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建构与完善

2022-12-17 14:51
法制博览 2022年34期
关键词:县区欠发达法律援助

耿 慧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0

一、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基本理论

(一)法律援助体系释义

法律援助体系是基于法律援助制度所形成的,以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体系、线上平台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和考评体系为系统要素,以实现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法律援助为运行目标的制度系统。

(二)法律援助体系的中国特色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是一项为了让人民群众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民生工程,是党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的又一次重要举措。

2.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也是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优良传统。在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法律援助体系从构建到实施,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监督体系、保障体系、考评体系的设置等方面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

3.保障人权与维护秩序平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体系的宗旨就是使那些经济困难的人也能享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保证其在权利实现中的公平待遇,从而实现权利之救济,最终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使社会成员不因经济条件的差异而平等地获得了法律帮助,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生活的幸福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平衡。

4.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社会协同责任。在法律援助体系中,律师与公、检、法人员一样,被看作是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主体,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着扶弱济贫的情怀,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职业认同感也因此得以确立和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模式在法律援助制度中首先得到体现,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特色[1]。同时,我国法律援助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通过各种形式捐赠,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此使“政府治理”和“民间治理”达到良性互动,体现出了社会协同责任,成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又一特色。

(三)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建构与完善实践价值

1.促进法律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指在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欠发达县区的人民群众在经济起点、资源占有、自身能力等方面与发达地区的人民群众存在明显差异,使其在司法活动中处于弱势,通过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对其倾斜保护,使经济困难的民众在实质上能够得到法律的关怀,使法律对他们来说不再是成为遥不可及的规定,而是成为实实在在能够保障他们权益的武器,从而获得法律的救济,促进法律的实质平等。

2.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法律援助制度实现了“让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的愿景,这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基本体现。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的建构与完善可以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多样、规范、标准、精细化的便民法律服务,保障人民在遭遇法律问题或权利遭受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法律援助,在强化基层治理、提高基层治理能力、维护人民利益等方面显现出极强的优势。

3.夯实人权保障。法律援助立法将人权保障贯穿于整个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始终,力求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在欠发达地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可以保障处于不利地位的贫困人群享有公平的诉讼权利,让有理的、没钱的人可以打得起官司,不会因为经济问题而找不到律师、打不起官司,从而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人权保障。

4.助力乡村振兴。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有利于乡风文明建设,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以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让乡村群众获得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精准高效,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在乡村地区的满意度[2],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以此助力乡村振兴。

二、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建构与完善困境

(一)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体系建设不均衡

第一,在机构设置方面,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不健全,很多具体的工作还没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来解决;第二,在机构职能方面,现有机构设置权责不清,导致分工不均,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三,在机构人员方面,欠发达县区专业人才、律师资源匮乏,工作人员专业性不足,积极性不高。

(二)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平台体系衔接不流畅

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实体平台建设水平不高,普遍人员少,功能缺。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总体服务量不足,公众参与度不高。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欠发达县区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其所在地区已经开通法律援助热线平台与网络平台,即使知道的人多数也选择亲自到线下实体平台办理,因此热线平台及网络平台近乎虚化,三大服务平台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平台体系衔接不流畅,不能良性协调运转。

(三)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实施体系缺乏操作性

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没有明确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援助工作流程体系模糊,没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欠发达县区的人民群众不了解援助机构的办案流程,甚至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的服务标准、办案流程、运行机制也没有深刻的认识,办案一般依靠自己的经验。总体来说,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实施体系缺乏操作性。

(四)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监督体系单一

欠发达县区的受援者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都较弱,因此他们的监督能力也相对较弱。加之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监督体系单一,虽然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听庭评议制的监督制度,但法律援助组织人员本身就存在短缺情况,所以无法短时间内对个案的受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管,在现实中也无法展开实际回访、个案跟踪、参与听庭[3]。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即便发现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问题,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惩罚措施,只能对承办律师提出口头建议,无法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

