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及法律应对

2022-12-07 17:00周鑫淼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 2022年5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诈骗公民

◆周鑫淼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及法律应对

◆周鑫淼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75)

电信网络诈骗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而频发高发,引起国家有关部门、业内人士和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侦查取证难、团伙性公司化运营、诈骗手段精准等特点,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加快出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定,提高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和效果。

电信网络诈骗;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个人信息

2012年后,随着网络、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电信网络诈骗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电信网络诈骗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的隐蔽性、非接触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侦办案件带来了一定困难。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独特性,国家抓紧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两高一部”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一》、《意见二》,为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打牢法律基础。

1 电信网络诈骗概念明晰

电信诈骗活动于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台湾地区频发,随后经由福建迅速蔓延至内地。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网络为工具实施诈骗的情况越发严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我国境内呈现高发态势。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万起,累计挽回损失1876亿元(人民币,下同);2021年一季度,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均发案量2700起,日均损失达到了1.4亿元。

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诈骗方式有电话、短信、木马病毒、钓鱼网站、QQ、微信、改号软件等。需要明确的是,电信网络诈骗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行为并非都构成诈骗罪。例如,王某诱使他人使用网银支付木马程序而窃取他人财物案中,犯罪人通过木马程序将实付款为98000元的页面伪装为1元,被害人输入自己网银卡号及密码后,98000元即被转走。该案中被害人没有支付9.8万元的意思,被害人不具有处分意识,行为人完全掌握了被害人的意识自由,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又如,2015年被告人彭某通过QQ散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后利用木马软件骗取账户密码侵占他人财物,表面上看似诈骗,但行为人采取的欺骗手段只是为了利用木马病毒程序进入被害人的银行卡内窃取财务。在后台转账被害人并不知情,整个过程中,被害人没有主动自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故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1]。

新近公布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数额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2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性

2.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比传统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在犯罪工具、方法以及行为方案等都在不断更新,智能化程度远远高于传统类型。电信网络诈骗通过QQ、微信等互联网技术,利用网络等虚拟空间,隔空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不受地域限制,被害人数量不确定。我国网民规模高达8.29亿[2],QQ、微信等聊天工具的发展使得彼此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即使远隔千里万里,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进行联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散。

其次,电信网络诈骗借助技术手段,实施精准诈骗。现在,手机、电脑已经成为普通人群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存储在手机、电脑中,并通过各种网络进行传递。诈骗行为人利用大数据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进而进行精准诈骗活动,花样翻新令人难以防范。

最后,电信网络诈骗操作更加容易,非法获利数额大。电信诈骗犯罪只需要利用某些软件或系统,便会自动群发可能高达数十万条的短信,等待有人“上钩”回拨,通过提前准备的“话术单”、“问答单”步步为营,将被害人带入陷阱中,继而骗取财物,常常使被害人倾家荡产,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往往获利极高。如果没有严密的法律规制,电信网络诈骗遭受惩罚的可能性却相对较低,“低风险高利润”就容易引起跟风,造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2.2 侦查取证难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通过电话、网络进行诈骗,交易财产,减少与被害人的实体接触,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得犯罪现场证据极大减少甚至没有证据,增加司法机关追责的难度。

首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证据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电子证据保管时限短,容易修改或灭失。实践中,诈骗分子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利用先进的技术实现数据即时清零,有些诈骗分子故意毁坏电话卡、进行清除数据等操作,有些被害人因害怕名誉受损等原因不愿报案、指证,证据不易被查获。

其次,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往往跨区域、跨境实施,侦办机关受到管辖权、地域等因素的限制,调查取证活动有时较为困难。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多项关联行为,可能涉及银行业、电信业等多个部门,侦查人员需要获得多个部门配合,取证手续复杂,耗时长,案件侦破成本高[3]。

最后,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在线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抓获难度大。由于网络等虚拟空间不同于线下实体空间,诈骗分子、被害人、证据材料、涉案财物联系松散,行为人的真实踪迹往往难以查找,涉案数额也无法准确对应到各行为人。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伪造IP地址或在公用电脑中进行操作(例如网吧)以掩藏自己的轨迹,而侦办案件时难以收集类似于DNA一样具有高识别性的证据,公安机关难以快速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

