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之任之还是因势利导:人权、个人尊严和月经平等运动①

2023-01-10 22:43凯琳齐维KarenZivi贺万裕编译王丹凝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污名人权月经

凯琳·齐维(Karen Zivi) 著 贺万裕编译 王丹凝 审

一、介绍

全世界约有20 亿人处于会来月经的年龄,每天约有多达3 亿人处于经期,这些数字是如此惊人。②本文使用“处于经期者”(menstruating individuals)或者“来月经者”(menstruators)的表述,而不是用妇女或者女孩,这是为了强调并非只有妇女或者女孩才会来月经。她们一生中平均约有3500 天处于经期流血中。在美国,拥有足够消费能力的人一生将花费超过3000 美元用于购买月经用品。尽管这种经历无处不在,但月经在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地方仍然是一个很少被讨论的话题,是一种羞于谈及的隐秘经历,甚至是一项禁忌。月经污名深深植根于宗教、哲学和文化传统中,其表现形式也因地而异。主流话语告诉我们,月经是肮脏和羞耻的,宗教仪式、文化传统、笑话、媒体和社会制度无不提醒我们,经期中的个体会相对于他人更为弱势:月经会导致人们丧失理性和工作能力,人们在经期不应该公开露面。

围绕月经议题而产生的污名与羞耻现象,其影响力是具有毁灭性的,因为相关的政策、行为及侧重考量都将经期中的个体置于巨大的身体和情绪化的危机之中。许多年轻的女孩子们不知道为什么她们会有规律地流血,进而会认为自己生了病。

那些了解自己身体在发生着什么的人们会经常被家人和外人一致嘲讽羞辱,禁止碰触食物,甚至是每月被禁足于家门内。那些无法获取价位合适的经期卫生用品的人们不得不转而使用碎布、袜子,甚至是报纸来吸收经血。如果她们此时无法得到清洁的水和具备私密性的厕所,那么结果会导致使用不干净的布条,身体上产生令人反感的异味,以及阴道感染。在极端的案例中,结果会导致死亡。

这些现实为经期人士参与公共生活领域设置了巨大的障碍。例如,在印度,近四分之一的女孩在开始有例假的时候会退学;那些留在学校的女孩们每年会耽误近50 天的课程,因为她们除了带血的布条,没有月经卫生产品,同时也找不到卫生设施允许她们更换卫生产品。在孟加拉国,妇女每月会因为同月经相关的事宜而耽误近六个工作日的工作,而这影响了她们的工作表现、收入及赚取更多收入的能力。在津巴布韦的难民营里,女孩们因为无法获取经期产品,害怕在使用卫生设施的时候没有安全感,会因此耽搁学时,不敢在公共场合出入。

新一代的人权倡导者和活动家正在试图解决这些难题,他们组织开展以下活动:宣传月经用品、游说降低月经用品价格、组织教育研讨会、设计更加便宜和环保的月经用品、帮助获得干净的水和卫生设施。这些志在改善经期健康和卫生的人权倡导者和活动家,关心的是改善经期健康和卫生条件,无论他们关注哪些领域,都有助于揭示文化传统、公共政策等系统性和结构性因素对来月经者造成的巨大危害,以及对她们健康、平等和人权的贬损。

可以确定的是,月经平等运动并不是新的社会现象,它的当代缘起至少可以追溯到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女性健康运动。但当代的月经平等运动在以下三点是独一无二的:一是月经公开化[2],现在人们可以在主流报纸和杂志上阅读有关月经平等的文章,在社交媒体上看到环保月经用品的广告,听取决策者为消除月经卫生障碍所做的努力,以及在国际体育和政治电视节目中听到提及月经;①近年来出现在主流媒体上的文章数量呈指数级增长。二是相较于早期倡导者,当代月经平等的实践者和活动家更多援引人权的话语,通过引用国际人权文件,从保障人权出发敦促人权组织和机构揭示和解决来月经者面临的困境;三是月经平等的倡导者将人权问题与个人尊严相联系,参与月经平等和月经卫生运动(MHM)的人会将水权、获得卫生社会的权利、隐私权和受教育权问题都归结于保障个人尊严的问题。②韦斯·沃尔夫(Weiss-Wolf)创造了“月经平等”这个词来表达月经实践者们追求的不只是平权或者更好的公共卫生。[2]

