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快递柜寄递毒品案件的办理及思考

2023-01-08 05:57张忠平谢丽娟
中国检察官 2022年4期
关键词:唐某贩卖毒品邮政

● 张忠平 谢丽娟/文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2019年7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受他人指使接收通过某快递邮寄的毒品,并将该毒品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区楼下的四个快递柜内,后将取件码发送给他人。购毒人员从他人处取得取件码后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他快递柜中查获剩余毒品疑似物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提出了有期徒刑1年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一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二、办案中的难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寄递行业的飞速发展,毒品流通呈现出寄递化的特点,借助快递、智能快件箱、闪送等寄递渠道实施毒品犯罪愈演愈烈,其犯罪手法更加隐蔽、毒品流转更加迅速、涉案地域更加复杂,极大地增加了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

(一)如何及时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条

本案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毒品由上家“乖某某”从外省寄递至被告人唐某来在上海的住处。收到毒品后,唐某来按照“乖某某”的指示,利用快递柜的暂存功能将毒品分散存放于某小区的四个快递柜中。随后,“乖某某”与购毒人员孙某某在微信上达成交易、收付货款,将从唐某来处获得的取件码转发给孙某某,孙某某用取件码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取得毒品后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

整起案件涉及犯罪人员较多,毒品流转地域广,上家“乖某某”在外省尚未到案,被告人唐某来和购毒人员孙某某从始至终无任何直接联系,也互不相识。上家“乖某某”反侦查意识较强,在外省遥控指挥位于上海的唐某来和孙某某完成交易,并使用不同的微信号分别联络唐某来和孙某某。“乖某某”通过微信将取件码发送给孙某某后,便迅速撤回信息。

在相关涉案人员未到案,钱货分离、人货分离的情况下,如何完善证据链条,明确被告人唐某来和孙某某之间的关联,证实唐某来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第一个难题。

(二)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精准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来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自己和“乖某某”是关系不错的朋友,自己根本不知道买家是谁,卖了多少钱,也没有收取任何好处费,只是因为“乖某某”承诺自己可以从寄递的毒品中拿两个“东西”玩玩,所以才在收到货后帮忙将冰毒放入快递柜中,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唐某来明知“乖某某”要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仍帮助其利用快递柜完成毒品交付,如何对唐某来的行为进行定性和评价,正确适用法律?

同时,根据孙某某的供述,其约定和支付的价款是用于购买“6个东西”(即6克冰毒),但由于上家撤回消息的速度太快,自己根本没办法记录或保存,仅仅截图成功了一个取件码,也只取到了一个快递柜中的毒品,后续再未联络到上家。后经称重鉴定,孙某某取出且贩卖给他人的冰毒数量为0.53克,剩余快递柜中取出的冰毒为4克。针对上述情况,如何准确认定唐某来及孙某某的相应涉案毒品数量,并根据其相应的事实、情节,提出罪刑相适应的量刑建议,成为办案人员面临的第二个难题。

(三)如何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类案治理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发现,唐某来的案件并非个案,由于寄递行业普遍存在“实名制收寄执行不严格、收件验视不到位、专业检测仪器不足、智能快递柜寄件存在漏洞、新业态领域存在监管盲区”[1]范跃红、阮家骅:《毒品流通呈现“寄递化”》,《检察日报》2020年6月24日。等问题,在毒品等犯罪案件呈一定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相关犯罪却逆势上扬,并呈现出明显的“互联网+寄递”特征,不少毒品犯罪案件都存在利用邮寄快递、丰巢智能柜等形式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况。[2]参见《落实“七号检察建议” 强化寄递安全监管——最高检国家邮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szx/202111/t20211126_234074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5日。

而且,相较于传统的毒品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都存在查获难、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以本案为例,“乖某某”等人在网络上达成交易合意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毒资,随后又由唐某来利用快递柜的物品暂存功能完成交付,整个过程人货分离、货款分离,亦无需安检验示,隐蔽性强、较难察觉。

针对监管难、打击难的现状,如何强化法律监督,增强监管力量,有效切断毒品流通渠道,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第三个难题。

三、办案经验与工作思考

(一)强化电子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针对本案仍有涉案人员未到案,证据较为单一的情况,为夯实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指派专人负责唐某来贩卖毒品和孙某某贩卖毒品这两起关联案件的办理,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加强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补强,证实了唐某来和孙某某之间的关联:一是通过比对唐某来和孙某某联系的上家电话号码、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发现虽然两人联络的微信账号并不一致,但联络的电话号码一致,结合两人供述中描述上家的年龄、性别、口音、职业和特征,可以明确唐某来联系的“乖某某”和孙某某的上家“凤某某”为同一人;二是虽然上家撤回了微信消息,但通过补充提取孙某某手机相册中的截图,确认了其收到的快递柜取件码与唐某来发送给“乖某某”的取件码一致;三是通过对比唐某来、孙某某与“乖某某”的聊天记录,两人供述中对毒品与咖啡一起混装、快递柜位置等细节的描述,结合毒品扣押称量笔录、鉴定结论,确认了孙某某从快递柜中取得的毒品系唐某来放入。

通过相关证据的补强,检察机关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证、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唐某来在“乖某某”指示下,将毒品放入快递柜中贩卖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又贩卖给他人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唐某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耐心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认罪率较低、认罪稳定性较差”[3]陈卫东:《毒品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禁毒报》2021年12月10日。。在办案中,在保障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主要通过释法说理、思想教育、心理疏导、政策感化等方法,以及引入值班律师开展法律咨询等,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中唐某来的疑惑,检察官耐心地向其解释了适用贩卖毒品罪的缘由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告知因其主观上明知“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不仅仅是接收、放置毒品,还是“乖某某”顺利完成毒品交易的重要一环,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贩卖的数量包括孙某某取走的0.53克及其他快递柜中查获的4克。同时,检察官还向唐某来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结合其相应的量刑情节、认定的毒品数量,最终提出1年至1年2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了消除唐某来的顾虑,办案检察官还邀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最终,唐某来表示认罪悔罪,认可检察机关适用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而对于孙某某,虽然其已向上家支付了6克毒品的毒资,但由于只成功获取并贩卖0.53克毒品,剩余的4克毒品仍在快递柜中,孙某某亦未获取相应的取件码,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快递柜中剩余的4克毒品具有实际的控制能力,不能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所以最终认定孙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的毒品数量为0.53克。检察机关提出拘役4至5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孙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三)制发检察建议,堵漏建制强化共同监管

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寄递监管盲区和漏洞,检察机关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涉寄递毒品案件,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快递验视、投递的“最后一公里”上,尤其是智能快递柜的备案审查、邮寄安检等环节,出现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利用智能快递柜寄送、收取、存放毒品的案件。

办案人员认真研究《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及政策规定,明确了相应邮政管理局对邮政寄递服务、智能快件箱负有监管职责。办案人员积极走访多家邮政管理机构及寄递企业,了解目前辖区内寄递行业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快递员培训及奖惩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智能快件箱的备案审查推进、快递验收安检执行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先后向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上海市黄浦邮政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就切实做好收寄验视工作、完善智能快递柜的备案和准入、建立企业安全承诺责任制、加强寄递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深化部门协作开展专项检查等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为做好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工作,检察机关督促邮政管理部门先后在辖区内开展了快递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名收寄信息异常问题专项整治、强化快递柜备案审核及安全管控专项活动等各项工作,并督促企业制定《上海丰巢物联网有限公司关于寄递、存储违禁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快递企业签订安全承诺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寄递行业存在监管力量不足、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等难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区邮政管理局会签了《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从深化信息共享、强化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召开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管合力,为寄递行业健康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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