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信仰建设:价值指向、心理机制与实践路径

2023-01-09 19:11张喆一金林南
关键词:信仰法治法律

张喆一,金林南

(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的根基在于人民内心的拥护,只有真心地信仰和尊崇法治,才会自觉守护司法公正,形成法治精神,促进法治正义的实现。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法治信仰”被明确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1]。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42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信仰建设的价值指向

1.法治信仰是现代法律信仰建设的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3]88“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3]90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民众遵守国家法律,更需要他们对法治怀有尊崇和信仰之情,树立法治信仰。在我国,法治信仰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基础上。“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3]35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中,“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而问题的核心是:怎样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以及社会公民能够感受到它的“良好”并愿意自觉遵守。回答这个问题必然会超出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范围,进入更为广阔的政治和社会实践过程。法律是否良好取决于制定法律的政治过程能否反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并且这样的根本利益能否通过生动的法律实践被社会成员感受到。换言之,是否良法的判断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对制定法律的政治制度和执行该制度群体的信赖和认同程度,以及法律制度在执行中的实践效能能否被社会成员实际感受到。因此,法治国家的蓝图不单单是要求人们践行具体制度,更是认同法律的理念,把法治正义的理性化成自愿的服从和敬仰,而这种情感就叫作法治信仰。笔者认为,法治信仰是社会主体在理性认知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对法治正义的认同和敬仰,并在实践中外化成自愿的服从,以及对构建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法治信仰是现代法律信仰建设的核心,是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更加契合的精神力量。

首先,法治信仰准确表述法律信仰建设的内涵。“法律信仰”自提出以来便争议不断,主要原因是其内涵表达不明:信仰的对象是集合正义基本和终极原则的自然法,还是由国家制定的实体法?按照中国人的语言习惯,法治信仰的对象是法治,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法治与法律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法治是国家依据法律的治理,如果说法律主要呈现出正义标尺的静态性,法治则更多地反映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运作过程。法治至少包含以下几点内容:限制立法权和行政权;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公民和团体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法治强调的不是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和维护,而是要求政府本身必须服从法律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谋取不法利益。我国的法由全体人民共同制定,作为对象的“公民”也必然包括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因此,控权、限权常常被认为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法治不仅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制度安排,还内蕴着正义、平等的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行为。法治所体现的人的存在价值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价值都有着独立于工具价值之外的内在价值,表征着现代法治文明所具有的超越性价值。

其次,法治信仰体现法律信仰建设的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所需要的并不是盲目的、从众的情感,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辩证思考后的价值认同之上。法治代表着正义,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实际上就是对法治所代表的正义精神的向往。法治信仰不同于法律信仰,它不是对某种统治工具的盲目崇奉,法治信仰的立足点是法治代表了公民最广泛利益和最根本追求,这种认同感衍生出对规则的认可和遵守。树立法治信仰不仅是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和发展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提高全民法治素养的需要。一方面,法治信仰是针对中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理想目标的认同、对宪法法律至上权威的尊崇。另一方面,法治信仰的对象不只是一种制度规则,它还包含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党治理国家和社会方略的认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情感认同,对国家的政治认同[5]。

最后,法治信仰是法律信仰建设属性的集中体现。信仰是指自发地信奉或是敬仰某个对象,产生前提是自愿,而不是强制。法律是国家制定并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体系,以其作为对象的法律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强制性。相反,法治信仰所体现的对法治理想的信奉和敬仰则是自愿的、可引导的。任何一种信仰情感都源于宏远的人生目标,并且为人生可能遭遇的自然界和社会环境的现实困顿提供了一种心理寄托。早在希腊哲学和罗马法中就已经开始有了法的信仰萌芽,在启蒙思想家的引导下发展出盲目和狂热的依赖[6]。尽管这样的狂热并不理智,但人们对法治社会的迫切希望致使他们对这种心理寄托产生强烈的依赖。说到底,人们信仰法治,是对公平、正义、自由等理想的追求。

