞氏上陶”的传统担任周朝陶正;楚平王以观从的先祖“佐开卜”使为卜尹,(59)徐元诰:《国语集解》,第430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4、1349页。这些族氏都是以各自特长被授职命事。先秦时期,诸侯“官受方物”、远人归之的“方贿”皆可归为特产原则。周代古淮河地区盛产铜锡,故而淮夷要“大赂南金”,并形成金锡入贡之路。(60)高亨:《诗经今注》,第515页;郭沫若:《两周金文大系图录考释》,《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8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98页。犬戎氏所献的白狼、白鹿,肃慎氏贡纳的楛矢、石砮,均属于以地区特产纳物作贡。此外,《左传》僖公七年记载“诸侯官受方物”,杨伯峻解释为“各贡其土地所生”,即诸侯根据地区土产拟定贡赋。(6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17页。遵循特长特产原则的目的是为达到人竭其能和地尽其产,《逸周书·职方解》称其为“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62)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994页。

劳役摊派的第三个原则是同役平均原则。虽然指定劳役的内容多样且复杂,但对于等级一致、劳役内容相同的族氏而言,则要兼顾平均。孔子引述周朝的籍田之法曰:“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韦召注:“砥,平也。平远迩,远迩有差也。”(63)徐元诰:《国语集解》,第206页。籍是借民力而耕的农业劳役,统治者需要根据服役距离的远近以平均负担。晋国士弥牟筑城于成周、楚令尹蒍艾猎营建沂邑,均要“量事期”“议远迩”,即考虑服役期限及服役者距离的远近,以达到“均逸劳”的目的。(6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18-1519、712页。至于作为先王之训的“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其核心亦是出于依据路途远近以平均贡纳的考虑。(65)徐元诰:《国语集解》,第7页。

指定劳役的摊派以等级原则为根本,特长特产原则与同役平均原则均以等级原则为基础。

五、先秦指定服役制度存在的原因

指定服役制度是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物。先秦时期指定劳役的实施均以“不违农时”为限,鲁国臧僖伯谓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臧武仲谏鲁国营筑防邑“俟毕农事”,单襄公述周制“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草木节解而备藏,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田猎、筑城、修路、建桥、备藏、制裘等均需要“不夺民时,不蔑民功”,(66)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2、1002页;徐元诰:《国语集解》,第64-66页。说明各种职事并没有彻底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诗经·唐风·鸨羽》诗人抱怨为王服事,不能种植“稷黍”“稻粱”;《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楚国兴师围攻宋国,楚申叔时建议“筑室反耕者”,这些都带有兼顾农业生产的用意。(67)高亨:《诗经今注》,第157-158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61页。此外,考古学者根据商周时期手工业遗址伴出农具的现象,指出这一时期的手工业者是“就近进行农业生产”。(68)俞伟超:《中国古代都城规划的发展阶段性——为中国考古学会第五次年会而作》,《文物》1985年第2期。包括手工生产在内的服役者并不脱离农业,说明以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为目的的社会分工还未发展起来。在血缘共同体普遍存在的前提下,生产只能在极其狭小范畴内以自给自足的方式进行。社会分工不发达说明商品经济还欠发育。周公诰教殷庶士有正“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其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为了“孝养厥父母”。(69)周秉钧:《尚书易解》,第173页。在广大劳动人民中,“抱布贸丝”式的原始交换,仍占据主导地位。(70)高亨:《诗经今注》,第84页。由社会分工不发达导致的商品经济不发育,意味着劳动剩余和人力很少投入市场流通,统治者的各种需求并不能直接通过市场调节获得满足。为此,统治者只有根据需求,指定专门的族氏负责某项劳役或提供某种物品。

血缘共同体普遍存在是指定劳役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先秦时期,在国家形成过程中,血缘关系并没有被“炸毁”。相反,血缘共同体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并且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即使殷周之际剧烈的征服与迁徙,也未能从根本上破坏被征服者内部的血缘组织。甚至到了春秋时期,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变过程仍未完成。因此,早已有学者指出三代时期“氏族制度尚有活力”,仍“保留着氏族组织的躯壳”。(71)嵇文甫:《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集》,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68-73页;侯外庐等:《中国思想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1页。先秦时期血缘共同体不仅履行着恤族和庇族的职能,而且是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这就决定了统治者的劳役摊派,只能针对集团整体实施,根本无法超越血缘共同体直接落实到个人。周初分封鲁、卫殷民六族、殷民七族时,皆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族氏首长成为了实施剥削的代理人。(7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536页。此外,族氏的存在又为指定服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保障,血缘共同体内部基于平均原则的轮替制度和共耕习俗,使服役者在不耽误农业生产的同时,亦有喘息的机会。(73)卢中阳:《西双版纳指定服役制度研究》,《思想战线》2019年第2期。同时,利用被统治者固有血缘共同体对其进行奴役,也是一种最省力和有效的剥削方式。