但是个人尊严在月经平等运动中有什么具体内涵?为什么说去除月经污名,普及月经用品,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月经健康和卫生是个人尊严的问题?换言之,为什么保障个人尊严能够促进月经平等、月经健康和卫生?为什么通过促进月经平等,改善月经健康和卫生这些提高人权的措施,个人的尊严可以得到提高和保障?在人权运动中唤起人的尊严,特别是提高妇女和女童的尊严,这样做的价值到底意味着什么?为了解答上述问题,本文旨在通过讨论各阶级月经权利活动家的公共倡议和实践,分析他们在表达权利主张时如何具体运用个人尊严的话语体系;厘清在争取月经权利的斗争过程中,个人尊严的概念何时又如何被重新解读和诠释,个人尊严的规范如何发挥作用。③部分人权学者将个人尊严作为人权的哲学基础或者道德支撑,我对此持不同意见,我认为个人尊严是一项社会实践,因此与个人尊严有关的主流观点和规范都将受到挑战。这样做的目的并非是要证明无视月经健康和卫生是对人权和个人尊严的侵犯,毕竟倡导者和实践者们对此已经做了很多重要的工作。另外,这篇文章的目的也不在于如很多哲学家们试图尝试的那样,将个人尊严的概念延伸开来,以更好地支持已有的对权利的诉求。恰恰相反,本文的意图在于思考个人尊严,或同这个概念相关的主流规范,是如何在争取月经权利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同时这个概念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是如何被想象以及再想象的。正如我接下来要建议的,月经权利的实践者在公共行动中援引个人尊严的语言来对抗月经污名和揭露结构性不平等。这将有别于月经权利的实践者和哲学家,前者着重于在实践中论证阻碍月经健康和卫生构成对人权和个人尊严的侵犯,后者试图提出一个抽象地适用于月经权利主张的个人尊严的定义。月经权利的实践者通过援引个人尊严的话语来对抗月经污名和揭露结构性不平等,这与其他人权运动是相类似的,都通过援用个人尊严来扩大人权的保护范围。但同时,月经权利的实践者与其他人权活动家又是不同的,他们对传统的基于性别划分的个人尊严观念提出挑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挑战是存在歧义的,月经权利的实践者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强化公众对性别区分观念的认知,反而会阻碍破除性别污名和实现月经权利。

二、月经和人权框架

当代月经权利的倡导者应当致力于将月经权利置于人权框架之中。然而,在构成国际人权框架的文件中没有明确载有月经权利的人权条款,在有关妇女人权的国际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提及月经权利,比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12 条要求各国在医疗卫生领域结束对妇女的歧视,在保障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获取服务的权利;1994年的《开罗会议行动计划》和1995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呼吁在妇女人权中应当更加重视和关注性健康和生育、生殖健康。2015年通过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第五项关注性别平等问题,第六项关注获得清洁饮用水及用水的权利,都未明确提及月经问题①自1979年以来,消除对于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重新解释了某些条款以解决月经问题。,其中第六项第二点“让每个人都享有充分和公平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终结露天大小便,特别关注妇女、女孩以及弱势群体的需求”,与月经问题最为接近。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说法,可持续发展目标第六项第二点可以理解为包括月经卫生,并表明需要开展工作,以便妇女和女孩能够有尊严地管理月经。 .