法治信仰是人们对社会中法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它是对法生成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基于理性认识社会法现象而产生的神圣体验。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治理论、法治精神完全信服和尊崇,把法律规范作为行动指南,形成自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绝不违反法律准则的道德自觉。

2.构建法治信仰的政治环境

进入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期待也逐渐提升。要加强法治保障,使人民笃信法治正义的可实现性,发挥好法治信仰的精神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向。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律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7]2-4。以“五个坚持”为指导,坚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和路线不动摇,有利于营造法治信仰生成的政治环境。法治信仰的生成需要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良好,意味着健康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意味着民众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有着综合制度保障。有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得以有序推进,人们才会对法治产生信任感、尊重感。

首先,良好的政治环境需要党领导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7]184。“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7]1,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有力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3]19;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民权利才能落实在法律制度中,人们对法治的归属感、信任感才有产生的可能。

其次,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是政治环境中的重要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能够保持这种平衡。党的领导是我国开展一切工作的根本保证,能够保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人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又能使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7]184-185。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这种生态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滋生的制度失范,以及权利架空造成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消除人们对法治的质疑。

最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良好政治环境的基本制度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决定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可信任性。宪法规定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7]126。同时,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8]51是形成良好法治秩序的基础。

3.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建立民众的法治信心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科学理论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实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工作重点,也是建立民众法治信心的重要方式。

在现代化建设中突出法治的重要地位,提升民众的安全感。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就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也是保证法律生命力的要求。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7]3。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法治需求和依赖愈加强烈,这就加快了法律制度完善的速度。当国家治理急需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必备的法律制度得以建立,民众由法治产生的安全感也会随之提升。

在提高立法质量的过程中建立民众的满足感。好的法律应该是正义的、体现人民意志的,同时还需要具备科学性、确定性、完备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一个是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一个是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7]20。要促进民众产生法治信仰,应该始终围绕“民主立法、民生立法”展开。民主立法,即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反映民意,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使法律真正体现公民的意志。民生立法是指立法以保护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宗旨进行。想民所想、为民谋福利的法律才是人们真正需要的法律,才会激发他们的满足感和参与热情,建立起对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的渴望和信心。

在提升法治实施水平的过程中建立民众的认同感。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7]45。执法、司法的程度体现法治的实施水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法律制度获得实施,使民众的权利得以实现。严格执法是执法人员在执行法规或标准时严厉、公平公正。公正司法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7]22。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得不到实施的法律不但没有生命力,还有损民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使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发自内心认同和信任法治,形成法治公信力,创建民众普遍尊法敬法、信仰法律的法治氛围。

4. 提高法治建设队伍水平,增强民众的法治信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7]136“自上而下”要求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7]135,用实际行动增强民众的信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方面对广大民众提高法治意识是一种示范引导,另一方面是用实际行动践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够增强民众的信任。

国家法治建设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我国的法治队伍包括从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法学教师、法学研究者等。法治工作者的职业水平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也在回应民众期待的过程中影响着民众的信任感。首先,要加强对法治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他们的政治立场和法治价值观,建立崇高的职业追求和社会责任感。其次,提高法治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健全职业规范和监督机制,敦促法律工作者养成崇尚法治、恪守法律法规的职业品格。最后,提高法治队伍的道德素养,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工作的执行者,领导干部是国家形象的直接体现者,只有提高这两个群体的法治水平,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治深植人心。

二、新时代法治信仰建设的心理机制

信仰是对某种价值、主张或者思想的极度崇信和敬仰,寄托着人的精神之终极关怀[9]。法治要从一种承载着公平正义的希望升华到人们愿意为之献身的崇高境界,必然经历一个从感知、反思到论证、坚信的过程。从法治信仰的心理机制来看,人民群众获得主体感、幸福感和公正感,是产生法治信仰的起点。只有当人们真实地感受到自身权益被尊重和保护,自己的期待得到回应,才会对法治的公平正义属性产生信任。一旦人们对法治价值有了初步认可,便有可能在价值体验和情感的催化下形成价值观念并转化为法治价值观,而法治实践则强化法治价值认知,在科学公正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传达法治精神,帮助人们坚定法治信念,实现法治信仰的升华。

