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伦理难题及其消解之道

2023-01-21 06:43张书涛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行政责任自主性难题

张书涛

在行政伦理语境下,行政责任是人为设置的一套义务与行为规范,而角色规范则被视为现代多元社会中重建义务的方式[1](5)。行政人员由于通常在多种角色下承担责任,因此其道义、职责、预期与行为得以联结,形成行政责任伦理统一的规范基础和价值前提。然而,行政人员又常常处于权力冲突、角色冲突与利益冲突的情境当中,既面临着使“职责、行为与义务”相一致的责任困境,又面临着使“价值、目标与原则”保持平衡的伦理决策难题。对此,理论界主要有两类代表性研究途径:其一,库珀等学者借用“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组织责任概念化方法”[2](411),将行政角色与责任问题类型化,主张通过行政人员自主性的伦理决策和价值排序来实现角色和义务的平衡[3](582-587);其二,哈蒙等学者则直指现代政府的理性基础与预设前提,认为根本上就无法依赖价值排序和决策控制实现真正负责任的伦理模式,主张将“行政人员个人责任置于优先性地位”和“保持责任的道德均衡”[4](80),以实现政府道德与原则的内在统一。事实上,行政责任伦理是一个由多种相异的价值原则和规范标准构成的多层次结构系统[5](150-155)。无论主张行政伦理自主性,还是坚持个人责任优先性,实质上都是通过决策替代或道德重置而作出的议题替换,难以有效地将行政责任伦理纳入合理关系维持和范式重构之中。本文从梳理行政责任伦理难题的根源入手,通过对现有解决方案及其理论局限分析,提出消解行政责任伦理难题的可能进路。

一、行政责任伦理的三重难题

道德实践中,伦理难题是指相互矛盾、彼此对立的两种事务、现象或理论的相互依赖和相反相成关系[6](2087)。伦理难题既存在于相互冲突的道德义务当中,又存在于两类或多类相互冲突的道德行为当中,即应该执行而不能执行的所有动作或应该执行而不能同时执行的行为[6](2087)。道德难题既显示了行政责任伦理的实质与形式合理性需求,又凸显了过程合理性需求。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应用伦理学,应当通过对道德角色和行动规范的合理论证告诉人们什么是好的和应当如何行动。要实现负责任的行政伦理模式设计,不仅需要为行政责任伦理提供一个完整统一且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事实性与规范性道德基础,而且需要提供一个与其决策需求相符合的程序性伦理基础。因此,需要从价值选择、事实认定与决策程序入手,还原行政责任伦理难题的本源。

其一,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选择难题。一般认为,价值是判定事务是否合意和良善所持的信念,又是指导行为的标准、原则或指标。从价值来源分析,行政责任伦理往往直接或间接以规范伦理为基础,主要涉及三类范畴——义务论伦理、目的论伦理和美德论伦理。义务论关注伦理原则,认为行为受规则的约束,主张“行为建立在角色或原则基础之上,结果与道德判断毫无关系”[7](5)。目的论关注行为目的或后果,认为后果是对行为进行有效判定的道德基础,主张“根据实际或期待结果而裁断”[7](5)。美德论则注重诚实、忠诚、正义等品行,认为决策和行为来自良好的品行和动机[7](7)。上述伦理规范共同形成了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来源。三类伦理规范遵循不同推理路线,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条件,这表明运用任何一套具有内在一致性的道德规范来指导行政实践都会带来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归属难题。正如哈蒙所言,“悖谬的是,行政管理者却常常要面对这样一种两难情形,即需要个人去判断那些与个人责任相悖的组织义务的对与错、好与坏以及公正还是不公正问题”[8](76)。

其二,行政责任伦理的事实认定难题。规范伦理提供了判断是非对错的价值标准。责任伦理问题还依赖于对责任事实的合理判断。行政责任伦理事实既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又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事实判断就是韦伯“理想类型”的构建过程[9](56)。责任类型是对责任关系的理论抽象。正如库珀所言,“在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中,责任是行政伦理发展的关键范畴”[1](73)。行政责任有多重治理面向,事实认定需要合理确定责任关系范围,以防止责任边界模糊不清,避免“行政之恶”。“行政责任伦理难题的产生,既来自价值的差异,又来自对事实的理解和解释的分歧。”[9](56)既有理论对行政责任伦理事实的认定往往局限于特定的价值取向与行动需求,要么根据角色标准区分为专业责任、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要么运用属性标准区分为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缺乏从行政角色的相互依赖关系上进行界分,不能涵盖全部的行政责任伦理事实。由事实判断和类型划分的认知分歧所导致的道德判断和决策困境形成了行政责任事实性伦理难题。

