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特色

2023-01-21 06:43孙春晨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人权资本主义

孙春晨

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传统对人权主张并不友好”[1](164)。其论据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人权观念进行了毫不留情的批判,依此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否定人权的,马克思主义就被简单地归类为一种无情否定人权理论的思想。通过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人权的经典文献,可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人权理论的全方位批判,并不以否定人权为目的,而是通过批判阶级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权表现形式及人权不平等现象,阐述其人权主张,指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以人的彻底解放为特征的真正人权的发展方向。马克思主义以人权的历史性反对人权的天赋性、以社会关系的人权取代自私自利的人权以及以共产主义社会的真正人权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人权,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理论特色。

一、以人权的历史性反对人权的天赋性

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存在着一种追求绝对和永恒的形而上学传统。受纯粹形而上学哲学的影响,在人权问题上,近代启蒙思想家主张自然权利论,这一理论立基于抽象的人性,并且将抽象人性的价值抬高到绝对和永恒的地位。自然权利论中的“人”是普遍的人和一般的人,是被抽离了时间和空间的偶然性的人。近代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然权利的形而上学论证就是建立在人的抽象本性基础之上的,西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倡导并竭力维护的“天赋人权”“人权高于主权”“普世价值”等观念即是以形而上学哲学思维方式看待人的本性的产物。依据自然权利论的看法,由于人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抽象存在,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就成为不言而喻和天经地义的自然权利,它们由造物主赋予,具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特性。“超历史”和“超阶级”的抽象人性由此便与天赋人权建立起了紧密的关联,由抽象人性自然过渡到天赋人权,资产阶级关于人权的那些观念仿佛就具有了如同“欧几里得公理”一样的自明真理性。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反对资产阶级所推崇的天赋人权说。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分析了天赋人权说对当时社会生活产生的重大影响:天赋人权观念出现后,“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作不合理性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从今以后,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2](392)。崇尚永恒真理、永恒正义以及基于自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成为那个时代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主流。毋庸讳言,近代启蒙运动以理性反对专制主义、教权主义和封建特权,追求政治平等和经济自由权利,这是启蒙运动对人类人文主义和道德文化发展的重大贡献。但是,恩格斯同时指出,启蒙思想家关于天赋人权的理性王国并非向所有阶级和所有人开放,它只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王国,而实现所谓的永恒正义只能在资产阶级的司法系统框架内进行,正因如此,自由和平等权利就被置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范畴之下,而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无疑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人权之一。人权不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超时空概念,不是凌驾于人类不同民族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历史及现状之上的抽象权利,也不是一经思想家发现就能一劳永逸地固定下来而丝毫不发生变化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364)。任何时代的人权都是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从根本上说,人权只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历史权利”。马克思主义反对从人们头脑中的观念、从永恒真理和永恒正义、从哲学中去寻找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而是主张从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化中去寻找、从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去寻找。人权观念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态,而文化的发展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权观念,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生长出来的,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交换方式和生活方式所规定的,是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时代产物。资产阶级学者之所以在历史和时代的经济社会结构之外去解释人权的发展及人权的特征,将人类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历史权利抽象为“自然权利”和“永恒权利”,将特定历史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市民权利上升为“普遍权利”,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把资本主义制度永恒化和普遍化,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主张和伦理秩序寻找理论依据。

平等和自由等人权观念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从人类文明发展史的角度考察了人权的起源和发展问题,“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3](175)。恩格斯的研究表明,在原始氏族社会并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区分,其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尚不具备区分权利与义务的客观经济条件。与义务相对的权利观念是随着人类社会制度演变和文明进步而产生的,欧洲文艺复兴唤醒了人的主体性意识和权利意识,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又逐步形成了推翻封建特权、宗教神权的文化变革思潮,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人权观念在欧洲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史观出发,论证了以自由和平等为核心的人权观念的历史性特质。对于天赋权利的自由,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在自由竞争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只要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还是发展社会生产力所必需的、因而是最适当的形式,个人在资本的纯粹条件范围内的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然而,人们又通过不断回顾被自由竞争所摧毁的那些限制来把这种自由教条地宣扬为自由”[4](179)。所谓资本主义的自由权利,是资本家利用对资本的占有支配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的自由。在资本的强大力量下,农民被迫失去了对土地的依附关系,而工人阶级原本就一贫如洗,他们无可选择地成了劳动力商品,即便如此,他们也没有主动选择卖或不卖的自由权利,留给他们的只是选择将自己出卖给哪个资本家的自由和让何种资本支配的自由。这是资本的自由,而不是人的自由,资本的自由显然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自由。所谓资本主义的平等权利,是资本主义社会买卖关系的平等权利,它通行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流通或商品交换领域中。“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5](204)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被用来界定资本主义制度中人与人的关系,而平等地剥削和支配劳动力,成为资本的首要人权。封建社会的世袭特权被资产阶级革命所废除,但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特权却被强化了,资产阶级的平等人权实际上是以资本特权的面目出现的。平等权利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既有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观。而无论是资产阶级的平等观,还是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其形成和发展过程都有赖于一定的历史条件,这样的历史条件又以以往的长期历史为前提,“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它是永恒的真理”[2](485)。因此,不存在绝对的和永恒的天赋平等观念,平等权利具有历史性特征,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平等权利的内涵也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二、以社会关系中的人权取代自私自利的人权

