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

2023-01-10 11:14本期点评嘉宾陈笑梅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淮法治 2022年20期
关键词:宋某吴某周某

本期点评嘉宾:陈笑梅(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样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周某(女)与宋某(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两个女儿。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21 年12 月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自建房共5间,两个女儿各享2 间,剩余1 间归男方所有。双方达成协议后,房屋暂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周某以短信的方式向女儿提出要回赠与的房屋,宋某及两个女儿均不同意,故周某将宋某及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女儿房产的约定。

广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事项,是双方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动机,为了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子女权益而作出的,是双方经过多方考量的决定。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其它约定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亦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俊婷)

点评:

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关于房屋赠与,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就不能行使其中房屋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因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赠与条款和离婚、子女抚养等内容互为前提,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实务中,这种情形往往是一方急于离婚,为了取得对方快速同意,因此在财产分割上作出一定的让步。这是赠与人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在对方已经按照赠与方的承诺办理了离婚的前提下,赠与人这时候反悔,既属于违约,也违反诚信原则。离婚是大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大事之大事,当事人要慎之又慎,不能出尔反尔。

这样的躲避不能轻易放过

2016 年3 月至2017 年2 月,李某向吴某先后借款20 万元,共出具3份借条。因到期催要未果,吴某将李某和其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此项借款属于李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判决李某和王某二人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和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后,李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履行了部分案款,但仍拖欠4万余元,后一直“玩失踪”。

2022 年9 月21 日上午,接到王某在某小区出现的线索,执行干警将王某堵在小区出口拘传到法院,并告知,对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一个上午的紧急筹款后,王某与吴某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次性还款2万元,吴某自愿放弃余款。

(卓圆 秦双双)

点评:

很多时候官司打赢了,债务人却拒不还钱,这可是让债权人头痛的事。尤其是债务人本来有钱却恶意逃债或躲债就更让人生气。这时候债权人可以收集债务人恶意逃避不还钱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

本案的执行法官就是对债务人王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方式,震慑到了债务人,从而达到债务人能快速还钱的目的。法院执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文书的公信力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逃债、躲债必将付出代价。只有认真履行和积极配合才是正道。

这样的要挟必须严厉打击

9月21日下午,萧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2021年7月以来,李某以宅基地和住宅问题,向萧县某镇政府索要赔偿款,并通过书面方式表示若镇政府不给钱款就去上访。镇政府受理其上访事由后,多次将处理意见告知李某,但李某多次上访并以此要挟,向镇政府和村工作人员等索要钱财,数额达42900元。之后,李某在签订了息访协议书及保证书后,仍多次上访。

萧县法院认为,李某以上访为要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综合考虑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 年9 个月,其违法所得42900 元予以追缴。

(李思贤)

点评: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接待的场所进行。信访权利的行使不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果采取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缠访等非法手段或者以此相威胁强拿硬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就是通过以上访为要挟获取公私财物,数额之大,已达到刑法中的情节严重标准,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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