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罪犯矛盾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应用与探索

2023-01-08 02:48王振伟李建淼孙金睿
中国监狱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罪犯

王振伟 李建淼 孙金睿

(浙江省第二监狱 浙江杭州市 311100)

监狱是刑事司法的末端,也是社会治理的前端。厘清社会矛盾与狱内矛盾的关系,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完善罪犯矛盾化解机制,更好地发挥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枫桥经验”用于罪犯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理论价值

(一)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需要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枫桥经验”已不仅仅是化解基层矛盾的“经验”范畴,成了基层治理的实然典范。2019年,“枫桥经验”被写入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监狱是刑事司法的末端,也是社会治理的前端。从矛盾角度来看,罪犯矛盾化解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关系到社会稳定、平安中国的建设。罪犯处于社会矛盾中,其犯罪原因绝大多数是由矛盾引起,如家庭矛盾、感情纠纷导致故意伤害、诈骗犯罪等,也有矛盾升级成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乃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这些社会矛盾放大了罪犯的反社会人格因素。相较于普通人,由于罪犯偏激、猜忌、莽撞等性格特性,更容易沉浸在自己幻想的社会生存规律中,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规律。当罪犯被判刑投入监狱中,这些社会矛盾并没有因此消失,只是罪犯暂时离开社会而被隐藏起来了。“枫桥经验”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钥匙,同样也是解决罪犯矛盾的法宝,应用“枫桥经验”妥善化解矛盾就成了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

(二)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法治能力的现实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1〕在基层学习“枫桥经验”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始终,价值核心则是群众路线,以人民为中心。与过往的法治不同,这里更多是一种“软法之治”,应用“枫桥经验”化解基层矛盾,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大多是当地乡镇的有关规定与村规民约等,通过对习俗、集体活动规律等进行总结,如“夏履程序”“董村典章”“八郑规程”等〔2〕,以村规民约促进“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实践中法治化、现代化。在制定这些村规民约过程中,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决策,从源头上根除了基层群众矛盾。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罪犯矛盾需要结合实际,通过对以往行之有效的“罪犯自治”“小组评议”“互监互助”等做法进行总结和提炼,在民警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必要的“罪犯自治”,“刚柔并济、互为表里”,实现基层监狱对罪犯管理的法治化。

(三)践行改造宗旨,更好发挥监狱职能的必然选择

惩罚与改造是监狱的功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是监狱一直以来的追求。践行改造宗旨,提升改造罪犯质量,降低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更好发挥监狱社会职能的必然选择。在狱内,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罪犯矛盾,促进罪犯积极改造。在狱外,运用“枫桥经验”在社区矫正和刑释人员安置中发挥挽救和恢复社会关系作用。从刑事司法和社会治理路径看,“枫桥经验”不仅“管头”“管肚子”还“管脚”,帮助他们立足社会,成家立业、勤劳致富。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罪犯矛盾和刑释人员社会矛盾,有助于罪犯和刑释人员纠正错误的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当然“枫桥经验”不是忽视惩罚,它是在惩罚的基础上强调挽救、恢复社会关系,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发挥监狱作为社会治理前端的作用。

二、“枫桥经验”用于罪犯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实践启示

“枫桥经验”有着丰富的实践内涵,其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二是帮扶刑满释放人员;三是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新模式①。实践表明,“枫桥经验”机制与方法在不断创新,以适应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治理目标,其实践内涵对罪犯矛盾化解来说是一个蕴涵丰富成果的富矿。

