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后湖北省对“密报物资”的接收与处置

2023-01-21 00:12
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委会奖金湖北省

方 巍

随着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国民政府接收原敌伪统治区资产的工作立即展开,湖北地区的敌伪资产由第六战区负责接收。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接委会”)随即成立并实际开展工作。所谓“密报物资”,是指敌伪人员藏匿或转移至他处、不在接收正式清册之内的法定接收物资,经举报、查实后予以没收的各种物资,但“日人原始清册内早经列入者其后虽经密报应不属密报物资范围”。(1)《行政院处理接收武汉区敌伪产业特派员办公处关于接收日人在华资产有关问题的函》(1946年8月12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25—002—0062—0002。对于举报敌伪人员藏匿或转移敌伪物资有功人员,政府给予物资价值百分之四的奖励。

“密报物资”属于抗战结束后中国境内敌伪物资的一部分,理应归中国政府所有。从战后接收来说,厂矿、公司等经济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规模产业等的接收较为受研究者重视,而“密报物资”则不同,往往琐碎繁杂,容易疏漏。其实,“密报物资”虽不能与厂矿、公司等产业相比,但数量依然惊人。以湖北的情况来看,此类物资不仅种类繁多,如黄金、桌椅家具、文具纸类、小型电器、日用杂货、五金材料、医药用品、干货食品、化工染料、机械燃油、绸缎衣物,甚至还包括部分小型枪支、弹药等军用物资等,而且以战后初期物价指数计,价值也数以亿计。

对抗战胜利后“密报物资”的处置,虽硕、博论文或专著偶有涉及,但学界至今仍乏专论。(2)相关研究参见郭常顺《国民政府对湖北省收复区的接收与重建(1945-1949)》,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8年;吴杏:《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武汉日伪工业的接收》,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两篇学位论文虽涉及“密报物资”的接收,但论述简略,没有深入展开。巴图的《国民党接收日伪财产》(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8年;对“密报物资”接收和处置中的弊端有简略叙述。处置“密报物资”机构的演变、密报敌伪物资如何接收,接收后又作何种处置,处置过程又存在着哪些困难或问题,密报奖金如何发放,诸多细节皆不为人知。笔者在利用湖北省档案馆和武汉市档案馆文献的基础之上,拟对湖北省“密报物资”的接收与处置,做较为深入的梳理,以弥补学界对战后敌伪产业接收与处置研究中的疏漏。

一、处置“密报物资”机构的递嬗

抗战甫一结束,尚在恩施的第六战区即奉命主持接收武汉区日方物资。1945年9月1日,“接委会”在恩施正式办公,9月17日,进驻武汉,9月19日,开始办理接收。除了指定专门人员接收日方正式册报的场厂仓库外,对“密报物资”的接收与处置也是“接委会”的主要工作之一。

关于接收“密报物资”的起因,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在9月24日的布告中称,日军投降后,在“接委会”未进驻武汉办公之前,“武汉日伪奸徒,多有勾结奸商,及地痞流氓,将大量物资让渡转移藏匿情事,此项应予接收之日伪物资,一经让渡转移藏匿,实际即为侵害国家之权益,亦即国家之重大损失,为谋补救计,经布告人民奖励密报检举”。(3)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工作纪实》,1946年7月,民国时期文献保护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民国文献类编》(经济卷)467,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页。“对确知上项隐匿情事,或藏匿处所”,以口头或书面报告第六战区“接委会”的,对举报人的姓名绝对保密。布告还称,如发现有隐匿不报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全部物资外,按军法惩处。(4)《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布告》,民国时期文献保护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民国文献类编》(经济卷)467,第417页。

密报人举报的“密报物资”,一旦调查属实,第六战区“接委会”即以密报人所密报的敌伪物资总价值的百分之四奖励密报人。“重赏”之下,密报者纷至沓来。到10月份,“接委会”接收到“密报物资”的案件近70起。据《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密报物资一览表》显示,“密报物资”大多系生活日用品和五金器材,如食盐、肥皂、棉花、芝麻、存粮、土丝、土布、匹头、铁工厂机件、医药用具、制粉机、水电公司材料、皮油、轧花机、板炭、汽油、汽车、铁道枕木、印刷机等,它们散处于武汉各地日人洋行或伪公司,有被隐藏的,有被包庇的,有被转移的,有本身是日军或在汉日侨撤退时或集中管制后的遗留之物,部分物资属于日本军用物资,其中还有部分是具有日人支持背景的朝鲜侨民遗留的物资。

“密报物资”的收缴,对前期正式清册列出的敌伪物资的接收是一个补充和完善之举。自1945年9月下旬发布布告开始到11月底,“已据密报者四百四十案,其中内容相同,合并办理者71案,实际成立者为369案,经调查实属日伪物资,予以没收者146案,分交有关机关接收者64案,分交有关机关核办者12案,查无结果者41案,经查明不实,予以发还者14案,移交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继续处理者92案”。(5)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工作纪实》,1946年7月,民国时期文献保护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民国文献类编》(经济卷)467,第283页。“密报物资”不是正式册报的物资,其数量众多,亟需处置,尤其是物资产权亟待进一步明晰。1945年10月,“接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决定成立“密报物资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密委会”)。可见,“密委会”是“接委会”专门处理“密报物资”的下设机构,它是应“密报物资”案件日益增多、亟需处置的要求而设立,隶属于第六战区“接委会”。

1945年11月5日,“接委会”举行“密委会”第二次会议,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秘书长连瑞琦、湖北省建设厅厅长谭岳泉、湖北省教育厅厅长钱云阶、汉口特别市市长徐会之等与会,商讨“密委会”内部组织设置问题。经研究,“密委会”下设秘书室、处理组、保管组、调查组、会计组。针对“密报物资”,秘书室负责指挥各组室,处理组负责标价发售事宜,保管组负责保管事宜,调查组负责价格调查事宜,会计组负责发售时之会计出纳事宜。其中,保管组由湖北省政府及武汉市政府党团机构派员参加,共同担负保管责任,具有独立性质。“密委会”的整个工作由连瑞琦主持,负责定期召集各组室负责人会议,指示各项工作。本次会议还指出,“各项密报物资除武器、印刷及其有关国家文献之艺术品外,均须价售,采取招标方式,而最后决定权仍归委员会;各密报物资中之日常生活品,容易腐坏品,及必须转移者,尽先发售,而救济机关、政府机关、及为大众谋福利之组织、团体,有购买优先权”,并强调“密报物资全价百分之四之奖金,应确实发给密报人员”。同时,会议还责令保管组将所有“密报物资”尽快分类列表呈报。(6)《密报物资处理委员会内部组织确定》,《大刚报》(汉口版)1945年11月10日,第3版。随后,在“接委会”的指导下,“密委会”历时三个月,将接收到的“密报物资”分类造册,且开辟专门的仓库堆存,由保管组制具五联单分送“接委会”有关单位存查,并以一联附卷,保管组保管的“密报物资”在“接委会”密报案卷内均可稽考。“接委会”对于“密报物资”的保管极为重视,“接委会”副主任委员郭忏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密报物资,在封存保管期间,有无损失消耗,或偷盗情事,各机关所派人员,及看守军队,应能确守纪律,负其责任,如有少数人败坏纪律,轨外行动,尚希各界据实检举,详告人名、时间、地点及其事实,经查属实,自当呈请依法严加惩处也。”(7)《利用武汉区密报物资复兴鄂省教育文化事业》,《武汉日报》1946年3月29日,第3版。

