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视角下网络暴力现象研究

2022-12-27 13:29林丹黄嘉欣
新闻研究导刊 2022年22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成因分析传播学

林丹 黄嘉欣

摘要:自网络社交媒体发轫以来,传播的门槛降低,个人的创作潜力不断被放大,形成“人人都是传播者”的现象。这使得网络生态乱象频生,网民在社交平台上随意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伤害。網络暴力问题愈加凸显,造成的后果也愈发严重,因此积极治理网络暴力问题,打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刻不容缓。文章在传播学视角下,从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出发,以传播参与者的心理层面、传播媒介存在的问题及传播环境的独特性分析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并从网络暴力的遭受者、参与者、旁观者这三方来分析网络暴力的危害,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有效解决网络暴力问题,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发展绿色、健康的网络生态。

关键词:网络暴力;传播学;案例;成因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22-0124-03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及表现形式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暴力这一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网络暴力问题愈加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见解。从国内学者提出的相关概念来看,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技术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网民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人肉搜索、谣言传播等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产生不可逆转的伤害,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形式

从信息载体上,可将网络暴力分为文字、图像和视频形式。其中,以文字为载体进行的言语攻击是网络暴力中普遍存在的形式。另外,针对当事人的恶意P图、视频剪辑的内容往往带有暴力、血腥等成分,给人强烈的视觉冲击。

从性质上,网络暴力可分为人肉搜索和谣言。人肉搜索主要是利用网络技术收集他人的资料,并将其发布到网络上。谣言是由他人捏造出来的不实言论。因谣言产生的网络暴力,起初是由他人捏造发布虚假的信息,通过网民传播形成舆论,进而发酵。有些网络暴力一开始不是因谣言而起,却因谣言使事态发展更为严重。在传播过程中,网民接收到的信息不对等,易造成以讹传讹的现象,导致谣言传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网民轻信对当事人不利的谣言,给当事人扣上更多莫须有的罪名,致使网络暴力进一步恶化。

二、网络暴力典型案例及成因分析

(一)网络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事件。

2020年7月,杭州某便利店的店主郎某用手机偷拍了一名吴姓女子,视频内容是该女子在自家的小区门口拿快递的过程。紧接着,郎某与何某分别扮演了一名快递员和一名孤身在家照顾孩子的“小富婆”,并以这两个身份在微信上聊天,虚构了“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并发布到网络平台。很快,此信息在网上被大量转载,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站出来指责、辱骂女子与快递小哥。由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吴姓女子被其所在公司解雇。尽管事情最后得到澄清,造谣者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网络暴力给吴姓女士造成的精神上的创伤及工作上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案例二:韩红、王一博支援河南被质疑事件。

2021年7月21日,王一博跟随韩红救援队前往河南灾区进行援救。7月26日,某权威官方微博称,“一些娱乐明星团队自带救援车辆和船只,但操作不专业,往往一条船救援,一条船拍摄,‘像演戏似的”。字里行间指出他们在帮倒忙,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当时参与救援且自带救援队的明星团队只有王一博跟随的韩红救援队。因此,网民看到文章后纷纷化身审判者,将矛头指向韩红、王一博。一些媒体号在网络上发出带有现场图片的文章,声称拍到的照片中王一博身边有摄影机,指明王一博在摆拍作秀。还有一个自称是“蓝天救援队官方微博”的账号发文指责韩红的救援团队是在给救援工作添麻烦。基于此,网民更加坚定了他们的援救行为是在作秀,不少网民更是对当事人进行指责、辱骂,甚至恶意P图。对此,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就参与河南救灾一事发表了相关声明。随后,相关澄清也越来越多,河南当地的多个官方微博账号对韩红、王一博等人表示了感谢,并指出其团队并未带来任何麻烦。关于媒体号所拍到的摄影机,实则是当地群众手里拿着的拖鞋。所谓“蓝天救援队”则是他人冒充,并非真正的官方账号,而某权威官方微博也将发布的文章删除了。

(二)网络暴力成因分析

1.传播者的心理

(1)自我实现心理。传播学的使用与满足理论指出,受众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接触媒介,从中得到满足[1]。该理论为网民的行为动机作出了解释:网民基于自我实现心理的需求来接触网络媒介,并希望通过其获得心理上的自我满足。