1. 法律规范与民众利益需求契合

唯物史观认为,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但也必须是建立在吃、穿、住、行都得到满足的基础上。需求是权利产生的前提,人们对“生存”的需求,直观地被理解为包括生命在内的各种权利。恩格斯将“需要”理解为一个过程,而非简单的状态名词,这个过程由浅入深、积少成多、新旧更替、层次递进,通俗易懂地概况成对资料的生产、享受和发展。早期的人权规范把生命作为生存的基本形式,其他权利则是为了实现生命权的手段。与人类社会发展相契合,现代意义上的生命权内涵有了进一步的延伸,融入了尊严、安全等内容,体现出更高层次的生存方式。生存权的内容不限于人生权,还包含了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权利,具体言之包括:生命安全不受侵犯、享有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财产不被掠夺、基本生活和健康得到保障并逐步提高。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跟国家的进步和努力休戚相关,并向着预期的方向稳定地发展下去。人们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多,生存权、发展权涉及的范围也愈加宽泛。劳动是获取物质财富的源泉,是人们日常参与最多的活动,涵盖了休息权、劳动保护权、报酬权、就业权等方方面面;对于无法参与劳动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维持生存的基本权利;适龄青少年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健康的生活需要保证环境安全的权利,等等。

利益需求迫切要求一个保障机制的诞生,法律就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利益保障机制,为民生利益提供保护,实现救济,并根据时代进步更新完善。早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就把市民权延伸到国际公认的生存权,国际劳动组织也在1952年将退休待遇、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失业救济、公伤补偿、残疾津贴、子女补助、死亡补助以及定期支付、应遵守的最低标准纳入《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于中国而言,封建专制时期的法律是皇帝用来管理百姓、加强集权的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慢慢觉醒,迫切需要权威的制度保障获得安全感。法治为这种心理动机带来了依托,为合法权利被侵害提供了救济途径,甚至可以实现民告官的权利。法律救济和各项权利规定一起构成了法律制度,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

2. 民众参与体验法治价值

《纲要》强调:“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1]。民众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参与立法与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定、修改。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我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要完善人民参与立法的机制,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使立法符合人民意志,受到人民拥护。在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政策或出台重大改革措施时,采用便利民众的方式号召民众参与,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法治政府建设当作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通过“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2]41。保障民众在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任务,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者素质,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维护,是发挥法治程序功能、实现法治公平的重要方式。不越权执法和过度执法,不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但能够提升执法效果,还能让民众获得被尊重的平等感受。

第三,保障司法权利。司法中的程序正义旨在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当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某个人作出有关其利益的裁判时,应当给予该人参与裁判过程的机会。这个机会包括说明与解释,以获得被倾听和说服的可能,体现对人的尊重[10]。司法裁判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重要财产权和人身权,司法过程的参与对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健全案件纠错机制、加强法律监督,都有利于保障人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实现司法正义。

第四,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纲要》要求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通过社会工作者政策扶持,网络科技等法律服务模式,解决城乡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问题。调解、诉讼、公证等都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社会生活需求,将公共法律服务深入这些基本需求,有利于民众获得真实的法治公正价值体验。同时,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当人们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法治价值有了初步认可,便有可能在更多因素的推动下形成一种更加稳定明确的态度,即法治价值观。价值观的形成和稳定需要经历“价值心理—价值观念—价值观”的过程[11],同时受到价值体验和情感的影响。价值心理是价值观形成的基础环节,包含利益需求在内,是直接的感性反映形式。它产生于内心的价值需求,对比自觉的理性思维,反映人们的价值关系更加直接和迅速[11]。价值心理建立在人的动机、兴趣等内在需求上,经历价值认知、价值体验和价值倾向的形成过程[12]。法律用制度的形式使人获得利益感受,平衡生理和心理,产生价值认知。主体的价值选择总是在价值评价后作出的,用自身价值需求为标准衡量客体属性,以此为依据判断对客体的兴趣度和注意力。价值心理的作用在于重复性,当新的认知不断加入价值心理,会相互作用,促进某些知识的积淀或是丢弃掉一部分不重要的内容,从而形成一些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上升到抽象的思维活动,是基于对某物的价值关系的认知形成的具体而自觉的价值观念,比较零散且不系统。情感是价值观产生的催化剂,用主观好恶的态度建立认知对象和信仰间的联系。信仰本身就是一种情感的投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13]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人们从价值体验中获得法治情感,形成对于法治好恶的心理体验。法治程序和民众参与带来的价值体验会给人们带来正向的法治情感,潜移默化地推动个体法治价值观的形成,并在代际之间被延续和保存。

