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历史考察*

2023-01-20 20:01阿力木沙塔尔党玉勤
克拉玛依学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民族团结时期

阿力木·沙塔尔 党玉勤

(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 830046;2.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引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极为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党领导民族团结政策设计与法制建设的相应探索即属其中的一个重要板块。从历史维度上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探索与推进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孟凡东等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及发展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的意义做了讨论[1];李强梳理与评价了早期共产党人努力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所做工作[2];赵新国等从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重视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提炼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民族政策内容[3];代洪宝从统一奋斗目标、建构现实路径、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制度创新等方面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经验作了提炼[4];周竞红剖析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族为一体”民族政策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关系[5]。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针对性研究,则呈现关注有突出理论贡献的人物之民族团结法制思想、重心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时段之上的特征。毛泽东民族法制思想[6]、邓小平民族法制思想[7]、董必武民族法制思想[8]等相关研究,即为典型例证。相关研究对当前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支撑效用。但是,给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民族团结法制建设脉络的历时性重视不足,影响了对民族团结法制“来处”的准确认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现实意义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既有研究形成同构互补效应,共同为新时代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工作提供学理支撑。

一、苏区时期党领导民族团结法制建设考察

从清末时期的改良派和革命派到民国时期的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在“努力”消除民族隔阂,尝试通过法律来推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但受社会历史条件及理论认识本身属性约束,相应“口号”、主张多数只有政治和理论意义。对此,清醒的先进知识分子则尝试在资产阶级民族工作道路之外另寻方案。俄国革命胜利前后陆续引介、翻译、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理论。如陈独秀等共产党人将《共产党宣言》翻译成中文,并宣传“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思想。此后,先进知识分子吸收马克思主义经典民族理论,逐步提出自身的民族理论主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结合我国的基本情况开启了民族团结法制的实践之路。

(一)民族平等的正式提出与反对民族主义

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成立之时,即已明确“外国侵略势力和国内封建主义相结合是中国各民族陷于被压迫被剥削的社会根源。因此,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就成为中国近现代民族民主革命的两个主要任务。”[9]为解决国内和国际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明确地提出了坚决反对民族压迫和反对帝国主义的主张。对马克思民族团结理论的学习与理解指引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各民族人士的力量。

中国共产党广泛团结各民族人士的主张具有广泛性且具有现实性。如中国共产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对于中国革命的胜利具有重大的意义。[10]此一决议作为中国共产党民族团结工作中的重要决议之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将团结少数民族置于重要议事日程之中。根据决议,各地方党组织开展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对维护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工作作出了较多指示。如“凡我彝人群众,切莫怀疑畏缩;赶快团结起来,共把军阀驱逐。设立彝人政府,彝族管理彝族;真正平等自由,再不受人欺辱。”[11]地方层面,地方党组织积极从所在地少数民族的特殊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开展民族团结工作的方针和相关的政策。如云南《少数民族问题大纲》指出:“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纲:(a)少数(民族)与汉族在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之下平等自由结合;(b)少数民族与汉族在政治上经济上有平等地位;……”[12]。类似政策在《告满洲朝鲜农民书》《关于内蒙政治经济情况的报告》《关于西北回民工作的决议》等文件中也有体现。上述政策文件立足于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提出反对大民族主义、优待少数民族人民生活、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等政策,对团结少数民族及其参加革命斗争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中央苏区关于民族团结立法的文本考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积极着手开展法制建设,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成为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对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工作不仅通过政策作出指引,而且积极通过宪法性文件和其他法令作出规定。如《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凡苏维埃区域的住民,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年满十六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即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0]。中共中央和苏维埃政府对不同地区的民族团结工作所作指示重视结合当地实际、规定具有灵活性,如对内蒙古民族团结工作指示:“……3.建立内蒙平民共和国,实行完全民族自决,民族平等,联合外蒙苏维埃的中国。4.取消王公贵族一切特权,取消奴隶制。5.蒙汉被压迫民众联合起来……”[10]。相应指示与规定基本皆以反对民族压迫、取消封建特权作为党开展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内容。1931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3]《宪法大纲》确立的民族平等范围远超民国初期的任何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

在此时期,党中央基本明晰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是民族团结的毒瘤。《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体现了此点,并指出:“(二)凡是居住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汉人占多数的区域,亦须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而不加以任何限制与民族的歧视……”[10]。1936 年开始,党和党的主要领导人放眼大局,准备全面开展民族团结工作。对此,党的主要领导人作出了较多指示,如《毛泽东、周恩来、杨尚昆关于回民工作给一、十五军团的指示》中指出:“在回汉民杂居地方,组织联合政府,回民区域组织回民政府,凡愿谋回族解放的贵族及一切回民均可参加。”[10]由此可见,在革命当中根据法律文件和党的文件中所提出民族平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反对民族歧视和反对民族压迫的规定具有现实性。