在1945年10月“接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军政长官一致主张日伪在湖北搜刮之物资,应变价用于湖北教育文化事业,议案甫定,“接委会”于1945年11月30日结束工作,“接委会”下设的“密委会”也因之停顿。“密报物资”转由行政院处理接收武汉区敌伪产业特派员办公处(以下简称“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负责处理。关心湖北教育文化事业的军政长官仍持前议,湖北舆论及各民意机关也群起力争,要求将“密报物资”变价款项用于拨充湖北省教育经费。

1946年1月2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电饬湖北省政府组织“密报物资”处理委员会专门处理此事。时任湖北省政府主席的王东原考虑到“密报物资”与战后湖北省教育复兴的关系,委任湖北省教育厅厅长钱云阶兼任湖北省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主任委员。该委员会于1946年3月20日正式成立,是为后“密委会”,即隶属于湖北省政府的“密委会”。“密委会”的组织规程是以“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所拟的组织规程为蓝本制定而成。该会下设处理组,掌理物资标价变卖事项;审核组,掌理物资之审核点验及物价查报事项;会计组,掌理会计统计事项;保管组,掌管物资之接收情况;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之事项;直接受“密委会”领导的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以超然身份专负物资评价之责,在处理“密报物资”中力求缜密,不出偏差。各组委员大致在15—19人之间,由湖北省政府并商请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武汉行营、武汉警备总司令、省参议会、中央银行汉口分行、汉口市政府、省市党部、青年团湖北支团部等机关各派一人及聘请社会热心教育人士担任。其中,负责保管“密报物资”的保管组,是从“接委会”下设的“密委会”保管组转隶而来,“虽然密报物资经处理机构之几经递嬗,但是保管小组所掣联单上收进若干物资,自应由该组照单点交清楚,责任分明,无足虑也”。(8)《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关于密报物资由来与处理经过的报告》(1946年7月11日),武汉市档案馆藏,LS000009—WS002—00047—0097。

综上所述,抗战胜利后,第六战区和湖北省在接收敌伪物资的过程中,先是成立了“接委会”,后基于敌伪匿报、转移有关物资的现实,当局鼓励市民、各界对敌伪匿报、转移物资的行为进行举报。随着举报案件越来越多,且处理、甄别工作繁复,亟需专门机构处理,遂有第六战区“接委会”之下的“密委会”的设立。“密报物资”名称也由此而来。“接委会”工作结束后,为专门处置“密报物资”并迅速获得其价款用于战后湖北省教育文化事业的复兴,遂又有湖北省政府下属的“密委会”之设立。前后两个“密委会”虽成立的背景不同,所属也有差异,但都属于湖北地区的敌伪物资接收机构,其成立适应了战后湖北省接收和处置敌伪产业的进程。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对“密报物资”的处理是将所得款项充为教育经费,以补偿沦陷时期全省教育所受到的损害。

二、从调查审核到估价标售

1946年4月10日,钱云阶向新闻界介绍“密委会”成立动机、经过、组织及处理情形,称“该会处理态度力求公允,时间力求迅速,技术力求精密”。(9)《密报物资处理情形》,《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4月11日,第3版。“密委会”针对“密报物资”进行接收保管、调查审核、估价标卖以及其他有关“密报物资”之处理事项。其具体运作如下:

(一)整理编订“密报物资”案卷

“密委会”成立后的第一个月,主要是整理从“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接收到的“密报物资”案卷403宗,案卷中,已结案而附有联单者,均经二次列册,俾便处理;未结案者,分别调查或启运交库,其中有少数特殊困难案件,尚悬未决。1946年7月16日,“密委会”改组领导机关,新领导机构要求总务组、处理组、审核组、会计组将所管各事务按照清册逐项点收。点收后交接的清册中,第一部分是第六战区“密委会”“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移交的“密报物资”旧卷清册,清册显示出已经结案的有59种,交有关机关接收物资已准函复者案卷22种,交有关机关核办卷14种,密报前已为其他机关接收物资存查案卷11种,棉花及轧花机件案卷12种,汽车案卷21种,查无结果案及存查卷51种,发还案件11种,已查封待运案卷6种,交有关机关接收物资未准函复者案卷20种,暂存案卷共计7种,黄金及缴款案卷3种,请发奖金各案卷6种,杂卷6种;第二部分为1946年3月20日至6月30日的湖北省政府下属“密委会”新立案卷清册,主要包括:组织规程卷、聘调派假卷、专任人员审查表卷、专任人员保证书卷、杂件卷,法规条例卷、会议记录卷、出纳卷、评价委员会卷、预算书类卷、各单位会报卷、本会封条卷、委员会议卷、密报奖金核发办法卷、密物资价款建议卷、杂件卷、各方申请配拨密物卷、售价核准卷、处理密物标卖证件卷、密物标售卷、密物配售卷、密物价拨卷、行管洽购物资卷、审核仓库物资清点情形卷、经临各费审核意见卷等。以上每卷均为1本,共计26种。从上列各类清册中可以看到,湖北省政府在处理“密报物资”时,有相对完备的法规办法、组织规程、手续流程。在对“密报物资”的接收与处置的过程中,“密委会”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调查审核“密报物资”

调查审核“密报物资”包括召开专项研讨处置“密报物资”的会议以及对“密报物资”性质的认定等诸多方面。“密委会”的工作开始于1946年3月20日,结束于1947年1月16日,其中召集过近二十次的委员会会议,平均一个月召开两次会议。这些会议围绕“密报物资”的处置进行专案研讨,其中大多涉及“密报物资”性质(敌产、伪产或民产)的认定。在处理中,注意区别物资产权属性,依照不同性质产业的处理法规查实“密报物资”的性质,并有详细的讨论结果与会议记录。如1946年4月13日“密委会”第二次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十条事项以及决议,包括处理食盐拟价表,准备以拍卖方式提前处理,由评价委员会议底价;黄金155两(秤后欠七分八厘),准备照市价售与银楼;礼和洋行钟表案向前第六战区长官部(武汉行营)申请发还以省手续,该案由处理组组长召集委员讨论;中央宣传部武汉接收专员魏绍征询问移交木村印刷所日期以便派员接收,“密委会”决议申后留用;华大布店有汉奸李德安参加股本,应按股没收货物,或将货物全部拍卖后按股没收现金;经济部湘鄂赣区特派员办公处电请拨交武汉兴业公司原存旧日租界大正街二十五号物资;准予湖北省公路局汉宜路工务总段启封花楼街129号遗留铁筋等物;原则上允许武汉征印《三民主义》委员会将“密报物资”拨出一部,认印《三民主义》二万册分发武汉中等以上学生研读的申请;原封易家墩酒精厂房屋移湖北省清理逆产委员会核办。(10)《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第二次委员会会议议事日程及相关材料》(1946年),湖北省档案馆藏,LS23—3—1238—002。

