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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七年,多次对簿公堂的两家银行间票据纠纷案终于画上句号。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贵州凯里农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早在2015年,恒丰银行与贵州凯里农商行签署了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但最终7亿元票据仅收回1亿元。此后,由于涉案相关印章系伪造等情况,恒丰银行向凯里农商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11日,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两份《票据代理转贴现协议》,约定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为贵州凯里农商行代理票面金额分别为4亿元和3亿元的转贴现业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对协议所涉及的14张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了审查,分别办理了转贴现并向贵州凯里农商行的基本账户支付了转贴现款,案涉票据在背书人处加盖有编号为314713052512的“凯里农村商业银行汇票专用章”。
案涉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托收回1亿元,出票人无力解付余款,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作为前手银行已受到后手银行的追索,要求支付票据款2亿元和4亿元,并已于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31日向权利人清偿了未能托收的票款2亿元和4亿元。恒丰银行南通分行遂向其前手银行贵州凯里农商行提起诉讼。
据了解,2014年9月,南京中立公司与贵州凯里农商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南京中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询问笔录中认可转贴现款项汇入了贵州凯里农商行账户。贵州凯里农商行亦认可收到过恒丰银行南通分行7亿元款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贵州凯里农商行赔偿原告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涉票据票面金额6亿元。此外,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赔偿恒丰银行相关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用。
案件后来发生变化。一审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后,贵州凯里农商行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经查,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以及汇票上加盖的凯里农商行公章、票据专用章、金融市场部章以及经办人等印章均系犯罪分子伪造。多名相关人员对于伪造凯里农商行印章的过程均供认不讳;办理案涉转贴现业务中,由于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鲁占东与犯罪分子存在勾连,在恒丰银行未向凯里农商行通过电话座机核验票据真实性、未对办理业务人员是否为凯里农商行工作人员身份以及相关授权书进行核实,对于票据记载的基本信息亦不予关注,疏于审查甚至放任不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实性负责。”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恒丰银行存在过错。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系伪造,恒丰银行与凯里农商行自始未就案涉代理转贴现合同进行磋商,双方不存在代理转贴现合同关系。恒丰银行向凯里农商行主张票据追索权,依法不应支持。
判决书显示,此后恒丰银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凯里农商行向恒丰银行偿付汇票款人民币6亿元并赔偿损失。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