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国已远:两宋之际一位陕西地方士绅的自处与处世*
——以《故河南郡封公墓志铭》为中心

2022-12-27 03:44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5期
关键词:冯氏墓志

胡 坤

研究者使用“两宋之际”这一时间定语,往往从南宋立场出发,用以观察北宋到南宋转变的过程,着眼于北宋、南宋的连续性,“易代”的意味并不强烈。本文则希望讨论原北宋故地在靖康之变前后社会状况、各阶层人群心态的转变,虽仍秉持南宋立场,但凸显的是北宋、金之间的断裂性,因此本文采用“两宋之际”一词,不仅指明时间范围,更有强调宋金易代的意涵。

原北宋的陕西诸路是一个有着很强特殊性的地区①北宋的陕西诸路应该是一个地理概念,但其中亦有行政区划的概念混杂其中。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定制,陕西路作为转运使路列于全国十五路之一。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又将陕西路分为永兴军路和秦凤路两个转运使路,两路亦合称为陕西路。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宋廷为应对元昊称帝及入侵,在陕西沿边地区设置了泾原、秦凤、鄜延、环庆四个安抚使路,庆历二年(1042)置永兴军安抚使路,即有陕西五路之称。宋神宗时经略熙河,于熙宁五年(1072)置熙河安抚使路,遂又有陕西六路之说。然在宋代文献中,又常用“陕西五路”指除永兴军路之外的其他五个沿边安抚使路,或作为指代陕西六路的习惯称呼,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本文为行文方便,不再用文献“五路”“六路”之说,代以“陕西诸路”,所指即北宋末年之陕西六路地区。可参看李昌宪:《中国行政区划通史·宋西夏卷》第一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25—29、61—63页。,一则南宋建立之时,金人兵锋尚未及此,南宋全面丧失陕西之地,已是建炎四年(1130)富平会战之后;二则该地区乃北宋精兵强将荟萃之所,以至南宋官军亦是在陕西禁军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南宋初年号为名将者也大都出自此一地区;三则即便南宋尽失陕西地后,也曾长期与先后控制此地的金、伪齐政权展开攻防战,是各方势力角逐之所。在如此特殊的地区,当宋的势力已被驱赶出后,其他势力,特别是外来的异族政权掌握了本地的局面时,生长于兹并承受赵宋“祖宗二百年涵养之泽”②宗泽:《宗忠简公文集》卷1《乞回銮疏》(第二十三次),《宋集珍本丛刊》第30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79页上。的在地人,他们能够呈现一个怎样的心理状态,在此局势之下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如何自处,又何以处世?这不仅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历史学研究意义的问题。

不过,研究两宋之际陕西故土“在地人”的难点在于资料的匮乏,既没有当时“在地”视角的方志传世,亦无可靠的家谱材料可供搜讨,零星的宋、金官方资料,亦多是“他者”视角,其中的隔阂与隔膜自不必言,仅剩的只言片语又难以聚焦,更难以深入。于此,墓志铭便成为研究“在地人”最为直接可用的材料。

《故河南郡封公墓志铭》(以下简称《封公墓志》)撰于金天会七年(1129),即南宋建炎三年,彼时陕西诸路惟有零星州县沦于金手。墓主是金人所命华州蒲城县(今陕西蒲城)主簿封舣的父亲封志安,撰者、书者皆是蒲城本地的读书人,封舣则亲自为其父墓志铭篆盖。该墓志的内容并不算丰富,甚至可以说是语焉不详,然而其中隐约透露出封舣的家庭背景、人际关系,以及其在宋时与投靠金人后的经历,都可据以探讨陕西地方士绅在靖康之变前后的自处与处世之道。而这也为摆脱南宋官方对北方沦陷区普通民众的书写模式与形象塑造提供了可能,从而对彼时彼处的认识更为丰富与立体。

本文虽以《封公墓志》为主要的研究资料,但研究的重点并不在墓主封志安,而是其子封舣。据墓志所载,封舣在北宋“宣和间连获两荐”参加过科举考试,是县城中为数不多掌握知识的人;金人占领蒲城县后,封舣迅速投靠,“爰被舆言,主是邑簿”,以本地人的身份成为该县主簿,应是对当地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综此,本文将封舣的身份定义为地方士绅,应该也是合适的①有关“士绅”概念,学术界争议较大,而与之相关的“士绅社会”的概念,更是引起学术界的广泛争论。具体到宋代是否存在士绅阶层,宋代社会是否可冠以士绅社会的名号,亦是莫衷一是,议论纷纷。相关概念的厘定、争论,可参看周扬波:《宋代士绅结社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4—6页;靳小龙、刘栋:《社会文化史视野下的宋代士绅——读〈宋代士绅结社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 年第3 期,第105—108 页;张邦炜:《宋代士绅社会琐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第147—155页。。

一、《封公墓志》的文本与释读

《封公墓志》原石现藏于陕西省蒲城县博物馆(明清蒲城文庙)明伦堂内,可供游人参观。墓志的拓片、录文刊布于《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壹)》,志石长104厘米,宽75厘米,上为篆盖,下镌志文,建国后于蒲城县出土②拓片见中国文物研究所、陕西省古籍整理办公室编:《新中国出土墓志·陕西(壹)》上册一六四《金故河南封公(志安)墓志铭》,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 年,第152 页;录文见同书下册一六四《金故河南封公(志安)墓志铭》,第159—160页。。今据已公布的录文,经分段并对原录文标点稍作调整,迻录墓志全文如下:

篆盖:故河南郡封公墓志铭

故河南封公墓志铭并序

乡贡进士段甡撰

应乡贡进士李震书

男蒲城县主簿舣篆盖

天会七年己酉,华州蒲城县主簿封舣卜葬有日,为其父乃请铭于友人段甡,愿为铭以传不朽。甡始辞,不许,再四恳切,竟不获已。与公既少同里闬,舍弟与公家又为秦晋之好,及询之父兄,颇得先君行止之详,遂为之铭焉。

公讳志安,字道宁,世为华州蒲城人。曾祖远,祖彝,父士清,皆晦迹不仕。公自龆齓迄于既冠,存心吉善,孝于亲、忠于友,里闾推重。族属有贫者,具蒙赒济,阖门数十口,仰给于公,生计日增,用度不匮,皆公之力。公生于治平之乙巳,卒于元祐之辛未,感疾捐馆,一邑之人悼公早亡,无不挥涕。惜乎不获寿考,悲夫!