“接委会”结束工作后,“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与湖北省政府“密委会”先后继续接收和处置“密报物资”,与此同时,湖北省政府相关厅处、湖北省敌伪侵占人民财产清理委员会针对敌伪物资都负有接收和处置之责,以至于“密报物资”在性质未最终认定前,在几个机构中几经审核,迁延日久。如对宝丰面粉厂的接收与处置。武汉沦陷期间,河南新乡人王晏卿在汉口宝庆码头开办宝丰面粉厂,1945年10月,王晏卿自称宝丰面粉厂系与日商井上孝义合办,厂内置有粉机四部,开工不久,因轰炸停工,报请“接委会”处置。宝丰面粉厂被“接委会”接收后,即划拨湖北省建设厅处理。因王晏卿呈文该厂是与日商合办,在湖北省政府看来,宝丰面粉厂有敌产之嫌,而王晏卿报请“接委会”处置宝丰面粉厂,属于密报敌伪物资的行为,该厂物资即为“密报物资”。湖北省建设厅于是将宝丰面粉厂移交给“密委会”办理。1946年5月,王晏卿呈文钱云阶,称之所以与日商合办,是“因日人以种种要挟手段强迫入股,乃有四六成之合作”。(11)《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关于宝丰面粉厂处理情形的代电及湖北省敌伪侵占人民财产清理委员会的代电》(1946年6月2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31—6—0001216—004。王晏卿称宝丰面粉厂为其私人产业,根据《湖北省政府发还民营工厂办法》请求全部发还。“密委会”遂向湖北省建设厅递交了宝丰面粉厂案全卷以供清查。湖北省敌伪侵占人民财产清理委员会调查后称,宝丰面粉厂的房屋系敌伪侵占民人刘若星的房屋,属于民产,应予以启封发还刘若星(其时已故,其弟刘汉光申请发还)。1947年1月9日,湖北省建设厅厅长谭岳泉指示,宝丰面粉厂房屋属于民产,应予发还,但内部机件属于敌产,应收归政府所有。2月13日,为处理宝丰面粉厂内部机件,谭岳泉令汉口火柴厂厂长陈圣中派员议定底价并择日登报标售。该案的处理显示,王晏卿起初也确实主动报请“接委会”接收宝丰面粉厂,但宝丰面粉厂的全部财产并不都属于“密报物资”,最终其厂房属于民产被予以发还,但是前后对“密报物资”性质的认定时间长达一年半才告结束。

在调查中,接收的物资属于“密报物资”,则转交“密委会”核定,如果经核实后发现不属于“密报物资”,则不按“密报物资”的程序来处理,因此也不会涉及密报奖金的发放。如1946年3月30日“密委会”第一次委员会会议上,与“密报物资”直接相关的讨论事项大多与华昌堆栈有关,但华昌堆栈里存放的物资有一部分属于民产,如制呢帽的机器、茶叶、书籍、制粉机器厂的零件、玻璃等,上述属于民产的部分,原所有人均书面提请“密委会”发还。再如对大岛屋油厂的接收与处理。汉口机械厂接管武昌后长街日人经营大岛屋武昌油厂,“已接之大岛屋油厂厂址,即系武昌后长街第111号、112号113号及114号等四处民宅,此项物资当系大岛屋之资产并经册报有案,已属本厂接管之一部,不应再作为密报之物资处理”。(12)《湖北建设厅关于汉口机械厂呈报该厂接管大岛屋油厂财产不应再作密报物资处理的代电及汉口市政府的代电》(1946年9月4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31—5—000074—003。1946年9月6日,“密委会”第十次委员会的报告中即有“大岛屋油厂资产并非属于密报物资,不应再作为密报物资处理”的记述。

部分接收的物资是否为“密报物资”,直至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结束未有明断,如“洞庭街七号敌遗旧书案”。武汉沦陷期间,张榆芳任伪《大楚报》社长兼总编辑、伪武汉青年协会组织部长、伪中日文化协会武汉分会理事,战后他被湖北省政府以汉奸罪批捕在审。张榆芳位于洞庭街七号二楼房屋里的家具和书籍被第六战区兵站副监袁景凡举报,以“密报物资”之名被“接委会”没收,后又被移交给湖北省政府“密委会”。就在此时,张榆芳以自己在沦陷期间被伪政府胁迫、战后又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为由,请求司法机关撤销他的汉奸罪名,湖北高等法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对张榆芳汉奸案迟迟未能作出终审判决。1946年12月,张榆芳之妻张武仁同以张榆芳汉奸罪尚未成立为由,要求“密委会”返还被没收的洞庭街七号二楼房屋里的家具和书籍,而“密委会”以张榆芳的个人财产系汉奸财产为由拒绝发还。张武仁同不服,于1947年1月又向湖北省政府提起诉讼,声称其夫张榆芳汉奸案仍在审理中,上述财产是否属于汉奸财产须经司法机关的确定判决,但“密委会”“将私有之研究专门学术与宣传无涉之书籍及家庭日用必需家具,与敌伪物资作等量齐观,予以查封处理,且对诉愿人之合法请求,批驳不准,其处分显系违法侵害私权”。(13)《张武仁同关于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处分违法、损害私权的诉愿书》(1947年1月2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1—4—0771—001。万耀煌接到张武仁同的诉愿书后,要求“密委会”将上述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方造册移送湖北高等法院核办,由司法机关判决是否应予没收。张榆芳的汉奸罪名最终有无确定判决呢?相关文献显示,到1949年5月,司法行政部仍在督促湖北高等法院依法切实审理张榆芳汉奸案,此时已临近武汉解放,而张榆芳汉奸案仍未最终明判,因此,洞庭街七号二楼房屋里的书籍和家具是否属于“密报物资”,尚难定性。从该案件可知,“密委会”以没收物资的敌伪属性为标准对“密报物资”进行处置,在程序上有其合理性,但是部分“密报物资”的敌伪属性有待于司法机关对物资所有人敌伪身份的认定,司法机关如果久拖未决,则会影响到“密委会”处置“密报物资”的进程。

(三)对“密报物资”的标售与拍卖

1946年4月初,“密委会”接收文案卷宗工作已经完毕,在掌握基本情况后,开始着手处理工作,计划在三个月时间里完成,其处理步骤计划如下:第一,经调查清楚确属敌伪物资者,共计1500余品种,有黄金、食盐、粉笔、稻谷、铅粉、火柴、文具、雨伞、颜料、五金、纸类、布匹、铜管、铅盘、电料、家具等,种类和数量繁多,且都为小批量的物品。“密委会”拟具处理办法,经评价委员会决定,即根据物资之性质分别拍卖、标卖、公卖、平卖。第二,经调查确属敌伪物资尚未集中保管者,即将予以集中;第三,部分系敌伪物资与人民物资混合者,此类仓库共20余所,均已查封,即着手开始清理,确属人民而有确实之证明者,予以发还。