(一) “枫桥经验”早期实践对罪犯矛盾化解的启发

1963年10月,公安部领导来浙江指导工作,发现枫桥在“社教”运动中依靠群众用说理斗争制服敌人的经验,就向毛泽东同志作了汇报,毛主席听后高兴地说:“这就叫做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3〕实践中,浙江监狱充分运用“枫桥经验”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四类分子”②进行改造。尽量减少暴力强制手段,而采取理性文明的方式解决,“在斗争中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并允许斗争对象进行申辩”〔4〕,通过人民群众的说理斗争评审“四类分子”,给予其集体情感压力。并根据此类人员在评审中的表现,进行区别对待,将冥顽不化的对象列为重点对象,同时也不忘拉一把、帮一把,帮助其勤劳致富,成家立业。通过区别对待,融打、防、教、管于一体的斗争机制,尤为注意其中的“评审会”,由基层群众作为其参与主体,且采用民主方式,既实现了对群众的教育,又实现了对“四类分子”的分类斗争。当时在全国监狱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对违规罪犯批评教育大会、现身说教大会。但是由于罪犯改造工作是少数人改造有问题的多数人,场下罪犯不会对场上罪犯进行说理斗争,因此此类大会更多的是通过惩罚给予参加大会的罪犯以警示作用。在基层实践中,有些经验丰富的老民警在处理狱内矛盾时,会以连带的方式给予罪犯惩罚以给予其集体压力,或者以减轻惩罚程度的条件换取其在全体罪犯中检讨,但这往往都是个人的经验做法,对于不同性格的罪犯效果也不一样。当时,有些监狱化解矛盾已开始运用“枫桥经验”的情感式化解、分类化解的方法,但是难以形成系统的机制,同时,由于缺少罪犯对罪犯的说理斗争,效果不及预期。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罪犯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启发

过去,“枫桥经验”是在改革、发展、稳定这三者结构下实践,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奠定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由于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枫桥经验”更多的是发展为先、力促稳定。进入21世纪,在化解基层矛盾方面,传统的行政主导型、道德主导型社会冲突解决方式面临挑战,需要研究新的途径与方法,需要从政治视角看待利益分配,并将之引入“枫桥经验”中。畅通规范群众表达自身诉求、协调群众利益冲突、保障群众利益的渠道显得尤为重要〔5〕。就拿诸暨市枫桥镇来说,该镇在提出了“四前”工作机制③后,又逐渐演变成“四先四早”工作机制④,强调防控机制建设,推行村级综治“网格化”。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自身诉求、协调群众利益冲突、保障群众自身利益的渠道〔6〕。

进入新时代后,“枫桥经验”又发展了新的时代内涵。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枫桥经验”作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宝,更要服务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7〕。近年来,“枫桥经验”陆续被写入《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人民谋福利:新中国人权事业发展70年》白皮书,特别是首次以中共中央全会审议通过的形式写入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8〕。

“枫桥经验”是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的实践,其对于法治的实践内涵不断拓展和丰富。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治理体系,理念方面从管控理念转为服务理念,同时要依托信息技术如大数据构建技术引领的服务机制,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中,充分展现“整体联动性、和谐性、多元社会规范并举、主体多元性”的特征。在这里,“枫桥经验”的实践内涵被理解为源头治理、依法治理。

监狱作为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监狱矛盾宏观上属于社会主要矛盾中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与监狱能否提供公平正义需求间的矛盾。监狱内“枫桥经验”实践价值追求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监狱化解狱内矛盾也要遵循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加快建立平安、文明、法治、智慧四位一体现代化监狱。在智慧监狱建设中可以针对各项狱内矛盾,如涉及直接利害的矛盾、间接利害的矛盾等分门别类建立模块系统治理,用法治思维建设平安监狱、法治监狱,具体化为深化狱务公开,精细化排查罪犯矛盾,通过包干小组的形式发现并化解矛盾,聆听罪犯诉求,提前发现矛盾,预防、控制并消灭矛盾,将矛盾消灭在萌芽中。

三、罪犯矛盾类型及危害性分析

运用“枫桥经验”解决罪犯矛盾需对罪犯现存的矛盾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有的放矢采取对策。从时空中来看,罪犯有入监前的矛盾,也有入监后的矛盾;从引发因素来看,有个人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从源头因素来看,罪犯矛盾分为非因改造过程引起的矛盾和因改造过程引起的矛盾。