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在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个人的价值实现变得愈发困难,而网络的存在恰恰迎合了网民对自我实现的需求。网络具有匿名、虚拟等特点,因此网民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中获得认同感与成就感。在众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通过持续关注事件发展,并且部分事件的结果获得了大众的认同,这极大地增强了网民的自我满足感。但过度追求自我实现反而容易迷失自我,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往往把自己当成虚拟世界的“法官”,以道德之名评判他人,其中往往携带着语言攻击、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披着正义之名行罪恶之事。

(2)从众心理。从众心理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2]。网民个体对群体有强烈的依赖,渴望从群体中寻求庇护,并且担心因发表异议而被群体孤立。这也就导致“沉默的螺旋”现象产生,即强势意见呈循环上升状态,不断有网民加入其中而声势更加浩大,弱势一方意见逐渐下沉直至被淹没[3]。上文提到的“韩红、王一博救援河南被质疑”事件就是如此,尽管部分网友对其抱着赞赏的态度,但随着网络媒体及其他网友质疑之声不断扩大,支持的言论逐渐被淹没在骂声之中,更多网民加入对当事人的讨伐中。在此情况下,普通网民选择相信主流舆论,失去自己内心的判断,这就是典型的从众心理。

(3)网络去抑制性。网络去抑制效应是人们通过网络进行交流时特有的现象。与真实生活中的面对面沟通不同,人们在网络上的感受更为自由,更容易无视各种社会约束或社交禁忌。网络具有高度的随意性、自由性和开放性,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但是,在这样一个没有抑制力的环境下,一些人会将现实生活中压抑住的言行通过网络平台付诸实践。他们通过网络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心中的不快与压力,利用攻击性的语言发泄自己的情绪。

2.传播媒介存在的问题

(1)把关人角色缺失。在互联网诞生之前,只有通过“把关人”审核的信息,才能发布在传播媒介上,被大众接收。而互联网的出现,让人们可以在没有“把关人”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也就是说,在互联网上的网民都能参与到新闻传播中,但并非每个人都具备职业操守且受过专业训练,因而很难判断他们传播信息的真伪性。在“女子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事件”中,正是把关人角色的缺失,给造谣者传播不实信息提供了机会,让不明真相的网民在这些虚假信息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实施网络暴力,致使当事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就是网络缺乏把关人带来的实质性影响,严重损害了媒介的可信度和社会的道德风尚。

(2)传播媒介利益因素。部分新闻媒体为了自身利益,无视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通过媒介捏造、放大一些事件,以达到博得公众关注的目的,故意引导网民对事件形成错误认知,引发网民对该事件进行“审判”,而“审判”极易演变为网络暴力。在“韩红、王一博救援河南被质疑”事件中,因拍摄画面比较模糊,并且群众手里拿着的黑拖鞋和摄像机有几分相似,所以网络媒体就把这双拖鞋说成是摄影机,并以此图为证据,大肆报道王一博在作秀。媒体为何针对王一博编造不实新闻?其一,王一博作为当红明星,发布与其相关的新闻必然带来可观的流量;其二,明星的负面新闻往往更能吸引受众注意。可见,这些媒体在引导舆论的过程中把自身利益放在首位。焦点越是敏感,越易受到网民的关注,网络媒体常常通过“轰动效应”的方式来获得更多的关注和点击[4]。这些新闻媒体不惜对细节添油加醋,捕风捉影,故意制造有争议的话题,为自己谋取利益,完全忽略了新闻的基本原则。

3.传播环境

(1)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网络的虚拟性与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大多数人都不会用自己的真名在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他们更多使用虚拟的网名注册。所以,在这种虚拟且匿名的环境中,网民通常不会对自己的言论进行严格管理,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自我约束。在匿名群体中,个体的心理压力较小,可以真实地反映出他们的心理,即使是对他人进行辱骂攻击,也往往不会承受过多压力。这导致近几年网络暴力事件频繁发生,并且有加重的趋势。