根据上述处理步骤,“密委会”对“密报物资”分批处理。1946年4月底,第一批标售的“密报物资”是黄金和食盐。黄金151两,以每两15万的价格标售给老天宝银楼,获得价款2000余万元。食盐7000担,采取拍卖方式,与拍卖行商洽拍售价格,订定最低底价,然后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进行抛售。(14)《密报物资已售一批》,《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4月20日,第3版。5月13日,第二批标售的“密报物资”主要有照相材料及皮油等。至此,处置的“密报物资”仅占全部“密报物资”的两成。5月21日公开标卖第三批“密报物资”,“广货售予省联社,文具配售各机关学校,报纸配售各报馆,其他各物统由联合拍卖行,至于标售价格,因若干原物已经保存,或数量过多,样品须至出售时始可检验,故拟缓再作估定者,至于不明市价之物资,须邀集需用者验货后,再参照一般物价合理之决定”。(15)《第三批密报物资,即将开始标售,报纸将配售本市各报馆》,《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5月16日,第3版。“广货”即广东货。截至此时,即“密委会”成立两个月以来,“计已举行标卖一次、拍卖二次,至公卖尚难实行,平卖已有接洽,其他洽售经核准者,亦有数起”。(16)《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关于密报物资由来与处理经过的报告》(1946年7月11日),武汉市档案馆藏,LS000009-WS002-00047-0097。到6月初,“密报物资”中,仅日用品易于标售,而原先预估极有价值的五金机器却无人问津,考虑到售卖价款难以达到原预算价款十亿元以上,委员会召开评价委员会重新评定“密报物资”的价格。在历次拍卖中均未脱售的“密报物资”,经“密委会”商议决定,布匹、棉花等类物资,配售于公教人员及军警,文具则配售机关学校为原则。

截至1946年7月钱云阶卸任时,已经出售的“密报物资”,获得价款一亿七千二百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八十八元三角七分,除去前“接委会”因为办理“密报物资”的垫费、“密委会”成立到当年7月份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前后收支两抵,“密报物资”所得价款余下一亿二千七百一十三万零一百零一元四角二分。对于“密报物资”处置中的困难,起初钱云阶认为“唯一困难,在于各会所储物资,清点结果发现成色不齐,价值不等,故全部总值极难估定”。(17)《密报物资处理情形》,《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4月11日,第3版。但实际上,处置中的困难并不止于此。到钱云阶卸任时,原定三个月内完成处置的计划没有实现。他卸任时在递交给万耀煌的工作汇报中说:“关于武汉区密报物资,均系敌伪零散藏匿之物,前第六战区接委会受理密报案件,人少事繁,因时间紧迫,故交库物资均未详细点数,致在联单上类多注明一桶一箱一捆一扎字样,惟一桶一箱之内,究有若干,一捆一扎之间,究为多少,则无从知晓。本会前为缩短处理时间,曾就仓收数字试行估价,提评交会讨论,签府核准,迨执标卖拍卖之际,投标商号以无确数,不敢妄标拍卖,商行以无确数不能叫拍,于是复动员本会各组人力会同参加清点,以昭慎重,回思两月以来,处理物资数量不多,盖因清点费时,且以核发密报奖金之故,各案相同物资,势须分案处理,手续至为繁复,执行亦感困难,截至上月底止,本会已清点待拍卖之物资尚有一百六十余种以交接,故迄未拍卖。”(18)《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关于密报物资由来与处理经过的报告》(1946年7月11日),武汉市档案馆藏,LS000009—WS002—00047—0097。10月18日“密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如下记录:“签收大江家垸皮油暨洞庭街三号肥皂价款二案,经查皮油原收数为1846市斤,清点售出数为1720市斤,肥皂原案无缺,清点售出数,长茂牌缺八条,三星牌缺六条,会计组依联单数入账,则其差数应责保管人员补足,查各案类似情形甚多,究以何项数量为入账标准,始合法情,拟请提会决定,以便会计组按照规定记账。”(19)《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第13次委员会会议议事日程及讨论案》(1946年10月18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23—003—1486—0002。在“密报物资”标售的过程中,部分物资的实际标售数与最初该物资接收记入联单的数量不相吻合,这也说明钱云阶在工作汇报中反映的问题是存在的。“密报物资”既有接收之初在实际数量的统计与保管上存在着的漏洞,在标售与拍卖过程中又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如商行的态度、通货膨胀、工商不景气、“密委会”估价过高等,这些都导致“密报物资”处置的工作出现拖延而不能如期结束。

1946年9月27、28日两天,大公拍卖行、公平拍卖行、大众拍卖行、上海瑞和洋行受“密委会”委托,联合拍卖第七批200余种物资,卖出者仅90余种。“据主持拍卖者谈,现留余之敌伪物资为数已不太多,可作整批拍卖者如医药、五金、电器材料等,除医药无法化验,无行情而较难拍卖外,其他皆易于卖出,至于零碎杂物颇较繁杂如破椅坏凳、草包之类,拟一部分交政府,如系废物,即弃之大江。”(20)《敌伪物资七批拍卖九十余种》,《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10月2日,第6版。第七批拍卖实际金额约计一亿二千余万元。湘鄂赣区接收处理敌伪物资清查团(以下简称“清查团”)关于湖北的清查总结报告中显示,“密委会”从成立到第七批拍卖结束时,经拍卖之物资,共有三亿元。“密报物资”所得价款起初暂存湖北省银行所开的专属账户上,后由湖北省银行汇转中央银行汉口分行。

(四)“密报物资”的直接拨用

“密报物资”中的大量生产资料,如金属器材,也是战后各类工厂重建亟需的物资,这些“密报物资”不经拍卖,直接拨让、拨借或拨售于相关的工厂使用。1946年10月,汉口市政府呈请湖北省府将“密报物资”项下全部生铁拨作铸造汉口市沟盖之用,湖北省府准予借拨。同年12月,湖北省建设厅召集汉口化工厂、汉口火柴厂、汉口酿造厂、汉阳炼油厂、建昌煤矿公司等工厂到“密委会”查勘五金器材,随后湖北省机械厂厂长郭寿衡向湖北省建设厅厅长谭岳泉请求记账拨用“密报物资”中的五金器材,谭岳泉批准施行。

依据前述“密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可知,诸多“密报物资”因其生产资料的属性为相关部门直接接收使用,此类情形,如汉口市花楼街129号房屋主人杨温廉向“密委会”汇报称,该房屋在武汉沦陷后被日商田尻洋行占用,抗战结束后,杨温廉接收房屋时,发现屋内日人撤退后遗留的铁筋,“密委会”决定由湖北省公路局汉宜路工务段接收人员接收,虽然最终该铁筋仍由湖北省建设厅接收,但也被直接投入了使用。

“密报物资”中的部分器具,与教育有关的,如仪器、文具或其他办公物品,也是教育主管部门办公所需或部分学校教育复员亟需的物资。1947年湖北教育厅从“密委会”借用了一部分物资使用,如写字台、办公桌、柜子等,1949年1月8日,王文俊呈文湖北省政府主席张笃伦:“省立武昌图书馆暨省立高级商业职业学校自复员后,器物俱感缺少,不敷应用,惟以经费困难,未予添置,复查本厅接管卷内,关于三十六年度本厅所借前省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一部器物,系全部交由省立武昌图书馆保管,兹为节省开支计,拟将该部器物提出大写字台一张、写字台四张、办公桌六张,交由省立武昌高商接收应用,其余册列各物,悉交由省立武昌图书馆应用,并登入各该机关财产账报核。”(21)《湖北省政府关于教育厅借用前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的指令》(1949年1月1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19—001—0401(3)—0016。张笃伦批准了湖北省教育厅借用的“密报物资”转交武昌图书馆和省立高级商业职业学校使用。与医疗有关的,如医疗器械、运动器械等卫生物资,是卫生机构亟需的。1946年11月,万耀煌致函审计处称:“本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因经费有限,无力购得药械,业务进行多感困难,据卫生处签请,将本省武汉密报敌伪物资处理委员会接收卫生物资拨交该处统筹配发省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济用……由省府备价购买。”(22)《湖北省政府关于湖北省卫生处签请将武汉密报敌伪物资交该处统筹配发案的公函》(1946年11月1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23—003—0443—0053。