(一)罪犯矛盾类型

1.罪犯非因改造过程引起的矛盾

(1)罪犯与政法部门间的矛盾。这类矛盾主要指的是罪犯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及其他政府部门间的法律矛盾。一般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产生的,其中往往以罪犯不认罪服法表现出来,认为法院量刑不当,有错无罪或者轻罪重判;认为公安机关侦查错误,证据虚假收集或者证据论证错误等;认为监狱违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等。

罪犯与监狱之间的矛盾:罪犯认为受到监狱不公平、不公正对待的主观想法,与监狱能够实现管理规范文明、执法公平公正最大程度之间的矛盾。如罪犯思想改造难以科学考核,监狱往往局限于民警谈话、日常观察、行为分析等来量化罪犯思想上的改造效果,尤其是民警谈话时,罪犯对于政治倾向永远都是正面的或者是含糊不清的,导致罪犯真实的想法无法表露出来。罪犯对于法律有着自己的看法,但不幸的是,由于法律素养的匮乏使得罪犯对于法律缺少敬畏之心与理性之心。借助于监狱的惩罚功能可以让罪犯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性,但畏威而不怀德。

特别是一些反社会型罪犯,这类罪犯对自我认识和评价是扭曲的,不具备自我修复能力。如有些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按照自己的能力应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但事实正相反,因此他进行犯罪活动来提高地位。当他们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时,反社会心理越来越极端,认为服刑是社会造成的,如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胜利者书写法律等,容易爆发对抗性矛盾。这种矛盾比较容易发现,但不容易解决。另外,涉及案件上诉的问题,被判无期或者死缓的罪犯知晓减刑政策越来越严格,罪犯也极有可能会以暴力手段要挟监狱或者自杀。

(2)罪犯与家庭、社会的矛盾。罪犯与家庭、社会的矛盾,如婚姻破裂后财产分割、费用支出、原有农村住房拆迁赔偿款分配等,均可能涉及罪犯利益问题。对于罪犯来说,这类利益矛盾一般是缓和的,但是要警惕这种矛盾与其他改造矛盾交织、复合。

2.罪犯因改造过程引起的矛盾

(1)特定类型犯(病犯、老年犯等)的改造矛盾。随着刑事法律、政策趋严,改造矛盾在特定类型犯中显得更为突出。病犯、老年犯由于自身身体状况原因,对于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要么已经放下执念,平淡过好每一天;要么用自身身体状况作为与监狱讨价还价的筹码,消极对待改造。

(2)价值观错误罪犯的改造矛盾。目前中国监狱系统实施集中封闭的关押机制,罪犯学习、劳动、生活都是集体行动,加上罪犯来自四面八方,生活习惯各异,在日常改造中容易引发各类矛盾。罪犯因生活习惯在集体活动中容易引发摩擦和争吵,这种矛盾是容易消除的,但是涉及其认知方面、价值观方面就较难解决,矛盾化解不代表纠正错误的价值观,治标不治本。

(3)能力不足罪犯的改造矛盾。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转移或萎缩,罪犯与社会的数字鸿沟日益扩大,使得罪犯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自力更生更加困难。这类矛盾更多出现在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身上,由于其即将获得自由的喜悦使得这种矛盾几乎不会引发冲突与问题,但是矛盾是客观存在着的,其矛盾对抗性虽小,但会影响到罪犯刑释后再犯罪率。另外,由于罪犯自身学习能力不足,容易因一点小事或不如愿就出现矛盾,但这种矛盾是缓和的,通过当前畅通罪犯利益诉求的途径能及时发现并解决。