指定服役制度存在的第三个原因是国土范围狭小。据文献记载,商汤“封于亳”,疆域“七十里”,“绝长继短,方地百里”。(74)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4页;孙诒让:《墨子閒诂》,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68-269页。周文王“封于岐周”、周武王都镐,皆“百里”之地。(75)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8页;梁启雄:《荀子简释》,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9页。周代齐、晋、秦、楚等国,“封或百里或五十里”。(76)《史记》,第509页。周公之子伯禽封于鲁,“为方百里”,实际上不足一百里。(77)杨伯峻:《孟子译注》,第290页。因此,有学者认为当时的国,实为分散于各地的一些统治据点。(78)王玉哲:《殷商疆域史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点和面的概念》,《郑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赵世超:《周代国野制度研究》(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234页。只有在国土面积相对狭小的情况下,服役者“行其政事,共其职贡,从其时命”,(7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45页。才不会觉得路途劳顿。至于一些服务性质的杂役,则需要召之即来,更不可能由距离较远的族氏来承担。所以,建立在指定服役制度基础上的国家,必然是疆域范围相对狭小的早期国家。(80)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略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然而,随着春秋时期各国的“辟土服远”活动,以往列国“一同”之地,已经发展为有土“数圻”和“地方千里”。(8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06页;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87页;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成都:巴蜀书社,1998年,第277、809页。面对这种情形,再要求服役者亲履其事,花在路途上的时间或辛劳就会超过限度,不但服役者本人不堪负荷,对于统治者来说也会感到不划算。

六、先秦指定服役制度的衰变

从宏观上讲,在国家还不甚发达且统治结构相对简单的情况下,统治者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及保证国家的运转,将劳役或贡纳强制固定到相应族氏,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国有班事,县有序民”“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的秩序型社会。(82)徐元诰:《国语集解》,第66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81页。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指定服役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首先是由于劳役固定、死板,从而限制了服役者的社会等级和职业流动。统治者按照血缘亲疏、臣服先后、熟化程度作为摊派劳役的依据,时间一久,服役等级便演变成了社会等级。(83)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这种社会等级在制度上的表现就是“礼”,礼的重要内涵是“小事大”,而“事大”在于“共其时命”。晋国叔向总结礼的作用时指出,“有事而无业,事则不经。有业而无礼,经则不序”,礼是事、业做到“经”和“序”的保障。在等级和礼制的双重约束下,服役者要想改变自己的社会等级和职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礼制规定,“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8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55、1506、1480页。无论服役者多勤劳,职业和社会地位都不能发生丝毫变动。其次是指定服役制度除了以“不违农时”作为“起役动众”的基本原则外,劳役并没有量的限度。服役频次和时间全都听凭统治者的主观意愿,且服役者必须随叫随到。明君执政时尚且得以维持,一旦遇到昏聩贪婪的统治者,便会给服役者带来灾难。《诗经》中“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王事靡盬,继嗣我日”“君子于役,不知其期”,(85)高亨:《诗经今注》,第57、97、233页。这些都是劳役失去限度的真实写照。

指定服役制度衰落始于周王室。在西周晚期,统治者为满足奢侈腐朽的生活,便在指定服役的量上下功夫。服役者由于“朝夕从事”“夙兴夜寐”“不遑启处”,甚至连“黍稷”“稻粱”都不能应时种植。而对于东方地区的压榨更是史无前例,造成“小东大东,杼柚其空”的悲惨境况。此外,统治者并不以此为满足,还直接介入“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的财产和人口掠夺。更糟糕的是,由于服役不均所带来的政治不平等,进一步激化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有人“不已于行”“尽瘁事国”“惨惨劬劳”“职劳不来”“王事鞅掌”“熊罴是裘”,而有人却“息偃在床”“燕燕居息”“栖迟偃仰”“粲粲衣服”“百僚是试”,统治阶级的贪婪和内部矛盾直接导致了指定劳役的废弃。作为国家经济命脉的籍田,周王早已不再光顾。周人昔日平坦的大道,由于无人维护,也已为荒草所掩盖。由于周宣王南征的失利,不得不打破“审之以事”“不料民而知其少多”的服役惯例,开始统计人口的数量。加之西周晚期天灾流行,最终造成“三事大夫,莫肯夙夜”“正大夫离居”“邦君诸侯,莫肯朝夕”的局面。(86)以上引文参见高亨:《诗经今注》,第157-158、219、291、309、315、468、310、316、294、285页;徐元诰:《国语集解》,第15-21、24-25页。指定服役制度废止,直接导致了国家的崩溃。

