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犯罪分析与预防

2022-12-28 08:28葛梦玮
西部学刊 2022年23期
关键词:犯罪人量刑婴儿

葛梦玮

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是指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女性产下婴儿并将其杀害的行为。近年来产后杀婴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未成年女性杀婴案件占据一定比例。目前我国刑法将杀婴行为归于故意杀人罪之中,并未将其单独立罪。在理论界,对于杀婴行为是否应该独立成罪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犯罪心理学和刑法方面分析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的原因以及杀婴行为独立成罪的合理性,并针对其犯罪预防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问题的提出:由两起未成年女性杀婴案说起

案件一: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小云”在家中产下一名女婴,将其用剪刀杀害,将遗体丢入污水桶中。被告人“小云”的父亲发现地上的血迹以及昏迷的“小云”,立即拨打120,向医护人员说明事情的具体情况,得知消息的医护人员立刻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了被杀害的女婴。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本案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有自首情节,因此被告人“小云”的主观恶性较之其他类似案件要小。法院遵循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理念,且根据被告人“小云”的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二:十六岁少女“小何”出于好奇,与男友多次发生性行为,后来发现自己的腹部时常出现阵痛,于是前往医院挂号就医,期间突然腹痛,上洗手间时产下一名男婴。“小何”将男婴捂住口鼻致使其窒息,并将婴儿丢弃在医院垃圾桶内,导致男婴死亡。最终“小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以上两起案件是近年来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中较为典型的案件,虽然不能排除确有存在主观恶意较大的未成年女性杀婴的案件,但是大多数未成年女性产下婴儿并将其杀害的行为都充满了无助和彷徨。从上述两个经典案例中,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心理学总结归纳出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的特征。

二、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低龄化趋势加剧

2013年至2015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处理女性杀婴案23件,犯罪人数总计24人,其中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13件,犯罪人数共14人,占整个案件比例的56.5%[1]。从数据中可以看出,杀婴案件的犯罪主体中未成年女性占比较高。这些未成年女性家庭并非小康,与父母关系紧张,绝大部分是在校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并不能承担起对婴儿实际的抚养责任,且其自身法律知识匮乏[2],认为产后杀死婴儿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手段具有较大的残忍性

在绝大部分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件中,犯罪人大多采取勒死、摔死或溺水等极其残忍的方式致婴儿死亡,也有用剪刀等锐器刺死婴儿的案件。在这些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犯罪人在分娩完婴儿之后就将其杀害,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婴儿和犯罪人根本没有建立起亲情关系,并不会因为产下婴儿就对其产生同情。犯罪的未成年女性心智并未成熟,面对此种情况手足无措,多为一时冲动采取偏激手段,因此犯罪手段具有较大的残忍性。

(三)杀婴案件现场都在分娩地点附近

由于分娩具有隐私性、突然性、长时间性,消耗较大的体能,产生大量的血迹等特征,犯罪人一般会选择自己比较熟悉且相对安静的私人场所,或就诊时在医院盥洗室分娩。因此,这类案件中的未成年女性出于掩盖未婚产子的事实,往往会一时冲动选择较为极端的方式处理新生儿,且抛尸、藏尸的地点较近[3],甚至为分娩的同一地点。

(四)社会危害程度较高,但处罚相对轻缓

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件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家庭关系内部,不易被外界发现。根据我国采用的独立呼吸说[4],婴儿在出生开始独立呼吸时在法律关系中就是自然人,他的生命就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此类案件犯罪人的未成年女性事后都表现出强烈的害怕、悔恨情绪,在事发之后大部分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比较好,因此对于此类被告人处罚都会较为轻缓。