三、新时代法治实践推动法治信仰建设

泰勒在《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一书中指出,只有人们的守法水平达到必要的程度,法律当局才能维持社会的有效运作,但是法律当局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远远不能保证单独使用威慑手段就能取得这样的效果[14]。法治价值观让人们意识到“应该遵守法律”,而法治信念则是将这种观点上升为“我必须遵守法律”的高度。前者通过理性和知性的方式建立起来,比如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制定相关的法律是出于改善环境和惩罚损害公众利益的人,那么法律是符合社会利益的,应该被遵守。后者更依赖于生活实践和由此引发的心理暗示。实践是法治理论的来源,也是检验法治理念正确性的唯一方法。“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7]24,能够打消民众对法治正义能否实现的疑虑,深化对法治价值的认知,强化信仰法治的精神动力,实现知、情、意的高度统一。

1. 推进科学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5]。就立法实践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人民参与立法活动、表达意见的权利,而立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就是对这一权利的有效保障。立法是对国家资源、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是法治公正性体现的开端,并为其后的一系列法治活动奠定了最初的基调。立法程序和立法公开是保障立法实践的两大有效要件。

一方面,立法程序是立法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任何一种资源分配方式都会涉及不同群体间的利益,为了尽量公平而不伤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就需要借助科学严谨的程序。立法程序既是体现民意的基础,又是实现结果法治化的保障。其一,我国的法律是党和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的产生必须符合民意、立法活动的进行需要民主透明。立法程序规范着从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到最终公布的全过程,充分保障了立法活动的民主化、合法化。其二,立法事关国家的稳定、人民的利益,是一项严肃又严谨的工作,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确保这一工作的科学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由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调研、分析,结合法律文化、人文因素等内容设计出来,并反复征求意见而确定的,用这一科学的程序规范来指引立法工作的进行能保障立法的技术理性。其三,立法程序还是制衡各方利益、保证立法结果正当的有力手段。立法程序能够借助强制力冲破阻碍因素,促使立法活动按照既定方向推进。

另一方面,立法公开是立法公正的重要途径。立法公开不但是程序公正的重要要件,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立法公开性,人民只有了解并参与立法决策,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要在政府立法中积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公众的参与主要包括立法过程公开和立法文档公开,前者是指立法会议、立法内容的公开,后者涵盖各种立法草案、说明、相关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的公开。除此之外,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的环节也不能忽视。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草案不但要让人民群众知情,更要用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适时公布等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愿和意见。

2. 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全民守法

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16]。法律最初是由审判者依据习惯、道德和理性作出裁判,逐步发展出分权制度和审级制度来限制裁判者的恣意。这些程序性规则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演变得越来越详细,法也在程序体系的严密化中变得完善。程序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有五类:集体决策程序、公众参与程序、公开透明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科学论证程序[17]。程序之于权力,犹如牢笼之于猛兽。不同于实体法用尽可能详细的法律条文来限定权力的范围、限度,以防止公权力滥用,程序法侧重于对权力行使方式和程序的限制,而不是权力本身。一来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监督权力行使,预防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恶”;二来明确政府处理社会事务时的具体权限,赋予其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时的自由裁量权。