公娶冯氏。公既卒,有遗息方五月。冯氏曰:“使我生男,虽死不移。”后既生,果弄璋焉,遂发共姜之誓。父母巧辞诱之,欲夺其志,俾之他适,曰:“汝年才三八,岂守孀之时乎?”乃自言曰:“足践二庭,非贞妇之志。”由是孝事堂姑,愈敬于初。日诵佛经,手不释卷。其后,父母终不能易其节。子既长,乃曰:“与其为市井以富于财,不若使亲诗书以富于义。”乃令隆师亲友,以就有道而正焉。抽钗脱钏,以供笔墨之资,略无难色。为舣者,遂于宣和间连获两荐。殆天道更始,金国方兴,爰被舆言,主是邑簿。人皆曰:“实贤母教训之所致也,虽古孟母之择邻,未易过此。”享年六十一,后公三十八年,以疾终于主簿之公宇。

男二人,长在襁褓而亡,次曰舣是也。女一人,适里人康彦。孙男三人,孟曰藻,习士业;季曰蕴,尚幼;仲曰英,及孙女一人,皆早亡。以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合葬于吕宁乡安北原先茔之侧。铭曰:

公既富于财,何不延于寿。祸福之理,乌乎而可究。惟公夫人,教子有方;正身洁己,远继共姜。哀哉长往,涕泗汤汤。刻之坚珉,愈久愈光。

麻真刊

墓志盖、志文首行皆有“河南郡封公”“河南封公”之称,显然“河南”为郡望。然而结合墓志正文所云,志主封志安“世为华州蒲城人”,上数三代又皆“晦迹不仕”,且志主本人亦无仕宦经历,却仍在墓志中固执地标明郡望,此举于宋时的达官显宦、名门望族而言实为平常,但在三代平民之家则多少显得有些独特。若非持有执念,似不当如此。而较为合理的解释是:封氏虽为平民之家,但其自视甚高,犹欲以“望族”之姿与本县平民家族有所区分。

墓志撰者、书者分别署作“乡贡进士”“应乡贡进士”,于此北宋吕希哲尝记:

皇祐年前,举人看谒皆用封状,面签所谒爵,其中细书云:“乡贡进士姓某名某,谨捧状诣客次祗候某官,伏惟尊慈,俯赐鉴念,谨启。月日。乡贡进士姓某启。”(求)〔未〕得解者,称应乡贡进士举。①吕希哲著,夏广兴整理:《吕氏杂记》卷上,《全宋笔记》第1 编第10 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3 年,第273 页。本文引用时,标点略有调整,并据清道光钱熙祚校勘《指海》本指出其失校处。

据此,所谓“乡贡进士”是指通过地方州府组织的发解试而获得省试(礼部试)资格的举人,而“应乡贡进士”则是参加了发解试而未获通过之人的自称。墓志正文虽用金朝天会的年号,然而天会七年(1129)之际距北宋灭亡的靖康二年(1127),不过短短两年,撰者段甡、书者李震所署身份应该不是在金朝取得的②北宋灭亡后的天会六年(1128),金人曾在华北地区举行过较大规模的科举考试,参加此次科举的士人皆来自“河北已得州、县、镇”(《三朝北盟会编》卷98 引赵子砥《燕云录》,影印清许涵度校刻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年,第726页上),而根据部分墓志记载,亦有一些来自河东路的士子参加了此次科举考试,陕西地区则未见有应考者。参见[日]饭山知保著,邹笛译:《另一种士人:金元时代的华北社会与科举制度》第二章《金初华北科举与士人层》,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57—77页。兼之当时社会动荡,外出赴举风险极高,笔者倾向认为段甡、李震的科举身份不是在金朝取得。,由此也约略可见二人对此身份的看重。关于撰者段甡的身份,墓志正文有交代,与墓主封志安“少同里闬”,说明段甡与封志安年纪相若,属同辈人,段甡之弟“与公家又为秦晋之好”,当是娶封志安的姐妹为妻,或者两家为儿女亲家(封志安之子封舣娶段甡弟女,亦是可能性之一)。则段甡与封志安是邻里兼亲戚的关系。

墓志正文起首标明“天会七年己酉”,后又记志主封志安与其妻冯氏合葬日为“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则此方墓志制作完成的时间必不晚于天会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而志文所云“天道更始,金国方兴”,则说明金军占领蒲城的时间亦当早于此时。于此,则需结合传世史料,对天会七年(宋建炎三年)之前金军占领蒲城乃至进攻陕西的情况略加说明,以便对此方墓志撰写的时代背景有所了解,亦利于对墓志文本的理解。

