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时代意蕴、实践困境与路径选择

2023-01-20 18:55□罗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23期
关键词:枫桥纠纷矛盾

□罗 微

枫桥式人民法庭作为一种植根于基层的司法审判方式,强调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预防和对已发纠纷的诉外化解等非诉法治思维的培育,既兼顾纠纷解决的效率,也注重社会正义的实现。但就目前来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剧增长是新时代中国发展面临的“成长性烦恼”[1]。在此背景下,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是契合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的。但目前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其机制构建存在试错的可能,不可避免会陷入一些制度建设困境。故本文拟在论述当前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时代意蕴基础上,总结归纳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过程中遭遇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之时代意蕴

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目标与民事诉讼法程序下“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快慢分道”的制度理念是相契合的。其通过将人民法庭司法触角延伸至基层的行为,有效预防基层社会矛盾激化,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的服判息诉率。

(一)基于诉源治理需要建构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基层司法的复杂性决定了法院仅依靠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身份不足以实现基层善治的目标。人民法院的“被动司法原则”也昭示着在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中,只有在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抑或是相关社会组织起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得以启动审判程序,开展审判工作。枫桥式人民法庭主要是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引入多方解纷力量,使社会矛盾尽可能在基层得到充分解决。这种全新的基层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实现了人民法庭纠纷解决从被动向主动的转变,更加契合基层社会治理之需要。

(二)基于维护社会稳定而创设的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枫桥式人民法庭下基层法院综合运用“法官工作站”“巡回审判点”“送法下乡”等形式的司法服务;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机制和“智慧法庭”的建设等推动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向更广领域延伸,全面建构起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让基层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可以解决纠纷。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充分彰显了“枫桥经验”的时代价值,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提供了制度基础;真正实现了以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期盼。

(三)基于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构建的纠纷解决长效机制。枫桥式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虽更多是“家长里短”、邻里纠纷的民事案件,但桩桩件件关乎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枫桥式人民法庭独到之处是通过“法官工作站”在第一时间获悉纠纷,及时采取有效的诉讼服务,确保最大限度缩短办案期限,使社会矛盾得到快速解决。此外,与辖区乡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抑或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建立的社会矛盾纠纷协同联动化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多元化且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的生活需要。

二、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之实践困境

当前,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各基层法院在此过程中虽已经办理了一定数量的案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实践情况看,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仍面临着以下难题和困境。

(一)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存在诱发法院职能异化之风险。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设要求人民法院应着力于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这意味着法院不仅要承担日常的司法裁判任务,还需承担社会治理需求下的非裁判业务。“送法下乡”“巡回法治宣讲”等一系列的活动导致法院的工作量急剧增加,使得法官疲于应对各种非审判业务以及绩效考核目标。大量非审判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法院“人案矛盾”问题更加突出,加重法官在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负担与现实压力。且由于部分法官缺乏整体大局意识,在办案过程中仅限于就案办案,导致“只为结案不为了事”的应付式司法观念横生[2]。人民法庭也借此机遇极大增加了与潜在当事人接触的机会与频率,有损法官中立角色,违背了司法工作坚守的客观规律与基本原则,极具诱发法院职能异化之风险[3]。

(二)司法制度设计与基层社会治理现实之间存在矛盾。基层人民法院不仅承载着司法裁判功能,还应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然而人民法庭现有的审判机制不能适应日常工作需要、专业化法庭的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化解纠纷时存在不足之处。因而法院在实践中常常会遭遇超越司法裁判规范范围之外的困境,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非正式规范解决现实问题,但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司法机关的规范特征,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另外,就当前司法现状来看,部分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亟待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下一乡一庭、法官工作站、各种调解组织设立以及开展巡回审判和各种普法宣传活动虽能够有效解决基层矛盾,但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作为制度建立后盾。基层人案矛盾尚未解决、财政资源有限成为目前我国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亟需攻克的难题。

(三)人民法庭与相关组织之间的衔接机制运行不畅。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设离不开相关党政组织或社会组织的支持,仅由司法机关承担纠纷解决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任难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特定情况下由人民法庭和党政机关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合作,有助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防范社会治理风险的发生。遗憾的是,当前呈现的现状是社会各界对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过分依赖,人民法院包揽了社会纠纷的解决,人民法院处理矛盾纠纷的作用从“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唯一防线”[4]。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畅通有效的衔接机制,难以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效能。