尽管国际人权文件没有直接规定,但月经权利的倡导者通过分析人权文件和人权机构的报告,总结人权框架的承诺和目标,为月经问题寻找人权依据和解决途径。2012年,时任联合国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卡塔里娜·德阿开布克(Catarina de Albuquerque)率先将月经卫生管理确定为人权问题。在提交给联合国人权理事会(UNHRC)的报告中,德阿开布克揭露出月经污名源自文化观念、习惯做法和制度性的不平等,威胁着来月经者的个人福祉和人权。德阿开布克解释称,月经常常与负面文化观念,例如“被玷污”“不净”“不洁”“受污染”等相关联,导致对来月经者的排斥、骚扰和身体虐待,来月经者会被逐出家门,被排除在家庭和文化活动之外。

当代的月经权利倡导者呼应并拓展了德阿开布克的研究,他们强调根深蒂固的信仰、文化习俗和基础设施匮乏导致对人权,尤其是对拥有清洁的水和适足的卫生设施的权利的侵犯。但是倡导者们并未仅限于此。2013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处长乔蒂·桑格拉(Jyoti Sanghera)博士主张将月经卫生放到一个更广泛的人权框架中,“月经污名是对反歧视、平等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隐私权、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权利的侵犯”。2014年,参与联合国供水和卫生合作委员会(WSSCC)和人权高专办举办会议的精英和草根人士们再次对来月经者的权利表达担忧:她们获得清洁的水和适足的卫生设施的权利正在遭受侵犯;月经污名导致与生殖有关的性别歧视性医疗,并且因恐惧同性恋和跨性别者而加剧。2016年,越来越多的人权机构开始关注月经权利问题,包括联合国妇女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

许多情况下,月经权利的实践者顺应人权运动中月经平等运动日益增长的趋势,将月经权利与个人尊严相联系,援引个人尊严来强调月经权利问题的紧迫性和加强论证的合法性。③某些哲学家认为,个人尊严是达成目的的工具或手段,“一种强大的实现机制……潜在的个人尊严”。 另有哲学家认为,个人尊严是权利主张的基础或依据,是所有基本权利生效的“道德源泉”。[3]但和其他人权运动一样,月经权利的实践者们对个人尊严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以下列举了月经权利的实践者们对个人尊严的不同理解。

月经权利的倡导者援引个人尊严时,通常将个人尊严作为人类所固有的独特品质。无论个人尊严有何具体内涵,当人权受到侵犯时,个人尊严就会受到威胁,当人权受到保护时,个人尊严也得以尊重和保护。例如,德阿开布克认为月经污名和缺乏隐私权“对个人尊严产生不利影响”,使得来月经者无法“有尊严地生活”;联合国供水和卫生合作委员会执行主任克里斯·威廉姆斯(Chris Willams)称“没有可供使用的厕所,妇女害怕受到攻击,感觉丧失尊严”。两者都表明月经污名和基础设施匮乏会威胁到来月经者的个人尊严,通过提供适足的月经卫生设施能够保障个人尊严。

除了将个人尊严描述为人类的固有属性,尊严的获得或缺失因人权保障的程度而异外,月经权利的倡导者还将个人尊严的话语用以描述一系列外在行为或实践。[4]例如,倡导者们认为保障人权,如保障获得干净的水或适足卫生设施的权利,可以使来月经者能够清洗可重复使用的月经布或更换一次性月经卫生用品,以避免陷入有辱尊严的情况中。又如保障来月经者的受教育权,可以让她们正视月经和羞耻以及疾病的关系,重塑来月经者的自我认知,一旦基础设施加以改善,教育就会使得她们充分参与公共领域活动,如学校、工作和文化活动中,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当一项人权受到侵犯时,并不当然侵犯个人所固有的尊严,但是会让个人被迫做出有辱尊严的行为。在这些例子中,个人固有的尊严并非一定因为一项权利的被侵犯而受到必然的伤害,但是个人会被置于特定的情况中而使她们的行动和行为被认为是缺乏尊严,或者是使得她们被迫面对屈辱。保障获得干净的水和月经卫生用品的权利,保障受教育和获得私人厕所的权利,不仅承认来月经者内在的所固有的个人尊严,还保障来月经者的外在行为是有尊严的。