金军在灭亡北宋后不久,即展开了针对陕西诸路的军事行动。在宗翰(粘罕)的指派下,金军由娄室(宋译作娄宿,四库馆臣译作罗索、洛索)率领,于宋建炎元年(金天会五年,1127)十二月“自同州渡河攻陕西”①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要录》)卷11,建炎元年十二月癸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册,第195页下。。其目的是为了切断南宋与西夏之间的联系,避免宋夏联盟②脱脱等:《金史》卷74《完颜宗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698页。。金军西渡黄河后,很快占领了韩城县(今陕西韩城)③《要录》卷11,建炎元年十二月戊辰,第1册,第199页上。,又连陷同州(今陕西大荔)④《要录》卷11,建炎元年十二月甲戌,第1册,第200页上。、华州(今陕西渭南华州区),破潼关⑤脱脱等:《宋史》卷24《高宗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51页。。建炎二年(金天会六年,1128)正月,娄室又率军攻克长安⑥《要录》卷12,建炎二年正月戊戌,第1册,第211页上。。随后娄室于长安分兵,金军一部进犯延安府,陷延安府东城,宋军据西城以守⑦《要录》卷12,建炎二年正月癸卯,第1册,第214页下。;娄室亲率主力鼓行而西,遂克凤翔府(今陕西凤翔)⑧《要录》卷12,建炎二年正月月末,第1册,第219页下、陇州(今甘肃陇县)、秦州(今甘肃天水)⑨《要录》卷13,建炎二年二月壬午载:“罗索既陷同州,系桥以为归路,西陷陕、华、陇、秦诸州。”第1册,第230页下。,后遇挫于巩州(今甘肃陇西)、熙州(今甘肃临洮)之间⑩《要录》卷14,建炎二年三月庚子,第1册,第237页。,遂退兵东返。金军的侵陕战事暂告一段落,而秦州、凤翔、长安等州府很快也被南宋官军或义兵收复⑪《要录》卷15,建炎二年五月甲午,第1册,第252页上。。

蒲城是华州属县,在金军建炎元年年底至二年年初的侵陕军事行动中,该县是否遭受金军的侵扰甚至攻占?宋金双方都曾留下诸如“金人陷蒲城”⑫脱脱等:《宋史》卷448《邵云传》,第13212页。,天会六年(宋建炎二年,1128)“九月辛丑,绳果等败宋兵于蒲城”⑬脱脱等:《金史》卷3《太宗纪》,第59页。的记载。不过,双方记载中,宋方所记不见具体时间,而金方所记虽有明确时间,却无法判断“败宋兵”是指金军攻陷蒲城之战,还是之前金军已占领蒲城,此次所败仅是意图反攻的宋军。幸而清《康熙蒲城县志》中保留了如下一段记事,或许可以解答此问题:

天会戊申正月,有红巾十万攻城,危甚。忽大兵至,破贼。时统兵乌鲁大王憩兵同州界八鱼井,见老翁驰白马,汗如洗,诣军门告急,莫知为谁。忽有人曰:“城隍庙塑马,迄今有汗。”乃知告急者神也。见金符节《修庙记》。⑭邓永芳修,李馥蒸纂:《康熙蒲城县志》卷2《祥异·马异》,《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第26 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34页上。

县志所记神骑白马告急事,出自金人符节所撰《修庙记》。其事固属不经,然所记天会六年(戊申,宋建炎二年)正月红巾军攻蒲城,金将乌鲁大王自同州八鱼井还军救蒲城,当是实录。由此可知,娄室率领侵陕金军在建炎元年十二月攻占同州、华州之际,也占领了华州属县蒲城。至于《金史》所记次年九月“绳果等败宋兵于蒲城”,所败当是反攻之宋军。关于此点,后文还会有所说明。《蒲城志》所记,也反映了娄宿继续西进之后,或许还留有少量金军屯驻蒲城,至少在距蒲城不远的同州界尚有一支规模较大的金军。

娄室侵陕金军主力东返后,并非彻底退兵,而是“盘礴于冯翊、河中,扼新河桥以通往来”⑮《要录》卷15,建炎二年五月甲午,第1册,第252页上。。即控制黄河东西岸的河中府(今山西永济蒲州镇)及同、华州一带,确保横跨黄河的“新河桥”在自己的掌控之中。由此联系到《蒲城志》及宋方史料所载,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无论娄室在当初西进,还是后来东退,始终都在河中、同、华等州府一带留有重兵,以保证黄河东西岸交通无阻。大军西进时防止宋军阻断其归路,东退时则虎视全陕,随时可发动下一轮的侵陕军事行动。

宋人显然也意识到了金人的企图,于是双方在建炎二年秋冬之际在同、华二州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据金方史料所载,天会六年(建炎二年)八月“娄室败宋兵于华州,讹特剌破敌于渭水,遂取下邽”,九月“绳果等败宋兵于蒲城”,“又破敌于同州”①脱脱等:《金史》卷3《太宗纪》,第59页。。而宋人为保全陕不失,解除金军对陕西的威胁,遂在宋陕西节制司都统制曲端的策划下,于建炎二年十一月主动发起了对华州、蒲城县的进攻,曲端“遣泾原兵马都监吴玠攻华州,端自攻蒲城县”。此役吴玠先攻克了华州,而曲端则不知何故,“不攻蒲城,引兵趋耀之同官,复迂路由邠之三水,与玠会于宁之襄乐”②《要录》卷18,建炎二年十一月壬辰,第1册,第284页上。。显然,宋人没有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直至建炎二年(天会六年)年底,同、华二州仍为金人所控制。