(二)罪犯矛盾的危害性分析

当前,罪犯矛盾呈现出复合、交织的情况,法律矛盾与改造矛盾交织。如笔者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就存在个别罪犯不服法认罪,一直申诉,自进入分监区就开始宣讲自己如何冤枉,存在与司法部门的法律矛盾。分监区对其案件进行了梳理,告诉其当中的法律事实和判刑依据,通过监狱法律顾问为其解答法律疑惑,但是由于其偏执的性格始终听不进去。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类罪犯越来越仇视社会,极易出现极端暴力事件。也有老年犯或病犯为了保外就医不吃不喝通过绝食对抗改造,这种复杂的交织矛盾变多,导致自杀隐患也在逐步增多。这对整体罪犯改造环境有很坏的影响。监狱基层化解罪犯矛盾中,一方面,妥协于罪犯不当的诉求明显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但是在唯安全论的压力机制下,基层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另一方面,罪犯在出现有自杀因素的矛盾时,基层也同样难以采取有效对策。“枫桥经验”给我们化解矛盾提供思想和范式,“枫桥经验”中的法律、经济、文化、情感、技术耦合并重的矛盾化解机制给可以我们化解矛盾更多的方法。

(三)罪犯矛盾难以化解的原因

罪犯矛盾难以化解,越积越多的原因,既有狱内因素,也有狱外因素。一方面尽管国家治理体系日益健全,社会公平性不断提升,但现阶段矛盾仍有少数案件在公、检、法、司等各环节没有完全做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刑法、刑事诉讼法调整听不到监狱声音,监狱总是被“治理”,承担各种各样的责任,矛盾积压到监狱。

1.价值追求功利化

安全一直是监狱价值追求的本质,但是当过犹不及甚至到了“唯安全论”的地步,就会出现“绥靖问题”。掩盖矛盾,捂住矛盾,面上看似平淡了,但实则矛盾迟迟解决不掉,继而会引发其他更严重的矛盾。它带来的后果就是监狱功能“内卷化”与异化、罪犯矫正教育虚无化、罪犯改造的主体人格监狱化、罪犯回归社会目标“板结化”、现代监狱法治化建设“脆断化”。

2.纠错容错激励机制不完善

在监狱层次中,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关押人员集中了社会治理中的不稳定因素,一定程度上承接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因此监狱容易出现矛盾;监狱作为政治机关,在意识形态,尤其是国际人权斗争中处于前沿阵地,责任重大。在民警层面,由于基层权力与责任要么界限不清要么权责不一致,存在着民警干的越多担责越多,导致基层民警做事积极性不高,抱着“少做一事是一事”的心理,存在着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情况。

3.法治文化相对保守

封闭是监狱一大物理特征,这个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狱法治文化相对保守,尤其是创新动力不足,制约了监狱民警队伍能力的发展,民警学习意愿低,即便是学习也存在着强烈的实用主义,不利于民警队伍发展和培养,难以达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监狱法治文化建设亟待创新和开放。

4.矛盾化解制度穿透力不足

当前监狱基层分监区一般为百人以上押犯,规模稍大的分监区警囚比普遍达不到1∶10,分监区分管民警警力紧张容易导致犯情掌握不到位,罪犯日常生活劳动自我运转,形成了民警与罪犯之间一种默认的“只要不出安全事故,稳定就行的”心理预期和运转机制。虽然罪犯自我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也使得民警容易被罪犯欺骗,不能有效及时地发现并化解罪犯矛盾。同时,矛盾化解主体单一,更多是民警进行谈话引导与教育。随着智慧监狱的不断推进,监狱治理方式由传统被动接受发现矛盾变为数字治理,用大数据进行不断碰撞对比发现矛盾,但是部分民警还不能与时俱进跟上步伐。

四、新时代“枫桥经验”下监狱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由于监狱机关管理对象、治理的特殊性,监狱系统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尽管遵循大体相同的原则,但是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做法。

(一) 坚持党建引领

建立罪犯矛盾化解机制离不开顶层设计,同时也离不开基层基础。在这里面需要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核心才能从上到下铺开建设化解机制,这靠党的领导作用。要注重监狱党委的核心作用,监区党支部动员民警、引领民警、凝聚民警的中坚作用,推进横到边、纵到底的全面网格化管理模式,使罪犯问题反映渠道通畅。从源头抓起,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追溯矛盾的源头,抓早抓小,尽一切可能将矛盾及时扼杀在摇篮里。党建推动队建,探索改革创新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着力解决监区、分监区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问题。党建引领,调动所有基层民警承担犯情收集、信息反映、矛盾调处等工作任务,着力解决罪犯最直接、最关注、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 坚持人民主体

