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诉讼背景下在线质证若干问题初探

2023-01-16 08:45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言词庭审当事人

肖 晗

科技的发展推动了诉讼方式的革新。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催生了区别于传统诉讼形式的在线诉讼。2021年8月1日生效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在线诉讼从涵义、原则、效力到具体规则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在线诉讼的形式及效力予以了确认。这样,在我国三类诉讼活动中在线诉讼均有了不同程度的应用。根据《规则》中的规定,在线诉讼有同步诉讼和非同步诉讼(理论上称之为异步诉讼)之分。在线诉讼过程中,质证问题是一个颇具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的重要议题。在《规则》中,“质证”一词共出现了六次。同时,《规则》还对与质证权有密切关系的证人在线出庭作证问题作出了规定。可见,“质证”是该司法解释的关键词之一。那么,什么是在线质证?同线下质证相比,在线质证有何特殊性和优势?它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它在实行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什么样的问题?遇到了怎样的难题?需要构建什么样的规则予以规范并保障当事人的在线质证权?以这些问题为导向,同时结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在线质证实践以及其他文献资料,笔者拟对在线质证规则的优化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进而为在线诉讼规则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

一、在线质证的实践图景

所谓在线质证,是指在在线诉讼的前提下,质证主体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对上传到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和电子数据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在线进行的质证活动。简言之,在线质证就是法院组织质证主体对举证主体出示的证据材料在线进行辨认、质疑和辩驳的程序性活动。其目的是判别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而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讨论一个客观事物,得从认识该事物开始。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识源于实践,只有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和不断纠错,认识才能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即基于实践的认识的过程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到能动地指导实践。本文意在讨论在线质证问题,因此为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它,首先得对在线质证的实践图景有一个直观的印象,以便获得相关的感性认知。

在研究中,笔者发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网上诉讼操作指南》。根据该文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质证,或者在电脑客户端进行网上质证。由于手机端与电脑端本质上大体相同,只有细微的差别,所以下文以微信小程序的线上质证为例,对在线质证的实践图景略加描述。

在线举证环节是在线质证的前提。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质证,可先进入小程序中“我的案件”进行证据提交和网上质证。如图1所示,在“提交证据”页面,举证主体可以提交证据图片或电子化证据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点击页面上方的“证据目录”,可查看证据目录示例;点击“继续添加”可以提交更多的证据。①澎湃新闻:《石家庄中院〈网上诉讼操作指南〉之网上质证》,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6061024,访问日期:2022年7月18日。从图中可以看出,提交证据分为两步:第一步需要上传证据材料的证据目录,第二步再按照证据目录的顺序上传电子化证据材料和电子数据。由此可知,在线提交证据时,虽然没有法官、书记员在场指挥和监控,但完全可以依靠程序界面预设的步骤来引导和规范证据材料提交的全过程,相应的要求和顺序都一目了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很清楚地知道自己应当如何提交相关证据。相比之下,这明显减少了通过人力引导所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

图1 提交证据页面

举证者完成证据提交后,质证主体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就可在线及时提出质证意见。图2从左至右的三张图显示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流程。首先,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后,对方当事人可就该证据点击质证,从而进入质证界面;在该界面中,可通过文字或者图片的形式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可以看出,在线质证的一个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通过声音(有声语言)的形式来发表质证意见,而可用文字和图片(无声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具有无声性、静态性。当然,全程通过诉讼平台进行质证,还具有科技性的特点,体现了电子质证方式所具有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图2 在线质证意见提交平台

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当事人之所以能在线举证、质证,并不是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也不是出于法院的强制要求,而是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二、在线质证的特点和功能价值

(一)在线质证的特点

依据上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质证的实践图景并结合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在线质证与传统的线下质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质证主体”的分散性。传统的线下诉讼中,作为庭审重要环节的质证,需要在确定的日期,使诉讼参与人会合于一个特定的物理空间内(即实体法庭)进行,因而具有聚合性。但在线诉讼中,主持在线质证的法官和参与在线质证活动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在不同地点参加在线庭审和质证,因而具有分散性。