另一种不太常见的月经权利话语,将个人尊严作为人权框架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赋予的一项权利。德阿开布克将个人尊严理解和描述为个人的内在品质和“所有人权的基础”,认为月经污名实质上促成了与“个人尊严原则”相悖的非人性化做法。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克雷格·莫基贝(Craig Mokhiber)在保障获得干净的水或适足卫生设施的权利的项目中,将个人尊严定义为人权框架的核心原则。桑格拉博士认为,月经污名侵犯了许多人权,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女性享有尊严的权利”(woman’s right to dignity)。在此种情况下,个人尊严并非个人的内在品质,而是一种独立于个人生活现实之外的法律原则。

当然,当月经权利的倡导者援用个人尊严提出人权主张时,他们并不一定将个人尊严的内涵以及个人尊严和该项人权的关系理论化。近些年学者发现,人权主张的正当性来自长期植根于人权范式的个人尊严。[5]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个人尊严被假定为所有人都拥有的固有品质,与个体拥有的人权是不同的。一个自由、公正、和平的世界同时需要个人尊严和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 条表明,尽管个人尊严是人类所固有的,但仅仅承认个人尊严并不能让人们享有个人尊严,而是要通过保障某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来实现。因此,与其说个人尊严是独立于人权的实体,不如认为个人尊严是享有人权的结果(另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 条)。与《世界人权宣言》类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序言规定,个人尊严与人权是不同的,个人尊严本质上人类固有的,是建立公正的世界秩序所必需的。

当月经权利的实践者援引个人尊严的话语提出人权主张时,他们参考了人权范式隐含的思想和规范,同时引用了来自哲学传统的思想和规范,这些思想和规范已经深深影响人权实践、人权法规范和人权理论。接下来本文将转向哲学传统领域,论述个人尊严的概念如何用以论证生理和情感的自我控制,这一理论是提出月经权利的哲学基础,被广泛运用,也被广泛质疑。

三、个人尊严和身体的自我控制

人权理论学者、律师和实践者在援引个人尊严时经常借鉴政治哲学理论,这与人权文件中所载个人尊严内涵及个人尊严与人权关系相比,更具有多样性。人权理论学者对于个人尊严内涵和实现个人尊严必备的品质的理解是存在分歧的:前者是关于个人尊严是先天具有还是后天实现的,是人的固有品质还是被赋予的,是人权的基础还是人权的结果的分歧。后者是关于实现个人尊严需要的是自主性、理性、生存能力还是同理心等方面的分歧。这种分歧导致一些学者认为人权运动不该援用个人尊严的话语。一是因为个人尊严的概念过于模糊,难以发挥其政治作用,容易被运用于其他目的。二是因为个人尊严与宗教传统和权力关系密不可分,当涉及少数人人权时,个人尊严常常被用来贬低妇女权利和性少数群体(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酷儿等,即LGBTQ)权利,侵犯人类的自由。[6]

尽管存在这些批评,许多学者认为个人尊严仍然是平等人权政治的重要部分,他们从对个人尊严解释的分歧出发,试图阐明以提高人权政治力量和道德力量为目的的个人尊严的概念。这个强有力的个人尊严的理论可以作为人权主张的基础,为普遍人权的主张提供正当性理由和合法化依据。个人尊严强调人类拥有被尊重和特别对待的独有品质,这种独有品质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

但谁拥有个人尊严或过有尊严的生活?谁的个人尊严通过人权承诺得到保护、实现或赋予?这些问题的答案不尽相同,而本文要强调的是不同理论之中常被忽视的共同点——强调对身体和情感的自我控制的重要性。研究个人尊严理论的学者使得我们能够理解个人尊严的日常含义和在人权范式下的定义:拥有尊严的、有能力获得尊严的或者有权被赋予尊严的个人,应当能够实现身体和情感的自我控制。但此种理论是性别化的,对克服月经不平等有复杂的影响。正如下一节所述,月经权利的倡导者表达、复述或者改变个人尊严的理解和规范,对促进妇女、女孩和其他来月经者的福祉和人权而言,既是推动,也是让步。