(五)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保障体系不健全

一是欠发达县区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欠发达县区经济困难,财政拨款偏少,募集渠道不通畅,经费来源形式有限,而且往往无法实现专款专用;二是没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办案补贴水平较低,导致很多社会律师不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三是法律援助协调机制不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责任,它需要司法部门以及政府各部门的通力合作,然而在实践中,各部门间的协调并未得到切实的执行,致使很多法律援助的资源不能被合理充分地使用,法律援助的需求也未被有效满足。

(六)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的考评体系基本缺失

作为欠发达县区的受援者,一般无法辨别办案能力的高低,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普遍没有明确的案件质量评价标准,考评体系基本缺失,援助律师的服务热情不高,其中不少人只是机械地完成法律援助任务,不能做到应援尽援,严重影响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致使欠发达县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违背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三、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体系完善基本对策

(一)构建欠发达县区覆盖全面、配置均衡、运行有序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体系

构建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覆盖全面、配置均衡、运行有序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体系,包括设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监管部门(监督法律援助的全过程,负责案件的考评)、秘书处(日常文档资料管理,内部成员工作的安排、协调以及与法援工作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的处理)、宣传部门(负责宣传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的申请、使用等)、管委会(领导机构,协调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工作)。欠发达县区可以采取市级统筹、对口帮扶等多种途径来解决该地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紧缺的问题。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可通过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合同,委托律所为其提供定向服务,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吸纳社会力量加入到法律援助中来。

(二)健全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平台体系,提升法律援助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第一,在实体平台建设方面,整合各项资源,完善平台人员配置,健全实体平台功能;在热线平台与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实时维护更新,同时加强宣传,通过通俗易懂的形式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两平台的功能与操作方法。第二,提升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平台体系的智慧化、信息化水平,打通三大平台的连接通道,实现平台体系的网络化与联通化,使人民群众通过充分运用平台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从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到办案、结案网上全流程办理,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三)完善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操作性

完善欠发达县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操作性。一是要积极组织学习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提高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办案程序标准体系。建立符合欠发达县区实际情况的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严格办案程序;三是建立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健全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以使公众深刻理解其内涵;五是强化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学习、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发现问题。

(四)完善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监督体系,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效能

法律援助监督体系的宗旨是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以确保受援人得到充分、优质的法援服务。完善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监督体系的具体措施有:第一,在过程中予以强化监管。可以采取定期抽查案件进展、跟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等方式,这样的模式可以有效遏制一些援助律师个体在援助过程中懈怠工作、拖延时间、敷衍当事人的问题;第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关于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定期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听取该机关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接受案件评查。第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运用质量评估、旁听庭审、查阅案卷、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保障案件监督体系发挥其功效。

(五)完善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第一,各级政府应当提高对于经费保障的重视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根据法律援助的发展情况和当地财政保障来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经费保障机制;第二,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应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设立专门的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吸收个人募捐、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渠道的力量,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紧张的压力,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第三,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以及经费划拨的动态调整。由上级法律援助主管机构根据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上一年度中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及经费管理等情况进行下一年度的经费划拨,实行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划拨,以此鼓励各单位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更好地开展;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协调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各部门要协调配合,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法律援助经费应该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禁止将法律援助经费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经费混同管理使用[4]。

(六)完善欠发达县区法律援助考评体系,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第一,明确质量评价标准,形成统一的质量标准及评估指标,积极推动对个案的监督与后期跟踪定位,以遏制律师们对救助个案的敷衍了事状况的发生;第二,建立健全办案律师激励机制,以援助个案作为评价样本,将案件质量转化成为案件补贴评定的标准。根据不同评级等级发放不同数量经济补贴,以求达到激励律师尽职尽责的实际效果;第三,建立健全惩罚机制。对有问题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最快速度向社会公布结果。双重援助奖惩评价机制结合才能够更科学更完整地量化考评援助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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