(四)枫桥式人民法庭下纠纷解决反馈机制缺乏。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要求人民法庭不仅要注重实现对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5]还应建立相应的纠纷预防机制。我国当前司法现状表明当前我国的社会管理机制是重化解而轻预防的。人民法庭以及相关纠纷调处组织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解决频繁发生的社会纠纷,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纠纷预防型机制的构建对于从源头减少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通过司法机关以及相关纠纷调处组织日常办理的纠纷化解案件中总结归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实践案例反馈风险预防路径是当前人民法庭工作的重点内容。

三、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之路径选择

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决定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不仅不能缺位且更要有所作为。面对当前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进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可以从以下路径进行突破,实现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制度目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明确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下法院职能定位。在治理需求高涨的时代下,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推动社会纠纷在案审源头化解、实现基层善治是法院的应有之责[6]。因此,枫桥式人民法庭分担基层社会治理任务时必须在坚守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争端;并始终坚持将社会矛盾化解端口不断向基层前移,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总而言之,枫桥式人民法庭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应当严格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在给予法院处理诉前纠纷必要的裁量空间的同时严格划定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权限,避免因过度介入民事纠纷和社会治理而模糊公正司法的界限。

(二)转换法官办案思维,纾解司法制度设计与社会治理现实的矛盾。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均是基层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两者结合的作用,确保制度的上下供给,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7]。因此,在法院内部,民事、行政、刑事各审判庭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时应摒弃传统模式下就案办案的僵化思维,在纠纷审理和调解以及给予司法指导过程中兼顾“情”与“法”的衡平理念,注重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建设需在加大人、财、物向基层人民法庭倾斜的力度的基础上,通过优化人民法庭运行机制和调整法庭布局来纾解建设成本难题。并持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定期开展人民法庭培训,提高法官解决纠纷的法律思维能力,增强专业化审判法庭的工作精准性,提升其在涉特色产业建立的专业化法庭的履职能力,更加契合涉特色产业纠纷解决的需要。

(三)建立有机统一、联动高效的内外衔接机制。在内部衔接机制上,人民法庭需要立足于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繁多和“案多人少”的司法实际,优化法院职权配置,以完善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强化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纠纷解决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人民法庭亦可在立足于当地发展实践与司法需求基础上,加强专业化法庭建设,增强人民法庭司法服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在对外衔接机制上,人民法庭须尊重前端对矛盾纠纷的处理结果,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等方面的有机衔接。通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及时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力,防止纠纷再次转入诉讼解决渠道。其次,人民法庭需在坚持党委领导的基础上,积极整合法庭、司法所、村委组织等多方资源,形成联动机制。在尊重群众差异化的司法需求并深入了解社会纠纷类型的基础上有选择地与相关组织进行合作,开展纠纷“对症”治理,增强人民法庭社会治理前瞻性与主动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的利益平衡诉求。

(四)探索建立枫桥式人民法庭纠纷解决的反馈机制。基层法院在纠纷处理时应做到内外兼顾,案件纠纷的解决不能仅局限于表层矛盾而应向更深层次的问题拓展。为此,基层法院需建立健全法官判后回访制度和人工智能类案推送制度,前者可及时解决案件办结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可通过实践案例向人民群众普及权利义务的边界,促成纠纷预防机制的构建。此外,人民法庭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渠道,通过社会纠纷信息收集、报送和分析反馈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发展新动向,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完善,防止民事纠纷刑事化。但需对此类预防性措施予以规制,不能因为“关口前移”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或影响社会经济发展[8]。最后,可建立法院处理实例纠纷台账就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社会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实现对社会民生权益的妥善保障。

四、结语

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实现制度正义[9]。而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便民诉讼、实现案件纠纷解决的源头治理。基层人民法院坚持把“诉源治理”和“多元纠纷”相结合,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不断突破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进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基层人民法院诉累,提升案件审理质效;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受益目标主体,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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