春秋战国时期,晋、鲁、楚、齐、秦等国相继走上了变革指定服役制度的道路。伴随着列国统治者贪欲的增加,出现“作事不时,怨讟动于民”的局面,从而引起了服役者的不满和反抗。鲁国成邑由于孟孙氏“用成已甚”,拒绝替他养马,甚至还集体叛逃齐国;卫国庄公与出公由于“使匠久”和“使三匠久”,直接导致匠人族氏的暴动;甚至连周王室也发生王子朝利用“旧官、百工之丧职秩者”的叛乱。(8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300、1471、1710-1711、1725、1435页。更有因服役者的抵抗和消极怠工,造成统治者的“公田”上,“维莠桀桀”“维莠骄骄”“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军事上,“戎马不驾”“公乘无人,卒列无长”;交通上,“道路若塞”“川无舟梁”。与公家的衰败相反,“政在家门”则日趋普遍,人民像流水般涌向私家。(88)高亨:《诗经今注》,第135页;徐元诰:《国语集解》,第66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35-1236页。国家各项事务几近废黜,统治者的需求也难以为继,从而迫使列国的开明君主不得不进行改革。见诸文献中有晋国的“作爰田”和“作州兵”,鲁国的“初税亩”和“以田赋”,楚国的“量入修赋”,齐国的“相地而衰征”,秦国的“初租禾”。关于改革内容的理解,学界尚存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总的趋势都是走向按地区征役和实物代役两个方面。(89)赵世超:《中国上古思想演变略述——以天人关系为中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铁之战前,赵简子提出“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这种激励措施更为直截了当。“遂”与“免”的意思相近,即免除庶人工商所服职役,从而“得遂其自由”,即获得人身自由。(9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614页。郭沫若指出:“‘得遂其自由’与‘免其为奴隶’,其实是同样的意思。”参见郭沫若:《关于周代社会性质的商讨》,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集》,第99页。经过这些改革,服役者从指定服役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民除了向国家服少量地区性劳役外,对统治者的负担均已转化成了按田亩征收的实物地租。生产剩余可以全部归个人支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人身也第一次获得了相对的自由。(91)战国授田制下税率为平均产量的十分之一左右。参见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07-324页。与新税役制度相适应,新的官僚制度、户籍制度、兵役制度、教育制度等相继出现,而这些都可以归因于指定服役制度的瓦解。

七、余 论

指定服役制度作为先秦时期的基础制度,许多制度都与其密切相关。已有学者指出西周的“公田”属于各级贵族的土地,并通过籍田的方式借民力而耕,收获物全部归统治者所有。(92)郭沫若:《十批判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9-29页;王玉哲:《论西周不是土地国有制》,《古史集林》,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35页;唐兰:《春秋战国是封建割据时代》,《唐兰全集》(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310-1311页。实际上,这些贵族用于实现剩余劳动的土地也是由专门的人群负责。王贵民先生发现商代存在由特定人群助耕王室田庄的现象。(93)王贵民:《就甲骨文所见试说商代的王室田庄》,《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在周代文献中,我们同样注意到为贵族服耕作劳役的特定服役者,如《诗经》记载韩侯驱使追、貊之人“实亩实藉”,申伯的“土田”或“土疆”由谢人负责“以峙其粻”。他们并不脱离家族,服役者的内部结构是“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并在族长的带领下,“徂隰徂畛”去为统治者服耕作劳役。(94)高亨:《诗经今注》,第459、451、501页。前文提到历史学者根据文献记载,推测商周时期存在专门族氏服手工劳役,并已经得到考古资料的证实。从手工劳役者的居址、墓葬和作坊中多伴出农具来看,他们应该不脱离农业生产。赵世超先生据此认为先秦服手工劳役的族氏,是通过“番上”的形式为统治者服役。(95)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因此,这一时期统治者的手工生产,亦与指定服役制度有着渊源关系。在先秦时期,族兵是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既有像“遣三族伐东国”“以乃族从父征”以及令“五族戍”等,直接以族为单位的军事武装,(9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8册,第303页;第7册,第221页。亦见胡厚宣主编:《甲骨文合集释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册,第1337页。也有将族兵编制在军队中的显例,如晋大夫苗贲皇言“楚师之良”在“中军王族”,则楚国由王族充当“中军”。晋国和楚国在郑之战时,楚国俘虏了晋国的大夫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根据《左传》记载,这次战争晋国投入的是中军、上军和下军,知庄子的族军显然编制在其中。这些族氏,当与“守桃林之塞”的詹嘉之族以及参加“晋之百役”的姜戎氏一样,都属于“有赋于军”者,即被指定服军事劳役的族氏。(9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742、885、594、1006、1377页。同时,《尚书》周成王告戒多方“尚尔事”便可以“有服在大僚”,《诗经》中“在位”与“在服”并称,(98)高亨:《诗经今注》,第429页;周秉钧:《尚书易解》,第246页。由此可知,“在位”和“大僚”与作为指定服役制度表现形式的服、事有着密切联系。更有一些具体事务,不仅需要“官正莅事”,而且要阖族服之。如晋人将卫献公“囚之于士弱氏”,士弱为晋国主狱大夫,将卫侯囚于士弱氏,说明士弱的家族所在地就是看管囚禁犯人之所。此外,晋国的韩宣子到鲁国“观书于大(太)史氏”,太史的家族聚居地亦为书籍档案的存放处。(99)徐元诰:《国语集解》,第68页;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116、1226页。这些均表明,先秦的官职可能就是由指定劳役转化而来。不仅如此,先秦的服制、等级制度皆与指定服役制度有着渊源关系。(100)赵世超:《服与等级制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赵世超:《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起源与发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综上,指定服役制度不仅是具体历史问题,更是学理和方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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