2.质证对象的电子化。质证对象包括电子化的证据材料和电子数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以及鉴定意见书、证言笔录等言词证据资料需要作电子化处理并上传到诉讼平台,才可能被法院、对方当事人所接受、辨认和了解,质证主体也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线下诉讼中,证据材料无需作电子化处理,亦可作为质证对象。

3.质证过程的非亲历性。证据亲历性是直接言辞原则的重要内容,传统庭审中法官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程序可以亲历证据原件。然而在线质证中,质证行为要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来实施,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都需要通过电子化处理后才能在线出示和质证。法官一般不能实质性地接触证据的本体,所看到的只是证据材料的电子化版本。因此,审判人员缺乏对证据本体的直接感知和认识,很可能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中遗失某些有助于区分有无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重要信息,由此造成证据判断失真,进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也是一些理论研究以及实务人员非难在线质证的重点之一。

4.质证空间的虚拟性。这主要是指质证场地由审判庭(室)的实景转为虚拟空间的虚景。同时,由于参与在线质证活动的各类主体分散于不同的地点,这种原来在庭审当日汇聚一堂,在同一时间和空间进行的法庭互动也由实体的人和物变为虚化的人和物。也就是说,庭审过程由“现场”走向了“剧场”,由“实体”走向了“虚影”。

5.质证方式的二维性。线下质证通常是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或是在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时进行,由一方对另一方举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同时在场。这种质证方式可称之为同步质证。但对在线质证而言,质证既可同步进行,也可异步进行。为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庭审时间,在线质证往往鼓励异步质证。由于案件的证据资料已电子化并上传到法院诉讼平台,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经身份认证后,可查阅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资料。阅读完毕后,若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有疑虑的,可以于开庭前在线提出异议。这样,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活动可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通过庭前的线上质证,法院对双方一致认可的证据可直接予以确认;对那些争议未解的证据资料则可列为庭审质证的重点。

6.质证交流的二元化。线下质证交流的方式一般是“当面锣,对面鼓”,你问我答,直面相向;有声音、有语调,并伴有神情动作,不需要借助其他辅助手段便能听清、了解说者的意思。法官则通过倾听和察言观色,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判断。相比之下,在线质证的交流方式有二:一是无声音的静态交流,即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发表质证意见,此种交流方式多见于异步质证;二是有声音的动态质证,即在同步质证的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所举的证据材料通过网络当即以口头语言的形式就其真实性、关联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但这种交流方式仍需要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说者的意思要被听者了解,必须得借助麦克风和屏幕等辅助设备。这就使在线质证由“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

在线质证的这些特点,既具有便利、经济等优势,也可能对证据真实性的判断、法庭的仪式感和权威性等造成消极影响。

(二)在线质证的功能和价值

质证对于在线诉讼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核实诉讼证据。这是在线质证最为直接的功能。众所周知,法院在诉讼中的任务有二:一是查明事实,二是适用法律。要完成查明事实的任务,基本的路径是依靠证据。然而,证据材料在被法院审查属实之前,不管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提交的,还是法院、检察院自行收集获取的,都有可能是真假混杂。那么,如何才能把那些不真实、无关联、不合法的证据材料全部排除出去?这便需要庭审中的质证过程。证据材料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在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法院才能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据能力做出判断和确认。在线诉讼背景下,由于实物证据材料必须以扫描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才能上传到法院诉讼平台,在此过程中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很可能浑水摸鱼而将某些伪证进行上传;同时,言词证据的供证者由于缺乏对现实庭审中庄严肃穆气氛的体验以及对法官语言与情态(如眼神)的关注、交流和由此形成的压力,而有可能在虚拟的庭审中作虚假陈词。因此,在线庭审中,把握好质证环节对于防控伪证、假证显得尤其重要。