至此之后,宋金双方再未在同、华地区发生大的战斗,而是将焦点转移到了延安府及其周边地区。至于被金军占领的陕西诸路其他州县,则不太稳定,“陕西城邑已降定者,辄复叛”③脱脱等:《金史》卷72《完颜娄室传》,第1652页。,唯有同、华等地,金人已能较为稳定地控制。就《封公墓志》所记而言,封舣安葬其父母的天会七年二月,正是在金人稳定控制住蒲城县的时期。

《封公墓志》对志主封志安的描述为:“族属有贫者,具蒙赒济,阖门数十口,仰给于公,生计日增,用度不匮,皆公之力。”显然封志安的小家庭在其宗族中的经济状况是比较好的,而能维持“用度不匮”,自是有稳定且数额不菲的收入。不过,墓志自始至终未尝言及封志安是依靠何种经营来获得收入。而据后文封志安妻冯氏所言“与其为市井以富于财,不若使亲诗书以富于义”之语,封志安当是善于经商,从而维持其家“富于财”。

志主封志安“生于治平之乙巳,卒于元祐之辛未”,即治平二年(1065)生,元祐六年(1091)卒,享年二十六周岁,可谓英年早逝。其妻冯氏“享年六十一,后公三十八年”而卒,考虑到古人常记虚岁,则当生于熙宁二年(1069),卒于建炎三年(1129),当其夫卒时,冯氏二十三岁,与墓志“汝年才三八,岂守孀之时乎”的记载相合。夫妻二人生两男一女,长男早夭,次为一女,复次乃遗腹子封舣,据此推断,二人结婚时,男方二十岁、女方十六岁上下。

封志安之子封舣,“宣和间连获两荐”。所谓“连获两荐”,是指封舣连续两次通过了发解试,获得了省试资格,但却未能通过省试,是对省试落第的一种隐晦表述方式。其身份当与墓志撰者段甡相同,都属乡贡进士。封舣既为遗腹子,其生时当在元祐六七年之际,则宣和间参加科举考试时④宣和间共举行过两次科举考试,分别是废除三舍法当年的宣和三年(1121)以及宣和六年(1124)。见徐松辑,刘琳、刁忠民等点校:《宋会要辑稿》选举一之一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5255页上;《宋史》卷155《选举志一》,第3623页。,年龄应在三十岁左右。

二、《封公墓志》的文本分析与封舣的人生抉择

前文通过《封公墓志》文本的释读,对其文本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不过,该墓志述及的封志安及其家庭成员皆是普通百姓,而墓志的撰者、书者亦非名人显宦,他们的生平事迹很难被纳入国家层面的史书中。即便从墓志内容来看,无论是志主封志安,还是其妻冯氏,亦无曲折动人的人生经历,反映出来的不过是一个普通北方县城小康之家的普通人生与普通生活。其中只有封氏夫妇之子封舣的经历稍有特别之处,他曾在北宋末年参加过科举考试,靖康之变,北宋亡国,家乡被金人占领,却让他摇身一变成为金朝的蒲城县主簿。封舣的经历显然可以从中下层人群的视角来观察靖康之变前后的社会变化,同时也可以观察到彼时一个普通人面对外敌入侵、江山易代之际的人生抉择。然而墓志中却并没有提供太多可以直接探讨的内容,于此就有必要对墓志文本作进一步分析,或许可以从中挖掘出更多隐而不彰的信息。

就《封公墓志》正文而言,其内容有四,即前文迻录墓志文本所分五段:首段为序言,次段述志主行实,三段述志主之妻冯氏丧夫后行实,四段述志主儿女的基本情况,五段为铭文。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与志主直接相关的内容不过寥寥百余字,反而与其妻冯氏相关的内容则多达二百余字,且所记内容也明显比志主生动。

造成这一现象的主因,似与该墓是封志安与妻冯氏的合葬墓有关。墓志中明确提及“以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合葬于吕宁乡安北原先茔之侧”,二人当是同穴而葬。另从篆盖、志文同镌一石的情况来看,墓志虽称封氏“富于财”,但所谓的“富”只是与周围人群对比而言,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富”。篆盖、志文同镌一石,或是从节省丧葬费用角度考虑的结果。出于同样的考虑,封志安与冯氏合葬,一方墓志为夫妻二人共有,只是名义上的志主仍是封志安。由此,墓志中有关冯氏的内容多,导致喧宾夺主的现象,也就有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再从墓志自身内容来看,其中似乎存在矛盾、不合常理之处,甚至在文辞的使用、文字的控制层面亦有力不从心的迹象。这或许也是墓志内容呈现喧宾夺主现象的原因之一。

