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问题探析

2023-01-06 01:45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2年12期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最高检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以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检察“四合一”综合履职模式,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目前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仍存在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专业化办案能力不足、区域协助机制欠缺、行刑衔接不畅、权利人风险预防能力不足,要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三合一”配套机制建设,构建案件办理的区域协调机制,畅通行刑衔接多方渠道,建立检企良性沟通机制,强化诉源治理。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 集中统一履职 综合性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检察机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于2020年底在全国部分地区部署开展了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以下简称“集中统一履行试点”),由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组建内部综合办案组织,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办理。

自2010年起,为适应福建省福州市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试点,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福州市院”)将全市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职能集中交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鼓楼区院”)管辖。在最高检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中,福州市被列为试点地区,鼓楼区院成为具体试点单位,福州市院依托鼓楼区院第六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部)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组建了专业办案团队。鼓楼区院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合一”综合履职模式,并将之作为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20个特色项目之一,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护航。

一、开展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实践与探索

2020年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鼓楼区院多措并举践行依法能动履职要求,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一)以增强办案力量为先导,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1.配强“四大检察”办案力量。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时,基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以及鼓楼区院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特色,福建省编办专门为鼓楼区院增设第六检察部,即知识产权检察部,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专门机构负责。2020年底,鼓楼区院进一步整合吸收民事行政监督业务人才,在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内分设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三个办案组,实现“四大检察”办案职能全覆盖。

2.落实“一案四查”工作机制。即在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民事支持起诉线索、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问题、是否存在侵犯公共利益情形。如在办理一起假冒知名品牌洗衣粉刑事案件中,针对部分经销商知假售假但销售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形,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上门公开送达,督促行政机关对7家个体商户处以行政处罚。

3.健全内、外流转、协作、配合机制。在食药领域,探索建立刑事办案与公益诉讼在案件研判、线索移送、引导取证、程序衔接四方面的协作机制,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线索,由福州市院发文明确各区县院统一移送鼓楼区院办理,切实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一体化保护工作要求。

(二)以提升办案质效为重点,建立司法指引标准

一方面,牵头制定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鼓楼区院总结历年来司法办案实践,结合最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7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取证要求,由福州市院发文至福州各区县基层院执行,统一证据收集、认定标准及尺度,为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夯实基础。另一方面,建立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全覆盖机制。针对全市案件审查起诉由鼓楼区院集中管辖、审查逮捕仍由各区县院分散负责的客观现实,福州市院下发专门文件,指定由鼓楼区院对全市各地侦查机关办理的涉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进行提前介入,并要求各区县院做好内部告知、流转等配合,全面加强引导侦查工作,提高侦诉衔接质效。

(三)以保障各方權益为落脚,用好检察履职手段

1.深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探索本土企业当面告知、涉烟案件行政机关代为告知等举措[1],将告知工作与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等相结合,在维护企业权益同时积极做好追赃挽损、消弭矛盾。

2.用好检察听证促进办案公正公开。在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首次采用专家听证方式,听取涉案核心技术类秘密“非公知性”认定的意见,为案件公正办理提供重要参考。在办理民营企业经营者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组织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前提下,变更强制措施保障涉案企业正常经营。

3.发挥检察建议标本兼治的作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利用快递包裹寄递假烟类案频发问题,将案件办理与落实“七号检察建议”相结合,向涉案快递企业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四)以服务中心大局为目标,构建多元保护体系

1.完善知识产权检察服务平台建设。在机关内部及省知识产权局主办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中心,在多家高新园区和重点企业设立检察服务室,形成“1+1+N”点面结合、立体覆盖的检察服务平台网络。

2.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联合辖区市场监管、文化执法等部门建立协同保护机制,积极争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委托检验鉴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等方面提供帮助。

3.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机制。梳理辖区内知识产权密集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与院领导挂钩联系定点民营企业机制相结合,主动联合行政执法部门走访企业、开展法治宣讲、风险预警、维权咨询、合规审查等活动,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开发、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二、推进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现实困境

(一)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办案能力不足

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技术化、组织化、智能化等特点,犯罪行为人的文化素质较高、专业技能较强,作案手段层出不穷,侦办难度较高。犯罪手段网络化的趋势,凸显出办案人员在证据采信、定罪量刑、引导侦查等方面专业化能力的不足。此外,专业化团队建设存在短板,知识产权民事、行政领域的业务人才整合未充分到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复合型检察人才培养力度不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办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短期内难以适应“三合一”集中统一履职的专业化需求。