电信网络诈骗由于通过远程通讯方式进行操控,隐蔽性强,而司法管控的技术在某种程度上还无法紧跟技术发展的脚步,导致物证痕迹较少,司法机关取证难,案件侦破难度大。根据Cyber ROAD项目在欧洲国家的调查,只有8%的网络诈骗犯罪被成功起诉[4]。

2.3 以团伙、公司形式运营

我国电信网络诈骗通常以组织化、规模化的团伙诈骗形式出现[5]。犯罪团伙往往采取企业化运作模式,产业化程度高,组织结构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如,张凯闵、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中,团队内部有专业分工,诈骗团伙内部分为一二三线,接力诈骗,一线冒充银行、电信、快递公司工作人员,二线冒充警官,三线冒充检察官、法官。每做成一单,一二三线之间分成,比例从6%到9%不等。

诈骗团队内部往往有着明显的层级划分,呈现“金字塔型”的管理结构,包括组织、策划的幕后行为人,招募者,具体操作者,受雇取款者等。内部往往细分成多个小组(话务组、资金组等,同时配司机、保姆专门负责整个团队的起居饮食),诈骗的各个环节都由专人承担。行为人只负责行骗,骗到款项后如何转款则由专门的团队负责。话务组进行诈骗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了解站点的主要运作机制和流程,其中重点是话术技巧。一线、二线、三线的话术技巧各不相同,团队内部配有专门的手册等资料,应对不同场景的策略和语言。各个组之间互不联系,抓到的往往只能是马仔,打掉其中一个组对犯罪集团而言没有实质性影响,很快一个全新的组会重新组建起来。诈骗团伙内部往往有严格的纪律要求、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晋升机制等,组织比较严密。

2.4 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

据统计,大约72.7%的电信网络诈骗都与个人信息泄露或被窃取有关[6]。受利益的驱动,购买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形成了巨大的产业链,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状况问题十分突出。2012年公安机关开展的一次全国性集中行动抓获了近2000名犯罪嫌疑人,44个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被挖出,破获刑事案件3000余起[7]。

目前我国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管理重视不足,重点行业的信息系统存在监管漏洞,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一方面,各类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随处可见,电信、银行、市场、民政、公安、航空、保险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多个行业和单位没有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保护机制,管理松散,内部监管流于形式,倒卖信息行为在一些行业内部已成“公开的秘密”。APP软件提取个人通讯录、地理位置等信息几乎已成常态,公民个人信息被随意收集、使用。201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问卷调查中显示,85.2%的受访者表示遭遇过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遭遇信息泄露的近九成受访者表示曾接到过推销电话或骚扰短信[8]。另一方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仍需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将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制裁衔接体系做了一定的衔接。刑法虽然已经将非法出售、提供、获取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犯罪处理,但对于过失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仍缺少相关规定。

3 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应对

3.1 完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规定

(1)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规定及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一部全面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立法。与《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度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规定除六种例外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经个人同意后方可处理个人信息,限制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防止随意滥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规范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国家机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也完善了侵害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据此,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他人侵害,推定加害方具有过错,除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权利不仅呈现私权属性,更多地表现出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广告公司、房屋中介等机构掌握大量个人信息,这些机构一旦操作不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受害主体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涉众型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突显了制度优势和现实有效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着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依法获得个人信息,但是对于个人信息处理在合法获得后违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规制稍显不足,依然存在实操性不够强的问题。例如个人泄露他人信息后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关注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大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平衡,避免因过度保护阻碍网络技术的正常发展。

(2)刑法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及建议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于网络空间犯罪的治理,在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等方面做出重要修改。《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从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这一变化使个人或者单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可能构成该罪,这就为司法机关有效处理实践中多发的物流快递、中介服务等单位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违反国家规定”,因此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决定以及命令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法律规定,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复杂,信息采集方式和信息传递方式更加便利丰富,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机构往往是泄露信息的源头。正是有如此庞大多元的信息供给源头,侵害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才呈现泛滥态势,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必须对有关行业和部门内部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对整个利益链条进行釜底抽薪。基于风险刑法理论,为有效预防电信、银行、市场、民政、公安、航空、保险等行业由于监督管理不力、缺乏规范等因素,造成公民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损失的风险,建议将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电商平台、运营商等特定主体因玩忽职守等过失行为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入罪,以敦促相应主体严格履行监管等注意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对管理对象和客户信息产生、传输、存储、处理、消除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管。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各自追责标准,形成协调一致、科学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3.2 加快出台并实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1年10月19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共计七章,主要规定了六大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电话卡、物联网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三是建立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统筹推进跨行业、企业统一监测系统建设,为利用大数据反诈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加强对涉诈相关非法服务、设备、产业的治理。五是加强其他有关防范措施建设。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这是我国首次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进行专门立法,体现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将为做好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要求防范在先。《草案》强调综合处理和预防处理,重点规制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各方主体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突出对预备性、参与性行为的介入和干预,对事件发生后的惩处规定较少。诈骗作为一种涉众型犯罪,事后惩处往往侦办、审查时间长,资产处置困难,追回资金比例低,因此只有加强事前监督防范才能收到最好效果。