与自我控制有关的,最早关于个人尊严的讨论,来自马尔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写于公元前44年左右的《论义务》。[7]西塞罗的这一观点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个人尊严使得人类区别于并且高贵于其他生物。有趣的是,西塞罗未将个人尊严描述为人类所固有的,对他而言,个人尊严是一种成就、一种对身体的特殊安排、一种精心培养产生的情感。据西塞罗所言,只有通过适当的教育和思想的培育,个人才能享有尊严。动物服从本能,“除了感官享受什么都感觉不到”,因此动物没有尊严。只有人类有能力发展智识,以此控制自己的感觉和身体。西塞罗认为,人要真正成为人和享有尊严,必须培育思想而不是屈从于身体,过苦行僧式的生活,认识和控制感官愉悦和不安情绪。“只有我们牢记人性的卓越和尊严,才能明白骄奢淫逸、铺张浪费是多么可鄙,克勤克俭、用之有节是多么高贵。”

18 世纪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作为该领域最有影响力的理论学家,他的作品中也涉及个人尊严与身体和情感自我控制的联系。不同于西塞罗将个人尊严视为需要实现的状态,康德将个人尊严视为人的固有品质,反映人与生俱来的绝对价值。[8]对康德而言,个人尊严不是应当或能够实现的,不是依靠个人取得或者他人赋予的,个人尊严是使人成为独特道德存在的品质或能力。个人尊严依存于理性和自我决定的能力:“每个理性主体的尊严在于在目的的王国中是一个立法成员的资格。”每个理性存在依照他们自己的道德准则行动时,他们是自由的。尊严包括自我尊重和尊重他人,尊严要求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作为主体而不是客体。

康德将有尊严的人描述为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有相当的忍耐力的人,“或多或少,人们在如下例子中说明与我们里面的人性尊严相关的,因而也是对我们自己的义务”。具有个人尊严的人不应滋扰他们或者“纯粹处于动物性的享乐”,他们永远不应卑躬屈膝、抱怨、牢骚或者痛苦嚎叫。“有尊严的人永远不做他人的奴仆”。[8]

重要的是,西塞罗或者康德并不承认个人尊严是普遍的。事实上,对他们而言,个人尊严显然是性别化的。西塞罗认为有些人过于服从动物本能,他们只是名义上的人,不可能实现个人尊严。而只有拥有“公共职务或社会地位”(1.38,1.141,2.64,3.99)、有男子气概的美貌(1.130)、有宽敞的房屋(1.138,1.39)、有口才(2.66)和精致幽默感(1.104)的人,才有实现个人尊严的可能性。①译者注:上述数字编号为引用内容在西塞罗《论义务》中的位置,例如,“‘公共职务或社会地位’(1.38,1.141,2.64,3.99)”指的是“公共职务或社会地位”出现在《论义务》的第一卷第38 段、第一卷第141 段、第二卷第64 段、第三卷第99 段。[7]这些引述表明西塞罗将有尊严的人想象为拥有男性身体和特定气质的个体。康德对有尊严的人的定义也是性别化的。正如女权主义哲学家萨莉·塞奇维克(Sally Sedgwick)解释的那样,康德“发现女性缺乏构建人性尊严的品质”,她们缺乏“由实践理性决定的能力”,“在判断中大都由感性主导”,这使得女性是“不完美的人类成员,或者不完美的人类”。[9]