其三,行政责任伦理的决策程序难题。由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界限是模糊和交叉重叠的,因此,行政人员需要在对事实与价值合理判断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行政责任伦理决策。行政责任伦理决策不仅涉及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性因素和关系性因素,而且涉及行政主体的自主性与道德能动性因素。同时,行政责任伦理的有效性也取决于决策程序的合理性。行政责任伦理决策需要按照一定顺序、方式与步骤来进行程序设定,需要将规范性、价值性、结构性与事实性的责任要素结合起来[9](204)。现代伦理决策强调伦理沟通和对话,因此,一方面需要依据价值规范标准对责任问题进行道德扫描;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科学的伦理决策来评判特定的责任关系与道德需求,最终达成伦理共识。然而,实践中通常倾向于优先选取某种伦理决策途径而忽略了其他决策模式,其实质是用一种责任机制取代和替换其他责任机制,或多或少暗含了某种价值独断主张或道德权宜之计。

二、决策替代:行政伦理自主性的责任困境

库珀认为,“这种困境涉及我们如何有意、无意地为价值观和原则排列顺序,它们既是伦理问题也是实践问题”[1](96)。在库珀看来,现代与后现代社会问题交叠,带来了社会多元化、角色分离、管理差异性、价值相对主义等,导致行政伦理体系冲突或分裂等不可调和的基本矛盾产生[1](52)。库珀运用规范的行动论方法,主张将冲突解决诉诸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及决策技巧,以此构建负责任的行政伦理模式。然而,行动论只是借助于行动角色的价值认知与自主性决策来策略性地应对伦理难题,事实上并不能预料和克服行政行动的非预期性后果。

其一,价值规范的选择性运用。价值规范作为行政责任伦理的道德基础和决策依据,主要提供一般性的伦理评价标准。多种价值原则的不相容是导致价值难题的根本原因。对此,库珀运用行动理论并借助于行政伦理自主性的理论预设,选取组织制度、组织文化、个人道德品质和社会期待四类因素作为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基础和根本要素[1](226)。行动理论是“发现使行动者可以理解的规范、规则和实践,以及支撑他们的构成性意义,减少在理解和表述意义过程中的曲解”[10](107)。行动理论只是赋予行政人员进行伦理决策的构成性和能动性意义,并非行动的原因与可能性。库珀正是借助于行动理论所依赖的行政人员的单向价值选择,巧妙地避开了价值选择难题。不可否认,价值选择作为一种主体性行动,行政伦理自主性决策是价值选择难题的转换枢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性决策就能有效消除价值选择难题。因为,行动理论的关键在于体现行政主体的自主性意识,行政主体只有凭借自主性伦理决策才能够获得行动能力。由于行动理论过分依赖行政主体的自我价值认知和角色认同,因此,这种极具主观性的价值选择模式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价值独断性和道德不确定性。

其二,客观责任的主观化倚重。行动理论必须通过“一种基于行为和行动之上的伦理决策模式或制度路径进行判断”[11](88),在确定价值路线后,通常采用主客二分的概念图式进行事实认定和关系把握。所谓“概念图式是组织经验的方式,它们是为感觉材料提供形式的范畴体系”[12](83)。库珀采用主观、客观的责任类型和内部、外部的控制方式进行伦理结构与关系设计。在具体类型上,库珀认为客观责任涉及对上级负责和为下级的行为负责、对民选官员负责以及对公民负责三种基本伦理关系。主观责任则根植于主体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准则和标尺”[1](87)。这样,基于主客二分的行动理论也就仅仅将责任伦理的层次、领域和功能限定在“主观—客观”二元关系中来认定。可见,对责任伦理关系的行动论解释必然指向主观责任、客观责任的一般性解释,忽视了对责任事实和责任关系的多维度解释和结构性解释。在控制方式上,由于客观责任由外部强加,而主观责任与行政自主性意识相关,因而伦理行动的最佳方式就只能是行政主体的自主性价值选择和意义组合,行政伦理也就由外而内地进行自主性决策转换。正如库珀所说:“角色的价值和原则被内化得越多,我们的行为就越是会受控于主观责任而非依赖于外部结构。”[1](88)