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论将个人权利视为先于共同体而存在的普遍权利。启蒙思想家以先验主义和理性主义阐释人权,并由此推导出普遍人权存在的自明性,他们认为,虽然权利是任何共同体或社会中的成员所具有的,但却是先于而非依赖于共同体而存在的。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权利,这是就权利的普遍性而言的,至于个人权利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自然权利论认为,由于个人先于共同体存在,所以个人权利自然也先于共同体而存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是共同体存在的目的。此观点体现了近代启蒙思想家在人权问题上的个人主义价值立场,在个人权利与共同体和社会的关系中,个人权利享有伦理上的优先性,个人权利可以脱离共同体而存在。自然权利论之所以受到当代一些学者的诘难,就是因为它将个人权利独立于共同体和社会之外,以至于其无法解释个人的抽象权利如何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得以充分实现。

马克思主义揭示了基于自然权利论的资产阶级人权的自私自利性。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的人权观念中,人权的主体是原子式的利己主义个人。资产阶级“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6](42)。资产阶级人权学说所倡导的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安全权,本质上是脱离了人的社会性和共同体伦理关系的一种利己主义权利。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所谓人权,不同于公民权意义上的人权,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6](40)。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的人权是囿于利己的人权,在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和安全权等权利中,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而是抽离了人的社会性的原子式存在,是只关注私人利益和任性而为,同时又脱离了社会整体和社会关系的个人,因此,资产主义人权的自由是孤立的、封闭的个人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把人与人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个人需求和私人利益。每个人完全专注于个人利益,按照个人的喜好行动,“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5](204-205)。这样的人权理论所主张的是人与人、人与共同体相分离的权利,是一种伦理视界狭隘的、只考虑个人利益的权利。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权表现出典型的自私自利性,这是一种“利己的人的权利”;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权不是把他人的自由实现看作个人自由实现的条件,而是看作对自己自由实现的妨碍和限制;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权只是保证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独立自主的原子式存在,看不到平等权的实现所依赖的社会伦理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安全权则是服务于对私人财产的保障,而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享受不到安全权。简而言之,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人权本身成了特权,而不是代表广大人民真实利益的普遍权利。

马克思主义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论述了人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关系基础。近代启蒙思想家和资产阶级学者主张的自然权利,其立论基础是“抽象的个人”和“抽象的人性”,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立足于“现实的个人”和“具体的人性”。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之上,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现实的个人”这一重要概念,作为人权主体的人,不是离群索居的人,不是固定不变的人,而是生活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是依托于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而不断发展的人。“现实的个人”无论做什么事、实施什么行为,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关系。人不是抽象的和孤立的个体,而是一种社会性存在,人的生活处境和人性的发展不能脱离其社会关系。“现实的个人”及其现实的生活实践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类社会不是理性的抽象物,而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与人彼此发生的那些社会关系即人与人关系的总和。因此,“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6](505)。“现实的个人”总是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从社会伦理关系和共同体利益的角度去理解人权,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观点。

只有在社会关系中个人包括权利在内的各种需要才能得到满足。马克思主义认为,如果离开了现实的社会关系,就无法理解与人权相关的诸多问题。虽然人的逐利本性决定了个人总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但是,个人获得各种需要及满足需要的方式将人与人联系起来,并形成社会生活中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各种相互关系。权利并不存在于由先验理性推导出来的绝对命令之中,而是产生于社会关系和共同体的道德生活之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构成为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在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进行共同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正是在人们共同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以及人与人的社会伦理关系中,平等权的观念才能够逐渐形成和发展。只有在共同体的伦理关系和伦理交往中,培育出了个人将他人视为与自己处于平等主体地位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一个人才能自觉地把他人当作和自己一样的人来公平对待。虽然每个人在经济交换和生活交往中把对自己有利看作自我目的,每个人相对于他人的目的来说就是手段,但是,只要人处在社会伦理关系中,就最终必然走向把每个人既看作手段同时又看作目的,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丰富内涵由此得以展开。

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伦理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天赋的,而是需要去争取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为了获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为了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资产阶级不会主动赐给工人阶级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工人阶级才能最终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只有在人能够自由支配自身及其行动的情况下才成为可能。人具有自由意志是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伦理前提,“一个人只有在他以完全自由的意志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动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3](91)。一个人依据自由意志而行动,同时就意味着其应当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对于违反个人意志自由的被强迫的行为,个人在道德上有义务进行反抗。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阐述了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以及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关系,而且指出了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片面性。资产阶级人权不只是局限于狭隘的个体自身权利,而且将权利和义务分离开来,只关注自身权利的实现,不去履行与权利相应的义务,从而不能全面和完整地理解人权的社会伦理本质。马克思主义从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和共同体利益角度,辩证统一地看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是包括义务的权利,义务是蕴含权利的义务。一个人不应只是要求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应为每一个履行了相应义务的人要求其应得的权利。无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多少种具体的样态,但都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社会伦理关系。离开了人与人的社会伦理关系,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个人权利亦不能得到真正实现。人不仅是权利主体,同时也是义务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人与人的交往关系,它遵循交往伦理准则。