(三)其他苏区关于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文本考察

中央苏区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工作,各个地方根据地同样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工作,并颁布了较多关于民族团结的法律法令。如《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川西南北边区少数民族工作决议案》指出:“……(二)党同时要号召夷民群众起来反对英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政策和压迫剥削,反对英帝国主义的工具的喇嘛。(三)党还应当号召夷民群众起来推翻自已民族中的压迫者(喇嘛、土司、蛮官)……”[10]。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决议,如《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指出:“(一)联合苗族及反对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土司等的压迫。”[10]黔东特区党委的规定结合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精神,是对贵州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的典例之一。地方党委相关法令中在西北地区的民族团结工作中颁布的法令则较为具体,如《中国工农红军西北军区政治部:少数民族工作须知》少数民族工作要点中指出:“(一)在宣传方面……,拥护回藏番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的苏维埃或联合管理自己,其次要宣传他们起来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10]红军在长征过程中更为关注各民族的不同的风俗习惯,其对回族地区的民族团结政策中的做法更为典型[10]。1936 年川滇黔边区,依据中央苏区民族团结政策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川滇黔边区革命根据地纲领》,指出“川滇黔边区的少数民族团结起来,实行民族平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大汉族主义和恶霸的压迫,反对少数民族之间的互相歧视。各族人民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建设和保卫革命根据地。”[10]各革命根据地关于民族团结法律的和政策,将本区域内少数民族团结起来,真正地推动了各民族一律平等。

二、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与实践考察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后,中国共产党从民族大义高度出发,提出了较多的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抗日的民族政策。此一期间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不仅强调各民族的平等,而且凝聚了可团结的一切力量组成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一)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工作的新变化与新实践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党的民族团结政策中随之出现了新的内容。相应内容在党的文件和宣言中得到了较为突出的体现,并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从此党特别强调全民族团结抗日。

1.民族团结思想:政治联合或政治团结。毛泽东在《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中指出:“……政府必须和人民团结起来,……中国共产党在自己一贯的方针下愿意和中国国民党及全国其他党派,站在一条战线上,手携手地团结起来,组成民族统一战线的坚固长城,战胜万恶的日寇,为独立自由幸福的新中国而斗争。”[10]此为毛泽东的论著中首次提出“民族团结”。毛泽东认为:“民族团结”的对象是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的组织形式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目标是“共赴国难”,获得各民族的解放。此时期中国共产党所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团结“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首先是一种政治联合,是各民族在一定的政治利益基础上为着共同的政治目标而联合起来。

2.民族团结的组织形式:“民族统一战线”。卢沟桥事变后,党中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第十条指出:“在国共两党彻底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领导抗日战争,精诚团结,共赴国难。”[10]《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作为党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政策的核心,使各民族人民团结在抗日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为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内各民族的凝聚力。如党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式团结陕甘宁边区的回族、蒙古族等民族参与抗日战争,并在各民族人民心中撒下民族大义高于一切的种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作为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的组织形式具有很强的感召力,有效动员和吸引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3.民族团结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因前期对民族团结和国家建构模式的认识或多或少受到西方民族国家理论影响,党在成立初期的国家建构主张中或多或少都有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烙印。包括党的二大报告、《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等文件都提出建立联邦制国家的设想。不过,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的领导人一直强调民族工作和民族理论必须实现本土化。据此,抗日战争时期结合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民族关系的情况,提出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设想。1942 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专员罗成德向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提交了《陕甘宁边区三边专员公暑关于建立回民自治区问题的呈文》。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对此高度重视,并于1942年5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关于定、盐两县建立回民自治区问题的批答》(以下简称《批答》)。《批答》赞同了罗成德等人的想法,并指示大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陕甘宁边区地方政府此一勇敢的设想不仅动员了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还促进了其他民族的团结,开辟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新境界。

4.设立民族事务科,专门负责民族团结工作。我国历代王朝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民族事务历史悠久。但是,单独颁布一个法令设立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并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明文规定民族团结事务职责是罕见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 年7 月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三边、陇东专署,新正、靖边县府增设民族事务科,以司各民族团结事务的命令》,指出:“……为了切实执行施政纲领中关于团结回、蒙民族之规定,特呈请在……政府内设立民族事务科,以专司一切有关各民族团结事宜。”[10]在此法令推动下,陕甘宁边区各地方政府设立了民族事务科,由专门人员负责民族团结事务。