(五)打击贪污“密报物资”的人员

1946年8月“清查团”成立后,在武汉区的清查工作也包括对“密委会”工作的清查,在工作结束后向国民政府的总结报告中直言,“密委会”在处理“密报物资”过程中,“乘机舞弊者有之,如千代洋行照相器材案,桐油参水案,盗取鸦片案,经本组揭发均系该会密报物资范围以内之事件”。(23)《国民政府战后处理日伪敌产文献汇编》,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10年,第81页。以轰动汉口的“桐油参水案”为例。据“清查团”派遣前往点验“密委会”所属第三仓库存管桐油的工作人员称,“该项油类中,全系水质者17桶及水参混者14桶,白油及水参混者3桶,杂油及水参混者3桶,杂质油8桶,桐油184桶,白油97桶,以上总计326桶……查白色油略有奇臭,因职等不识其质,无法识别,故以白油名之。此油均系大型铁桶盛装,每桶约二三百斤,不易将全部盛物倾出过验,但桐油质重,较水为轻,油水混合,油多浮于上面,水则沉底,参水较多,尚属可能,查实倘参水较少,则全部倾出无法验收,是故所验之桐油、白油及杂油等,究竟其中是否含有少数水分,诚难断定”。(24)《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第九次委员会议记录》(1946年),武汉市档案馆藏,LS000009—WS002—00047—0096。“密委会”第九次委员会认为本案重大,按照要求详细向湖北省政府汇报。报界披露:“湘鄂赣区接收工作清查团据报后,已派员调查属实,将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该会亦经呈报主管机关,从严追究,以明是非,按武汉敌伪物资变质之事,七八月来时有所闻,且多为少数有枪阶级之不肖部属所为,社会敢怒不敢言,以致相习成风,而接收人员两袖清风者,亦不乏其人。”(25)《接收丑例之一,武汉桐油变水》,《大公报》(重庆版)1946年9月5日,第2版。当时舆论皆指出,“密委会”副组长王裕昆、保管组委员卢启迪以及其他多名职员涉嫌“桐油参水案”。此案后经汉口地方法院侦讯,查出了上述职员侵吞舞弊的事实。“密报物资”的保管人员监守自盗,或者防守不力,使接收的“密报物资”再度流向社会,不知所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这一案例说明,一旦舞弊案件被披露,引起社会关注,“密委会”也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政府与司法机关进行打击,惩治相关贪腐人员。

随着“密报物资”处置工作临近尾声,事少人多则成为“密委会”无法继续存在的理由。国民政府深感人浮于事,多一个机构则多一层管理,多一个差遣则多一份人员薪俸开支,空耗财政支出,因此,1947年1月16日,在“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举行了关于“密委会”工作结束的座谈会,讨论事项有“剩余物资连同案卷由中信局照册接收……各承购物资机关欠缴款专案到册交由中信局接册分别催收;各机关借用器材造册连同借据交中信局查核;各机关借用器材造册连同借据交中信局查核;湖北省政府借用之密报物资变价项五亿余元,此项欠缴国库之款现已无力呈缴,湖北省政府请求在教育复员费额内抵扣”(26)《行政院处理接收武汉区敌伪产业特派员办公处关于抄发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结束移交案座谈记录的代电》(1947年1月31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31—005—0113—0001。等。会议内容表明,“密委会”对湖北省“密报物资”的集中处理至此基本结束,后续未尽事宜以及继续处理敌伪物资的任务交由中央信托局汉口分局处理,“密委会”就此撤销。

三、“密报物资”变价款的流向

“密报物资”标售与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主要有两个用途,一是作为密报奖金发放给密报人,二是拨充科学及教育经费,前者是对密报人的一种物质奖励,有利于国民政府战后对敌伪物资“应收尽收”,以最大限度地弥补抗战损失,而后者则着眼于战后湖北省教育复员,对战后湖北教育的恢复具有良好影响。

(一)发放“密报物资”奖金

由于“密报物资”未经日方正式向中国政府具册呈报,在政府接收人员来看,属于接收之外的物资。即便如此,其中属于敌伪资产的部分,理应充公。依据《第六战区接管日方物资委员会密报物资给奖办法》,其作价部分的百分之四,应作为举报人的奖励金。因此,“密报物资”作价后款项的第一个流向就是密报奖金。如“接委会”经密报,查实日方生田洋行在诚记精益机器厂定制的机件系“密报物资”,并交由湖北省政府接收。1945年12月31日,密报人申请密报给奖。根据“接委会”“密报物资”给奖办法,该定制机件估值237840元,遂发给密报人奖金9513.60元。诸如此类的关于密报给奖的来往函电很多,说明了密报给奖的明确落实。但有时密报奖金的发放并不及时,“接委会”时期接收到的“密报物资”,到湖北省政府“密委会”工作过半之时,密报奖金也未能发放。如1945年11月“接委会”根据密报接收了汉阳鹦鹉洲长衡会馆日人机器袜厂袜机等机件,“接委会”查证这些确为“密报物资”,但直到1946年11月,原密报人向“密委会”申请发给奖金,“密委会”才呈文湖北省建设厅,要求“按照前长官部发给奖金百分之四规定办理……以符法令,而资结案”。(2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密报人申请发给奖金的代电及湖北省政府处理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的代电》(1946年11月30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31—2—0000239—010。这说明密报奖金的发放时隔一年才兑现,而只有密报奖金发放落实了,则该起“密报物资”的处置才能说最终结束。

对于密报奖金不能及时发放的原因,“接委会”结束工作之时,孙蔚如就作了如下解释:其一,“物资种类数量繁多,运存清理,均须时日,不能即时估价,无从得出应得奖金之数目”;其二,“以现存物资估计奖金数目颇大,在未能估价标卖之先,无此项巨大款项可资垫用”。(28)《接管日资委员会昨日举行结束会议》,《武汉日报》1945年12月5日,第3版。孙蔚如强调要尽快落实密报给奖,以免外界疑虑。这说明由于“密报物资”的甄别、处理需要时间,同时湖北省政府在尚未获得大量“密报物资”变价款前,并无雄厚财力垫付密报奖金,同时也不排除工作上的拖延等因素,密报奖金的发放不及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接委会”撤销到湖北省政府“密委会”组建前,长达两三个月,没有专门处理“密报物资”的机构,这使得密报奖金的发放顿成“悬空”状态。1946年1月23日,武汉报端出现一则署名为“全体密报人”的新闻报道,文中称,“全体密报人”向前“接委会”发问:“‘密报物资’已停止两月了……我们现在诚恳的要求诸公表决一下,对密报人奖金究竟有无,大概在何时可以发下,天寒岁末,又快到春天了,不要使一群受过敌伪剥削的人民,连这一点最后的安慰都得不着”。(29)《密报奖金何时可发》,《武汉日报》1946年1月23日,第4版。密报给奖迟迟未能落实,对于希望通过领取密报奖金以维生计的密报人而言,无法得到及时的慰藉。

