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的制度变迁研究

2023-01-04 19:32吕承文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父权婚姻家庭婚姻

吕承文

(南京审计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1919年的五四运动所讨论的首要问题是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破立,这也是青年逐渐走向人格成熟的现代化标志。国家介入婚姻家庭关系变革存在时空、个体、群体上的差异,与本国政治文化有重要关联。在我国即将完成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同时,青年的婚姻家庭问题又从社会中浮现出来,制约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彻底实现。制度是广义的,一切指导事物运作的各类规律、规则,都被认为是其中的范畴,而且,依据国家认可的程度,可以区别为正式规则(以立法形式确认的)和非正式规则(盛行社会的明规则和潜规则)。制度“是指人类反复使用、由规则、规范和策略构成的共同概念”[1]。这些是制度赖以存在的基本形态。从历史溯源的角度来看,制度可能是人为建构的(由一个或一群人幻想出来并付诸实践),也可能是潜移默化的群众从众现象演化而来(从偶然现象变成了必然现象),客观存在着制度变迁的规律,即朝着强制性变迁或内生性变迁发展。制度是受到人的实质性影响的。青年婚姻家庭关系现代化在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制度变迁的活动现象,也同样深刻地受到制度规律的影响。

一、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的制度变迁目标:新旧更替

“社会生活在两种意义上都是历史的:我们只能观察到已经发生的事情和在强烈的限制现在可能发生的事情之前发生的事情;社会过程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同一个序列重复,而是有着强烈的路径依赖。”[2]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出路不仅在于文化思维的嬗变,还在于社会制度的变革。由文化思维决定的社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生活思维习惯。

(一)社会发展中父权意识取代母权思维

瑞士人类学家巴霍芬于1861年出版了《母权论》一书,该书的问世拉开了人类家庭史研究的序幕,同时也是恩格斯研究婚姻家庭伦理的重要参考文献。在恩格斯看来,巴霍芬是“第一个抛弃了关于性关系杂乱的尚未认知的原始状态的空谈”[3]22。中国自上古时期的治水社会开始,男子由于治水而实现了社会地位迅速提升,并通过各种政治谎言来窃取和颠覆了女性原来的社会支配地位,同时反过来将女性的社会地位打入社会的最底层,如同占有物一般,发明了万世可恶的初夜制度和女贞秩序。这在表面上是母权社会向父权社会过渡,事实上是母权社会中惯性存在的文化思维仍然对刚刚产生的父权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并不认为只要是男性取代女性的个体或群体的变化就一定是母权社会进入到了父权社会。在母权社会中,人们的惯性思维是母性的给予思维,完全不同于父权社会中的男性的掠夺思维。

在母权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安排一定是群婚制,女性是社会公共的资源,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甚至极端条件下女性占有若干的男性伴侣;在父权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安排则是抢婚制,女性被视为社会中的私有财产,“先占先得”是社会中固有思维。五四前后,伴随着一些报刊对传统贞节观的宣扬,贞操问题一度成为当时舆论界的热门话题。“中国的贞操主义就是吃人的主义,就是骗人自骗的主义。”[4]在伪装成父权社会的母权社会中,社会实行了私有财产制度,但社会中隐藏着从母权社会中带来的母性思维,导致了人们更关心社会内部的资源分配而不是向社会外部索取和掠夺更多的资源。

通常认为,在父权社会中比在母权社会中,性嫉妒现象更容易发生。事实上不然,父权社会中男性可以通过掠夺占有数量庞大的性伴侣,与母权社会中女性通过群婚制保证足够的后代子嗣数量一样,都不容易真正产生性嫉妒(少数个案除外)。只有在第三种过渡性的披着父权社会外衣的母权社会中,才最容易产生性嫉妒:社会中出现了以古老的生殖崇拜(传宗接代)为目的的婚姻家庭形式,通过禁止抢婚制实现了性禁锢来规范社会中的婚姻秩序,令人厌恶的初夜制度和女贞秩序让人们产生了心魔般的性嫉妒心理。