这里或可以墓志所记冯氏之行实为例,略加分析。墓志对冯氏守节之事的描写,先记冯氏自己的表态“使我生男,虽死不移”,是否要表达冯氏生女便不守节?紧接着墓志又记:“后既生,果弄璋焉,遂发共姜之誓。”显然,按照墓志所记,冯氏是在确定生男之后,才做出守节的决定。以此来看冯氏在其父母“巧辞诱之”之后所言“足践二庭,非贞妇之志”之语,非但不足以彰显冯氏的“贞妇”形象,反倒显得精于算计。墓志的铭文有“公既富于财”之语,说明封志安死时的家产已相当可观,联系到冯氏生男守节、生女则否的态度,很难不怀疑其“守孀”的目的在于保证初生的儿子所获家庭财产的最大化,不会因自己的再嫁而导致家产的流失,也为将来儿子更好的发展奠定基础,“守孀”并不是单纯考虑贞节的结果①彭卫指出:“在汉代,影响妇女再嫁和改嫁的,与其说是‘贞节’观念的扩展,倒不如说是多种因素的合力结果。”而所谓“合力”则主要指“赡养公婆”“年龄因素”“保障家族的稳定安宁”“封建专制皇权和尊卑观念,限制了一部分女子的再嫁和改嫁”。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第五章第二节《汉代妇女的改嫁与再嫁》,西安:三秦出版社,1988年,第205—210页。就宋代而言,柳立言亦指出:“必须注意的是,对守节与否,妻、妻族、夫族会有不同的考虑。”见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收入氏著《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第233 页。具体到《封公墓志》的情节,冯氏自己的意愿显然是选择守节的决定因素。又据研究,在宋代,户绝之家尚未出嫁的在室女,“几乎可以承继全部家业”。至于寡妇,“只有夫亡守节的妇女才能取得某些财产权益”,而再嫁寡妇的财产权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寡妇招后夫上门,仍名属前夫家人,故于前夫家业还有相当权益”;其二若寡妇“改适他姓,对前夫的产业即无任何财产权”,不过“在宋代,寡妇携夫家财产改适的事例却并不少见”。以上俱见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浙江省社联《探索》1988 年增刊,第272、296、304、305、306 页。结合《封公墓志》所述情节,可以看到,封志安死后,遗腹胎儿的性别是最大变数,也让冯氏很难做出对自己及腹内胎儿最优的选择。这恐怕才是冯氏声言“使我生男,虽死不移”的原因。另据日本学者的研究,宋代特别是南宋时期,寡妇再婚时可以带走随嫁田和妆奁田等资产,同时留在夫家未婚的女儿亦可按照一定比例与年幼的儿子一同分得家产。见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二集),浙江省社联《探索》1988 年增刊,第271—308 页;柳田節子《南宋期家產分割における女承分について》,《劉子健博士頌壽記念宋史研究論集》,同朋舍,1988 年;高橋芳郎《親を亡くした女(むすめ)たち——南宋期のいわゆる女子財産権について》,《東洋史論集》第6辑,1995年。后两篇日本学者论文有中译本,即柳田节子《论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承分”》,高桥芳郎《“父母已亡”女儿的家产地位——论南宋时期的所谓女子财产权》,俱见杨一凡、寺田浩明主编:《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选》,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239—255、256—278页。据前引诸论著,笔者倾向认为冯氏“守孀”乃是为子封舣尽可能保留下更多家庭财产。。其后冯氏为其子“隆师亲友”,乃至“抽钗脱钏以供笔墨之资”的描写,再联系冯氏“与其为市井以富于财”的说法,明显不是来自生计困顿家庭的孀妇所能说出的话,那么“抽钗脱钏”的行为则更像是一种惺惺作态,或者干脆就是墓志撰者出于“塑造”目的的描写。整体而言,墓志有关冯氏的记述,读之颇有语涉讥讽之感。

考虑到墓志撰者段甡与封氏父子的关系,再综合段甡声称“得先君行止之详”而述封志安行实为略的事实,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墓志文本述冯氏行实而语涉讥讽,大概是撰者段甡因文字能力不足而导致表达失控的体现,这应该也是墓志内容呈现喧宾夺主的原因之一。也正因此,该墓志所述的部分内容,恐怕不能当作“事实”来看待。

根据前文对《封公墓志》文本的释读与分析,这里或可从封舣的视角出发,将《封公墓志》中可称为“事实”并及“分析”的内容连缀成篇,述之如下:

封舣出生于北宋元祐六七年之际,其家世代华州蒲城县人,其父、祖以至高、曾,皆无仕宦经历。父封志安生于治平二年(1065),卒于元祐六年(1091),享寿二十六,虽英年而逝,但因善于经商而家有余财。从封志安卒年尚少来看,其为经商之家恐非从他这一代开始,至少应从封志安父辈起便以经商为业。不过,也不可高估其经营规模,大体是蒲城县内较有名气的商人之家。封舣之父去世时,其母冯氏怀着封舣,已有五月身孕。冯氏此前虽生有一儿一女,但长子早夭,惟存封舣一子。为了抚养遗腹子封舣,也为了让儿子能顺利继承家产,冯氏选择守寡。

封舣年纪渐长,母冯氏敏锐地意识到,对儿子的培养不能仅靠子承父业,遂为其延聘老师,以完成家族由商转儒的阶层跨越。封舣的学业说不上顺利,在宣和年间30 岁左右的时候,曾连续两次通过了地方州府组织的发解试,获得参加省试的资格,可惜学有不逮,未能在竞争激烈的进士科考试中脱颖而出,当然也就没能改换门庭踏入仕途。

此时,北方的金国已崛起于白山黑水之间,而北宋因对金决策失误及自身军事实力不足、统治腐败等因素,短短几年之后竟至亡国。虽有“赵氏孤儿”宋高宗继承大统延续国祚,但在金人的兵锋威胁之下一路南逃,自顾不暇。当封舣的家乡蒲城遭金人铁骑入侵之际,自然得不到朝廷的有效支援,经过短暂且无力的抵抗,于建炎元年(1127)年底,宋高宗即位才及半年,就被金人占领。面对异族的入侵与占领,蒲城百姓到底抱持怎样的心态?因史无所载,并不知晓。不过从陕西诸路其他被金人占据州县的情况来看,待金军主力撤走,很快又被陕西宋军收复,大概还是对金人怀有深深的敌意,并不心甘情愿成为金朝的编户齐民。

不过,蒲城的情况却比较特殊,因靠近黄河,是金军西侵东撤的桥头堡和退路,与所属的华州及所临的同州,并黄河东岸的河中府,共同成为侵陕金军的必守之地。在宋军多次争夺无果之下,至迟在建炎二年(1128)之际,就已为金军牢牢控制。想必此时的蒲城百姓,即便多么不甘于委身异族统治,但严酷的现实却不容身处下层的他们有任何多余的想法,随波逐流地顺从现实,恐怕是他们唯一的选择。然而金军的盘踞却给了封舣一个做官的机会,他被金人选中,成了蒲城县的主簿。