司法实践最直观地向人们传达法治正义精神。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8]58。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7]60-61一方面,司法实践是定纷止争的重要途径,用公平正义的原则平息矛盾、追究责任、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国家司法工作者会在司法活动中不断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运用法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司法程序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程序公开。程序公开保证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司法知情权。公开的审理和裁判,以及裁判理由的说明给了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无限期待,同时司法的透明化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二,程序主体平等。程序主体平等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平等;法官保持中立。法官的中立是最早的自然正义就明确的,要求法官不能偏听偏信,不带有任何偏见和情绪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第三,程序及时。繁复的程序会延迟诉讼时长、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没必要的额外费用,因此,及时性也是衡量和评价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重要标准。在现代法律中,审判时限、诉讼时效、强制措施、缺席审判等一系列的规定都是对及时性的保证。第四,有效监督。监督主体大致有三类:当事人、权力机关和公众。当事人及公众的监督是以权利监督权力,申请回避、辩护、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都是当事人监督权利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立法机关,则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监督能够保证程序正义和法治公平,促进司法运行的顺利进行。

全民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法治素养的重要体现。守法实践不但能够促进个体法治观念的外化,用遵纪守法的行动参与法治建设,还有利于创建社会整体法治环境,展现现代化法治社会风貌。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3]90个体守法有利于营造社会法治环境,生活在一个人人守法的国家,人的潜意识里就会要求自己也守法;处在一个治安混乱的环境,就会不自觉地降低对自己的约束去配合环境。守法实践能够促进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推进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也会坚定公民的法治信念,加速法治信仰的建设。

3. 推进法治宣传教育

要使民众了解法治、拥护法治,需要“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3]88“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2]42法治宣传教育能够帮助人民群众实现从“知”到“信”的过渡,教育的内容包括:①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法的价值和精神是法的生命力所在,是法律规则存在的基石,法治包含法律本身的精神意蕴——公平正义,也体现对人的尊重。加强对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理解,通过对法治精神、法治价值的领悟,能够使人感受法的正当性和目的性,加深内心对法治的认同感。②法治知识。法治是法律在一国运行的一整套社会体系,是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的集合,它反映国家治理的基本思路、基本原则和模式选择。③基本法律规范。普通公民有义务对基本法律规范有所了解,遇事不把“不懂法”当作逃避惩罚的理由。

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一是要优化学校教育,二是要充分利用好社会教育。学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学校教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的心理平衡、智力发展、价值观念的养成,也会影响着学生的行为习惯。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法治价值观和法治信念关系到国家将来的法治建设方向。在过去的普法活动中,青少年法治教育一直都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教育部会在每一个普法时期遵照国家最新政策调整指导纲要,为学校法治教育的课程设置指明方向。要在学生中形成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导向,必须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优化教育内容、拓宽教育路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

在社会教育中,大众传播媒介是主要的法治宣传工具,它是处于职业传播者和大众之间传播信息的媒介体,有着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影响程度大的特点,并随着科技的进步发展出更多的媒体形式。随着科技发展,大众传媒的形式越来越多,网络、触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介相继出现,其比传统媒体更深入人们的日常,与大众的联系更紧密,美国《连线》杂志形容它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大众传媒需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引导民众形成正面积极的价值观。然而媒体很多时候不仅仅是在客观地反映客观存在,还为公众构造了一个拟态环境,这个拟态环境极大地塑造了公众看待世界的方式[18]。也就是说大众传播媒介不仅有能力通过自己传播的信息引发社会的关注,还能够用言论引导舆论的走向。大众传播媒介既能传播法治价值观,促进人们行使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却也能制造舆论压力,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基于此,有必要规范大众传播媒介,尤其是加快对新兴媒体的监管,建立其与法治价值观教育的良性互动。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还是一种程序,一种活生生的社会过程。活动于法律之中的是既有理性和意志,又有情感与信仰的活生生的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19]。法治信仰是对法治理论、法治精神的完全信服和尊崇,把法律规范奉为行动指南,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绝不违反法律准则的态度,是即使目前的法律制度尚有待完善,但法治理想一定能够实现的心理预期。从价值感受到价值观的生成,再从信念上升成为信仰,用人类的直观感受来概括,也就是可信-应信-确信-坚信的心理过程。法治信仰是建构法治社会的精神要件,有利于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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