三、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的犯罪成因分析

(一)个人因素:未成年女性心智尚不成熟,缺乏为人父母的责任感

正处于发育期的未成年女性心理没有完全成熟,同时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没有完全形成,因此处在心理的“断乳期”和行为的“危险期”。未成年女性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好奇心强烈,容易冲动,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在对自身行为没有正确且准确的认知时,受突发事件刺激往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5]。出于对性行为的好奇,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未成年女性可能会因与他人发生亲密关系从而导致怀孕,生子后往往无力抚养孩子,并且存有害怕被人发现的心理,有的将产后的婴儿杀害或遗弃,从而导致婴儿死亡。例如16岁少女“小佳”杀婴案的被告人在就读高中时,与自己的男友发生了亲密关系后怀孕。因害怕被他人发现,“小佳”没有告诉家长和老师,九个多月后在学校厕所产下一名婴儿,她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出声,从而导致婴儿死亡。

(二)社会因素:未成年女性受传统观念先婚后子思想的影响

在“正常”的传统观念中,产子的正确过程是先婚后子,未婚先孕的女性往往不被社会所认同,时常遭人非议,未婚先孕的女性大都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其自身无法独自承担生下孩子的后果时,有的人会采取不理智且偏激的方式进行处理。成年女性在面对该类情况时有人也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更不用说未成年人了,她们在生下孩子后往往会产生害怕被家长以及他人发现的心理,出于掩饰,有的人往往会采取最偏激的手段。

(三)家庭因素:家长没有正确引导孩子认知性行为

家长负有引导孩子准确掌握青春期知识的责任。大多数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发生的原因就是家庭关系不佳,家长与子女之间的交流较少,子女在遇事时不愿向家长求助,只能自己处理。在家长未能正确引导孩子认知行为的情况下,处在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就会从电视、网络、小说等渠道去获取知识,若这些渠道传达的信息并非正确时,未成年人受其影响,就会实施违法违规或非道德的行为。有的未成年女性法律知识十分淡薄,在面对产下婴儿但无力抚养、不知如何处理的情况时,容易酿成杀婴的悲剧。例如韦某弃婴案,未成年女性韦某因受网络色情图片等因素的影响,与男友多次发生性行为,产下女婴后因无力抚养而将其遗弃,致女婴失血性死亡。

四、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刑事责任的分析

基于前文的论述,我们基本上可以确定,在个人因素、社会因素或者家庭因素的影响下,未成年女性产后有可能会实施杀婴行为,但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女性并不具有很高的人身危害性,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就可以将其列为“从宽处理”的对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惩罚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为了矫正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并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目前我国的刑法并未对杀婴行为进行独立的定罪,而是将其归于故意伤人罪之中,对于杀婴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有学者认为杀婴行为应当归于故意杀人罪之中,原因有三:其一,犯罪对象之中的差异不影响杀人罪的性质。人的生命形式有多种,非法剥夺婴儿的生命与非法剥夺成人的生命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其二,犯罪动机的差异不影响杀人罪的定性。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是较为主观的一个情节,在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犯罪行为的定性意义不大。故意杀人罪中的动机有多种多样,例如,仇杀、谋财害命、激情杀人等,但其杀人的性质不变。尽管杀婴行为的动机较为特殊,但并不能改变该类犯罪故意杀人的行为。其三,在多数杀婴案件中,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存在着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即使身份关系是亲属关系,也不影响犯罪性质。因此只要侵犯了婴儿的生命,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定性处罚。

观点二:有学者认为,杀婴行为应当独立成罪。原因有三:其一,有些国家或地区将杀婴罪独立成罪进行量刑处罚[6],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例如,意大利和韩国的刑法都将杀婴罪独立于故意杀人罪之外,英国单独为杀婴罪制定了《杀婴罪法》,规定母亲产后杀害出生后不满十二个月的婴儿的,其行为构成杀婴罪。捷克斯洛伐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母亲在分娩引起的兴奋状态中,故意把新生儿在分娩中或分娩后立即杀害的构成杀婴罪。其二,杀婴案的被告人具有低龄化、低学历的特点,且社会危害程度较高,但刑罚处罚轻缓化。从中可以看出,杀婴行为时常与未成年人犯罪相结合,单独定罪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其三,杀婴案中大多是母亲产后立即将其婴儿杀害,该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家庭关系内部,不易被人发现,但社会危害性程度较高。虽然新生儿基本未与社会进行接触,但是他们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因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小,就忽视其生命权以及健康权,从而对犯罪人作较轻处罚,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恶性程度来量刑。