其三,行政责任伦理的决策替代。在行动理论中,责任事实和价值具有主客关系的双重性,而伦理关系不外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由于责任冲突不可避免,库珀自然要提出通过提高行政人员伦理思考水平与决策能力来化解冲突。伦理决策通常会体现出一种程序化的运作过程。对此,库珀借用个体道德心理发展阶段论,将行政人员伦理思考方式细分为情感表达、道德规则、伦理准则和后伦理四种层次,将伦理决策过程细分为“描述定义问题、方法选择、后果设想和伦理决策”[1](30)四个阶段。其实,库珀伦理模式的核心是“通过把负责任行为的构成因素和个人伦理自主性的组成因素综合起来,以获取这种行政模式”[1](253)。其中,负责任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体现为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诉求——个人道德品质、组织结构、组织文化和社会期望,而个人伦理自主性主要由伦理意识、角色认同和道德自觉性等能动性因素组成[1](226)。

库珀必然需要一个与之相称的价值优选原则和自主性决策方法,以实现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权衡。由于自主性伦理行为来源于行政人员的个体意识,而行动理论“主要侧重于规范、价值、意向、规则和实践对行动者的意义,必然会因其主观基础而忽略外在变量”[10](107),因此,伦理决策最终将只能依赖于行政主体的价值优先性排序和主观性行为选择。由于“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伦理标准只是组织中人们假定的行为抽象,而不是行为本身”[13](145),伦理决策程序本身就具有某种价值倾向性。而现代决策伦理认为,“只有当道德决策是一种集体决策时,伦理决策程序才有可能”[9](206),所以,行政伦理自主性决策不仅不能有效克服价值选择难题,反而模糊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带来了决策替代和道德独断。因此,要消解行政责任伦理难题,需要克服行动理论下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二元模式的本体倾向与方法倾向,构建多层次互动的程序伦理规范。

三、道德置换:个人责任优先性的伦理弊端

在哈蒙看来,现代理性主义行政伦理本身有一个内在悖论。现代行政伦理由道德义务和价值原则构成。由于主流行政责任伦理以理性原则为基础,其本身就内在地给定了伦理决策的优先性次序,排斥了个人道德自主性,因此,理性主义责任伦理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中的悖论”[14](600)。哈蒙通过对被他称为“理性责任观”的批判来确立自己的伦理框架。由于批判理论主要是揭示事物的内在矛盾,其核心在于提升行动者的自主意识,所以,哈蒙以提升行政人员道德能动性和坚持个人责任优先性的伦理方案同样难以提供一个有效的方案。

其一,价值规范的选择性规避。价值介于伦理和道德之间。价值既构成了现代行政伦理的外在规范基础,又被视为行政人员自我道德的内在根据。哈蒙认为,现代理性主义通过简单地将对立的价值元素进行“分离”来处理问题,这使得其自身自相矛盾和相互冲突。因为“分离”通过不适当地切断行政实践来破坏其本质,使得“这些美德、价值观和原则的各个元素相互分离”[8](76)。理性责任观只是为了逻辑一致性而放弃了其本质的努力。这里的“分离”就是他所说的第一重悖论。由于理性主义行政原则和价值排序已经给定,面对伦理难题,行政人员就必然面临着“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1](96)的实践困境。哈蒙认为理性责任观不仅无法为解决伦理难题提供有效的实践方案,而且损害了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主流观点认为,现代行政责任伦理的基本矛盾源于行政主体的外在伦理义务和内在道德责任的不一致与现实冲突。不同理论方案的差异取决于价值次序和道德优先性问题。由于哈蒙批判理论的逻辑基础是自我反省,而这种自我反省是行政主体“联系某一事物、人或社会情境来思考自身的思想和行为的能力”[15](37),也就是说,批判的作用旨在揭示信念和行动所受到的束缚以建立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而要理解这种关系就必须“建立一种自我道德的反省关系”和“自主地遵循真与善行事”[15](37),因此,哈蒙为了寻求一个一致和清晰的伦理框架,在“个人追求整体性和个性化动力”[8](76)的价值选择方面,规避了前者,而只能选择后者。

其二,责任内涵的道德化置换。由于批判理论通过“质疑我们最基本的假定,并要求我们对它们作出评价”和“说明行动者的处境如何产生”[10](54),因此,哈蒙在对理性责任观批驳后,给出了责任的属性界定和类型区分。哈蒙给出了责任的三方面含义——能动性、职责和义务。能动性体现行政人员以自由意志行动的理念,职责即“我们能够为我们的行为向更高的、通常是机构的权威负责”,义务则是“将行为与源自行动者外部的原则和标准联系起来”[8](6)。在事实认定上,哈蒙给出了三种责任类型——个人责任、专业责任与政治责任[8](6)。这是从道德属性上对责任形态的事实认定。由于存在着“分离”原因,对哈蒙而言,责任具有内在的悖论性质,不仅每种责任本身自相矛盾,而且不同责任之间也相互矛盾,因此,责任本身即作为悖论而存在。这是哈蒙对责任形态的总体判定和他所说的第二重悖论——责任悖论。

