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犯罪情节的认定

2023-01-11 03:34张宇宏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4期
关键词:私家侦探郭某陈某

● 张宇宏/文

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过程

陈某甲了解到“私家侦探”行业获利丰厚,2020年开始从事“私家侦探”,注册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承揽业务。

2020年12月,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到陈某甲,要求陈某甲帮助其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提供给陈某甲。陈某甲将郭某的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网络昵称,侦查中)获取郭某的手机定位、快递地址等信息,于2021年1月、3月分别伙同代某(陈某甲同乡,另案处理)、于某(陈某甲同学)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采取蹲点跟踪等方式,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信息,并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郭某。6月17日,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取郭某的手机定位、快递地址信息。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陈某甲堂兄)三人驾车到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开始与闵某一起连续蹲点守候,查找郭某。直至6月23日,被害人郭某出现,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将郭某杀害。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元。其中,于某分得9000元、陈某乙分得6000元、代某分得3000元。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线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8月5日,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梳理闵某同陈某甲的转账证据,深挖上游犯罪等。

2021年9月22日,柳林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赔偿的陈某甲、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和赔偿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10月22日,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6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陈某乙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家属已谅解,陈某甲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人答辩认为,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导致闵某将被害人郭某杀害,情节特别严重,不应适用缓刑。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二、办案中的要点分析

(一)准确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实现精准打击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数量大幅攀升,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与绑架、故意杀人等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相关联,社会危害日益凸显。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常借助于网络、通信等设施,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式更为隐蔽,导致立案、侦查难度加大。本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中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闵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发现,闵某曾供述其通过私家侦探找到被害人郭某,据此承办人初步判断,闵某所提到的私家侦探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对陈某甲等人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据此开展立案侦查,抓获涉案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核实闵某与陈某甲的转帐交易记录,固定陈某甲等非法获利的证据;对遗漏的犯罪嫌疑人代某进行追诉;继续侦查向陈某甲等人提供被害人手机定位、快递收货地址等信息的上游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精准的法律监督和检察履职,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二)准确界定犯罪对象,有效指控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庞杂、种类繁多。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一规定列举了七种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实际上《解释》在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时,依据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紧密性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等级。例如,《解释》第5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就对行踪轨迹和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同样是被他人用于犯罪,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的,并不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同样《解释》第5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而对于这四类以外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要求则高得多。这是由于行踪轨迹属于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行踪轨迹信息一旦被用于实施犯罪,则会使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陷入高度危险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犯罪对象,以有效指控犯罪,准确适用法律。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先是通过被害人丈夫闵某提供的被害人郭某的手机号码,向他人购买被害人郭某的手机定位、快递地址信息,又通过蹲守、跟踪等方式获取了被害人的行踪轨迹,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闵某。陈某甲等人出售给闵某的不是被害人郭某的手机定位、快递地址等信息,而是通过蹲守、跟踪确定了被害人实时的、动态的具体位置和活动情况,陈某甲等人行为指向的对象属于行踪轨迹。

(三)准确认定犯罪情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逐渐呈现出团伙化、集团化趋势,以山西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据为例(根据山西省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20年至2022年的办案数据),2020年至2022年,山西省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100件193人,其中35件为团伙犯罪,占到案件数量的35%以上。因此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认定犯罪情节,最大限度区分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陈某甲多次将被害人郭某的行踪轨迹信息出售给闵某,闵某通过上述信息确定了被害人的具体位置,最终将被害人杀害,属于《解释》第5条第2款第(一)项“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负责发布广告招揽业务、联系上游犯罪分子为其提供被害人信息、安排指挥他人并直接跟踪蹲守被害人、与闵某沟通联系、对赃款进行分配,是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陈某乙根据陈某甲的安排,实施了跟踪蹲守被害人的行为,其中于某参与跟踪蹲守两次,陈某乙参与跟踪蹲守一次,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均表示认罪认罚,三被告人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谅解。

在审查逮捕阶段,鉴于本案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案犯代某在逃可能有碍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甲等三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地位作用、悔罪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甲主导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郭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应当适用缓刑。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三、办理类案的实践启示

(一)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织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网。一要加强提前介入、有效引导侦查。充分发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追诉犯罪的敏感性,聚焦重点领域、新型手段、特殊对象,一旦发现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线索,应当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确定侦查方向,引导侦查机关固定收集证据,确定信息来源、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确保案件质量和打击效果。二要精准研判证据,严格法律适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手段也随之不断更新、花样百出,无疑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要准确认定犯罪对象,把握合理利用范围,区分罪与非罪;要分析梳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是否用于犯罪等情节,准确认定量刑情节,确保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三要贯彻宽严相济、确保罚当其罪。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把打击重点放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行业内鬼、职业惯犯上;对于确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进行从宽处罚,最大限度地区分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一致。四是强化诉源治理,推进协同保护。针对相关行业暴露出的个人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打好组合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联动机制等方式,以我管促都管,实现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斩断黑灰产业链犯罪;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结合运用检察听证同步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灰色产业,强化综合治理

本案中,陈某甲获知私家侦探行业获利高,使用了专业商务调查的称谓对自己进行包装、在网络上招揽业务;闵某正是通过网络搜索私家侦探找到被告人陈某甲的。不少影视作品更是将私家侦探塑造得神通广大、无所不能。但实际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私家侦探也好、专业商务调查也罢,在我国均属于灰色产业,没有行业准入门槛,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少调查手段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近年来各地都出现了不少私家侦探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对此,网络监管部门、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有害信息的过滤和审核,主动进行风险提示,有效铲除黑灰产业滋生的土壤和空间。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无论有何诉求、为何谋利,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否则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并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提高保护意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本案中,陈某甲通过闵某获得了被害人郭某的姓名、电话,又通过上游犯罪分子获得了被害人的手机定位、快递位置信息,并通过上述信息最终确定了被害人的具体位置。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方式的日新月异,个人信息更多地为他人知晓,经济价值不断凸显。行踪轨迹信息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的具体位置,与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隐私等息息相关。有的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对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电信、物流等源头机构,应当提高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堵塞技术漏洞,完善反黑客技术措施,防范外部入侵;加强岗位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控制系统使用管理权限,确保从源头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公民个人要不断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的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加强识别,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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