(二)抗日战争时期关于民族团结法律法令的文本考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各民族、保障各民族的平等地位,针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反共谣言、破坏抗日团结的阴谋颁布了较多关于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律法令,为建立一个各民族平等的政权组织而积极努力。抗日战争时期提倡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是各革命根据地民族团结创建和法律制度的核心。如《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关于宁夏工作报告》对回民民族团结工作作出指示:“在汉民中进行大汉族主义的严格批评,以逐渐打破回汉民族间的民族仇恨。”[10]少数民族群众参加选举和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在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律法令得到进一步体现。如《关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党的组织问题》指出:“反对大汉族主义,改善国民政府与少数民族地方政府的关系……在有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地方政府中,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组织少数民族干部。”[10]民族统一战线、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理念在后期的革命根据地法律文件中得到规范化。

抗日战争时期,各地方革命根据地对民族团结工作也作出了较多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关于民族团结的法律文件不仅强调民族平等,同时也强调政治上的一律平等。如《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战时施政纲领》规定:“实现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各民族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选举时,对少数民族予以优待。”[10]山东分局的“施政纲领”并不是个别情况,鼓励少数民族参与革命根据地政府管理事务也是各地方革命根据地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中共中央晋绥分局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法律文件,皆有鼓励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优待少数民族等的相关规定。

三、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与实践考察

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民族人民更为深刻地体会到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也积累了较多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经验。1945-1949 年,是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和政策走向成熟,并提出了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框架下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想。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和政策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认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抛弃“民族自决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结合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基本情况已于个别地区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培养了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意识并同时提升了国家认同意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验”的成功,为解放时期放弃联邦制建构理论、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4]。从1938 年开始,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逐步摒弃“民族自决论”“联邦制”建国设想,并多次表达了统一多民族框架下“各民族自己管理自治事务之权”的思想。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众多文件也表明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设想。如1945 年9 月,中共中央对贺龙、林枫同志的工作作出了指示:“在绥远蒙人地区,可以组织蒙人地方性的自治政府……”[10]。解放战争时期关于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文件较多。如《中共中央关于内蒙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的指示电》《中共中央关于不宜成立东蒙人民自治政府给东北局的指示》《中共中央关于内蒙自治问题的指示》《陕甘宁边区建设的新阶段》等文件,不同程度地明确了在统一多民族国家框架下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0]。实践方面,解放战争时期,党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为开展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也扩大了民族平等的含义。

(二)解放战争时期关于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文本考察

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不仅承袭了抗日战争时期坚持的民族团结原则和理念,还根据解放战争时期革命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制定了更加具体的民族团结政策和法规,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人民反对民族压迫、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1946 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草案主要由总则、人民权利和地方自治等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对民族平等、团结国内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等做出了具体规定[10]。由此可见,摒弃民族自决论,全面提倡民族区域自治逐渐成为了解放战争时期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主流思想。

1947 年4 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其第二条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是由内蒙古民族各阶层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第四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蒙、汉、回等各民族,一致团结起来,坚决粉碎帝国主义者及封建买办法西斯大汉族主义者对内蒙古民族及各民族人民的侵略压迫,并联合全中国一切赞助内蒙古自治的民主党派及各民族各阶层人民为实现内蒙古民族彻底解放而奋斗。”相关条款不仅强调各民族的平等权利,还提出各民族人民团结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实现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彻底解放。此一倡导在第五条有着更为具体的体现:“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10]上述规定在内蒙古各民族中普及了国民意识,增强了内蒙古自治区群众的国家认同感,激励内蒙古各族人民同心协力推翻国民党的暴政政权。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政治上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在人民军队中亦高度重视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军队建设中,不仅批判蒋介石对国内各少数民族实施大民族主义,摧残镇压的政策,还强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意志[10]。如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0]解放战争时期,各级民主政权不仅设立单独机关负责民族团结事务,还颁布相关的法律,明确了民族事务机关的职责。如《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掌管下列事项:一、关于西北少数民族问题之研究及方针政策之拟议事项”[10]。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经验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经验不仅构成当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历史环境,且被部分吸纳到现行法律制度设计中,转变为当前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有益指引。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宪法文本是理解“民族团结”的基础,应当自觉从宪法文本中“民族团结”的规范意涵出发[15]。在此基础上,推进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工作实践不仅需要立足当下,还需着眼未来。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构成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有效推进的根本政治保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早期,不同阶级、阶层还应对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存在着不同见解,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认识探索虽然持续推进但大多没有能够有效地投入实践之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学习、吸收马克思主义经典民族政策理论,不断与中国民族工作实际相结合,认识不断深化,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也在党的领导下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开展。历时性的梳理显示,党在不同历史节点对于民族团结的认识存在着差异,但从未放弃对适宜中国道路的方案进行探索。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包括当下展开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探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不仅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时也要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对民族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由最初的民族理论资源借鉴与学习,到党独立提出自己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理论主张,再到通过制度、政策、法令相结合推进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无一不是在党的坚强有力领导下进行的。“将党的领导贯彻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是做好民族法治建设工作的根本保证。”[16]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能够有序、有效、持续地推进,还需注意到,党的领导人对于民族工作、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此外,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历史亦为当下展示了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探索虽然在主要的方面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特征,但并不否认地方党组织及党员、人民群众的能动性。