当代尊严理论家同样对个人尊严和月经事实之间的关系保持沉默,但与前辈相比,他们开始努力解决性别偏见问题。[10]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尊严、等级、权利》一书提供了试图将个人尊严更彻底地民主化和普遍化的例证。沃尔德尔提出,个人尊严应当被理解为“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赋予个人独特的规范地位,甚至是高贵的品质。从法律对待个人的方式来看,沃尔德尔认为个人尊严是所有人都可以获得的:“我们现在试图赋予每个人原先给予贵族的尊严、等级和获得尊重的期望。”虽然沃尔德尔对个人尊严的理解似乎脱离了康德的本体论,但他对有尊严的人的行为举止的描述与康德非常相似。参与个人尊严的社会实践的人不会“在逆境中变得凄惨、可怜、痛苦或过度顺从”,相反,他们能够“根据合法要求有效而优雅地调整自己的行为,根本对规范的理解通过自查和调解来控制外在表现”。[11]

沃尔德伦的描述没有明确分区基于性别的尊严,但他从20 世纪后期迈克尔·J.迈耶(Michael J.Meyer)所做的早期工作中汲取灵感——迈耶在构建个人尊严和自我控制的联系中进行更明确的性别划分。迈耶认为个人尊严体现在我们对屈辱和堕落经历的回应上,拥有个人尊严的人会拒绝“他人践踏自己的权利”并做出强有力的抗争,同时他们能够保持冷静,避免不必要的顺从或懦弱、急躁或粗鲁、偏执或急切。在抗争时可以心怀愤怒,但必须克制和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被盲目和不受控的激情支配”。无论做什么,都应该避免成为“傲慢的人”或者“无可救药的被支配的人”。[12]鉴于沃尔德伦和迈耶所述有尊严的人的特征,不难想象处在月经污名社会下的来月经者,不能也不可能拥有尊严。

这些个人尊严的理论虽然并非详尽无遗,但却对我们日常理解何为享有尊严或有尊严生活有巨大影响。它们以人们熟悉的方式刻画了有尊严的生活,提供了以个人尊严的话语承认、保护和促进人权的理由。①可以确定的是,有学者在残障研究中将个人尊严理论化,以便其适应不同形式的认知,然而这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当然,对身体和情感的自我控制与对月经的体验和感知是不一致的,因此以个人尊严的话语来挑战月经污名和基础设施不平等,既是激进的又是有问题的。

四、月经行动的矛盾激进性

月经污名既非新的现象,也非单一现象。事实上,我们看待月经的方式、与之有关的文化习俗、所采取的国家政策、优先考虑的基础设置和制度配置都因地而异。但正如经期卫生权利的倡导者和活动家所称,绝大多数来月经者,特别是在资源贫乏地区的,都在遭受严重侵犯人权的歧视和暴力。即便拥有经济能力、受过良好教育,来月经者仍难以避免遭受月经污名和基础设施造成的歧视,基础设施的设计者将月经视为与日常生活功能相悖的事实。正如女权主义哲学家艾利斯·马瑞恩·杨(Iris Marion Young)所承认的那样,文化信息、工作期望、工作场所环境和社会优先事项建立和延续的“要求干净和正确的主流规范”,使得“我很难不体会到(来月经时)我是被玷污的和失控的”。[13]现实生活无形中忽视或妖魔化月经,贬损来月经者,因此主张来月经者享有个人尊严,有权有尊严地生活或者拥有个人尊严权利,在此维度上是非常激进的。

当引用个人尊严的话语时,月经卫生权利和健康权利的主张就变得激进,因为这会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有尊严的人的具体内涵。月经权利的倡导者提出月经污名未能承认或保护来月经者的尊严,同时对他们能够有尊严生活的政策、行为和后果造成不利影响,这就要求保护来月经者的隐私权、受教育权、获得清洁的水和适足卫生设施的权利。另有倡导者和活动家提出月经污名侵犯植根于人权范式下个人尊严的原则,因此人权保障在政策和实践领域应当转向,特别是在保障获得清洁的水和适足卫生设施的权利上注重对资源的重新分配。保障月经权利的目标是多方位的,包括终结月经污名、月经正常化、让来月经者能够健康生活和参与公共领域活动。