2.降低诉讼成本。在传统的线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去当地或外地法院参加诉讼。但在在线庭审的特殊环境下,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等可较为便利地选择办公室或住所等特定地点,刑事被告人可在羁押场所或法院指定的场所中进行诉讼活动。只要拥有可接入网络的手机、电脑等设备,同步质证在法院指定的日期便可随地进行,异步质证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可随时、随地进行,而不必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前往法院实地进行诉讼。参加法庭诉讼的在途时间为零,质证意见能即发即收,这无论对法院还是对当事人或其他主体而言,均可有效节省时间成本、精神损耗和金钱成本。此外,在线诉讼包括在线质证还有利于实现无纸化办公,亦可节省一定的司法资源。

3.促进司法公开。一方面,在线质证作为在线庭审的组成部分,质证形态由“广场化”到“剧场化”、由“面对面”到“屏对屏”的转变,可以让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更深入、全面地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了解案件的庭审和质证过程,从而监督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监督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活动,确保法院在公开的前提下公正行使司法判断权,进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在线质证可通过文字和图片等形式进行,使质证意见有迹可循,进而提升其被记录的程度,加大了诉讼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此外,在线异步质证过程中,由于质证意见被记录并公开在平台上,当事人可以更加方便地全面查阅庭审发言,从而也有利于其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者案情复杂等而导致的对某些质证内容的遗忘,进而增加质证活动的逻辑性和有效性。

4.保障诉讼权利。在线诉讼较之传统的线下诉讼,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且不变之处是主流。以诉权保障为首要的“当事人中心主义”诉讼理念就是永恒不变的主题。①陈锦波:《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第3 期。王福华教授也指出“以当事人为中心是电子法院构建的绝对理念。”②王福华:《电子法院:由内部到外部的构建》,《当代法学》2016年第5 期。近年来,一些有关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文件也不断强调“人民司法”应当“为人民服务”,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的通知》(法〔2019〕79 号)开篇即指出,为深化司法为民提供有力支撑,全国各级法院应下大气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以充分体现司法的服务性、亲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④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落实在诉讼活动中,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在在线质证规则的设计上,就是要更多地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立场出发,赋予当事人充分质证的机会,以保障其质证权不受影响。这些都是在线质证得以采用的正当性前提。而且,如果诉讼参与人是特殊人群(如年老者、残障者),不会或不能使用智能手机或电脑的,必须为其提供充分、有效的质证机会,以保障其质证权的实现。法院可以对他们进行诉讼引导,给予必要的帮助,乃至对其质证行使释明权。

三、在线质证的运行困境

如同其他技术的进步和应用一样,互联网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线诉讼是互联网科技应用于诉讼活动的产物,是近年来新兴的诉讼形式。由于技术本身尚不成熟,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也处于探索阶段,因而它在带来某些诉讼优势和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某些线下诉讼所不具有的问题和运行困境。

(一)因当事人自身条件所面临的困境

1.对于不熟悉运用互联网的人群来说,进行在线质证无疑如同一种折磨。他们本来可以在线下“面对面、眼对眼”地将证据提交给法庭并当场发表质证意见,但是由于在线质证依托于法院电子诉讼平台,需要运用互联网技术,反而使得本该更加方便于当事人的质证方式对他们而言却是寸步难行。对这部分人采用在线质证方式,不但没有减轻其时间成本,反而增加了诉讼的复杂性,甚至会导致诉讼活动无法顺利进行。

2.对于残障人士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在线质证也难以适用。比如对盲人来说,采用线下质证的方式可以更为方便地表达意见,而采取在线质证则似乎让其难以适从。因为在线异步质证过程中,有关电子化证据材料和质证意见的提交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和符号的形式进行,盲人无法借助这一传播介质来感知质证意见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从而无法准确地判断对方的意思和目的,质证活动自然无法顺利进行。

(二)因互联网自身的技术要求所带来的困境

在传统的线下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以言语方式进行质证。质证主体在这种面对面的质证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被称为“眼球对眼球的权利”①易延友:《“眼球对眼球的权利”——对质权制度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1 期。。在在线庭审背景下,整个诉讼活动要依托电子诉讼平台进行,可能会因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问题而导致一些问题。