在婚姻家庭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个体的和群体的意识占据决定性地位。这种个体的和群体的意识大体分为三种,即父权式意识(patriarchal consciousness)、母权式意识(matriarchal consciousness)以及混合式的女性意识(female consciousness)[5]20。纯正的母权式意识是以女权为中心的,确认了女性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性地位,正好与纯正的父权式意识截然相反。事实上,还存在着第三种意识,是一种伪装成父权式意识的母权意识,即女性意识,这是由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时期社会出现双轨制度(混杂了父权制度和母权制度)的产物。无论是母权还是父权的划分,或是女性或者男性的区别,都是按照社会性别及其生理功能区别开来的。在初民社会中,人们普遍流行着生殖崇拜,对人口繁殖充满着无限的憧憬,这是原始宗教中关于人对生命延续的迷信阐释。考虑到生命的延续,那种对性伴侣的绝对占有感情会让人产生不同层次的性嫉妒现象,这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后代的绝对归属,才意味着自己生命的绝对延续。

在披着父权社会外衣的母权社会中,人们的性别角色意识比较模糊,两性趋同现象极为严重,异性恋、同性恋及双性恋充斥着整个社会,即便是在被性压抑的社会中,这种性潜意识也会让人们的心理出现扭曲乃至畸形。这种淡化两性差别的社会变化,更容易让男性女性化(失去超我人格)、女性物质化(失去自我人格),原本那种阳刚上升的社会风气也逐渐为幽柔怨愤的社会风气所消释。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民智的不断开化,青年逐渐意识到传宗接代并非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相比而言,那种性本能追求又逐渐从人性内层中恢复起来,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制度奋起抗争。

(二)争夺财产占有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婚姻家庭关系是从最早的青年两性(两姓)之间的恋爱关系基础上确立而来的婚姻亲属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内部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还包括新生家庭与原生家庭之间关系、新生家庭与旁支家庭(兄弟姐妹)之间关系。而且,家庭深受经济制度和经济生活的意识形态的影响[6]11。婚姻家庭关系带来的各种亲属称谓,对于已经联姻的两个家庭被称为“亲家”,男方称谓为“夫”(丈夫),女方称谓为“妻”,二人称呼各自父母仍为“父母”,但是在亲属关系上,女方父亲为男方的“岳父”,女方的母亲为男方的“岳母”,男方的父亲为女方的“公公”,男方的母亲为女方的“婆婆”,在这三对家庭中(一个新生家庭对应两个原生家庭),一共有六个家庭角色,那么就有9种关系,其中在中国社会中被公认的最难处理的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婆媳关系,这是由传统社会中男权主义盛行(“男尊女卑”)造成的。

