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框架探究

2023-01-21 06:43毛新志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人类基因伦理原则

毛新志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法律挑战与社会影响是前有未有的,主要表现为问题复杂、挑战巨大和影响深远。人类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受益的伦理评估,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伦理挑战和人类基因编辑增强的伦理困惑,以及该技术带来的法律主体、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严峻挑战和广泛而又深远的社会影响,等等,这些问题不仅让公众产生了伦理担忧、法律困惑和社会忧虑,也必然影响人们对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态度和社会评价。为了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就需要建立人类基因编辑的科学、合理与有效的伦理治理框架,促进其健康、有序与可持续发展。

一、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的内涵

“伦理治理”一词第一次由2006 年启动的中欧合作项目BIONET 引入中国生命伦理学界[1](63)。在生命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对于涉及不同态度、意见和观点的伦理挑战和伦理问题可以采取“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的方式来研究、商讨和决策[1](61)。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是指政府管理者、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管理学家、社会公众等主体对从人类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临床试验、临床应用到产业开发等全过程的伦理治理原则、伦理治理模式、伦理治理机制和伦理治理路径等问题进行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确立共同遵守的伦理治理框架,塑造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发展和应用的良好的社会伦理环境,促进人类基因编辑真正造福于人类。当然,人类基因编辑的治理有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伦理治理、法律治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治理等方面,而伦理治理是其基础与核心。因此,只有把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研究好与落实好,才能更好地推进人类基因编辑的法律治理、社会治理和公共治理的研究与实施,才能更好地构建人类基因编辑的治理体系,才能更好地促进人类基因编辑的有序发展。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框架主要包括伦理治理原则、伦理治理机制与伦理治理路径。

二、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原则

伦理原则是对人类基因编辑进行伦理治理的基础,在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体系当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国家医学院人类基因编辑科学、医学、伦理指导委员会提出了人类基因组编辑的七个基本原则:促进福祉、透明原则、责任原则、科学诚信原则、尊重个人原则、公平原则与国际合作原则[2](163-164)。孙伟平和戴益斌提出基因编辑的研究与应用必须遵循人本、公正、公开透明、知情同意和责任等基本原则[3](7-9)。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法律困惑和社会影响对人类社会提出了严峻挑战,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应该遵循效用、尊重、责任、社会公正和公众参与等五个原则。

1.效用原则

任何一项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的伦理评价,首先需要对其风险—受益进行评估。效用原则是指在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发展与应用中,必须对其所带来的风险与受益进行详细和精准的伦理评估,从而得出风险—受益比的基本结论。就目前而言,人类基因编辑所带来的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风险、社会风险和道德(伦理)风险等,都是难以精准把握的。技术风险主要是基因编辑技术的脱靶效应和镶嵌现象,社会风险主要是基因编辑技术可能加剧社会不平等,道德风险主要在于人类基因编辑贬损人的尊严、引发自我认同的失落和代际伦理风险等[4](235-236)。同时,人类基因编辑的未来受益也是不可估量的。这主要是因为:如果人类基因编辑的安全有保障,那么未来人类基因编辑对于预防、干预和治疗各种疑难杂症(如癌症、艾滋病、各种退行性疾病等)所获得的各种受益也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当然,对于人类基因编辑的效用(风险—受益)评估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人类基因编辑进行评价。在当前的境遇下,人类体细胞基因编辑的风险主要是安全风险或者技术风险,而社会风险、生态风险与伦理风险相对较小,其所带来的受益特别是预防和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的潜力是巨大的,其受益大于风险,仅从伦理的效用原则来讲,是可以得到伦理辩护的;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不仅在技术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而且代际伦理争论也比较大,社会公众接受度还比较低,因此当前的策略是:严格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临床研究的审查,谨慎进行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研究,严格禁止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