(二)构建先进民族团结法制理论构成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重要资源

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古今中外关涉民族关系与民族工作问题的理论主张色彩缤纷。部分理论主张引入中国之后无法落地生根;部分理论主张本身具有“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隐性影子,无法适配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历史性国情。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人走上了积极探索之路,从引介与吸收马克思主义经典民族理论起步,尝试独立提出自身的民族理论主张,并于民族工作如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中践行,从实践中汲取营养反哺理论的深化。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紧密结合革命、建设、改革实践,逐步摸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法与道路,其中,将实践升华至理论,将民族政策与民族纲领逐步实现法制化与制度化,成为贯穿民族工作始终的隐性逻辑[17]。在此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为今人留下了至少两点经验:其一,持续、有效的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离不开科学的民族团结理论作出指导;其二,科学的民族团结理论的找寻与确立,需要注意理论资源引入的“本体”与“受体”关系的适配,且需要通过实践践行予以不断充实拓展和发展完善。在第一点上,可以看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呈现着理论探索与实践探索并进的图景,党的领导集体乃至先进知识分子在引介、建构释义中国特定历史时段需要的民族团结理论时,相应实践探索亦在推进。在第二点上,主要体现为中国共产党人持续注重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理论的中国化,注重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理论在中国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中的生长,不断注入新的理论蕴涵。

(三)多元规范体系互动协调构成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实效发挥的基石

多元规范体系互动协调,不仅属于当下民族工作秉承的一项指针,且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中确立宪法性文件、法令的地位经历了一个过程,法令、宪法性文件的运用并不排斥政策、原则的指引,且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习惯。1921-1949 年期间,党在自己的革命纲领和各个根据地的法律中主张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和禁止民族歧视,颁布的包括《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边区施政纲领》《边区宪法原则》等在内的宪法性文件大多设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条款,推动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步入了新境界。另一图景是党领导开展政权建设的早期,党内法规与政府法令、政权立法并未完全区分,提示着当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分的情境中还应注重二者的衔接,促成二者共同发挥作用。此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极为注重军队与民众的关联,注重以规范引领军队开展民族团结工作。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中“国家制定法”不仅构成行为规范,且型塑大众的民族认知,同时也可以调和其他规范体系间的关系。如此,必须“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族法律法规,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提倡各民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使各民族人民真正懂得民族团结则国家兴旺、民族分裂则国家衰亡的道理”[18]。同时,益于民族工作推进的各种规范之价值皆应尊重,通过共识凝聚、结构锚定、协调试错、类型化处理等机制形成以法律为基础并统摄其他规范的“规则之治”[19]。

(四)因地制宜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符合制度落地生根的规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持续探索适合中国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工作的方案。但在党领导下的政权范围内,由于自然、历史和社会的种种原因,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性较为突出,特别是各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总的说还比较落后。这意味着,必须真正的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落实到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具体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实践后,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才摒弃了西方“民族国家”“民族自决”理论和中华民国的“五族共和”建设模式,结合我国民族基本情况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为宏观视角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在“因地制宜”方面留给今人的一项财富;在微观方面,应当注意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极为注重宣传工作[20],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中亦是如此。可以看到,在宣传党的民族团结法律与政策主张时,党极为注重文字表达的通俗易懂性,在传播方式上注重歌谣等形式的运用,亦是当下推进民族团结法制落地生根、切实发挥作用的一项宝贵财富。因地制宜开展民族团结法制建设,还意味着不能以一地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工作经验全盘照抄照搬到另一地,需要注重挖掘各地区的本地法文化资源、充分尊重当地习俗尤其是少数民族风俗,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顶层设计。

结语

“中国共产党百年风雨历程,经受无数内忧外患大考,在攻坚克难中成长壮大。”[21]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是切入此段历史的基本概念之一。理论研究除可对特定时段的民族团结政策设计或法制成就的内容作出主题归纳,还可将研究重点放在民族团结法制建设的历时性考察中去。过程性的梳理中可以看到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乃至民族区域制度确立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体现着前后相继、迭变推进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团结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做好民族工作,最关键的是搞好民族团结”[22]。以史鉴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团结一般性论述,重视民族团结建设的历史使命承载,一应探索体现着重大历史转型期党对民族团结法制的认识,奠定着当下民族团结法制的基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民族团结法制建设进行的探索,值得后人铭记。当下推进民族团结法制建设,更需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相应探索的历史资源中汲取经验和智慧,迈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法治化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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