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领域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认定和应对
——王某不服某部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2023-01-08 04:31洪伟
中国民政 2022年5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王某申请人

☉ 洪伟

案情简要

2021年6月26日,某部收到王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描述为“本人被精神病、被结婚,为了查清楚我背后的配偶是谁,特向某区民政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某区民政局给我的答复是,涉及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因而拒绝向我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根据某区民政局给我的答复,特申请国家某部公开配偶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相关政策文件,这个答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1年7月14日,某部向王某作出《告知书》称,我部已于2021年6月26日收到你提出的关于“申请公开配偶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相关政策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答复如下:你提出的事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政策咨询,我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针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二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某部于2021年7月14日向王某邮寄送达《告知书》。

另查明,王某曾向某区民政局申请信息公开,某区民政局于2020年8月25日向王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根据您提出的要求公开自己的婚姻信息,怀疑自己被结婚,并要求书面答复,现答复如下:一是婚姻登记信息为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区民政局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本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业务工作以及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情况;人事任免事项等。个人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在公开范围之内。二是利用或者查询档案需严格遵守婚姻登记档案查询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查询个人婚姻登记信息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大厅现场查询。

王某不服某部作出的《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决定维持上述《告知书》。复议机关经审理,最终决定维持某市民政局于2021年6月25日向于某作出的《告知书》。

【典型意义】

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较为常见的一种,在民政领域,此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民政业务的各个方面。一般来说,民政领域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指申请人通过向民政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就民政领域各方面的政策文件、法律规定、行为活动和特定事项等提供指导和解释的申请。咨询类申请可以以设问形式提出,也可不以设问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王某申请公开“配偶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相关政策文件,这个答复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可知,王某实质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提出的咨询问题,并非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某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同时结合有关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无不当。

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申请人以咨询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因此,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也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

【办案体会】

一般来说,在民政领域,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有这样几种类型,分别是:

第一,以疑问句形式申请。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以疑问句的形式提起,带有“是什么”“怎么样”“如何”“具体依据”等字样。在实际判断也简单通过上述字样就可以完成对其属于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的认定。

第二,申请内容需要加工、理解和判断。此种类最为常见。比如,其申请的内容为“从2010年至今,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文件有哪些等”。对于这种类型的信息公开申请,显然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它需要行政机关在提供信息的时候,根据对咨询问题的理解进行收集、加工和判断。

第三,申请内容可以应当通过其他程序获取。该种类的信息公开申请往往指向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指向的内容在行政机关的其他程序中正在予以处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申请人已经信访举报,为了解处理进度,提起信息公开,要求予以答复告知。

针对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以下答复方式和步骤进行操作。一是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就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指向不清,说法不明的及时问询补正。二是经问询补正后,亦不能指向明确,且符合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特征的,按照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处理。三是对于属于上述类型一和类型二的,及时告知其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能通过信息公开形式予以提供。四是对于属于类型三的,告知其不予公开,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行政处罚法》和相关领域具体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具体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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