监狱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运用“枫桥经验”就是通过有效化解矛盾来实现对罪犯的改造。监狱矛盾从宏观看属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监狱能否提供公平正义间的矛盾,监狱化解矛盾的最终价值追求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因此监狱化解矛盾为了人民,也依靠人民。浙江每个监狱都建有会见服务中心,到今天建成监狱一体化办事服务中心,彰显监狱规范执法、依法行刑的法度,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温度,真情感化、文明管理的尺度,以及“最多跑一次”的数字化政府改革力度,体现监狱民警在深化改革时代潮流中的使命担当,营造支持监狱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进而提高监狱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充分调动基层民警主观能动性。

(三) 坚持“三治”融合

罪犯矛盾化解要坚持“三治”融合,即法治、德治、自治的融合。“三治”中由于监狱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和监狱的性质,监狱法治毫无疑问是居于首位的,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自治、德治;自治就是适度让罪犯参与自我管理;德治就是要多运用道德的力量来化解矛盾,通过集体道德的压力来影响罪犯个人道德的提升。在具体化解中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既要强化依法管理,也要关心帮助罪犯,以增强罪犯改造动力和生活信心;注意工作方法,刚柔并济,既要维护依法管理的“刚性”,又要体现关心、帮助罪犯的“柔性”,着力解决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罪犯人际和谐问题。

(四) 坚持“四防”并举

监狱“四防”,即“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其中“心防”是最好的“防”,治标又治本。“心防”在矛盾化解中直接针对罪犯认知,修正罪犯错误的认知,发挥罪犯修心教育长远、根本的影响、重塑罪犯“三观”的作用,使罪犯建立正确的认知模式,强化固化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人防”“物防”则是传统矛盾化解中常用的方法,已经卓有成效。随着智慧监狱建设的推进,“技防”水平也有了较大的提升,利用大数据深挖等技术给予了罪犯矛盾化解更多的可能性。依靠信息技术作为支撑,既要科学深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又要加快整合各类数字资源,着力构建和完善精细化矛盾化解的数据共享平台。

(五) 坚持共建共享

当前监狱一些尖锐矛盾大多是复合性矛盾,牵扯到社会矛盾,有狱外因素如家庭变动、利益争取等。解决罪犯矛盾仅靠监狱一家始终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问题,监狱内生性的矛盾容易解决,但是外生性的矛盾则需要社会的力量、专业法律资源等。因此,监狱矛盾的化解要坚持共建共享原则,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既要发挥监狱的主阵地作用,又要动员包括罪犯亲友在内的亲情感化力量,包括“和事佬”“老娘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依靠各级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力量,建立完善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还可以包括罪犯中那些认真悔改、改恶向善,积极向政府靠拢的人员,一起支持和帮助解决监狱一家无法解决的问题。

五、新时代监狱罪犯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现实路径

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就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动态治理,利用监狱、社会资源整合的主体多元联动、多种手段耦合、制度供给完善、绩效考核健全的新时代监狱罪犯矛盾化解机制。

(一)创新治理思维,建立主体多元联动、多种手段耦合并重的矛盾化解机制

建立罪犯小组、包干民警、科监区领导、监社工作室专家四级网格化矛盾化解模式。浙江监狱在省人民调解协会指导下,成立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频道《和事佬》栏目“驻监工作室”,开展常态化合作。监狱设立矛盾调解员,以罪犯小组为最小单位,充分发挥罪犯小组、包干民警、科监区领导、工作室专家四级网格化矛盾化解模式,化解罪犯“心结”。矛盾化解在事实清晰、是非清楚的基础上,以当事人自愿、符合监狱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调解为原则。

建设完善诉求回应机制。对于罪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给予合理合法的回应。通过机制建设使罪犯处于法治环境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罪犯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关键是要以实际行动让罪犯遵法守法,用法崇法。