密报人并不限定国籍,如系日人密报,湖北省有关部门也要向日人支付密报奖金。如1945年11月,湖北省公路局经日人松楚作、田代谦吾、松富延一密报,在前日租界获得汽车材料一批,起初估价为82775712.5元,拟按照“百分之四”发放密报奖金,即为3311028.50元,不久,按1946年市价折旧估值为6250万元,因此给付于密报日人奖金250万元。后因日俘、日侨限期遣返,日籍人员有未领取密报奖金者,湖北省政府也未对日籍举报者追随发放。

关于“密报物资”奖金的发放数额,“接委会”和“密委会”定的标准是“密报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四,而在湖北省政府“密委会”正式成立前,行政院于194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收复区隐匿敌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惩规则》第五条规定:“举报之财产物资经查明属实并接收所得按价值百分之十发给举报人奖金或现品。”(30)《收复区隐匿敌伪财产物资及军用品检举奖惩规则》,《民国日报》(上海版)1946年4月22日,第4版。1946年10月23日出台的规定中,区分了“一般人民”与“公务人员”密告给奖的不同:“对于密报隐匿敌伪财产物资之人得按价值给予百分之十奖金一节应以一般人民为限,至公务员情报机关或侦缉机关人员若密报,按价值给予百分之三之奖金。”(31)《湖北高等法院关于公务员情报机关或侦缉机关人员密报隐匿敌伪财产物资得按价值给予3%奖金的训令》,湖北省档案馆藏,LS007—001—0016—0041。而到1947年1月15日,行政院又出新规,“对于密报隐匿敌伪不动产之奖金……概予折半发给”。(32)《湖北高等法院关于密报隐匿敌伪不动产应依院颁规则规定折半发给奖金的训令》(1947年2月17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07—001—0023—0024。从全国其他收复区来看,1945年11月26日北平行营公布的密报给奖办法规定,按“密报物资”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给奖,“有关国防建设之重要物资,其奖金数目由承办机关衡量价值,适宜酌给,或临时呈报行营决定”。(33)《密报藏日伪物资,平行营给奖办法》,《时事新报》(重庆版)1945年11月28日,第2版。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查获密告物资,总值约在一千亿元以上。密告给奖办法:估值在百万元以内者奖给百分之二十,百万至千万者百分之十五,一千万至五千万百分之十二,五千万至一万万百分之十,一万万以上百分之五。截止目前,该处共接获密报一千六百余件,已决定之奖金,最高者为三千余万元,有两宗。最低者仅有两千四百元,一般奖金多在百万以内”。(34)《依据密报查获物资,总值在千亿元以上》,《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2月18日,第3版。北平行营和上海区密报给奖都依据“密报物资”估值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相较于湖北省政府的密报给奖而言更加细致。

需要指出的是,对“密报物资”的接收与处理,是湖北省专门由省政府设立的“密委会”处理,而在其他一些省份或区,没有专设的处理“密报物资”的机构,而是在本省或本区的敌伪产业处理局统辖下进行,比如上海区敌伪产业接收中的“密告给奖”出自上海敌伪产业处理局,苏浙皖区“密报物资”也属于苏浙皖敌伪产业处理局处置,其1946年的工作报告中说:“本局设有‘估价核奖小组委员会’专司其事,奖金分现金与实物两种,由密报人自行选择,报请本局核定,于核定奖金种类及数额后,即通知密报人领奖。现已发奖金者,共有一百余件,已发奖金达一亿一千四百十万元。”(35)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编:《苏浙皖区处理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苏浙皖区敌伪产业处理局工作报告》,真善美印书馆,1946年,第12—13页,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时期文献保护中心编:《民国文献类编续编·经济卷(433)》,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年版,第203页。综合上述情形可知,湖北省密报奖金的发放标准不仅不同于其他省或区,也与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的奖励标准不一致。虽然上海区和苏浙皖区在“密报物资”的机构统属上与湖北省不同,但是在“密报物资”的处理程序和密报奖金的发放上也是循章办事。

经密报给奖这一途径,大量隐匿民间的“密报物资”得以揭发出来,从国民政府接收敌伪产业与肃清敌伪遗毒的角度而言,应该说,基本上达到了最初设置密报给奖的目的。

(二)拨充教育文化经费

除了核发密报奖金外,更重要的用途则是将“密报物资”变价款用于补助湖北省教育事业。对于如何使用“密报物资”处置后获得的价款,早在“密委会”设立之初,湖北省军政当局、湖北省教育会、湖北省参议会及各县参议会就一致主张将之拨充教育经费,其因在于“鄂省在八年抗战中,所受敌军破坏摧残至为惨重,尤以文化教育事业为甚,尤宜迅筹大量经费,以资恢复”。(36)《六战区长官部公告接收日伪物资经过》,《大刚报》(汉口版)1945年12月6日,第3版。当时,连瑞琦在接受国民党中央社记者专访时就明确表示,希望用“密报物资”所得价款筹建科学研究院和补助中等教育,以此建设一个“新湖北”。连瑞琦设想的武汉科学研究院分地质、工矿、交通、农林、水利、医药等六系,以推进华中科学研究事业,并藉此纪念抗战胜利,而“密报物资”变价后的其他部分则补助中等教育,“因为目前中国国民教育不发达,乡村中需要大量师资,而宪政开始实施,全省各县实行自治,还要许多中学生到农村去,补助中等教育的工作,其意义是很大的”。(37)《利用密报物资建设新湖北——密报物资处理委员会连委员长访问记》,《武汉日报》1945年11月11日,第3版。连瑞琦的设想引起了武汉科学界人士的兴趣,1946年2月8日,连瑞琦邀集“行政院特派员办公处”、农学院及学术界人士多人召开座谈会,以促成科学研究院早日建成,连瑞琦在会上说:“当此次世界大战,各国科学已入原子能阶段,吾国亟宜力起直追,武汉居全国中心,迄今犹无学术研究机构,此次正可利用密报物资,成立一个科学研究院,进行各种科学之研究,期以建立华中最高文化之基础,兹省接收事务,渐告结束,研究院之进行,不宜再缓,待邀约各位作初步之商讨,使迅速促其实现。”(38)《利用接收敌伪物资,发起科学研究》,《武汉日报》1946年2月10日,第3版。继而与会代表决定,先拟定计划及预算送行政院核准,并成立筹备会,分组详拟计划,以便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1946年2月27日,湖北省临时参议会六届六次大会就接收敌伪物资及“密报物资”问题召集座谈会,各参议员热烈发言,“对于军政当局原定将密报物资拨付本省教育文化事业之用,极为感颂,并讨论促使实现办法,务期达到目的”。(39)《密报物资拨为教育费用,省参会昨曾讨论》,《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2月28日,第3版。3月初,湖北省教育会也建议湖北省政府“将密报接收敌伪物资从速变卖,所入之款,全部充作湖北省收复区省市县公私立学校修建与设备之用”。(40)《密报物资,省教育会议决请拨充教育费》,《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3月5日,第3版。湖北省政府将这一处理意见呈报行政院,但是行政院没有立即明确指示。直到1946年7月钱云阶卸任后,新任湖北省教育厅厅长王文俊又多次呈请湖北省政府,要求动用“密报物资”变价款拨充教育经费。考虑到“密报物资”变价款售卖预算“逾十亿元”,经9月6日“密委会”第十次委员会决议,“密报物资”售款筹拨十亿元,先拨借二亿元于省府充教育经费。也就在该月,湖北省政府接到行政院命令,准予湖北省将“密报物资”变价所得的“逾十亿元”价款全部拨充湖北省教育建设专款。湖北省政府第556次委员会决议将这项专款用来“完全采购书籍、仪器、分配给各中等学校,无论公私立、高初中均各发给一套”。(41)《密报物资变卖价款,拨充地方教育经费,总值逾十万万元》,《大刚报》(汉口版)1946年9月13日,第6版。同时,湖北省政府决定用“密报物资”变价款全额的十分之一作为补助武汉及湖北省其他县私立中等以上学校之用,私立学校负责人“对于万主席如此奖励兴学,莫不深为感佩”。(42)《鄂省教育界佳音,武汉区密报物资变卖价款,决提一部分奖助私立中学》,《民国日报》(上海版)1946年9月10日,第5版。不久,湖北省教育厅又进一步作出如下规划:“一、各省立中学年久未添置实验仪器,且于迁校期间,原有之仪器亦多损坏与丧失,密报敌伪物资项下将以部分购置仪器,各省将各分配一套;二、各私立学校经费亦甚窘困,密报敌伪物资项下将酌予津贴;三、以二亿元用作省图书馆,民教馆及省立中学修业及设备之补充。”(43)《变价补助文化教育,鄂教厅变更支配》,《〈新湖北日报〉、〈武汉日报〉剪报》,湖北省档案馆藏,LS45—2—0081—002。湖北省政府利用“密报物资”变价款,不仅要补助中等教育,还要补助初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社会教育,其补助的面比连瑞琦当初设想的要更广,但是,建立科学研究院并未提上湖北省政府的议事日程。