1.在线质证时,网络信号不畅。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设计的微信小程序来看,要进行在线质证就需要有移动网络以及相关辅助设备的支持。在此情况下,有些参与质证活动的主体可能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佳,导致移动网络信号不通畅,从而造成庭审质证活动无法、无序或迟延进行,对整个诉讼活动造成较大的影响。有时,网络的滞后性会导致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出现沟通不畅的情况,双方可能出现因未收到对方及时回应而不断重复对话的现象。由此,庭审活动难以正常进行,庭审效果不尽如人意。②聂小兰:《检视与探索:远程庭审规范化发展的困境与解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重大风险防范与化解——全国法院第31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第612-625 页。所以,要保证线上质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保证当事人的网络环境通畅。

2.在线质证的硬件设施不足。采用远程审判系统审理案件必须配备专业的远程庭审设备,其不仅在技术上有特殊的要求,同时在网络的稳定性以及设备的专业性上均有较高的标准。目前,全国仅有部分省市的法院设施齐全,能够顺利进行远程庭审,而其他地区尤其是地广人稀的西北地区,要使各级法院都配备这些专业庭审设备显然较为困难。因此,国内大部分地方法院实际上因硬件设施缺乏,是无法进行远程庭审的,而只能借助外部系统,如微信小程序等,开展质证等活动。这样,庭审、质证的随意性将导致案件审理情况的泄密风险加大,审判活动的权威性难以维持,不利于法院庄重威严形象的树立,更不利于最终的服判息诉。

3.在线质证的软件设置欠科学。由于在线质证需要借助特定的网页或者小程序来进行,因而网页或者程序制作者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在线质证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如果技术人员设计的庭审程序欠科学甚至存在错误,那么质证活动将难以顺利开展甚至要被中止。由此可知,在线质证所依托的编程过程是否准确、完备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建设一支优秀的编程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4.在线庭审质证系统较为混乱。由于在线庭审、质证活动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因此质证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证据泄露问题。对于一些民事涉密案件以及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借助互联网进行远程庭审会增加黑客攻击的概率,存在明显的泄密风险。另外,开展远程庭审所借助的网络平台也各式各样,除各地高级法院开发的庭审系统外,部分基层法院也自行开发了庭审系统。另外,还有一些法院借助第三方通信软件中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来完成在线庭审质证,或是将法院内部系统与第三方通信软件相结合,共同完成远程庭审。如果在线质证活动所借助的平台安全性不够高,就会导致当事人证据信息等被泄露。

(三)在线庭审质证环境所导致的困境

在某些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在线庭审过程中,因诉讼参与人对环境、地点的选择具有开放性和随意性,①李经纬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之完善》(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5 期)一文中指出,有法官将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随意性归纳为五类:上线不准时、着装不规范、举止不庄重、人员不确定(即有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出谋划策”)、环境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1.在线质证的秩序难以保障。在线庭审中,在线质证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在现实空间而是虚拟空间中的法庭进行举证和质证。由于缺乏实体法庭环境的庄严、肃穆氛围,他们对于在线庭审和质证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感受度可能会降低,有可能因不满庭审中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或一时情绪波动而随意离开正在进行的质证活动;或是对主持质证的审判人员和参与质证的其他人员进行言语攻击,扰乱庭审质证活动。因虚拟空间中的法庭无司法警察维持秩序,法官又处于网络的另一端而无法即时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当事人进行实在、有效的惩戒,所以此种行为的结果就是在线庭审、质证秩序因缺乏保障而只得暂停或中断。另外,在线庭审、质证过程还会因参与者所处的环境过于嘈杂而不能正常进行。

2.在线质证的效率有时难以保障。为实现在线庭审、质证顺利进行,在正式进行庭审之前,法院运维人员必须对线路和画面进行调试,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但实践中,却不时出现调试时,网络信号、画面、音效等均处于良好状态,但在线庭审过程中却问题频现的情形,常常不是网络信号中断,就是画面、音效不清。此时,在线质证不得不中断或暂停,待法院运维人员检修并重返正常后再恢复。这无疑造成了人力和时间成本的浪费。