哈蒙的责任理论是在批判理性责任观的基础上提出的,他进一步通过对“硬核”理性主义和“软核”理性主义的区分,不仅拒绝“硬核”理性主义的价值原则,而且拒绝他所谓的“软核”理性主义的“自由裁量权”[8](40)。就批判宗旨而言,哈蒙的责任内涵界定和类型划分是直接相对于理性责任伦理框架的,其实质是借助于说明行动者处境如何产生,来达到“一种引向某物并同时在该引导过程中也意识到自我的特殊品质”[10](55),提供一个一致性的逻辑框架。这样,哈蒙必然会选择个人道德能动性作为伦理推理和行动的基础,他对行政责任伦理事实和关系的把握,就不可避免地充斥着个人的道德习惯、道德直觉、道德动机的德性论断[16](54)。

其三,个人责任优先性的单向决断。哈蒙对理性主义的“两个层次”批判凸显了个人道德品质的作用。他不仅批判理性主义的价值原则,而且批判隐藏在其后的决策方式。哈蒙认为理性原则只能在事前帮助人们处理伦理困境,而在事后又使人们陷入内疚和自责。哈蒙断言:“原则通过使人们彼此疏远而成为真正关系的障碍。”[8](91)因为,理性责任观试图将责任原则简化为道德上的正确行为,而责任悖论则表明人始终处于自我道德与伦理原则、个人忠诚与受托责任的抉择困扰之中。为了克服责任悖论,哈蒙不可避免地要将其理论批判转译为道德自我能动性的行动说明与品质说明。这里,哈蒙借鉴了尼布尔关于道德主体“制造者的人”和“回答者的人”[8](5)的区分来说明“负责任的自我”的双重形象,用以体现道德能动性的双重维度。他认为理性责任观将前者从属于后者,试图用外在标准衡量责任,因而导致了责任悖论,而“制造者”就被他解释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断塑造自己和掌握自己的命运”[8](19)。只有道德能动性才能合理和一致地解释和说明在更广泛背景下有意义的理由。

哈蒙将伦理冲突归结为个人责任、专业责任和政治责任间的道德失衡。这是过于强调某一种责任而忽视其他责任的责任失衡,其根本原因是对个人道德能动性的忽视。一般而言,责任不能外在于行动者,伦理决策从根本上是从属于决策者的行动倾向的。主流争论的关注点是决策标准和优先性的论争,哈蒙断言“个人责任的道德本质根植于它的能动性特征之中”[4](80)。他将个人责任置于优先地位,声称只有基于道德能动性的个人责任才能体现出责任的双重属性和双重要求,也只有个人责任才能真正实现道德均衡。麦迪逊曾言:“如果由天使来治理凡人的话,政府就无须内在的或外界的制约。”[17](6)公平而论,正如库珀所批评的,“哈蒙解决责任难题的方式和标准的理由,并不根植于某种更大哲学观点、历史背景或制度传统,而只是仅仅在于用批判理论为他的立场提供某种观念支持和道德佐证”[14](602)。

四、回应与纾困:行政责任伦理难题的消解路径

既有方案主要是站在价值分离和个体道德判断的单向立场上的决策替代或道德置换,要么外化为伦理决策行为,要么内化为个人德性操守。无论主张行政伦理自主性或是坚持个人责任优先性,都不过是基于价值冲突和事实分歧而进行的议题转换和策略选择。破解行政责任伦理难题,需要改变将伦理逻辑局限于主客分离和责任事实简单区分上的理论倾向,只有将其放置在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系统、责任关系与决策行为的整体性治理结构之中,才有可能找到解决办法。

其一,结构伦理的价值复位。行政责任伦理通常是以价值关联的原则构建起来的。“行政伦理把道德原则应用到组织的官员行为中,以此建立起政治的、职业的与个人的伦理规范与道德原则。”[18](1259)价值来源并非单一,无法同时提供一致性的道德标准,这就会造成伦理冲突。这些冲突既有价值体系的层次性冲突,又有同一价值体系的时序性冲突。事实上,既有方案将价值问题视为主体与客体间的伦理关系和决策选择,忽略了行政责任伦理价值的本体意义与整体逻辑关联,不仅无法实现角色和义务一致,反而带来了更多的道德分歧。要解决价值选择难题,就必须跳出主客二分和优先性选择的逻辑局限,将行政责任伦理结构与功能进行合理限定,对其价值加以整体确认。