三、以共产主义社会的真正人权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人权

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观察到,资产阶级通常采用“人人都享受……的权利”的表达形式来主张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以显示天赋人权的普遍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了资产阶级权利理论的局限性,这就是形式上和法律上貌似具有普遍性的自由与平等权利无法解决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人与人之间和阶级与阶级之间在享有自由与平等权利中存在着实质性差异。资本主义社会在理论上宣扬的普遍自由与平等权利和在形式上予以保证的自由与平等权利,实质上掩盖了甚至强化了现实的不自由与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已经变成了一种教条,虽然资产阶级人权理念在其诞生时具有观念变革意义上的进步性,但是,当人权只是以一种形式化平等的方式与资本主义社会生活实践相结合时,普遍的人权就成为陈词滥调式的空话。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人权,实际上只是少数人的人权,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人权,是资本对雇佣劳动进行剥削的权利。作为商品交换通行伦理准则的平等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中发生了变形,看起来似乎平等的交换双方,事实上却是不平等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本对劳动者的新的统治关系。这样的人权虽然冠之以“普遍性”,并把自由和平等视为人人共有的权利,但人权“超历史”和“超阶级”的外表却不能消弭其资产阶级特权的实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方面的权利由资产阶级独享,而无产阶级一无所有,不能与资产阶级分享财产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经济关系中的不平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不可能享有与资产阶级平等的财产占有权利。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本质上是为了维持剥削与被剥削的社会关系结构,形式上的平等权利不可能遮蔽因资本主义制度而产生的不平等事实。虽然资本主义社会在人权问题上的“伪善”表现具有欺骗性,并且在人权实现过程中难以解决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本身带来的种种困境,但是,也不能由此得出人权观念毫无意义和价值的结论。自由和平等权利是人类不懈追求的基础性伦理价值,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最广大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能够在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不断得到实现。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显现了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基础上自身的历史发展逻辑。人权是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政治斗争中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人权替代特权,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观念性障碍,适应新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活方式发展的时代要求。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对人权的强调,其重要意义在于摆脱了宗教神权和封建世袭制等级特权的束缚,恢复了人的主体性和独立性,而资产阶级确立的人权法律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发展。但是,资本主义制度无法克服人权在实践中的不平等弊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人权观念的深刻批判,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人权观念虚伪性的基础上,阐述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真正人权观,即以人的彻底解放作为人权实现的伦理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观具有强烈的批判性。以理论批判带动理论建构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方法论特色,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历史演进逻辑和现实发展逻辑。马克思主义寄望于无产阶级去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真正人权,这是由无产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历史使命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所憧憬的共产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获得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解放的民主社会,是人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人权真正得以实现的人道社会。

马克思主义的人类解放观契合了人权的精神实质。无产阶级把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和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实现人的价值作为目标和归宿。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任何一种形式的解放,其目的都是促使人的生活世界回归于人自身。政治解放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使人成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这种政治上的解放,废除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制,使每个人获得了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但是,由于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利己的人依然是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机器是为利己的人服务的手段,政治解放的意义只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了人权。要实现真正的人权,无产阶级必须对一切剥削和压迫展开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诸领域革命在内的全面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依凭于“现实的个人”,将个人抽象的公民身份复归于具体的人自身,塑造人作为“类存在物”的社会性,彻底消除人的异化现象,从而完成人的解放。马克思主义认识到了资产阶级普遍人权口号下的不同阶级之间现实人权的巨大差距,而要消除这种人权差距,在完成政治解放之后,还必须实现人的解放,只有实现了人的解放,人类进步到共产主义社会,真正的人权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现,这就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6](185)。

马克思主义通过否定资产阶级人权的抽象形式论证了共产主义社会能够给人带来真正自由和平等的可能性。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资产阶级社会中那种迫使个人如同奴隶一样服从于资本分工的情形得以消失,也不存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成为人的生活第一需要,而不只是谋生的手段。伴随着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生产力以及公共的和集体的财富得到充分增长。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前提下,“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365)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新的联合体,它代替了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在这个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社会新形态,是真正摆脱了财产不平等占有所带来的不平等人权状态的新型社会发展模式。人们对平等权利的要求已不再局限于争取政治平等的政治权利,而是扩展到个人的社会地位和道德地位等诸多领域。因此,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人的解放,不仅需要消灭阶级特权,而且需要消灭阶级差别本身。共产主义社会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自由不再是资本的自由,也不是消极意义上的对人的某种保护,它已成为将个人与他人以伦理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积极力量;平等不再是人与人之间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相互比较,它赋予每个人同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所有权不再是资产阶级独享的排他性权利,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公共财产权。马克思主义把“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视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道德指标,而人权充分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是所有人都能获得真正自由和平等的理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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