3.在线质证的效果有时难以保障。质证活动的理想状态是通过质证主体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质疑和辩驳,让法官能够对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作出正确判断,进而对它们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内心确信。由于在线质证依托互联网远程开展,在虚拟空间中法官无法面对面地对证据材料本体进行审查,质证主体也难以在远程条件下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准确辨认和有效质证,因此,除了接入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相关数据内容可直接在线获取并审查外,其他电子化的证据材料都可能面临属实性审查的难题。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合谋伪造或变造的证据材料,在在线质证的环境下,更容易蒙蔽法官而混入定案根据的范围。

(四)在线质证不适于传统理论的困境

在理论层面上,在线质证的一个重要困境便是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传统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项,即强调法官审判的亲历性、证据的原始性和陈述方式的口头性。①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法律科学》2021年第1 期。从价值追求上看,直接言词原则在实体上是发现事实真相,在程序上则是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②有学者认为,质证权包含“对质权”和“交叉询问权”等两项内容。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当事人质证权的实现。在学理上,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是其证明权的组成部分,证明权是诉权的组成部分。以实现程序公正。对于在线庭审是否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理论界存有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网络庭审只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改变了直接言词原则的表现方式,但其并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③参见刘学在的《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 期)、陈锦波的《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 3 期)和郝晶晶的《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1 期)等文章中的相关论述。但更多的学者以及一些实务工作者却认为,在线庭审包括在线质证并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弱化或架空该原则的嫌疑,④参见王福华的《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 6 期)、沈德咏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和陶杨的《互联网法院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6 期)等文献。甚至直接提出在线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在真实性、同时性、模拟性和证据等方面都存在较为尖锐的冲突。⑤姜丽萍等:《民事电子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与协调》,《沈阳大学学报》2019年第6 期。笔者认为,在在线同步庭审质证的情形下,虽然原本存在于现实物理空间中法庭转移到了虚拟网络空间,但当事人仍需将证据材料的原件、原物⑥《规则》第12、13 条对在线诉讼证据材料的原件、原物均作了明确要求。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到诉讼平台,质证主体仍然可以用口头的形式对出现于法庭的证据材料进行质疑和答辩,审判人员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乃至体态神情进行审查判断。换言之,在线同步庭审质证并未减损直接言词原则的诸项内容,没有背离或没有完全背离直接言词原则。但是,在异步庭审质证的情形下,由于采取的是非面对面、非口头形式的质证,质证主体的质证意见系通过文字、图片或符号等静态方式予以表达,把传统的、“面对面”进行的言语沟通变成了“屏对屏”的文字交流,而且这种文字交流很容易把口头交流中伴随的体态神情所隐含的信息掩藏起来,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在线异步质证确有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之嫌。

四、优化在线质证路径的思考

(一)化解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在线质证困境

就某些不善于使用互联网技术以及因身体残障而无法进行网上质证的特殊人群而言,可以为其设置专门的辅助人员帮助其参加线上质证及其他庭审活动。⑦《规则》第11 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但该条文对如何具体开展辅助工作则言之不详。从在线诉讼建设的远景看,法院可以设置专门岗位,安排相关人员来引导和辅助特殊人群参与在线庭审。要将这些辅助人员纳入法院人员编制,享受正常的晋升评级待遇,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便民、亲民的价值诉求。当然,在现阶段司法人员紧缺的情况下,要实现这一愿望会遇到许多阻力,但当在线庭审真正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时,这一提议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措施。就现阶段而言,更好的办法是创建网上庭审参与人员审查机制,以此来确定参讼人员是否具有运用网络参加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这些特殊人员确无使用网络设备、设施的能力和条件的,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适用线下诉讼的形式组织传统的举证、质证活动,也可以告知他们享有程序选择权,让他们选择线下质证的形式。