这不单单是将来月经者重新视为正常的个体,而是质疑了个人尊严的内涵。承认和保障月经权利的主张挑战了这一普遍观点:个人尊严和人权仅由身体和情感完全受控之人享有,而来月经者无法自我控制身体和情感。同时该权利主张来月经者拥有值得被承认和被培育的个人尊严,或者来月经者在适当条件下可以有尊严地生活,拒绝对月经者身体的贬损,认为即便无法完美控制自己身体和情感之人也应能参与公共领域事务。月经权利的实践者批评康德将内在品质作为固有尊严和道德理性的要件;同时对西塞罗提出质疑,认为给予来月经者适当的资源,她们一样能够培育出公众所要求的对身体和情感的控制,一样能够表现出沃尔德伦所称,个人尊严所需要的举止端正和情绪稳定。月经权利者的主张不仅引起人们对月经污名威胁个人尊严的关注,还拓宽了人们对有尊严的人和有尊严的行为的认识。

此外,援引个人尊严的月经权利的主张是激进的,因为这些主张引出并且强调个人尊严的现实维度。个人尊严与其说是个人财富,不如说是一系列社会、政治、家庭和环境关联和决定的结果,为变化中的社会规范所塑造。月经行动迫使我们面对用以塑造和限制个人尊严内涵和实践所做出的选择和所设立的优先事项。

然而,将月经权利和个人尊严相联系的主张是存在问题的:一是会无意中助长月经污名的观念,这些观念通过规范的方式要求来月经者在公共场合隐藏月经;二是会强化个人尊严以特定形式的自我身体和情感控制为要件的观念,因为这些权利主张要求保障来月经者在公共场合隐藏月经,以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抑或使得个人尊严成为可能。换言之,如果来月经者能够在公众场合控制情绪和身体,举止端正和行事冷静,没有异味和衣物整洁,她们就能享有个人尊严,月经污名和妖魔化也就不攻自破。上述主张可能使得月经部分正常化,但没能从思想体系和结构复杂性层面完全破除月经污名。这不意味着否认来月经者需要获得资源以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获得健康和成长,或者否认来月经者应当自由流血。关键是认识到,当用以论证来月经者的人权和人类繁荣时,个人尊严的话语是受限的和有限的。接下来当回顾草根活动家用在公众场合流血提出主张的事例,就能清晰地看到援引个人尊严的复杂性。

五、“在伦敦自由流血”

当来月经者需要隐藏月经以表现得与常人无异,这就加强了脱节和疏离的观念,这与活动家们寻求的将消除月经污名放在首位相去甚远,这意味着公共场合的有尊严的行为会要求来月经者隐藏月经以避免羞耻。上述问题也是音乐家和活动家基兰·甘地(Kiran Gandi)在2015年伦敦马拉松比赛中以自由流血来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朋友和家人的支持下,甘地决定在比赛期间放弃使用卫生棉条或卫生巾。从现实原因而言,甘地发现长距离跑步中使用任何一种月经用品都很不舒服,比赛期间也很难停下来更换;从政治主张而言,她将自己的行为视为一种“激进主义”,旨在阐明、教育和激励社会改变。如同其他月经权利的活动家,甘地试图让人们看到并挑战月经污名,反对来月经者为此感到羞耻、不健康或自卑;不同的是,她通过公开暴露经血来表达这一主张。甘地知道这可能会让人们不舒服,但她坚持这一做法,希望人们能够面对和理解经期流血的生物学事实,或者至少在潜意识中承认隐藏月经要做的工作和付出的成本。甘地的行为引起人们对月经污名不起眼的另一方面的关注。