2.尊重原则

人类基因编辑的尊重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尊重受试者的自主权,包括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随时可以退出实验的选择权等。对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调查发现,他伪造了相关的知情同意书,严重违背生物医学研究的知情同意原则,这也暴露了我国对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与应用的监管还存在许多漏洞。二是为人类基因编辑的利益相关者提供易懂、开放和共享的核心信息,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性[2](9)。人类基因编辑的相关信息(如人类基因编辑的风险与受益、不良事件的告知与发布、人类基因编辑增强带来的社会不公等)的及时告知和有效传播非常重要。信息透明既是尊重利益相关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人类基因编辑决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三是人类基因编辑需要尊重文化多样性与价值多元化。各国的文化传统与价值观念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当前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必须考虑具体的伦理境遇,包括文化多样性与价值多元化。“人类既可以打着‘尊严不可侵犯’的名义反对基因工程,从而捍卫人的尊严和人权,同时也可以基于尊严自主论观点去支持基因工程,从而证明人具有‘玩弄上帝’的自由。”[5](30)因此,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和道德决策应该从人类基因编辑所处的伦理境遇出发,统筹考虑不同的文化情境和价值元素来进行综合的道德判断与价值决策。

3.责任原则

人类基因编辑的责任原则主要是来自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思想和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责任原则要求人类基因编辑的主体特别是科学家和医生都要树立责任意识与观念,充分意识到人类基因编辑的各种风险与挑战;另一方面,责任原则要求人类基因编辑的主体都要进行负责任的行为和决策,并应该为不负责任的行为和决策承担相应的后果。责任原则旨在要求人类基因编辑的政府管理者、科学家、研究者、医生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的责任主体,都应该肩负其自身的社会责任,并按照负责任的研究、创新与应用的基本要求,共同创造和维护人类基因编辑的良好环境。“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制造者贺建奎之所以受到伦理谴责和法律制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的所作所为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严重违背了人类基因编辑的责任原则,理应承担道德谴责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在面对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研究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不确定性和社会伦理冲突时,应该担负更大的社会责任”[6](40),必须严格遵守伦理责任原则,以高度负责任的精神与态度进行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创新与应用,防止和杜绝类似“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

4.社会公正原则

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引发了对“基因强化”“优生学”甚至定制“完美婴儿”的忧虑,进一步引起“基因歧视”“基因垄断”“基因鸿沟”等新的社会不公问题[7](115)。人类基因编辑的社会公正原则主要是指该技术的发展应该遵循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包括分配公正、程序公正和补偿公正。一方面,社会公正原则要求相同的病例能够获得相同的治疗,公正分配人类基因编辑的风险和获益。坚持和遵循的原则包括:研究权利和义务(责任)的公正分配、广泛和公正地分享人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所带来的益处[2](10)。另一方面,尽量防止人类基因编辑可能引发的社会不公问题。由于人类基因编辑可能引发技术鸿沟、代际不公等社会不公问题,特别是人类基因编辑增强技术给社会公正带来了更加不利影响,更需要我们防止这种会明显加大社会不公的人类基因编辑增强技术应用于临床。“在当今社会,如果允许实施基因增强技术……富人、特权阶层、技术精英等可以利用基因增强技术改变自身或自己的后代,使自己和后代成为‘完美人类’,甚至成为拥有特殊能力的超人,从而在社会上抢占更多的机会、更多的资源。而弱势群体却无法充分利用这项技术,只能使自己和后代变得更加平庸、弱势。”[8](117)因此,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政策方面确立人类基因编辑研究与发展应该遵循社会公正的基本伦理原则,从操作程序与具体实施方面将其落实到位。

5.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公众不仅是伦理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主体,也是推进决策科学化与民主化的重要参与者。公众参与改变了传统的政府主导的专家决策机制,其实质是一种多主体的决策模式。人类基因编辑的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是伦理问题讨论、风险交流和技术决策的重要主体之一,凸显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讨论、风险交流与技术决策中的不同作用。公众参与是监管新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人类基因编辑,公众广泛的参与和投入,以及对健康、受益和风险的重新评估,都是批准其是否进入临床试验的特别关键的条件[2](8)。这就需要建立公众参与的平台和畅通交流的渠道,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与管理政策的研讨,对其风险—受益、知情同意、社会公正与社会责任等伦理问题进行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并制定出有效应对伦理问题、法律挑战和社会影响的治理策略,推进人类基因编辑的可持续发展。