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快速高效。《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国家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采取技术措施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我国已经建立国家反诈中心,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国家反诈中心平台与相关单位建立了涉诈域名网址的相关封堵机制,强化技术能力建设,依托大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落实预警劝阻和技术反制工作,有效提升了电信网络诈骗精准治理能力。部分地区依托大数据技术已经实现针对案件特征、受害人特征等情况的分析报告,拟定重点对象分类保护的措施。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反诈中心职能,推动建立公安、银行、通信等部门高效一体化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统一受理、查询、支付、冻结和打击处理。

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推进办卡实名制。诈骗分子往往利用网络平台、电信部门、支付机构的监管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持有大量无记名电话卡,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盗用的身份信息办理多个账户、银行卡,快速实现资金的流转。针对随意办卡、无记名办卡等带来的监管风险,《草案》规定了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推出全国移动电话卡“一证通查”便民服务,用户凭借居民身份证便可查询个人名下登记电话卡数量,助力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诈骗信息主动预防方面,美国依托通信业巨头对诈骗电话进行拦截,如AT&T、苹果、谷歌等联合成立了“反自动呼叫电话打击行动组”,开发了主叫号码ID识别技术,能够屏蔽虚假号码拨出的诈骗电话。在诈骗钱财转账止付方面,英国金融协会和英国零售支付服务提供商Pay.UK联合开发了账户追踪方案,能够跟踪可疑交易,还能在交易确认前检查收款账户背景信息的真伪,防止支付欺诈[9]。在诈骗资金追踪方面,德国许多银行不仅有防范措施,还有“追讨”服务,即只要收款人在德国,而且事件发生时间在一个月内,银行就能帮客户把钱追回来[10]。在控制信息发送方面,德国2003年通过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规定,任何机构向用户发送推销商品和服务类手机短信,都要经过用户的书面同意;在21时至次日8时发送广告信息,须再次征得用户同意,即使获得同意,商家短信也要注明“广告”字样。这些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结合实际纳入法律规定。比如进一步强化金融机构、网络平台的提示、提醒责任,在涉及资金转账、交易的环节,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应该对客户提出防范诈骗的明确警示,对于明显的涉诈信息、链接应提醒用户注意,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高发的形势,要加快《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立法进程,抓紧完善、尽快实施。

3.3 完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极高的发案率。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一些大中城市,该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可达50%,并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案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2.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1万名,止付冻结涉案资金2722亿元,劝阻870万名群众免于被骗,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876亿元。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目前我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两高一部”的两个司法解释(《意见一》、《意见二》)中。

(1)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规定

团伙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的主要形式。电信网络诈骗从原有“单个人犯罪”模式到“家族性犯罪”、“地域性团伙”的家族式特征逐渐演变为集团公司化运营,内部结构完善,分工精细,各不相谋,精细化特征显著。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模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诈骗团伙的犯罪人有时可能先后到案,组织策划者往往隐身于幕后,而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时可能只查获某个环节,难以全部抓获。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作用及认定,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中各行为人罪名认定、分工地位作用的判断,以指导司法实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背后有着庞大的“黑灰产业链”,行为人可能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或者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关联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归纳为“事前通谋”+“故意”。《意见一》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等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1]。这项规定源自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即虽然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单方明知,具有犯罪故意时,对该犯罪人单方面帮助他人的行为按共同犯罪论处。本文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以社会一般人作为判断标准,综合考虑行为人参与犯罪的时间、是否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社会背景、次数等。如行为人在诈骗犯罪既遂后,受雇采取转移、套现等行为隐匿犯罪所得,应当认定为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行为人此后为犯罪组织实施转移、套现等行为,此时行为人已经成为组织中固定一员,按照分工进行犯罪,应当直接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2)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证据、证明问题的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其独有的数据性、非接触性等特点,传统的办案标准和证明体系难以适应办理此类犯罪案件的需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证据形式多为电子数据,难以收集到高度识别性证据。本文建议,可以将声纹比对技术等新技术应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技术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域广,牵涉甚广,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难以获得全部被害人陈述、难以确定全部诈骗数额,每一起诈骗事实中不一定都能有完整的证据相互印证。有鉴于此,《意见一》对于拨打电话次数、发送短信条数、诈骗数额等方面规定了推定原则,以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证明难的问题,一定程度削减了网络犯罪的证明负担,有利于及时惩处犯罪人。本文认为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不降低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扩大采用推定原则,以减少事件中证明难度大、证明成本高的问题。办案人员不需要一味恪守严格证明、高证据标准的传统犯罪处理惯性,刑事推定认定犯罪事实,以便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处理。但司法机关在适用《意见一》时不可人为降低证明标准,进行推定必需满足推定的基础事实且与其他证据之间必须得到相互印证,符合证明标准。