(二)化解因网络技术问题而造成的在线质证困境

在线质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全程借助专门的诉讼平台和稳定的互联网通信,这就可能导致在欠发达地区,一些因缺乏相应设备或者通信条件的诉讼主体难以顺利进行在线庭审、质证的问题。要解决这一困境,可以从平衡司法资源等方面着手。首先,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往往导致欠发达地区人才流失,从而进一步迟滞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因此,国家可以对这些地区实行人才倾斜政策,加大对其人才引进政策的支持力度。具体而言,国家要为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引进一批适于开展在线诉讼的人才,包括具有现代诉讼理念且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应用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运维能力的网络技术人才。只有建立起必要的人才队伍,在线诉讼包括在线质证的开展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其次,政府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司法资源的扶持力度,加快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在线法庭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种环境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设备匮乏问题。再次,在没有网络信号或网络信号不佳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网络基站建设,保证信号通畅。最后,在线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形态,必须十分注重一个新的价值理念,即信息权益的保护。在诉讼平台的改进和日常维护过程中,要把着眼点放在如何通过更加严密的安全程序设计来防范黑客攻击、防止诉讼信息的泄露。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强化法院网络技术人员的编程能力,提升其保密意识和保密技术;二是可将该项业务外包给可信可靠的专业技术团队,由专门人员创建和维护在线庭审质证平台,以此来解决诉讼平台的开发和维护问题。此外,为防止因在线庭审质证系统的功能混乱或安全漏洞而导致诉讼信息外泄,建议由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牵头开发、设计适用于全国或本高级法院辖区范围的、具有较强规范性、统一性、普适性并对网络攻击有较强防御能力的在线法庭系统。

(三)化解因环境因素而造成的在线质证困境

一般而言,开展在线诉讼的法院对在线法庭的建设大多能够达到规范化的要求,可以满足交换证据、举证、质证、开庭等需要。但是,不能排除因某些客观或人为的原因,在线庭审质证时可能突发电力中断、网络故障、设施损坏等情况,由此影响庭审质证的顺利进行。此时,为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就需要建立一支勤勉敬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在线诉讼技术保障队伍。同时,要加强与电力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停电信息,不在停电期间开展在线庭审。

就在线质证中证据真实性的保障而言,即使是线下诉讼,也难以完全排除假证、伪证,更不用说在在线诉讼环境下,对电子化的虚假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和判断了。这确实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难题。为此,笔者建议采取下述措施:一是进一步强调诚信诉讼的理念,充实诚信原则的内容并保证其贯彻实施,明确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认定标准及惩戒措施,将提供假证、伪证的失信违法行为纳入到国家征信系统①朴顺善:《强制适用电子诉讼义务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 期。,相关人员列入失信惩戒的“黑名单”。二是建立具结制度,即要求上传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可参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65 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应保证其上传的电子化证据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违背,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三是优化电子签名制度。王福华教授在论及电子诉讼之真实性保障制度的构建时指出,“计算机在各领域的普及都带来了证据的真实性难题”,为此,他提出应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构建双向的电子签名制度,以此保证电子化证据材料和电子文书的真实性。②王福华:《电子诉讼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法学研究》2016年第6 期。基于此,当事人上传的电子化证据材料、保证书和其他诉讼文书,除有必需的笔墨签名或捺印、盖章外,还应加上电子签名这一形式要件,进而为证据材料的形式真实提供双保险。

就在线质证的法庭秩序保障而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在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然而,从在线诉讼的实践经验上看,诉讼参与人不遵守法庭纪律,或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随意走动、随意离开的现象并非个别。这显然有损于法庭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为此,笔者建议:一是要完善法院在线法庭的环境要素。出庭法官要身着法袍,增强庭审质证活动的庄重性,让诉讼参与人对在线法庭心生信服和尊崇之感,并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作用下自觉遵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是对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要按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置,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惩戒。三是设置一些司法制裁措施。例如,质证过程中,在举证者出示证据材料以后,质证者对该证据材料不予质证并随意离开庭审场所,或者随意截断庭审质证视频、音频,经主持庭审法官提示、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可视情形按中途退庭处理,或者推定该证据为真实有效的证据。

