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应用

2022-12-21 13:27胡旻雨
活力 2022年20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证据区块

胡旻雨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 210044)

引 言

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分布式记账技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应当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的创新发展。

区块链技术最先应用于以比特币为首的金融交易方面,实际上,作为一项互联网时代的新兴技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前景十分广泛,其对经济方面的影响能够渗透到政治、法律、社会等方方面面。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可追溯性特征所体现出的低成本、高效率、高可信度、全记录的优势能够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有机融合,解决传统著作权侵权和维权过程中版权登记成本高、数字信息易篡改、侵权证据难保全等问题,为著作权保护提供可行的路径。然而作为一项技术手段,其在著作权保护的应用中体现出了法律属性,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新兴技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的应用成为一个难题。因此,区块链技术在法律层面的合法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从而为实现法律和技术的融合发展提供可行的路径。

一、传统技术手段下著作权维权面临难题

(一)传统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其技术背景

著作权相关制度早在非网络时代就已经产生。1710年,英国《安妮女王法》的通过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的出台,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将著作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使得各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完善。

传统的著作权制度是在早期信息传播技术背景下产生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设计是适应当时技术水平和历史发展的产物。由于早期印刷技术的限制,很难完成迅速且大规模的文字或视听作品的复制,至于之后的胶卷技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作品复制的效率,但是仍然难以保证复制品的质量,且在大多是情况下能够通过该实物信息载体(手稿、底片等)的痕迹、质量等分辨出作品的著作权人,即作品的第一手作者。由此,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存在太大困难。综上所述,在传统印刷时代,绝大部分国家著作权相关法律规范中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即在作品完成后自动获得该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存在其技术背景下的合理性。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维权面临新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21世纪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数字化传输技术在方便公众对于信息和数字作品的存储与获取的同时,也导致著作权侵权与保护问题的频发。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主要是著作权人在作品完成后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确权,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利益进行用权,以及在著作权被侵犯后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请维权三个方面。在著作权侵权与维权方面,传统技术手段下确权登记成本高、数字信息易篡改、侵权证据难保全等问题,使得传统技术手段在网络环境下难以发挥其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作用。

1.版权登记成本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即著作权登记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经程序。著作权登记作为一种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手段能够为著作权人用权和维权提供法律上的证明,但是基于登记成本的考量,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由著作权人根据其成本和利益的衡量而自愿决定。

在登记费用方面,版权保护中心的收费标准一般都不低,例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2018年10月26日修订)》对单件摄影作品的登记费用为300元,系列作品的登记费用为第二件起每件100元。传统版权登记的成本除登记费用外,还包括时间成本、沟通成本等隐性成本,例如传统版权登记中需要亲自到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或者邮寄作品及材料进行登记,登记受理后还涉及审核过程时间效率问题,增加了版权登记的隐性成本。

随着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传统版权登记方式成本高、效率低,已经无法适应当今数字作品数量多、复制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新特征。在网络环境下浩如烟海的数字作品中,相比难以预期的版权利益,著作权人需要在较高的成本和不可预期的收益之间做出权衡,部分权利人怠于通过版权登记的方式进行确权,给侵权者留下可乘之机。

2.数字信息易篡改

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作品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极易被删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源自传统版权制度下的版权声明,是著作权制度在信息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重要内容,在著作权使用和保护中起到了标明权利人、声明权利及公示作品使用条件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篡改作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网络环境下电子信息易篡改且难留痕,侵权证据难以保全,此类侵权现象在现实中仍屡见不鲜。在数字化存储和传输的过程中,数字作品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频率高,删除或篡改作品中表征著作权人身份信息的电子记录轻而易举,造成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侵权行为定性受到影响,进一步加大了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著作权确权与维权的难度。

例如,在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甲采购中心”)起诉乙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版权音乐授权使用合同书》中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授权使用被告享有版权的背景音乐,被告应确保其提供的音乐曲目具有合法知识产权或取得相应授权,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甲采购中心在使用音乐作品时收到了音著协的函告,称其使用的两首音乐作品属于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其未经许可和付费而使用这两首音乐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或许是著作权人将其音乐作品同时授权多个主体使用,也可能是被告通过故意篡改数字作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从而获得虚假权利外观,但不论如何,著作权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易篡改性降低了著作权人权利的可信度,造成了数字作品使用者在被许可使用作品时存在的潜在涉法风险。

3.侵权证据难保全

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的易篡改性加大了数字作品著作权侵权证据的保全难度。在著作权侵权诉讼质证过程中,著作权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承担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由于网站管理者能够快速抹除数字作品在网站上的痕迹记录,实际情况往往是侵权行为人早在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就已删除了被诉网站上的相关侵权作品,这无疑加大了著作权人在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度。

现有著作权侵权证据保全方法主要是公证,即通过公证处网络和设备在被告运营的平台上搜索涉案作品,如果能够进行浏览下载,则可以认定被告在该平台上收录了涉案作品,存在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权利人主张侵权人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或者存在多个侵权行为人时,公证处需要在多个网站上进行多次操作逐一公证,从而确保将每个证据都完成保全固定,这也造成了较高的公证费用,提高了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

此外,由于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现有的证据保全方法无法准确记录和保全侵权行为造成的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非法收益,使得诉讼中损害赔偿数额缺乏有力证据支撑。例如,在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上海市某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其公证书中虽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却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数额,导致法院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10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仅为3800元。

二、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应用设想

传统著作登记和保护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信息网络新环境下著作权维权的需要,亟待通过技术革新和立法完善以适应技术发展需要。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账本的技术原理,可建立一种安全、可靠、不可篡改的信息链,这一特点对于知识密集型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尤为重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优势,从技术层面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可行性,并从法律层面分析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合法性,为区块链技术与著作权法律的融合发展提供参考。