1946年6月,武昌市政筹备处呈文湖北省政府主席万耀煌,为筹设学校救济失学儿童计,恳请省府将“密报物资”变价款拨充国民教育设校费用,“所有修葺、建筑、购置共计需国币2795964480元”。(44)《武昌市政筹备处关于呈恳迅赐拨给密报物资变价款充作本处办理国民教育设校费用的呈》,武汉市档案馆藏,LS000018—WS010—03345—0011。10月16日,湖北省教育厅公函中称,湖北省立第一女师、湖北省会第四小学、湖北省立武昌二女中、湖北省立实验中学、湖北省立农学院、湖北省会第二小学、湖北省会第三小学、湖北省会第四小学等7所学校的校舍建筑或维修费用“工程造价……共为一亿七千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一百四十二元,拟请准予在密报物资售价款拨借两亿元”。(45)《湖北省政府教育厅关于湖北省立第一女师等校第一期校舍修建费拟在拨借密报物资变价款下开支的公函、会议记录、估单、合约等》(1946年10月16月),湖北省档案馆藏,LS031—015—0570—0031。11月中旬,汉口市立第二中学急需校舍建筑费,请示汉口市政府拨款,汉口市政府因财政紧张,原本想通过汉口市娱乐捐项下筹募,但娱乐捐每月收入有限,短期内不能筹足巨款,拟请示湖北省政府在“密报物资”变价项下挪借两亿元作为市立二中校舍修建费,经提交湖北省政府664次委员会决议,准先借五千万元,以解汉口市校舍经费的燃眉之急。(46)《湖北省政府关于在汉口市政府在密报物资变价项下挪借款项修建汉口市立二中校舍一案的公函》(1946年11月16日),LS023—003—0443—0057。12月,湖北省立第二女子师范也申请维修校舍的经费补助,湖北省教育厅呈文湖北省政府请求拨款,万耀煌在发给湖北省审计处的饬令中说:“该校校舍历时五十余年,超过一般房屋正常保险年限,腐朽过甚,若不及早防范,后患堪虞,现时届冬令雨雪之际,修葺不容稍缓,请准在武汉区密报敌伪物资委员会密报物资变价收入项下借拨一亿元,将来在拍卖公产收入项下归还。”(47)《湖北省政府关于在密报物资收入项下借拨湖北省立第二女师范修理校舍费的公函》(1946年12月5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23—003—0233—0019。战后湖北省部分学校以复员困难为由请示省府从“密报物资”变价款中支出补助经费,湖北省政府核实情况后,均“有求必应”,但是从上述部分学校申请拨款的数额可知,每笔从“密报物资”变价款项下支出的经费少则五六千万,多则一两亿,即便将“密报物资”变价款最初预算的“逾十亿元”全部拨充教育经费,实际上也只能满足部分学校的校舍维修和若干教学设备的改善,遑论补助到各级各类公私立教育机构。

从1946年7月钱云阶卸任时的工作汇报、1947年“清查团”的工作总结报告以及同年1月“密委会”工作结束座谈会上的讨论事项可知,截至湖北省政府“密委会”撤销,经过各种售卖方式,“密报物资”变价款存入国库的收入在总数上并未达到最初“逾十亿元”的预算。笔者估计,“密报物资”售卖后实际存入国库的收入应在四亿到五亿元之间。湖北省政府及“密委会”起初以预算的“逾十亿元”“密报物资”变价款为基础,在“密报物资”变价款还未收缴齐全划拨湖北省政府使用前,由湖北省政府在“密报物资”变价款项下以拨借或提前预支的方式使用“密报物资”变价款。湖北省政府“密委会”工作结束时,部分承购使用“密报物资”的机关仍拖欠购买款,湖北省政府从“密报物资”变价款项下借出的五亿五千五百万元也追缴困难,由此造成了湖北省财政支出的漏缺,基于此种情形,湖北省政府请求国民政府从下拨的教育复员经费(48)1946年国民政府中央核拨湖北省教育复员费6.2亿元,用于各校馆搬迁、修建及购置设备等费。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北省志·财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中来抵扣挪借的“密报物资”变价款。

综上可知,“密报物资”变价款无论是“逾十亿元”的预算还是实际存入国库的收入,对战后湖北省的教育复兴而言都是杯水车薪。平实而论,“密报物资”变价款项拨充教育经费,虽然未能如连瑞琦当初设想、湖北省政府所规划、社会各界所热望的那样,全部用于建立科学研究院和补贴中等教育,但对战后湖北省教育复员、恢复正常教育秩序,仍然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

(三)“密报物资”变价款的流失

湖北省政府在使用“密报物资”变价款时,主要用途是核发放密报奖金和拨充教育经费,但是密报奖金并不能保证每次都能准确无误的发放给原密报人,也并不调查密报人举报敌伪物资的真实企图,而拨充教育经费时,也不能保证这笔经费能专门用于教育事业。这些拨出的“密报物资”变价款最终流向何处,充作何种用途,不得而知。