(2)网络道德审判。网络道德审判指的是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他人的言行进行道德层面上的评判。在网络传播环境中,网民容易在未得到确切印证的信息中,以情绪化和煽动性的言论对当事人进行批判,更甚者施以语言暴力,这可能给事件主人公带来难以弥补的心理伤害。每个人都拥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也有权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批判,但这些都必须在不违反道德与法律的原则下进行,亦不是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的理由。

三、网络暴力的危害与影响

(一)遭受网络暴力者

首先,是精神上的伤害。网络暴力会让当事人陷入痛苦和无助当中,甚至会导致当事人出现焦虑或抑郁等精神问题,严重者会出现极端行为。其次,是对现实生活的干扰。过激的施暴者极有可能通过网上被曝光的私人信息,找到当事人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这会使受害者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最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会受到侵害。网络媒体或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等方式窥视他人的隐私,挖掘和揭露明星和他人的个人信息,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恶意的言语攻击、图频制作、造谣更是对当事人名誉权与肖像权的侵害。

(二)参与网络暴力者

在实施网络暴力的过程中,网民的世界观会逐步固化和单一化。施暴者往往会把自己看到的片面事实固化,并企图通过网络暴力的方式来控制或改变事件。在这一过程中,便会形成“信息茧房”,即人们会倾向于关注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时间一长,容易将自己桎梏于“茧房”之中。不同的媒体会将拥有同样看法的网民聚集在一起,个人与个人或与群体之间会互相传染,个体会失去独立思维,盲目顺从群体。其次,多数网络暴力都与消极的情感因素有关,长此以往,会导致网民对人生产生怀疑,不利于树立积极的人生态度。并且,在实施网络暴力的过程中,施暴者的思想和行为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很有可能将这种暴力行为扩展到现实生活当中。

(三)旁观网络暴力者

网络暴力是传媒中的一种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旁观者会感到无能为力,而另一种情况则是习以为常。在长期的无力和习惯性作用下,旁观者对待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在道德情感上会变得冷漠。其次,网络暴力具有扩散性,处于网络环境中的旁观者很可能卷入网络暴力的漩涡之中。在互联网上,网络暴力的形成和发展是不可控制的。旁观者在网络暴力环境的影响下,身份可能发生改变,可能受氛围渲染,与施暴者同流合污,也可能不经意间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四、解决网络暴力问题的对策

(一)网民加强自我规范

网民要提升媒介素养。网民应该对媒介有清晰的认知,不能被媒介轻易地影响,在看到社会舆论与作出评论及判断前,要从多方面综合地看待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要保持独立、客观的思维,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媒介内容和媒介工具。网民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用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文明上网,不以恶意发泄为目标,不以语言暴力攻击他人。网民要增强法律意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民要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有尊法守法意識,认真执行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二)平台加强管理

首先网络平台应贯彻网络实名制。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允许使用虚拟网名,但其后台信息必须经过真实的身份验证。此外,平台要对用户的真实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严格禁止非法账号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博取流量的无良媒体的监管。对此类媒体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如注销账号等措施。其次,完善网络暴力举报制度。大部分网络平台具备投诉举报功能,但效果不尽如人意,其一在于投诉按钮多,具有隐蔽性,其二在于投诉功能内容识别效果差,因此平台应完善举报机制。最后,平台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舆情监管。对平台上的不当言论进行过滤,对屡次发表不当言论的用户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如限制其发布信息的功能或是注销其账号。

(三)完善法律政策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定义网络暴力以及暴力行为的分类。立法要有针对性,要加大惩罚力度,使其起到威慑作用。加强普法教育,让公众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以及网络暴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同时,向公众普及面对网络暴力时如何采取法律行为保护自己的相关知识。

五、结语

在网络环境中,任何人都有可能随时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暴力带来的后果不容轻视。为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有所助益,打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生态。但要解决网络暴力问题,需各方共同努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安全的相关研究会日益成熟,能够为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伟.使用与满足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9(7):44-45.

[2] 乐国安,管健.社会心理学[M]. 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99-305.

[3] 倪艳楠.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6.

[4] 黄晓玉.网络道德绑架的传播学解读及对策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8.

作者简介 林丹,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视觉传达设计。黄嘉欣,学士,研究方向:广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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