(一)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可行性

在著作权确权和维权方面,区块链平台系统通过算法记录并保存行为人对该作品的每次操作,能够为著作权人确权、用权、维权提供技术支撑。区块链技术运行的基本原理是当著作权人向区块链平台系统提交其数字作品和材料后,系统通过哈希算法为该项作品生成一个唯一的哈希值并加盖时间戳,将其数值储存在区块链数据库中,由区块链中的所有数据节点通过分布式结构对其进行集体管理,从而使该作品具有独一无二的身份代码。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难以篡改、可追溯性等特征能够确保著作权确权、用权、维权过程中的可信度并防止被滥用。

1.去中心化结构高效便捷登记版权

区块链网络结构并非“星型结构”,而是一种“网状结构”,即在区块链中不需要一个管理机构作为其中心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存储和处理,而是基于分布式的共识机制,网络中的每个节点都完整地保留整个数据库的信息,全网的各个节点的权利义务相互平等,系统中的数据由全网中的节点采用点对点传输,共同存储、更新和维护。

这种分布式机制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点与点之间的平等交易不需要版权保护中心等第三方管理组织运用其公信力对整个数据库进行管理,只需各个节点之间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公信力问题,降低了版权登记成本和沟通成本,有效提高了版权登记的效率。

2.难以篡改设计可靠保全侵权证据

区块链技术具有的链式数据结构和分布式账本结构,使其具有高度的难以篡改性和可信度。第一,链式数据结构,即将数据块以链状结构的形式连接并记录,链状结构中的每一个数据块都被完整地记录下来且不可删除,若要对其中某一数据区块进行修改,则必须将与其连接的所有在其之后的节点数据进行修改,从而伪造出一条完整的链式数据,其伪造的难度巨大。第二,基于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结构,想要对已添加到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必须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0%的节点,但随着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不断增加,区块链中的节点数量也不断增加,想要通过控制区块链中超过半数的节点从而实现数据修改的可能性极小。

区块链技术的难以篡改的特征保证了区块链中数据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是区块链技术作为证据保全手段的前提条件。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司法判例认可了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在丙公司与丁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系统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存证证据的哈希值进行同步存储,天平链将该哈希值与版权家存证时产生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后得出区块链存证验证成功的验证结果,法官据此认定相关网页在存证后未被篡改,并做出了相应判决。

3.可追溯性特征完整记录流转信息

区块链技术采用链式数据结构,以“数据块+链”的形式对数据进行记录,并运用时间戳技术将每个节点数据形成的时间加以存储,使得区块链中数据的内容、录入时间、修改内容及修改时间等数据使用的全过程信息都能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从而使得数据使用具有可追溯性。

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将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侵权时间和篡改过程全面记录下来,使得侵权作品的流转情况都被完整准确地记录在区块链中,权利人能够在第一时间追溯到侵权主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能够在技术层面将数据作为具有可追溯性的证据进行保全,为定案提供可靠依据。

(二)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合法性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有利于著作权权利登记、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及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然而,由于法律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且制定的法律条文具有确定性,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存在其合法性难题。

著作权相关法律应当借助区块链技术优势以适应网络时代数字化技术迅速发展的现实需求,区块链技术也需要依托对著作权法的解释适用以保证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使用的合法性。有必要完善著作权相关法律规范,对著作权法的规定做出合理解释,使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权利主体的确定和证据效力方面合法化,以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保护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1.著作权权利主体的确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人通过署名的方式进行确权,即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是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区块链技术运用哈希算法和时间戳技术生成一串代码来对作品进行记录,这串代码能否视为署名从而确定数字作品权属这一问题值得讨论。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作者署名的要求做出具体规定,作者可以在作品上署真名、笔名甚至网名。作者能够以笔名或网名的形式进行署名的原因在于,署名能够起到识别著作权主体身份的作用,即笔名能够对应到明确的著作权人,或者网名所对应的账号主体对该网名享有的实际控制权,使笔名或网名与著作权人具有实际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著作权权利主体时,确定了通过笔名对应的方式的合理性。例如,在戊公司与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首次发表在微信公众号“某某夜读”中的涉案文章文末标注“作者&主播:某某,用心码字,用音传情,每天晚上九点三十分,温暖每一个孤独的你”,由于笔名“某某”所对应的主体是王某,由此法院认定王某是该作品的作者。

在区块链技术中,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其作品唯一的数字代码对其数字作品享有实际控制权,数字代码由于其独特性而能够准确地对应到著作权权利主体。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说,采用区块链技术确定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其合法性。

2.区块链保全证据的效力

在技术层面,区块链技术具有极高的可靠性,但是这与司法实践中所要求的证明程度,即“准确无误”仍有一定差距。虽然区块链技术具有不易篡改的特征,但这并非完全不可篡改。基于分布式共识机制的防篡改特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突破的,当侵权人能够控制区块链中超过半数的节点时,其就有能力对区块链中的数据进行修改,从而影响区块链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018年9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做出了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对于区块链存证的态度是,对于能够证明证据的真实性的,应予以认可。对该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据保全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但是如果通过哈希值比对等方法无法验证区块链存证真实性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庚公司与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从存证平台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说理,认定了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充分说明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合法性。

结 语

对法律和技术代码的交互关系加以利用不无可能,可以通过法律和技术代码相结合,改变现有仅仅依靠法律的单一监管模式。科技与法律相互影响,密切关联,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同时技术的革新与原有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应当重视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以适应和引导科学技术的良好发展,实现法律和科技的有机统一、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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