传统的亲子关系强调父母的权威,重视指示、命令等训诫性言行对(青年)子女教育的作用[7]。谭嗣同在其公开发表的名著《仁学》中揭露了父母包办婚姻对男女青年的危害,谴责了封建贞节给广大妇女造成了人生的灾难,他主张打破所有封建礼教枷锁,倡导男女交往自由[8]348-351。对社会资源拥有绝对的支配占有地位的特权阶层,却会像父权社会中那样将女性视为性资源(性欲玩物)。这种披着父权社会外衣的母权社会,面临着社会普遍的性压抑和少数人的性放纵之间严重的资源分配矛盾。在这种披着父权社会外衣的母权社会中,社会对婚姻家庭的制度安排并未真正将个人的和群体的幸福与婚姻当事人联系到一起,却在无形中掺入了许多与婚姻当事人相关的潜在受益者,如婚姻当事人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的自我利益算计。家庭成员之间的人格不和谐,已经成为导致家庭伦理关系失衡的重要主体因素[9]50。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影响巨大,导致家庭从其他地方获取了控制力量,父母失去了对孩子的控制,夫妻之间失去了彼此的影响,他们各自从家庭以外获得其他角色,各种复杂的城市生活的混合,导致了个人自由[10]。清末民初以来资产阶级维新派、革命派、新文化运动及五四运动中的思想先驱们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价值观念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批判,为传统婚姻制度嬗变提供了理论武器[11]46。与维新派相比,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制度的批判更加彻底。他们直接以“斗士”的精神向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发起进攻,并大力倡导婚姻变革。1904年《女子世界》杂志发表了丁初我的《女子家庭革命说》一文,从妇女解放的角度论证了家庭革命的实质是争女权、争自由、反专制、反夫权。“革命!革命!家庭先革命!”“政治之革命以争国民全体之自由,家庭之革命以争国民个人之自由,其目的同。”[12]在这种新思潮影响下,当时像破除“礼法婚姻”“专制婚姻”之类的呼声不断高涨。揭露和批判旧式婚姻家庭摧残认识、压抑人性、危害社会等弊端。革命派认为,人类婚姻的历史经过“掠婚”“卖婚”“赠婚”和“自由婚姻”四个时期,如今西方文明国家已经进入到了第四个时期,所以要下决心“以自由婚姻为归着点,扫荡社会中种种风云,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为男女同胞开辟一片新土”。1911年《留日女学杂志》第五期发表了署名“履夷”的文章《妇女改良论》,也指出了封建婚姻的三大弊端:早婚之弊、卖婚之弊、婚姻专制之弊;早婚之弊使得女子失去入学之机会,早育更是孱弱人种,早婚青年经济亦不能独立,结婚生子又增加经济负担,加重了父母的婚姻之专权。

(三)摆脱家庭地位不平等关系是现代婚姻的志趣

公共精神是处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角色关系的成熟有效做法的人生哲学概念范畴,主要包括诚信(“契约精神”)、包容(宽容)、互信(信任)、互助、友爱等基本内容,是青年成为社会中成熟的个体(并不是指年龄上区分的成年人)的一种为人处世的方式。而且,在成熟的人组成的社会中遵循的是一种平等的人际关系。从一开始,母系社会是一种讲究人人平等的原始民主观念,建立在剥削与私有制之上的父系社会却把“强权”和“豪夺”思想全面植入现行社会之中,最终冲抵和销毁了原始社会中的民主作风,其公共精神,同时伴随着社会中女性地位的全面衰落。而且,我国传统婚姻家庭是家长(家族)专制的产物,隐藏着年长之人(长辈)对年幼者(晚辈)的控制与命令的年功序列制或身份等级制。事实上,真正的角色只是对成熟的个人有着不同的行为要求,而非根据角色身份(如血缘血统、地缘派系等)来划分不同的利益团体范围。

缺乏公共精神——这种现代文明的支柱,往往造成的后果是大多数青年在感情领域中的幼稚及其衍生的“巨婴”现象,各种“妈宝男”“扶弟魔”问题层出不穷。在感情世界中,青年只会用那种幼稚的世界观、人生观来处理感情问题,结果只会是各种放浪不羁(俗称“渣男渣女”)。传统文化中还存在着各种禁欲糟粕理念(“存天理,灭人欲”),故意地将原本美好的爱情歪曲宣传为“可怕的恶魔”。青年的婚姻家庭构建实际上被异化为“生育秩序”(传宗接代)的工具,两性之间的性伦理变成了世俗舆论中的禁锢之地。这一切的根源在于现代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中疏忽了对公共精神的成熟人的责任感灌输。在青年尚未成为成熟人之前,所有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都是一种脆弱不稳定的、容易受人控制摆布的利益交换工具。这一切与传统的家庭、家族观念密切相关。