(四)化解在线质证的理论困境

如前文所述,在理论上有人认为在线庭审质证与直接言词原则相冲突。笔者认为,在线同步质证并不违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容;但是,在线异步质证因其采取的是“屏对屏”的文字交流,不是面对面的、生动的、情感丰富的言语交流,且缺少了情态语言所隐含的信息和意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审判的亲历性、陈述的口头性,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不完全契合。

虽然在线异步质证不完全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削弱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也是适应在线诉讼新变化的必然要求。首先,直接言词原则虽然追求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其最核心的价值目标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进而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判断质证权是否实现的最低标准是质证主体是否被给予了足够的、适当的、用以质疑对其不利的证据的机会。①王晓华:《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版,第45 页。换言之,只要质证主体在审判过程中获得了足够的、适当的质证机会,其质证权就可以说得到实现了。在在线异步质证的状态下,各方当事人非同步交换证据,且需在法院确定的合理期限内以文字交流(即无声语言)的形式针对对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在诉讼平台上发表质证意见。显然,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是有充分的、适当的质证机会的,其质证权并没有被剥夺或侵犯。所以,那种认为在线异步质证完全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或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尖锐冲突的观点难以使人信服。

其次,新事物必然带来新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应用必然要求与之有关的理念和制度作出相应的变革或改善。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为诉讼注入了新的内容,增添了在线诉讼的新形态。这就要求我们“在尊重基本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传统诉讼进行实质性的改造”。②陈锦波:《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 期。也就是说,要在诉讼理念、诉讼价值、诉讼原则等各个层面均做出必要的调整。第一,就在线诉讼理念而言,人们呼吁“仍应坚守当事人中心主义(即以诉权保障为中心)的基本理念”③参见上注以及李经纬的《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民事电子诉讼制度之完善》(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5 期)等文章中的有关论述。,但相对于线下诉讼,诉权保障的实现方式应有所调适。例如,质证权在以往的线下诉讼中,只能在现实物理空间中的法庭上通过面对面的“有声语言+姿势语言”的方式实现;而在线诉讼中,在虚拟网络空间的法庭上,当事人既可通过面对面的“有声语言+姿势语言”(同步质证)的方式实现质证权,也可通过非面对面的以文字表达即“无声语言”(异步质证)的方式实现质证权。至于使用何种方式进行质证,《规则》又赋予了当事人以充分的程序选择权。第二,就在线诉讼价值追求方面的调整而言,有人主张以“程序效益>程序公正>程序自由”的价值排序来取代传统诉讼的“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④同上。虽然“公正高效原则”是《规则》列明的在线诉讼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但其内容通常被解释为“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显然,这一原则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目标与学者们的主张有暗合之处。在线诉讼作为网络科技应用于司法领域的产物,既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落实司法为民的政治目标,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在价值取向上强调诉讼效益高于诉讼公正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有鉴于此,在线质证作为在线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原有的、以保障质证权为路径进而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就应演变为以多元化的方式更高效、更便捷地实现质证权。第三,就诉讼原则而言,《规则》第2 条针对在线诉讼设置了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和安全可靠等五项原则。其中,合法自愿原则可谓在线诉讼的基础,安全可靠可谓在线诉讼的特有原则。除此以外,传统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诚信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等,在在线诉讼语境下,也有必要对其内涵予以重新诠释。①陈锦波:《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 期。例如,直接言词原则在在线质证中的实现方式就应有所调适,即基于由现实物理空间中法庭转为网络虚拟空间的在线法庭这一客观状况,质证主体与举证主体之间的意见表达,可由现实的面对面陈述变成隔空呼应的言辞交锋,也可由现实的有声语言(动态)的博弈对抗变成显示屏上的无声语言(静态)的文字交流。

五、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诉讼领域中的在线庭审和在线质证活动将会更加普及,并逐步成为一种新兴的、便民利民的庭审和质证形式。上述讨论所涉及的在线庭审质证已经或可能遇到的困境以及应对之法乃一孔之见,显有不足之处。但笔者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在线质证这一形式终将会产生出应有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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