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近五年来违规机动车特征及治理对策

2022-12-30 05:11文图梁元
道路交通管理 2022年12期
关键词:公告货车机动车

文图|梁元

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此确保机动车的合法性、唯一性和安全性,同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机动车查验是保障机动车国家技术标准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机动车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遏制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推动和引导机动车生产企业规范化生产,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我国对境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列入《公告》的企业具备生产资质,列入公告的车型具备生产、销售资质,《公告》主要发布车型的生产企业、车辆参数、外观照片等信息,销售车型必须与《公告》发布的型号、参数、外观特征一致方能注册登记,同时境外生产、国内销售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GA 801-201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等规定和标准查验车辆,严格把关上路前的每一辆机动车。本文通过分析2017至2021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登记查验时上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信息,总结基本特征,剖析问题并提出治理建议。

一、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暴露出的问题

(一)货车类产品生产一致性问题

从近五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的违规机动车信息看,主要以货车类产品(包括货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为主,约占总违规量的95%左右(见图1)。近些年对这三类重点车型违规查处一直处于高压态势,从数据看,进口类和大中型客车违规下降明显,但货车类产品违规占比逐年增长。

图1 近五年通报的违规产品车型占比

货车类产品违规主要有:车辆参数、特征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产品标牌、反光标识粘贴、侧后防护装置安装、驾驶室两侧喷涂参数、仓栅式货车顶棚杆、安全装置缺失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形(如图2、图3)。随着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到2022年底基本消除货车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违法违规问题,货车类产品违规治理有了阶段性成效,生产一致性相比下降近10%,但生产一致性违规依然占到总违规的三分之一左右,登记车辆与《公告》批准的车型参数、特征不一致情况依然高发。

图2 近五年货车类产品主要违规情形

图3 常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情形

(二)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生产一致性问题

除了联合核查的违规机动车车型外,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查验环节还发现年均5000辆以上的面包车、三轮摩托车存在改变座椅结构、车辆用途等严重违规行为。面包车、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载货(如图4)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成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的通知》,对小微型载客汽车的座椅布置、行李区设置、安全带等提出了新要求,但三轮摩托车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较为薄弱。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问题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新能源汽车的查验把关越来越重要,依据国家标准和管理规定,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查验环节发现存在多个品牌的车辆与《公告》批准状态不一致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规产品,电机型号与《公告》不一致、加装燃油加热器、无低速提示音等不合格产品,从年均违规不到百辆发展到年均千辆,不合格产品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四)安全隐患模糊问题

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机动车查验过程中发现一些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合理的机动车,例如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座椅,但在设计上该座椅又没有对应的乘坐人员,可能导致违规增加乘员,且无法保证其安全性。

二、问题原因分析

(一)未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针对居高不下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问题,包括车身反光标识未粘贴或粘贴不规范、侧后防护装置链接方式、断面尺寸与《公告》不一致、产品标牌未永久固定、驾驶室两侧未喷涂总质量等参数、号牌固定方式不规范等,存在生产企业出厂前检验不到位,委托改装产品质量监控缺位、经销商交付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生产企业未能有效承担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

图4 违法载人载货

(二)监管针对性不强。管理部门仅针对货车类、大中型客车类和进口车进行多部门联合核查,未对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等事故多发的车型甚至新业态下的新能源汽车进行联合核查。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的生产一致性不容忽视,需要从源头进行从严管理,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安全需要被重视。反光标识粘贴、驾驶室两侧喷涂参数、产品标牌等易违规的项目重点确认,确保销售车辆与《公告》照片、参数一致。

(三)查验现场发现的问题未能有效直达生产企业。查验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更多的是传达给办理业务的人员,办理业务人员未能将违规具体信息上报至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也无法全面了解当时具体违规的情况,不能引起重视。同时企业获得违规信息的周期长,不便于开展时效性较强的自查、整改。

(二)建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新能源汽车的联合核查机制。针对《公告》管理的面包车、三轮摩托车、新能源汽车,建议规范和进一步细化准入要求,严格审查《公告》批准的车型,筑牢合规生产的底线。同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减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另外,需要针对登记查验环节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核查通报,遏制生产企业的不正之风,引导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缺少有效的安全隐患产品治理手段。对于利用标准法规、管理制度漏洞、市场利益驱使所生产的安全隐患车辆,还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

三、下一步建议

(一)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经营活动应当合法守信,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出厂前安全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规格参数一致。采用委托改装方式生产的生产企业承担委改产品安全质量、生产一致性相关责任,通过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委改企业的监督,对委改车辆产品实施质量控制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保证委改产品参数、特征与许可参数、《公告》参数、照片一致。另对品牌授权的经销商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交车前的产品检查,对

(三)建立政企沟通交流机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现场调研、重点检查等契机,与生产企业加强沟通交流,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联合培训,共同治理不合格产品,提高车辆安全水平,推动完善标准制度建设。同时,在车管所、检测站、经销商、委改厂、生产企业等重点阵地,以典型违规案例资料发放、面对面讲解的方式大力宣传违规机动车治理工作,将相关规范标准转化为行业企业的自觉行动,更好地服务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建立疑难和安全隐患机动车技术论证机制。采取多部门协同共治,组建多行业专家团队,对存在疑难和安全隐患难以认定的违规情形进行联合论证,从《公告》审查管理、机动车登记查验、生产企业生产角度进行碰撞,为进一步优化标准和管理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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