“我国是重家庭的国家,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以家庭和家族为中心展开的。”[13]3家族组织是是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之基础,构成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根基。清末民初,西学东渐,大量的西方政治学说与思想传入中国,不断地冲击与瓦解着传统婚姻家庭关系,这造成家族主义不断消解、原子化小家庭不断出现。陈独秀认为,妨碍中国人的“公共心”的不是“个人主义”,而是家族主义。“我以为戕贼中国人公共心的不是个人主义,中国人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都做了家族的牺牲品。”费孝通认为,在我国家族的习惯是存在于稳定的文化传统之中,是在长幼秩序的背景下通过长者“教化性的权力”。美国学者古特曼也持如此观点:家庭国家(传统社会)必须将公民之间相互尊重这一“负担”施加于人,才能避免道德上各种“搭便车”行为。新文化运动和五四时期,西方进化论、自由平等学说、天赋人权思想,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当时的先驱者们开始从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个性发展的角度重新审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制度。“原来中国的社会只是一群家族的团体,个人的个性、权利、自由都束缚禁锢在家族之中,断不许他有表现的机会。”[14]

婚姻家庭现代化进程中因利益交换工具而催生了婚姻市场(彩礼与嫁妆)、婚姻中介(婚介所相亲)以及亲友对婚事干预等问题。婚姻家庭本是婚姻当事人的个人私务,但长期以来的家长专制、性伦理禁锢及其社会管制致使婚姻家庭蜕变为易被控制的不正当获益工具,吸引着蝇营狗苟的各色钻营人等。胡适的《婚姻篇》、陈独秀的《恶俗篇》等文章,都针对封建婚姻陈规陋俗的各种弊端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强烈主张打破封建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和观念对青年的束缚、推动青年的婚姻家庭观念由传统向现代转变,激发了青年在现实生活中与落后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做斗争的勇气,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婚姻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二、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的制度变迁途径:强制性变迁

国家介入婚姻家庭关系变革的宗旨在于“调理阴阳”,是社会治理之本,“人民的幸福线”的疏导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至70年代末“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家长制作风遭到批判,家庭成员平等,开始形成了民主式的新型家风,而且,家庭的婚姻功能主要让位于经济功能和生育功能[15]。从制度变迁的途径来看,我国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正亟须经历强制性变迁的过程。同时,近千年的传统婚姻观念及制度安排也决定了青年个体无法单独完成抗争的使命,国家的介入逐渐成为时代的最佳历史选择。

(一)国家正式制度需吸纳青年婚姻内在的契约关系

婚姻在本质上首先体现为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青年必须承担起各种婚姻家庭组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家庭就没有存在的根据[16],也难以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在现实中,由于长期受到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观念惯性影响,婚姻活动的当事人与决定人其实是分离的,这也就是说婚姻活动往往会由自由意志的双方主体合约异化为受到他人意志影响(主宰)的多方主体共谋。三方或多方的合意或众意达成的难度远甚于双方的合意达成的难度,迫使婚姻当事人在婚约缔结时不得不考虑其他各方变相的、本无瓜葛的利益考虑。这是因为在这一张无形纸上的婚姻契约中已然包含了各类形形色色的钻营人等的利益算计。尚未人格发育成熟的青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不够成熟,“巨婴”现象导致他们无法自主地作出自己的利益判断,通常倾向于依附(赖)他人,最终作为个人私务的婚姻家庭事宜变成了他人操控的傀儡契约,也彻底地颠覆了社会契约的公平正义原则及法治原则。在当下条件下,青年个体对传统婚姻观念及制度安排的反抗努力显现得微不足道。

契约关系内涵的诚信精神和原则等道德内容也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反映。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都伴随着契约思想在社会政治中的渗透[17]345。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双方合伙生活之福祉,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契约关系。在契约理论上,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只须得到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可生效成立。家庭要使每个成员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建立家庭秩序的开始。这一切表明在转型期国家的介入对青年的婚姻家庭现代化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化对象也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婚姻法》实际应被称为婚姻家庭法,这是因为婚姻必然和家庭密不可分,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前提,使得婚姻(家庭)法自然成为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确保青年在现代婚姻家庭构建上有了明确的方向指导和权利保障。