封舣凭什么可以成为金人的蒲城县主簿?按照墓志中的说法,是“爰被舆言”,即蒲城百姓的舆情所向。即便所谓“舆言”有墓志撰者书写的成分,但能成为本县主簿也绝不会是身无长物之人。墓志言及封舣之父时就有诸如“里闾推重”,“一邑之人悼公早亡,无不挥涕”的说辞,写及封舣为主簿后,有人夸赞其母冯氏之贤,则又用了“人皆曰”的说法。此类描述固可归入“书写”,但结合封氏在蒲城县“富于财”,与身为乡贡进士的段甡家族有联姻关系,封舣又曾“连获两荐”的事实,兼之能为金人选中成为蒲城主簿,至少可以说明封舣凭借富裕的家庭出身、其家族与本县其他知识家族的联姻、自身又因参加科举成为县城内为数不多的知识人,已然是本县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物,拥有了地方士绅的身份。

另外,天会五年(南宋建炎元年,1127)八月,金曾下诏:“河北、河东郡县职员多阙,宜开贡举取士,以安新民。”①脱脱等:《金史》卷3《太宗纪》,第57页。从这份诏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金在北宋灭亡之初,对新占领的河北、河东郡县僚佐的选择明显倾向于进士出身的士人,想必在占领陕西州县后,金人依然会保持同样的倾向。封舣虽未中进士,但连续两次通过发解试的经历在本县范围内本就是凤毛麟角,能引起金人注意也就毫不为奇。综合这些条件,才是封舣能成为金军占领下蒲城县主簿的主要原因。

站在南宋的立场来看封舣,显然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无耻之徒。深受赵宋“祖宗二百年涵养之泽”②宗泽:《宗忠简公文集》卷1《乞回銮疏》(第二十三次),《宋集珍本丛刊》第30册,第779页上。的封舣,在北宋亡国未远之际,在南宋仍控制陕西诸路绝大部分州县的情况下,一个曾接受儒家圣贤教育、曾参加过“本朝”科举考试的读书人,居然毫无气节、毫无廉耻,心甘情愿地做了异族侵略者的走狗,其人其行简直无法容忍。

不过,从封舣的角度来看,他的人生其实并没有太多的选择。父祖辈的努力,给封舣出生前的家庭带来了衣食无忧,但父亲早亡,兄夭姊幼,尚在母腹中的封舣,能否享受到富裕家庭所带来的种种好处,虽系于胎儿之性别,但更由母亲冯氏的选择来决定。封舣人生中的第一个关键时刻,他甚至都没有机会参与,母亲生男守孀的抉择,相当精明,也让封舣一出生就能够享受到父祖努力的红利。

封舣长大后,母亲再次替封舣的未来人生作出抉择,力所能及地为他提供最好的教育,希图通过教育由商转儒,改变家庭的阶层③美国学者柏文莉(Beverly Bossler)曾指出:“即便在都城精英家庭的全盛时期,远在乡闾间富有的布衣群体也在快速蓬勃地发展。而且最重要的是,家业兴旺的乡村家庭,无知或者无惧于盘踞在朝廷的都城精英家庭的霸权,往往开始培育他们的子弟(或更确切地说是部分子弟)来应举。”见[美]柏文莉著,刘云军译:《权力关系:宋代中国的家族、地位与国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64页。吴铮强亦有相似的论断:“地方科举或士人社会的构建,与其说是朝廷士大夫阶层的地方化,不如说是地方富户的士人化过程,毕竟富户在地方有稳固的势力,而科举业儒是他们不得不追随的时代潮流。”见吴铮强:《文本与书写:宋代的社会史——以温州、杭州等地方为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330 页。从这一角度而言,冯氏替封舣作出由商转儒的决定,一方面是冯氏的意愿,但更重要的则是当时的时代潮流。。不过,封舣虽努力学习,但也仅能通过发解试,并没有最终考中进士,彻底完成阶层的跨越。事实上,尽管宋朝从太宗时期即扩大科举取士,并努力保证科举的公平,但通过科举之路走上仕途之人仍是凤毛麟角。以蒲城县而论,整个北宋时期,也只有窦世昌一人得中建中靖国元年(1101)进士,即便入金之后,蒲城县籍的进士也只有六人④邓永芳修,李馥蒸纂:《康熙蒲城县志》卷2《甲科》,《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第26册,第50页下。。这也说明,尽管封舣没能进士及第,但仅凭通过发解试的经历,在蒲城县域内即已能跻身当地“知识人”的圈层,从而对地方事务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这其中固然有封舣个人的努力,但大体的人生方向却是由其母冯氏的选择而决定的。

北宋亡国时,封舣已年近四十,凭借自身的家庭条件、“知识人”的身份,在家乡蒲城已然能称之为地方士绅。当金人力图稳固控制蒲城县,而急需代理人时,封舣凭借自身条件,理所当然地成为蒲城主簿,这不但反映出封舣在本地的实力与影响力,也说明封舣对来自遥远北方的异族占领者并没有持激烈排斥的态度。封舣的态度,到底是面对山河破碎有心无力的无奈,还是无动于衷的麻木,抑或是贪生怕死的无耻?这实在是一个有趣的问题。