建立法律、经济、文化、情感、技术耦合并重的矛盾化解机制。以斗争求改造则改造存,以妥协求改造则改造亡,化解罪犯矛盾,惩罚的功能不可忽视,这也是“枫桥经验”在监狱所特有的实践。融会贯通情感、制度、文化、经济、技术多种方法,建立计分考核和减刑假释、物质奖励、文化需求的新型联动奖惩机制,对于罪犯因为自身人格因素的改造矛盾,发挥“枫桥经验”的民主性因素,在合法的前提下给予其选择的权利。如在计分考核和减刑假释方面扣分处理时,情节可以选择;若其在分监区罪犯面前公开承认错误,做出深刻检讨则可以从轻处罚;若此可以激发并带动其他罪犯一起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强化预测预警预防,健全动态治理的矛盾化解机制

完善罪犯电子档案,对罪犯矛盾进行模块化精准管理。建立完善罪犯电子档案,将罪犯违规违纪、日常行为表现客观记录。并对历年以来罪犯出现的矛盾分析分类,利用大数据技术收集罪犯异常信息,形成矛盾预警评估数据库,分级分层管控。通过对罪犯犯罪原因、动机、矛盾形成经过、关联利害程度等构建矛盾初次“画像”系统,分析罪犯矛盾性质、种类、紧急程度以及形成矛盾的内、外部各种因素。再结合罪犯日常的现实表现和违规违纪情况,科学预测矛盾态势和发展规律,给出预防等一系列对策措施,构建罪犯矛盾精准“画像”,进而实现分类分群管理和针对性预防。

健全事先预防、事中化解、事后追踪的矛盾化解流程。结合大数据等技术,罪犯出现矛盾的苗头时,分析矛盾萌芽事由,确定矛盾原因和类型,给出预防手段。若预防效果不理想,罪犯矛盾发酵或显现,研究采取进一步的解决方法,并将此类矛盾归纳总结,如时空规律、性格特点、解决方式。全程跟踪记录对罪犯处理后的罪犯转变效果,用法律、经济、文化、情感、技术耦合并重的矛盾化解机制调动罪犯积极性,强化矛盾调处效果。

(三)优化制度供给,完善以“自主性、激励性”为理念的罪犯治理规范体系

在法规体系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章制度框架下,对罪犯日常生活管理制度供给,如罪犯碗筷消毒、储物柜物品拿放等生活养成规定,充分听取罪犯的建议,显示“法治、德治”基础上的适度“自治”性。罪犯的狱内矛盾很多是与制度因素相关的,如夏天用水矛盾,罪犯小组内打扫卫生、清洁矛盾。对于这类矛盾争执,可以让罪犯进行大讨论,广泛参与制定罪犯日常用水管理规约等,但要注意的是,这必须是在监狱民警的主导之下,不是放松、放纵罪犯管理,是监狱民警依法行刑、文明管理为主,适度让罪犯自治管理为辅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可以调动罪犯改造的主观能动性,也是从源头规避和化解狱内矛盾,使监狱解决罪犯矛盾更加具有穿透力。同时,在参与的过程中,由于罪犯反改造的警惕性降低,可以暴露更多罪犯性格上不利于改造的问题,以一种集体的情感压力促使罪犯遵规守纪,融入秩序良好的集体生活。