效用原则与尊重原则是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最基础性的原则或底线原则,责任原则是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的价值要求,社会公正原则是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的价值目标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科学性、民主性与透明性的核心原则。五个原则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也是一个框架性的原则体系。

三、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机制

为了更好地贯彻与落实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原则,实现人类基因编辑造福于人类的“善治”目标,需要建立一套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伦理审查机制、伦理交流机制和伦理决策机制。

1.伦理审查机制

伦理审查机制不仅是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机制的基石,也是有效落实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的重要环节。“黄金大米”事件和“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都突出地反映了现有的伦理审查和监督体系不完善。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审查机制主要是指伦理审查委员会(ERB)或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按照伦理审查的操作规程,对人类基因编辑研发与应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科学审查和伦理评价,主要包括对研究项目的设计、知情同意书、意外事件的赔偿与处理、相关保险的购买等进行审查,以便得出人类基因编辑的研发与应用是否存在伦理问题,是否完全落实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否符合通用的国际伦理原则与规范,最终得出是否通过伦理审查的基本结论。伦理审查一般主要有四种情况:通过、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修改后重审。人类基因编辑伦理审查的目的在于:尽早发现其研发与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伦理困惑、伦理挑战和伦理问题,尽量避免伦理冲突和价值失范,并尽可能消除或者减少公众的伦理担忧、法律困惑和社会忧虑,为人类基因编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伦理环境。

加强医学和生命科学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审查,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伦理委员会,并进一步落实与优化功能。第一,建立与完善政府层面的伦理委员会。2019 年7 月24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下设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三个专业伦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的指导意见,负责监督各省级伦理审查机构对政策的落实与管理。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各省(直辖市)组建省级科技伦理委员会,具体落实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方针与政策。第二,建立和完善行业层面的伦理委员会。从行业发展来看,包括医院、生命科学技术的研发机构与应用企业也需要成立伦理委员会,并完善伦理审查程序与操作规程。行业的医学或者生命伦理委员会需要加大对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伦理审查,提升伦理审查的能力与水平。第三,建立和完善专业学会层面的伦理委员会。生物科学技术学会、生物医学学会等也需要成立伦理委员会,从专业学会的角度对人类基因编辑的研发与应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伦理审查与监督。

2.伦理交流机制

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交流机制主要是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通过伦理商谈与协商的平台来对其产生的伦理问题、法律挑战、社会影响和管理政策等进行平等对话与有效沟通,求同存异,从而在主要问题上达成基本的伦理共识。例如,2015 年12 月1—3 日,第一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高峰会议就达成了促进福祉、透明、责任、科学诚信、尊重、公平与国际合作等伦理原则。这些原则得到了世界各国的一致认可,使全球的人类基因编辑有了统一的科研伦理规范与道德标准。2018 年11 月27—29 日,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编辑高峰会议,重点讨论了“可遗传基因组的科学、伦理和治理问题”[9](1)。在总体指导框架下,各国可以因地制宜、分类治理。伦理治理就是鼓励不同利益主体的代表参与到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决策中来,通过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商谈人类基因编辑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只有采取积极与有效的交流机制与沟通策略,才能化解矛盾,消除冲突,消解疑虑,平衡利益,促进发展,最终实现增进人类福祉的“善治”目标。

人类基因编辑相关的伦理问题、法律挑战与社会困惑等一系列的问题还处于研究与探讨阶段,需要加强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与商谈,使其得到广泛交流、多维分析和深入探讨,这不仅有助于这些问题的充分交流,也有助于产生伦理共识,以便有效应对所引发的各种问题。第一,加强科学家和伦理学家的交流,增加互信。当前,人类基因编辑领域的科学家与伦理学家之间的确存在一些分歧甚至成见。为了消除这些误解和分歧、提升双方的互信,人类基因编辑领域的科学工作者与人文工作者必须携手合作,构建共建、共享和共治的良好格局,推进人类基因编辑领域的科技与伦理的共同进步。第二,鼓励公众参与,促进各方的伦理交流。在人类基因编辑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专家和企业应该关心公众对人类基因编辑发展与应用的声音,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和看法,真正发挥所谓的“外行”(公众)在人类基因编辑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与价值。第三,积极评估多方伦理交流的效果。各方经过多次伦理交流之后,其伦理效果如何,可以通过设计伦理评估的量表,对不同阶段和不同轮次的交流效果进行量化研究。我们要将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的认知、伦理原则的共识、伦理主体的理解和技术发展的伦理态度等作为重点量化对象,设计量化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分析,从而评估交流的效果。