从《封公墓志》中透露出封舣有限的经历来看,“朝廷”“君主”离封舣的人生太过遥远,其活动范围大概率不出蒲城县及周边地区,即便曾有两次赴京省试的旅程,但也多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所能接触到的人大体也应与他阶层相近。除了本地的基层官员,对于更高级别的官员,即便封舣有机会接触,恐怕也只能是仰望而不会是直接的交流,更不用说交往与互动。如此的眼界与经历,充斥封舣内心的只能是个人、家庭、家族和乡里,很难让他生出家国天下、忠君体国的情怀。即便他曾接受儒家的教育,但书中的世界毕竟与他的现实有巨大的悬隔,而异族的入侵恐怕也没有带给他实实在在的切肤之痛。此种情境下,一边是遥不可及的“国”与“君”,另一边则是故国不曾带给他的主簿职位,倾向于后者几乎是一种本能,无关情感、道德,甚至也无关乎“选择”与“抉择”。

三、故国视角:“忠义”的想象与现实

如果站在封舣的角度看待他在两宋之际的自处与处世,在他的生命历程中并不存在一个因宋金易代而发生的人生转变。他参加过宋的科举考试,也当过金的蒲城主簿,一切行为都是基于自身的眼界与经历做出,“国”于封舣太过遥远、模糊,因此也未曾生出“亡国恨”之类的情感,自然也不会将出任金人的蒲城主簿视作对“故国”的背叛。不过,从南宋的立场来看封舣成为金人所命蒲城主簿一事,显然也与他们希冀的、理所当然认为应该具备的“忠义之节”相差太远。

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金海陵王完颜亮率军大举侵宋,关中一带空虚,四川的宋军便趁机突入关中。其中有一个同样发生在蒲城县的场景,李心传根据“金国翰林直学士赵可所撰《乔扆墓志》”修入了《要录》中。其文曰:

时关陕空虚,华州密迩商、邓,人心惊摇,金所命蒲城令与尉皆遁去。丞乔扆召耆老告之曰:“事势若此,南军且至,尔等何以御之?”皆曰:“有降而已。”扆曰:“即偏师至,南军奔溃不暇,从之而去者死于蹂躏,其不能出者,责以背叛孥戮之。莫若一心固守,此万全策也。”既而有谋翻城内附者,扆执而戮之,众乃止。扆,平阳人也。①《要录》卷193,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己未,第3册,第764—765页。

李心传在注文中还附录了《乔扆墓志》的原文,另外加了一段按语:“此可见人心戴宋之深也。扆本中国人,乃不顾大义如此,可胜诛哉!”

与《乔扆墓志》原文相比,李心传删修后基本符合原文之意,惟更加突出了“戴宋之深”的表达。所谓“戴宋之深”,其具体所指无非两处:其一是蒲城耆老面临乔扆“何以御之”的追问,答作“有降而已”;其二是蒲城人中“有谋翻城内附者”。不过,即便是李心传修改过的文本,“有降而已”和“翻城内附”能否说明“戴宋之深”,都是值得怀疑的。从乔扆所言“死于蹂躏”“孥戮之”,所行“执而戮之”来看,既然蒲城百姓可以因为怕死而选择固守,为什么就不能因为怕死而选择“降”与“内附”呢?因此,蒲城百姓无论是出降还是固守,既不是宋人所说的“戴宋之深”,也不是金人所言之“感君之恩”②《要录》卷193,绍兴三十一年十月己未条注文引《乔扆墓志》,第3册,第765页上。,而是从自身生死、个人利益出发做出的本能反应。其行为与封舣出任金人蒲城县主簿的出发点是一致的,与“戴宋”“感君”无关,更与“忠义”与否无关。

至于“扆本中国人,乃不顾大义如此,可胜诛哉”的评论,则反映了李心传对乔扆有“大义”的期待与期待落空的失望,也理所当然地认为“本中国人”的乔扆就应该“顾大义”,否则就应以“诛”处之。显然,李心传并没有,可能也不屑于从更深层次的因素探究乔扆为金人固守蒲城的原因,只是将其简单归因为乔扆个人的“不顾大义”。同样,将乔扆的事迹、蒲城百姓的反应与本文主人公封舣的行为作比对,当然也不能轻易认定封舣的行为就是丧失“忠义”的“失节”行为,从而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其进行挞伐。

事实上,对与乱世相浮沉的底层民众和基层小官责以“忠义”大节是相当困难的。在承平时节,“国”的面目是遥远而模糊的,他们也很难感受到“国”在日常生活中带给他们的方便与利益,甚至在日常的催督赋税、征发徭役的场景中,“国”反而是以催讨者、压迫者、剥削者的面目出现。如果没有切身体验到“故国”带给他们的欢乐,“新邦”带给他们的痛楚,他们很难在易代之际生出对“故国”浓烈的“爱”和对“新邦”强烈的“恨”,由此而责以“忠义”,大概率只能是“故国”一厢情愿地自我想象而已。

金熙宗皇统末年,曾任蒲城县令的马扬,他的经历或许更能说明问题。据金代蒲城县人张建云:

东平马公,名扬,见于记(引者按:指马扬所撰《灵应观仙蜕岩碑》),其字伯鹰,博学才辨。宋宣和六年沈晦榜及第,在废齐为御史、监察,以直言见贬,废于家。皇统八年,复起求仕,以征事郎试蒲城县令,为政简静。①张建:《仙蜕岩碑跋》,见邓永芳修,李馥蒸纂:《康熙蒲城县志》卷3《艺文上·碑铭》,《中国地方志集成·陕西府县志辑》第26册,第83页上。又马扬所撰《灵应观仙蜕岩碑》,见同书同卷,第81页下—83页上。