除了挑战公共场合必须隐藏月经的规范,甘地的自由流血揭示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性别规范,这与月经污名不同但又密不可分。甘地预计暴露经血会让人们感到不安并加以谴责,但她拒绝为他们的舒适和态度让路。甘地将自己的需求放在首位,对通常的认知和规范加以贬斥:女性的责任在于让他人舒适;女性的身体在于供人消费和取悦他人,应当由他人决定吃穿用度(例如要求女性穿戴聚拢内衣,将乳房视为女性的象征而非将用以怀孕哺乳)。甘地选择马拉松比赛作为自由流血的场所,让人们意识和关注到女性运动员因生理性别而来月经的事实。许多人惊讶于甘地在经期仍能参加体能消耗巨大的马拉松比赛,他们更震惊于甘地敢于自由地流血。甘地的自由流血遭受厌恶和鄙夷,她的流血的赛后照片引起愤怒,但男性流血的照片却遭到截然不同的待遇,甚至男性张贴乳头擦伤流血的照片会因其英勇而受到欢迎。

甘地是一位以直言不讳著称的公众人物,以此种方式表达主张并不会有多大损失,她敢于直面骚扰,抗拒对暴露月经者的暴力。甘地承认自己的社会支持和经济能力的重要性,让她能够负担月经用品,从而使得自由流血成为选择,引起人们对来月经者遭遇的困难的关注。甘地通过言行表明,月经污名和月经保密、防止流血和脏污的资源不足、保持身体和衣物整洁的持续障碍,都在削弱来月经者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保密通过阻碍新的解决方法的发声来阻止真正的改变”。

甘地的行为打破了在公共场合看到经血和讨论月经的禁忌,但并非所有行为都旨在挑战这些禁令,相反有些抗议活动是为了让来月经者在公共场合能够隐藏月经。当然这些活动对月经污名都构成强有力挑战,以打破否认来月经者人性的说法和禁止在经期进入公共场所行为。而后者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和帮助为确保来月经者享有福祉和平等所必要的用品、规范和条件。即便这些抗议活动意在促使在公共场合隐藏月经,但同时挑战了要求自我控制的个人尊严的传统规范。他们与其他月经活动家一起,重新定义和描述个人尊严或有尊严的主体,能够体现身体经验和生理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六、结论

美国的政策制定者正努力在州一级废除卫生棉条税。印度的政策制定者已经完全废除卫生棉条税。发明者和企业家正在设计价格合理且环境可持续的月经用品,并将其提供给有需要的来月经者。非政府组织正在创新教育男孩和女孩月经知识的方式。自2013年以来,每年的5月28日被定为月经卫生日,这一天全球数以千计的组织和社区努力提高人们对月经健康和卫生的认识。宝莱坞拍摄了一部该主题的电影《印度合伙人》(Padman),而美国拍摄的一部印度纪录片《月事革命》(Period.End of Sentence)获得了2019年奥斯卡最佳短片记录奖。这些努力共同致力于对抗月经污名和促进全世界来月经者的健康、平等和人权,可谓任重而道远,而援引个人尊严的权利主张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上述分析为学者和活动家提供些许教训:如果我们只依赖或者推进将个人尊严定义为对身体和情感的自我控制的规范,那么这种存在问题的规范会持续存在,不仅对来月经者造成阻碍,对规范之外的其他人也是困扰。因此,应当承认并反对个人尊严的狭隘解释,推进更宽泛的个人尊严范式,以承认存在不同经历和不同性别的个人,这对于促进来月经者和其他人的人权至关重要。

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正如争取月经权利的抗争所揭示的,要求自我控制的传统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在人权领域仍扮演重要角色。幸运的是,月经权利运动,特别是公开暴露经血的活动,展示了通过实践重塑个人尊严的可能性,表明了个人尊严不能为单一品格或实践诠释,同时提醒我们,并非所有人都有相同的认知经历。主流的个人尊严规范会对某些人提出更多的要求,但人权倡导者和活动家正在努力揭示这种要求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应当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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