3.伦理决策机制

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决策机制是建立在伦理审查机制与伦理交流机制的基础之上的。人们在对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问题、法律挑战和社会影响进行伦理审查、伦理交流和伦理评价之后,经过反思平衡来对人类基因编辑研究、发展与应用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各种挑战进行决断。例如,人类基因编辑的基础研究的重点领域有哪些?为何应该重点发展以治疗为目的的人类体细胞的基因编辑?为何生殖系细胞基因编辑应该重在基础研究而不是临床试验?为何在当前境遇下应该禁止人类生殖系细胞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为何做出禁止人类基因编辑增强的决策?

伦理决策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伦理矩阵法。伦理矩阵是根据技术伦理考量的事实依据和经验借鉴,分析和判断评估结果与价值标准之间是否一致,从而作出一定的价值判断并进行伦理决策。它最开始由诺丁汉大学本·梅珀姆(Ben Mepham)教授于1994 年提出,随后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转基因技术伦理问题的讨论及其价值决策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充分体现。当前,不同领域的专家用它来评估技术和社会政策相关的伦理问题。伦理矩阵法为伦理决策设置了系列的初始的伦理原则(如风险—受益原则、尊重原则、参与原则、责任原则),并选择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从而实现技术评估与伦理决策能够考虑利益相关者的目的[10](455-468)。从人类基因编辑这项新兴技术来看,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效用的不确定性、责任的复杂性和伦理的挑战性等)影响伦理决策。人类基因编辑是新兴的生命科学前沿技术,其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带来伦理风险的挑战性和社会影响的深远性是前所未有的。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公众并非了解或者说有较好的理解与认知,而伦理矩阵不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一个能够直面技术事实内容的机会,也为大家提供了充分讨论、共同协商和伦理评估的交流平台,这些都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评价、效用分析、责任分担、社会不公和公众参与等问题提供诸多方面的伦理考量和多维度的价值反思,也必将为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与伦理决策提供一种新颖而又独特的思考方式[11](84-85)。伦理矩阵法为人类基因编辑提供了一个评判技术内容的机会,它不仅能够有效突出人类基因编辑技术争论的重点领域与关键问题,也能结合影响技术发展的广泛利益参与者,比较准确地判定这项技术可接受的风险和受益,对其效用进行综合性的伦理评估,从而作出科学与合理的伦理决策。

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审查与伦理交流为伦理决策提供了基础与前提,而伦理决策是伦理审查与伦理交流的目的和落脚点。三种机制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撑,共同构筑了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机制的核心架构。

四、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路径

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原则与机制需要通过一定的路径进行落地生根,伦理治理路径是人类基因编辑治理“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而三者的有机统一就构筑了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框架。

1.加强人类基因编辑的风险评估,构筑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

人类基因编辑的风险主要有健康风险、生态风险、社会风险、伦理风险和政治风险等。这些风险的重点、概率和危害的大小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进行针对性的风险评估。第一,中国政府、科学家与公众都要提升人类基因编辑的生物安全评估与生物风险防范的意识。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人类基因编辑的生物安全与生物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要从国家生物安全的高度来认识人类基因编辑的生物安全评估的重要性,自觉树立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的全过程的生物风险防范意识。第二,中国政府和科学家应该根据人类基因编辑风险评估的等级高低,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分类、分层次评估人类基因编辑的风险;建立人类基因编辑风险评估的重点领域;及时公布人类基因编辑风险防范的负面清单;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对人类基因编辑风险的评估;建立与完善人类基因编辑风险的预警机制等。第三,建立人类基因编辑的生物安全评估与生物风险防范的联动机制。人类基因编辑的生物安全评估与生物风险防范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要建立政府、科研院所、企业与社会的联动机制和国家、省级(直辖市)政府、地级市政府与县政府的联动机制,多方联动,共同防范人类基因编辑的风险。