这段记事的作者张建,《金史》有传。据载,明昌(1190—1196)时,张建曾“以老请致仕,章宗爱其纯素,不欲令去”②脱脱等:《金史》卷126《张建传》,第2734页。。马扬任蒲城县令在皇统八年(1148),距明昌间尚不及五十年,而明昌时张建已“以老请致仕”,据常理推之,张建或在年少时曾见过本县的父母官马扬。因此,张建所记马扬事迹应当是可信的。

马扬曾在北宋末宣和六年(1124)中进士,随后在伪齐任职,皇统八年又求仕于金,任蒲城县令。按照宋朝的制度,进士及第者除前几名可径授京官外,余人皆在选人阶内任官③参见龚延明:《宋代登科人初授官考论》,《文史》2013年第2辑,第213—227页。。马扬之名不见它载,当不在前几名之列,其在北宋及第后授官必在选人阶。宋朝选人改京官非常困难,没有十年以上的时间几乎是不可能的④参见胡坤:《宋代荐举改官研究》第三章第一节《限考受荐:选人改官的资格》,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年,第150—160页。,宣和六年距靖康二年(1127)北宋亡国不过短短三年,马扬在北宋时一定仍在选人阶任职。而选人阶在宋朝号为“选海”,被宋人形容为“劳筋苦骨,摧折精神,为人所役使,去仆隶无几”⑤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祐集笺注》卷13《上韩丞相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352页。。可以想见,北宋时处在选人阶的马扬,如果没有特别的经历或特殊的遭遇,即便进士出身能给他带来一时的荣光,也很难在北宋亡国后对“故国”产生特别的情感。

而从张建所述来看,马扬在伪齐时“以直言见贬”,在金为蒲城令又能“为政简静”,以后辈的视角对本县县令的观察,马扬显然不是一个没有底线的无耻之辈。可若从南宋的立场来看,马扬深受本朝厚恩,不知回报,反委身叛臣刘豫,被废于家不过是咎由自取,却仍不甘寂寞,复寡廉鲜耻“求仕”金虏,可谓无耻至极。不过,这实在是“故国”视角的叙事体系下,因对“忠义”的想象而构建起的评价标准。

回到《封公墓志》的文本,前文也曾提及,墓志文本前后有矛盾、不合常理之处,造成这种现象的可能性之一,是撰者段甡刻意为之,用以表达对封舣投靠金人的不满情绪。无论这一猜想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对封舣自处与处世的理解。即便段甡对封舣有所不满,其实质也只是秉持着“故国”视角,对封舣有了“忠义”的想象而已,而这一“忠义”的想象并不足以评价封舣的行为。凡是不考虑背景、环境,乃至个人的经历、情感等因素,仅凭表面行为而进行的道德审判,不但是对个人的不公,也是对历史的曲解与误读。

结 语

平心而论,《封公墓志》并不是一个上乘的墓志文本。其间结构失衡,内容前后矛盾,叙事不合常理,用典刻意甚至不当,兼之墓志的制作者(包括撰者、书者、篆盖者、刊刻者)与墓志叙及的所有人物,都是寂寂无名之辈,所述内容也大都难以与传世史料印证,似乎也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值得研究的史料。不过,也正因为如此,《封公墓志》用普通人的视角、普通人的撰写手法给我们带来了一段普通人的人生经历,这显然是官方叙事模式不曾有的。仅凭此点,该墓志就自有其研究价值。而墓志所涉及的年代、地点又都有其特殊性,特殊的年代、特殊的地点对彼时彼处的普通人群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被时代洪流卷入并裹挟的他们,没有任何与时代抗衡的能力,他们究竟如何自处与处世来挣扎其中?这实在是有趣且值得持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封舣并不是《封公墓志》的叙事主角,但他凭借父祖积累的家财、母亲帮他选定的人生路线,经个人努力,成为家乡蒲城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士绅。如果没有靖康之变,没有金人的入侵,封舣本可继续参加科举考试,纵然终生未能进士及第,亦可在此基础上帮助儿孙辈实现科举的突破,从而逐渐完成家族在阶层上的跨越。可惜世事难料,金军对蒲城县的入侵与稳定控制,让封舣既定的人生规划、家族发展路线遽然中断。面对无力改变的局势与环境,封舣能够做出的选择其实非常有限。他固然可以忠义自持,可惜他的眼界与经历并没能让他生出忠君体国的情怀,反而是个人的生死与利益、家庭家族的保全与维系更令他究心。于是在金人占领蒲城县后,需要选择一位能够帮助他们管理与控制本地社会的代理人时,封舣的士绅身份与在地的影响力让他成为了金人的选择目标,而他也在本能的驱动下成为了金人的蒲城县主簿。尽管此时距北宋靖康亡国尚不及一年,而蒲城周边的州县也大都在南宋的控制之下,但原本的“国”却已成封舣心中的“故国”,且渐行渐远,最终在封舣的心底不留任何波澜。

不过,封舣心中的故国虽已远去,但却把困惑留给了时人与后人。如果当时宋的国祚完全断绝,“故国”被“新邦”彻底地取代,在“新邦”的叙事模式下,封舣将会被塑造成一个顺应时代潮流、明辨顺逆的正面形象。然而真实的历史却不曾如此发展,宋室南渡,又在南方维系并扎下根来,对于已是“新邦”的“故国”人而言,在“新邦”与“故国”的纠缠之下,该如何评价封舣的所作所为,反倒成了一个难题。或许这才是《封公墓志》文本相互矛盾的原因。如果再将视野扩大一些,历史上王朝易代之际的人群,历史给他们加上的诸如“尽忠者”“变节者”,“顽抗者”“投诚者”的标签,有多少是在“故国”视角叙事体系下的建构呢?从这一角度而言,“故国”或许从未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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