价值问题“取决于它与整体性系统的内在关系,取决于它是否能与整个信念系统严密嵌合和它与这一理论或信念系统的融合度”[19](97)。以结构为维,可以钩沉出行政责任伦理价值关系和基本构造:宏观层次表征为政治忠诚与政治义务的基本规范,中观层次强调责任关系的交往价值秩序,微观层次则要从个体角度关注道德意志与道德品质。这样,价值体系之间层次关系及其整体秩序可以形成一致的结构功能系统,进而将主体与客体价值拓展为一个三位一体的“结构—功能”系统。这不仅为克服单向价值选择困境提供了一种立体性的认知进路,而且也为实现整体的道德均衡提供了价值范导。

其二,相互性责任的关系建构。行动论和批判论主要是出于伦理与行动一致性需求而进行的责任事实认定和概念设定,普遍存在对主观责任和个人道德的单向依赖,忽视了责任关系所具有的整体性和兼容性作用。既有方案通常仅依据部分责任事实而不是全部责任事实来进行理论构建,仅依据个人的价值、目标和行为来进行类型划分和结构设计,只考虑了部分而不是整体,割裂了行动目标与行动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受特定的理论逻辑和推理方式的片面限制,对责任事实、责任类型和责任关系的把握常常陷入主观与客观、政治义务与道德能动性的二元论方法论争和关系冲突之中。

行政责任伦理是多层次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行政人员的伦理决策必须基于完整责任的概念来加以理解,因为责任提供了一个更具实践意义的图景。”[4](6)行政责任伦理的事实认定应该涵摄多层次的责任关系,考虑相应的道德后果。相互性责任以一种整体性的相互依存方式形成行政责任伦理的基本关系构造。相互性责任侧重于责任沟通、对话和主体间交互性关系的建立,其外在形态主要展现为集体性责任、共同性责任、网络互动性责任的关系模式和责任形态[20](101)。相互性责任通过整体化、系统化或阶段化、领域化的结构设计来实现行政责任伦理关系界定。不仅能够消除二元论模式下多种价值兼容的难题,而且有助于弥补事实认定和类型划分所缺失的要素与环节,使行政责任伦理的外在规范与内在德性相互融洽,形成一个一致性的整体系统。

其三,共识性决策的程序引入。既有方案主要基于行政个体的价值选择和道德评价来解决行政责任伦理难题。受价值冲突和事实分歧外在条件约束和行政个体的认知、信念与道德动机等内在因素限制,行政伦理决策出现了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关键问题应该是分清行政责任伦理的控制力来源、影响力大小及其不同关系组合[21](8)。一方面,既要从结构上考虑价值冲突化解与秩序安排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从关系维度进行多层次、互动性责任网络构建。在此基础上,引入一种与之匹配的伦理决策机制,将结构性、关系性和程序性的伦理要素统合起来,实现逻辑自洽、系统兼容和真正负责任的行政伦理模式。

“责任建立在各种价值期望的基础之上”[20](96),行政责任伦理决策程序设计需要考虑多层次、多主体和多环节的因素影响及其后果,从整体上实现价值、目标与义务的合理平衡。“程序围绕达成共识来建构”[22](16),这就需要引入一种共识性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规范。通过理性对话达成责任认同和道德共识,从而消除价值独断、决策替代及道德置换的片面主张。简而言之,共识性决策需要综合考虑多元主体的参与能力、伦理自主性和道德能动性以及责任共享范围等关键治理要素,致力于沟通与对话的伦理机制构建,将“组织和个体、行政管理与公众、客观性与主观性有机联系起来,而不是将其以孤立‘分离’的方式,来促进治理变革和负责任的行政伦理模式的实现”[13](196)。

结语

行政责任伦理难题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单一因素所导致。因此,伦理难题的解决应该涵盖全部的价值因素和责任事实,考虑相应的责任机制和道德后果,作出合理的伦理行动选择。库珀和哈蒙等人的理论主张最具代表性。然而,既有理论观点实质上仍旧是一种二元论的理论整合和行动策略选择,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行政责任伦理难题。而要破解行政责任伦理难题,尚需从行政责任伦理的价值结构、互动关系与决策支持的整体性治理逻辑着手,通过诊断问题症结,辨明和超越既有方案的理论局限,给出可能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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