(四) 建构“枫桥经验”制度优势与“技术治理”科技优势相融合的智能化罪犯矛盾化解机制

在当前的监狱工作中,传统的矛盾化解方法对减少和消除监狱安全隐患和促进罪犯改造有一定的成效,如网格化管理、民警包干制、月度谈话等,这些方法促使基层监区及时发现和帮助化解罪犯矛盾,但是如何有效地化解罪犯矛盾没有被很好地总结归纳,只是通过日积月累的一些经验来对罪犯采取措施。大数据时代,采取“枫桥经验”制度并与信息技术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化解罪犯矛盾。数据为王,充分认识罪犯各种信息的重要性,完整、实时记录罪犯日常生活与改造表现数据,信息采集全面准确,罪犯人格评估科学,矛盾化解手段精准,改造措施科学合理,向数据要警力,向数据要能力,向数据要效率,是实现“整体智治”必经过程。传统罪犯矛盾化解方式到智能化辅助解决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全面收集、掌握罪犯犯情大数据基础上,探索“枫桥经验”在现代化监狱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就是创新性运用人民调解机制,着力解决“新三不”问题⑤,有力提升罪犯改造成效,精准研判、合理化解罪犯心理疙瘩,完善罪犯矛盾调处机制,使矛盾排查早、矛盾分析准、矛盾处置稳,实现“治未病、防未然、止未行”目标。

同时,要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切实为基层减负。监狱基层是化解罪犯矛盾的主阵地、前线阵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要想让矛盾化解机制真正落实执行,那么就必须要利用大数据为基层减负,建立完善数据平台,强化终端智能服务。各个软件应用系统要从统一的“大数据池”读取、应用、补充、修改、更新数据,绝不能让各个软件系统成为一根根独立的“烟道”,使基层民警不仅享受不到智能终端服务,反而为应用各个系统而重复采集、录取数据。各个平台要采取模块化管理,即便某个模块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到整个平台功能应用。畅通数据共享,搭建一个入口统一、授权分级、覆盖全面的罪犯矛盾分析数据平台,完善对罪犯矛盾“三预”即预测预警预防功能,更好地为民警管理和罪犯改造服务。

(五)强化实绩导向,建构监狱民警“枫桥式”矛盾化解激励绩效考核体系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9〕。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此外,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三个区分”:“就是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10〕考虑到罪犯改造和矛盾纠纷化解是做人的工作,在化解矛盾中,罪犯没有达到其目的是不会积极配合的,因此调动广大民警攻坚克难的积极性,纠错容错机制很有必要。

1.建立矛盾化解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

对于矛盾发生的性质、种类要区别对待,应当建立罪犯矛盾化解工作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确立什么不该做什么该做。如当罪犯出现容易导致自杀倾向的矛盾时,必须要进行罪犯管控方案的布置,确保罪犯不能出现独处的情况。同时确立联防联动的系统性化解矛盾思路,如果监狱解决不了,就需积极依靠家庭、“和事佬”“老娘舅”等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来共同着力解决矛盾和困难。

2.坚持事前控制和事后防范

对突发情况建立处置预案,明确处置程序流程。如罪犯因群体性矛盾突发紧急性事件时,必须依据预案妥善处置,避免事态扩大化、严重化。当罪犯发生重大矛盾事件时,分析并评估矛盾产生的源头,确定解决矛盾的关键节点,找到未能及时化解的原因、解决问题需要依靠的资源和应当采取的措施,事后还要全面总结,避免再出现类似现象。

3.全面推行绩效考核体系

当前,因民警考核体制不完善,“白墙黑点效应”导致基层民警一定程度存在着消极做事现象,“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干不错”,“能拖则拖,能推则推,能不干则不干”的规避心理。运用“枫桥经验”建设罪犯矛盾化解机制,首先就要调动基层民警的主观能动性。要完善负面清单与正面清单,积极做事的民警只要不严重违反核心制度,结果不好的应当容错免责,结果一般的应适当鼓励,结果较好的就应加大激励力度。在整个监狱系统推行实绩考核体系,给积极作为民警撑腰鼓劲,营造广大民警愿干事、敢干事,还能干成事的工作氛围。

注释:

①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6 %9E%AB%E6%A1%A5%E7%BB%8F%E9%AA%8C/2584799?fr=aladdin.

②“四类分子”指1940—1970年代,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这四类人的统称。分子指属于一定阶级、阶层、集团或具有某种社会属性的人。

③ “四前”工作机制指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④“四先四早”工作机制指“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

⑤“新三不”问题,指的是新形势下监狱民警掌握犯情不充分,民警能力不适应新要求,监区不能够对复杂罪犯矛盾“药到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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