(二)区域协助机制欠缺

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往往涉及制造、运输、贮藏、销售等多个环节,各环节呈现分散化、跨区域化特征。无论由哪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都存在异地取证困难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大背景下,为适应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发案特点及区域经济特点,跨区域集中管辖成为一种常见模式,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缺乏统一、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案件的查处。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依然突出,为保护当地经济的发展,拒不配合案件的查处,导致办案人员异地取查取证、追捕逃犯工作步履维艰,一些跨地跨境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目前“行刑衔接”主要由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个别沟通、举办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进行,但不同部门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存在差异。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现实发生多、实际处理少;行政部门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少;查出具体实施的一般案犯多,深究幕后操作者少;适用缓刑多、判处实刑少。信息共享平台的行政执法信息仍未能完全录入,或录入不规范,“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情况仍然存在,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和处理的案件缺乏有效监督途径,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效能,限制了知识产权刑事制裁威慑作用的发挥。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风险预防能力不足

首先,权利人缺乏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部分企业重研发、轻保护,产品研发成功后,忽视了登记注册、申请专利等相关配套保护,给侵权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其次,权利人缺乏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如部分企业未与技术开发人员、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虽然签署保密协议但内容含糊不明,没有明确的保密事项、方式及违约责任规定,难以对员工形成有效约束。最后,权利人未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部分企业未对涉密信息分等级设置账号、查询权限,致使员工均有查询和接触涉密信息的机会,一旦核心技术被窃取,企业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权利归属。

三、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知识产权检察“三合一”配套机制建设

一方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办案团队建设。进一步增强统筹谋划力度,持续探索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办案组织的建构途径,因地制宜推动成立专门内设机构,或者依托“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等组织领导机构切实配齐、配强涉知识产权“四大检察”领域人才。健全专家辅助办案决策机制,对知识产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强化办案咨询等工作,聘请专家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陪审员等,借助“外脑”智慧,补齐能力短板。另一方面,制定细化知识产权案件取证工作指引与量刑指引。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发案趋势,适时调整、细化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与量刑标准指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通过网络空间侵犯著作权、跨区域犯罪团伙案件等新型犯罪的取证重点和证据要求,做细做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提高证据收集能力与证据质量;协调检、法两家在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上形成一致意见,以切实统一司法理念,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案同判。

(二)构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区域协调机制

逐步消除检察机关力量条块分割的现状,形成区域整体合力,推动区域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制度化、常态化。一方面,建立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知识产权案件情况通报机制。在办案中发现上下游犯罪或共同犯罪涉及多个区域管辖权时,既要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备,还要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通报情况。各地检察机关之间有必要设立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在案件信息的共享、典型案件的定性和查处、综合治理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另一方面,建立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知识产权案件协调处理机制。由上级检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各地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情况,强化异地办案协作,就案件协查取证、信息资源和证据共享方面积极衔接。对一些跨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抽调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人员组成联合办案组专门负责办理,联合办案组可以在不同的相关地区调取证据,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畅通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方渠道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上、下游各环节全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应主动靠前,立足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和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全面加强与市场监管、版权、文化旅游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用好签署协同保护合作协议、建立信息资源互通共享机制、案件双向移送、快速反应办理机制等,切实实现知识产权案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双向衔接。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作用,推动将行刑衔接工作纳入市域治理考核、领导责任考核等更高层級绩效评价体系,增强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刑衔接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突出做好刑行逆向衔接,探索建立跨区域“行刑衔接”机制,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监督成效,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建立检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良性沟通机制

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之间有效交流、沟通的良好机制,共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策。在沟通渠道上,应注重结合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将检企间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沟通互动落到日常工作之中,有效形成常态化机制,提升沟通频率。在沟通方式上,除传统的实地走访、发放宣传手册、“送法进企业”以外,更要发挥司法实务中典型案例对企业人员的影响和震慑作用,通过组织观摩庭审、召开典型案例发布会、举办主题沙龙等活动,提升沟通效果。此外,还应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时代下的科技手段,将线下检企互动“搬到”互联网、传输到手机端,拓宽活动辐射范围。在沟通内容上,则要破除知识产权刑事领域思维禁锢,既要做好企业侵权违法犯罪预防,也要关注涉企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与公益领域保护工作。

(五)坚持惩防并治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诉源治理

最高检明确,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应贯彻“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要求,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源头端口前移,促进行业监管和企业风险防范,实现诉源治理。因此,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应注重剖析案件背后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以制发检察建议、形成调研信息等方式,将企业管理、行政监管与社会治理漏洞向前端治理环节反馈,既要推动涉案企业增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又要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靠前执法加强监管,还要从优化市域治理层面提出合理对策,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建言献策,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源头治理。另外,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办理知识产权领域企业合规案件,推动涉案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

*课题组负责人:江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350001]课题组成员:林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 一级检察官;陈幼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二级检察官;陈逸晴,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苏小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350001]

[1] 对于本地企业实行权利义务当面告知。如果是涉烟(假烟等)的案件,统一先告知烟草局,然后再由烟草局告知涉案的烟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