(二)国家致力于保障青年在婚姻家庭构建中的积极性

工业化、人们生活的碎片化,溶解了青年的责任感,鼓励青年个体只去照顾和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6]11。事实上,在之前组建家庭的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对于当代家庭而言可能是不小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彩礼或嫁妆的返还问题上,社会上莫衷一是。《婚姻法》支持的返还习俗上的彩礼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彩礼支付的凭证和彩礼属于支付家庭的主要家产。一旦出现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甚至生育子女的),不是和平离婚,而是收受彩礼家庭方存在过错,那么这种索要返还彩礼的要求就不一定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倒也说明了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太快了,立法还非常滞后于现实情况。此外,当下社会中男女比例结构严重失衡是造成彩礼节节攀升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越来越多的青年女性进城务工,一般女性在城里上班几年后,选择找个城里人结婚,从而定居在城里,这导致农村女性数量大大减少,那么农村适婚男青年想要结婚就难了。要想结婚就只能掏高价彩礼,或者从条件更差的地方往回“买”媳妇了。

恰如Loewen所分析的那样,“现代婚姻家庭已经被重新定义,被称为核心家庭和伙伴关系,现在,成员之间的亲密人际联合是其主要功能,这个联合是基于爱和同志关系,而不是像在更传统的制度化的家庭里那样,是义务和社会压力。”[18]当前,《婚姻法》中的“家庭关系”篇章对亲权、监护权、继承权应属于家庭关系的范围的领域却并没有涉及。比较修订前后,1980年《婚姻法》法律条文为37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条文也只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增加到了51条。特别是涉关限制离婚的家庭伦理道德维护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这种《婚姻法》在现实中适用低效、无效的情形,特别是在相亲、彩礼、重婚、家暴等问题上,已经成为婚姻法律体系无法一一应付的时代重负,这更亟须国家的适度介入以扭转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伴生的各种婚姻家庭不良现象。

总而言之,青年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在于承担家庭中资源及利益在代际间转移而不致产生损失的压力,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自改革开放初期以来的独生子女政策与当代修正的二孩、三孩开放政策及正在实施的婚姻法律制度,都在影响着人们的复合理性。国家有效地引导婚姻家庭关系变革是符合中国百年(1919-2019)的历史发展逻辑的,这也亟须要求国家采取一定的制度措施来减轻青年的婚姻家庭构建成本负荷,使婚姻家庭重新成为维系政治秩序稳定的“缓冲器”。因此,这些历史使命与现实难题更使得国家介入与青年的婚姻家庭关系变革研究成为了一个具有时代性、现实紧迫性的研究命题。

三、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的制度变迁效果:路径依赖

现实中青年所属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政治中的社会部分,是政治秩序稳定的“缓冲器”或“安全阀”,对政治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预警作用,长期积累下来的关系处理实践也逐渐积累成为一种关于家庭伦理的政治文化,对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和演变产生了极为深刻的路径依赖影响。社会中的母权与父权社会体制双轨并行的制度安排导致了微观上个人的母性意识突出。路径依赖强调历史进程中某个重要制度、结构、社会力量、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关系对当前制度形构所产生的方向、内容和模式方面的同质性的依赖性影响[19]。

(一)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的同时也仍然承载着传统功能

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维模式,沿袭的时间越久,在历史上越是难以消亡。这其中的社会历史原因是极为深刻的。初民社会是一个母系社会,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非常高,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女性被母性所取代,萌芽起来的男性角色正在不断地侵蚀女性的社会地位,加之性妒忌盛行,社会中原本流行的生殖崇拜观念被无限放大。中国还是一个治水社会,男性的社会化作用因为治水而被强化,但并没有完全取代女性原有的各种社会观念,一种披着“父系社会”外衣的“母系社会”双轨制极为隐蔽地为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关系谱定了基调。在传统社会中的这种男权观念下,女子成为男方新生家庭的女主人,仆于丈夫、不压制儿子(即传统的“三从”,“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那么为了显示自己的女主人地位,只有对儿子的妻子、自己的儿媳妇显示自己的权威,这也是婚姻文化及其制度流变中的母系社会遗俗残存于父系社会(或者说是双轨制)的重要表征。