密报奖金的发放并不限于密报人的身份与国籍,涉及钱财往来的密报奖金给包括“接委会”和“密委会”在内的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势力甚至外侨提供了一条生财的途径。上海报界披露,密报人以密报为业,设法赚取奖金,“密报人以在沦陷时任地下工作者为多,其次为军警宪党团工作人员及旅沪台湾同胞。外籍密报者以朝鲜籍为多,亦有日侨密报者。若干密报人组成职业团体,彼此息息相通,最大单位有三数十人”。(49)《依据密报查获物资,总值在千亿元以上》,《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2月18日,第3版。上海存在的这一现象,实际上在湖北省也同样存在。“在上海、汉口等地,有许多人……名义上搞密报,实际上却是一个盗窃接收物资的组织。他们……密报以求奖。而密报主持人员又利用这些物资无底账可查,大量吞没。”(50)巴图:《国民党接收日伪财产》,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页。曾任第六战区参谋处参谋的萧润生在回忆战后亲历敌产接收的文章中指出,“不少人把应该接收的物资密报了再接,或是接了再密报……真正密报的,不是没有。要是找不到内线,公文旅行一年多下地,不是密报人有变迁,就是承办人异动了。公家的奖金并不少发,但得奖的就不定是谁。也有因内讧密报的……给公家经办人一点好处,又把密报撤回去,也是经常的事”。(51)萧润生:《第六战区受降和接管敌伪物资内幕》,武汉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武汉文史资料》1995年第4辑,第25—26页。在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任过职的康柏和张镜白(52)分别时任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高级参谋和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特务团团长。也披露了如下事实:“密报物资都未列入原始清册,因此,六战区长官部应湖北‘人士’的请求,都拨充湖北省文教之用。但实际上又被那些文教负责者贪污中饱了事。最后又电中央财政部在武汉成立了敌产清理处(负责人钟朴生),这些负责清理的人,除了拍卖物资时营私舞弊以外,还分别向贪污盗窃者进行了数目不等的敲诈和分肥,所以到底也没有清理出什么名堂,只是表演了拍卖行一类的滑稽丑剧而已!”(53)康朴、张镜白《回忆第六战区受降前后二三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陕西文史资料》(第18辑)三秦出版社1985年版,第69页。第六战区司令长官部的工作人员并未完全否认密报奖金的发放,但是密报奖金发放与领取中浑水摸鱼、弄虚造假之人也确实存在,有违当初密报给奖的初衷。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社会势力甚至外侨或冒领密报奖金、或将“密报物资”变价款中饱私囊,或直接侵吞“密报物资”,这些都导致“密报物资”变价款的流失。

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政府“密报物资”变价款挪借他用而未及时缴也是导致“密报物资”变价款流失的原因。战后收复区各项事业的重建与复员亟需大量经费。湖北省收缴到的“密报物资”,虽然数量惊人,价值以亿计,但相对于接收到的全部敌伪资产而言,无论规模还是价值,仍属少量。在处理“密报物资”中,大量生产资料如五金器材、医药用品等,因其属性特殊,不易久存,遂由湖北省政府以记账方式直接拨售或拨借于相关单位使用,而截至湖北省政府“密委会”撤销,部分承购机关尚未能缴付欠款,这些欠款经中央信托局汉口分局催缴是否兑现,不得而知。进入到标售与拍卖环节的部分“密报物资”,又出现了较为普遍的标售数与最初登记入册时的数量不相吻合的现象,因此,湖北省政府处置“密报物资”后最终获得的变价款实际上不仅远远少于最初对全部“密报物资”的估值,也明显少于“逾十亿元”的售卖预算。湖北省军政要人及社会贤达原本以为如此众多的“密报物资”经处置后会获得非常充足的教育经费,但最终实际筹得四亿到五亿元的变价款,而即便是这笔经费也不能保证全都运用到教育事业中去。1946年11月,汉口市报联会因银根紧缺呈文湖北省政府,要求在湖北省政府在本省年度学生膳食费准备金项下无息借给周转金一亿元,但是万耀煌考虑到学生膳食费需用迫切,遂决定在“密报物资”变价款项下借拨一亿元归还于学生膳食费准备金。(54)《湖北省政府关于在密报物资收入项下借拨1亿元归还膳食费准备金的公函》(1946年11月26日),湖北省档案馆藏,LS023-003-0233-0004。原本是汉口市报联会希望挪借学生膳食费,而湖北省政府是从“密报物资”变价款项下借拨经费给汉口市报联,这笔经费表面上是用于归还学生膳食费,但实际用途是满足了汉口市报联的需要。湖北省政府无力缴还的五亿五千五百万元“密报物资”变价款,并未全都拨充于教育经费,由此造成的“密报物资”变价款的漏缺又从国民政府划拨给湖北省政府的教育复员费中抵扣,而湖北省政府拨借的五亿五千五百万元于1948年3月经行政院核准改作194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支出追加预算,中央信托局武汉敌伪产业清理处于1949年1月填具湖北省政府的缴款书一并转请国民政府财政部饬中央银行国库局转账。(55)《中央信托局关于据电为湖北省政府拨借密报物资变价款五亿五千五百万元一案转账手续业已办妥等情复准备案的代电》,武汉市档案馆藏,LS0000099-WS001-00694-0001。此外,“接委会”下设“密委会”与湖北省政府“密委会”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所需的办公经费、人员薪俸等也是由“密报物资”变价款抵扣,虽然这部分流出的“密报物资”变价款使用明确,但终究不是用于拨充教育经费。湖北省政府挪借“密报物资”变价款用于非教育事业,无异于“拆东墙补西墙”,而这正反映了战后湖北省政府财政支绌的现实。

除了上述因素外,“密报物资”变价款的流失还与时局变动有关。1946年底1947年初,国共内战形势加剧,国统区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以1937年上半年物价指数为基期,“1947年从2月份的黄金风起,经过4月、6月、8月、11月、12月共6次涨风,使全国物价指数普遍撞过10万倍大关,其中:上海为11.7万倍,汉口为10.4万倍,天津为13.6万倍。1948年1月至8月19日,此间物价涨速度更快,其中,物价指数汉口为313万倍,上海为332万倍,南京为339万倍,天津为396万倍……到1949年4月中旬即进到几万倍”。(56)谭文熙:《中国物价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0—323页。由此可知,1946年湖北省预估的处置“密报物资”所得的不超过十亿元的变价款对湖北省教育事业的复兴发挥的作用实际上已非常有限,湖北省教育经费的困窘情形也并无根本改观。

结 语

抗战一结束,国民政府即开始对日本在华产业进行接收,这是对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进行清算的一个必要阶段。国民政府本着“应收尽收”的原则,对于确定是敌伪性质的产业,最大限度地予以接收。“密报物资”的接收与处置是战后国民政府接收和处置敌伪产业工作中的重要补充,“接委会”和“密委会”先后承担起对湖北省“密报物资”的接收和处理,受到了湖北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在历次“密委会”的会议上,“密报物资”的接收、移交与清点、性质认定、标售与拍卖、密报奖金的发放,都是讨论研究的议题,会议记录也比较详实,这也说明湖北省对“密报物资”处理的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监督较为有力。早在接收“密报物资”的初期,“接委会”即拟定了利用“密报物资”变价所得价款谋求建设一个“新湖北”的宏伟计划,湖北省政府委任省教育厅厅长钱云阶担任该会的主任委员,在多次提议下,“密报物资”变价款最终被允准拨充教育经费,也说明了战后湖北省府军政要人和社会贤达对复兴湖北省科教文化事业的迫切期望,普通民众通过密报敌伪物资的方式参与社会公共活动的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

与战后接收敌伪正式册报的物资一样,“密报物资”不仅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统计上的疏漏,而且在接收、保管、标售或拍卖以及密报给奖等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不少贪污舞弊现象,这些问题经报界披露,引起民众对政府有怨言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密委会”撤销后,随着国民党政权政治、经济、军事危机的日益加深,“密报物资”变价款实际上并不能充分有效运用于战后湖北省教育文化复兴事业中,湖北省军政要人所谓的利用“密报物资”筹建“新湖北”的美好愿景最终也随着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崩溃而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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