对于杀婴行为,法院适用刑法进行量刑时会做特别的对待和处理[7],对于未成年女性杀婴行为,处理该类案件时,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情节和法官的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往往会对犯罪人的量刑较轻,这就打破了故意杀人罪一般量刑在十年至死刑之间的规定,不仅给民众以法律上的错觉,也使得法院面临适用法律的困惑,还可能会遭到来自学界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批判的危险。因此,对于未成年女性刑事责任的分析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行为量刑的“宽”如何掌握

即使大部分未成年女性杀婴案件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不高,但是并不意味着要对她们判处完全一致的量刑,那么法官在裁判时如何掌握“宽”的程度?基于前面对于未成年女性杀婴行为犯罪成因的分析,法官应当将她们的个人、社会以及家庭这三个因素作为量刑时予以考虑的酌定量刑情节。将这三个因素和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法官可以综合分析出该犯罪人主观恶意的大小以及判断出如何对该犯罪人酌定量刑,若主观恶意大且无悔改,那么就没有必要予以酌定量刑;相反,若主观恶意小且认罪态度良好,事后自责悔过,那么法官就可以对该犯罪人酌定量刑。

(二)杀婴罪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正如前文中提到,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单独规定了杀婴罪,而我国并没有采纳,只是将杀婴行为归于故意杀人罪之中,这就导致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过于笼统,实际操作起来会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官队伍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这样笼统的规定可能会出现问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存在着冲突,判决在合法和合理之间存在着冲突,究其原因是法律与社会要求没有衔接到位。对此,建议立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应该加以修改,杜绝此类犯罪应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三方面做出努力[8]。

一是完善相应的立法。我国目前对于杀婴行为没有进行独立的定罪,只是笼统地将其归于故意杀人罪之中,且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未成年女性杀婴案件时有发生,这就意味着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应该进行修改,有两种方案可供采纳:一是对故意杀人罪的条款加以补充,在故意杀人罪中补充一款,生母杀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二是单独制定一个条文,详细规定杀婴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并且对其量刑做出规定。

二是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对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要格外重视,正如上文中的两个案例的情况一样,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家庭关系淡漠,与父母交流较少,从而酿成悲剧。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有的缺乏责任意识,而责任意识以及道德感是需要家长和学校一同培养的。家长不能一味地将孩子交给学校,而忽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家长要认真学习落实《家庭教育法》,切实尽到自己的责任,引导未成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要普及性教育的相关知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要向未成年人普及性相关的知识,避免未成年人对于性知识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严重后果。切不可因为羞耻感等因素忽略未成年人对学习性知识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正处于对万事万物都十分好奇的青春期,如果没有普及性知识,他们可能会对该行为产生极强的好奇心,从而导致未成年女性怀孕但无力抚养的情况。面对该情况,有的未成年人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手段,例如案例一中17岁“小云”产后将婴儿溺死在污水桶。

五、结语

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件不容忽视,而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量刑制度以及杀婴行为的量刑都存在着一定的漏洞。我国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虽然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罚量刑制度指明了方向,但是如何实施,如何通过具体政策将这些抽象的理念落到实处需要研究。其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去弥补制度的不足。补充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条文或是单独新增一条杀婴罪,这都是完善立法的科学方法。其二,要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普及性的相关知识,从而避免未成年人因为好奇偷尝禁果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只有通过社会、家庭、学校规制未成年人的行为,未成年女性产后杀婴案件的发生率才会下降,社会环境才能变得更好。

猜你喜欢
犯罪人量刑婴儿
婴儿为何睡得多
刑事程序法向度的量刑规范化研究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之倡导
婴儿房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论自首在量刑中的适用
论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
潜逃归案疑犯的量刑规范
婴儿的救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