青年婚姻家庭的现代功能,把人们的本能——从生物性本能到精神性本能,向纵深处挖掘出人类的更多潜能,也即家庭的现代化就是社会的精神与心理的联系取代了传统家庭中其成员之间的自然本能与物质的联系[20]314。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也让不少觉醒的青年在自己的婚姻大事中进行着“堂吉诃德”般的抗争。传统社会的婚姻伦理观念与现代的自由婚恋行为取向之间的冲突正在顽强地反向重塑着现代婚姻家庭关系的构成,造成了很大的异化现象,比如,“啃老”“巨婴”“妈宝男”“扶弟魔”等。此外,中国当前80、90后的单身青年(未来还会有00后、10后问题)有2亿之多,这些“不婚族”“恐婚族”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矛盾。倘若结婚的共同收益无法大于单身时的各自收益之和,那么社会中的单身率与离婚率就会激增,也会给国家长治久安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仍保留其传统契约关系本质

契约是确立双方诚信价值的主要途径,在婚姻家庭中只应涉及到在当下社会中的两性双方的婚约关系。由于人们经常性的失信于人,婚约的缔结处于极大的风险状态之中,社会中缺乏对遵守婚姻的褒扬和对违反婚约的惩罚。这也使得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极其脆弱与受人控制。随着我国(1919-2019)百年来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加速,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独特的、历史遗存的社会矛盾问题,反过来制约着我国现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社会传统婚俗文化废存问题、婚姻行为者的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婚姻市场化问题、婚姻立法中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冲突,等等。然而,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并未有直接跳脱出传统的包括经济和道德的契约关系本质。

此外,婚姻的契约关系还表现为结婚和离婚的现象,根据婚姻承认的权威渊源不同,又可分为法定登记婚和仪式民俗婚。一般地,高结婚率只能说明社会心理的安定,但并不能与生育率或统治秩序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同理,高离婚率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满与怨望,但也不能尽然导致生育率降低或统治秩序的不稳定。然而,其中所反映却是值得人们深刻思考的难题。

(三)青年婚姻家庭现代化仍会遇到原生家庭的阻力

人格维度在现代婚姻家庭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21]。理想中的婚姻家庭现代化应是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事务,积极追求自我,独立作出个人利益判断的独立人格实现,极力排斥任何第三方势力的非法干预。在组建婚姻家庭的过程中,传统家庭,包括原生家庭(父母)及亲朋好友,应由包办者、干预者的角色转变为祝福者、嘉宾者的角色。新生的婚姻家庭从财务及其他私务上完全与原生家庭脱钩。法律应当禁止任何第三方以任何非法行径干预婚姻家庭关系。当然,为了实现这种纯正的理性目标,不得不强化对独立人格和自主人格的人文教育,教会人从幼稚人(“巨婴”)转变为成熟人。而且,“唯有夫妻双方才能主持他们的婚礼,也唯有夫妻双方才能批准他们的婚礼。”[22]306在未来的婚姻家庭组建仪式(即婚礼)上,会出现一对新人自主操办婚礼全部过程,并邀请双方父母、亲朋好友出席婚宴的文明风俗场面。

传统婚姻家庭观中的“门当户对”局限于一种传统的、滞后的非成熟人社会中的利益对等关系,导致社会中的青年对婚姻家庭现代化的判断依据标准停留在利益索取,即“可以从对方获取多少好处”,而从根本上忽略对人本身的自我精神实现。这种浅陋低俗的门户观给当下的婚姻家庭关系人为地注入了各种不合理的世俗偏见,也在急功近利的大时代背景下产生了大批的剩余未婚人口(即俗称的“大龄剩男剩女”)。这种现象即是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死而未僵”与新兴的婚姻家庭关系“萌而未芽”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集中表现。社会中大多数人渴望着理想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却要无时无刻地忍受传统婚姻家庭观的世俗侵扰。在未来社会中,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青年的思想觉悟不断开化与提升,婚姻家庭即将在制度、观念、文化等各个层面迎来其自身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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