(3)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能涉及国内多个地区,产生不同地区管辖权的冲突。“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网络犯罪中“犯罪地”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对于犯罪地的认定采用传统的关联原则理论(即只要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实施以及结果具有一定关联的地域均可认定为犯罪地),存在过度解释扩张嫌疑。该意见的规定可以对信息网络犯罪实施有效管辖,防止因无权管辖而放纵信息网络犯罪。但是对于多个犯罪地同时并存的复杂局面,简单套用传统犯罪的管辖规则可能形成大量的管辖权冲突,导致与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关联度极小,犯罪证据与实际损害结果均不在该地的检察院和法院管辖,造成“管辖难、难管辖”局面。本文主张以“最密切联系原则”简化犯罪地的认定类型,即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对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寻找“重力中心地”,发生实际损害、犯罪证据密集、取证便利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最密切联系,确定管辖权。

互联网的无国界、无地域特点,使得网络诈骗犯罪可以蔓延到世界各个角落,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能够遍布多个国家。为了惩罚跨国网络犯罪,多国政府不断扩张在网络犯罪领域的刑事管辖权,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在加剧。有学者主张,对处于网络环境中的犯罪,应当采取普遍管辖原则(即无论犯罪人是何国人,无论在何处犯罪,也不管侵害了何国的利益,任何国家都可适用本国法)。本文认为涉及跨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基础,应当依赖于“属地管辖”原则,对于跨国网络诈骗犯罪如果使用过度扩张的无限管辖,会将其变成所有国家均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全球犯罪,对传统意义的国家司法主权和犯罪人权益形成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同时,由于不同的价值观、文化等原因,各国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一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国可能不被认为是犯罪,法院是否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作为判决时必须遵守的参考和准绳仍未可知。对于跨国的网络诈骗犯罪,应当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定,解决有关管辖权和司法协助问题,我国应当及时发出”中国声音“,提出自己在信息时代制裁跨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国际规则和主张,提出中国方案,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司法的公正。

4 结语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正处于高发期。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球化进程深入推进、互联网管理亟待加强的背景下,应当加强依法监管、综合施策,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打击力度,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

[1]利用木马病毒侵占他人财物如何定性[EB/OL].http://www.sohu.com/a/81607589_161437.

[2]王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独特属性与治理路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9(4).

[3]王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独特属性与治理路[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9(4).

[4]ARMIN J,THOMPSON B,KIJEWSKI P.CybercrimeEconomic Costs:No Measure No Solution[M]/ /AKHGARB,BREWSTERB.Combatting Cybercrime and Cyberterrorism:Challenges,Trends and Priorities.Basel: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Switzerland,2016:138.

[5]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告[EB/OL].http://www.spp.gov.cn/zdgz/201609/t20160924_167801.shtml,2017-10-29.

[6]赵连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17(9).

[7]“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社会公害有何解药[EB/OL].http://www.gov.cn/govweb/jrzg/2012-05/13/content_2135906.htm.

[8]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EB/O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7468386812727644&wfr=spider&for=pc.

[9]国外是如何治理电信网络诈骗[EB/OL].http://www.c114.com.cn/news/16/a1152132.html.

[10]电信诈骗是全球病 “重拳出击”看看国外怎样治理[EB/OL].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64720861401709284.html.

[11]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EB/OL].https://www.spp.gov.cn/zdgz/201612/t20161221_1762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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