2.建立与完善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体系

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体系不仅是规范伦理评价流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人类基因编辑治理水平的现实选择。中国人类基因编辑伦理评价的规范与制度建设还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建设存在差距。为了规范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需要建立科学、合理和完备的伦理评价程序,从制度上规范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第一,保证伦理评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人类基因编辑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政府、科学家、伦理学家、法学家、医院(医疗机构)、生物医疗企业和社会公众等,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成为人类基因编辑评价的主体。当然,在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考虑并合理吸收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不仅有利于伦理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也有利于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伦理共识。例如,2019 年,美国、英国、中国等7 个国家的18 位生命科学及生命伦理学专家形成以下共识:呼吁停止所有人类生殖系基因编辑;设定一个初始期限,在此期间不允许任何生殖系基因编辑;建立一个国际共识框架[12](1263)。第二,探讨人类基因编辑伦理评价的原则和标准。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评价原则主要有安全有效原则、责任原则、人类福祉原则和多方参与原则等。人类基因编辑伦理评价标准包括坚持综合效用标准、风险与责任相统一的标准和病人利益优先的标准。综合效用标准就是将人类基因编辑的健康效用、社会效用、生态效用和伦理效用等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评价,得出综合效用的评估结果,从而得出伦理评价的结论;风险与责任相统一的标准是指人类基因编辑风险的制造者,也应该是制造风险的责任承担者;受试者和病人利益优先的标准是指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临床试验和应用应该将受试者和病人利益摆在第一位,其他的利益只能放在次要的位置。第三,建构伦理评价的整合模式。伦理评价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模式(TDA 模式)和自下而上的模式(BUA 模式),这两种伦理评价模式各有利弊。TDA 模式是一种专家引导的方式,缺乏民众的意见和多元化观点的碰撞与交流。同时,它在利益相关者的考虑方面缺乏广泛性。BUA 模式的缺陷在于专业性,主要体现在参与者的专业性不足。应在这两者模式的基础上,建构人类基因编辑伦理评价的整合模式[11](84-85)。整合模式的提出,一方面确定了多领域专家的引导作用,提高伦理矩阵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扩大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确保伦理矩阵的多方参与和整体适用性[13](425-445)。

3.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促进不同主体的伦理对话与有效沟通

落实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原则与机制,需要建立公众参与人类基因编辑交流、对话与沟通的有效渠道,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其严峻的伦理挑战和深远的社会影响,提升公众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及其伦理问题与社会影响的认知,以便公众能够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发展与应用作出自己独立的思考并进行理性的判断。一方面,建立公众参与人类基因编辑有效交流的渠道。这些渠道主要包括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 群、网络调查与社会互动平台、共识会、焦点小组、听证会、社区论坛和科普讲座、伦理问题辩论赛等。政府、科学家和媒体要广泛宣传有关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交流的平台,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高效使用这些渠道与平台。另一方面,提高公众参与人类基因编辑各种问题交流与讨论的积极性。政府、科学家和媒体要鼓励和引导公众通过上述渠道与平台,多参与人类基因编辑的交流与协商。这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参与人类基因编辑交流与讨论的意识,也能够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让公众深知参与人类基因编辑伦理问题、法律挑战与社会影响的讨论与交流的重要性。这既是尊重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也是促使他们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要求,从而共同构建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策略。

4.加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能力建设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充分暴露了中国生命伦理学在能力建设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在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审查上存在诸多漏洞等问题。为加强中国生命伦理学的能力建设,从整体上提升新兴科技的伦理治理水平,要重点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加强中国生命伦理能力建设的顶层设计。中国政府能够及时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吸取教训,并下定决心加强生命伦理学基础能力建设,从生命伦理建设的顶层设计、具体制度的建立到管理政策的制定、落实与实施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功组建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新兴科技的伦理治理的决心,也为中国生命伦理学提升建设能力、加大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审查力度指明了方向。第二,加强科学家、医生和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培训,提升科技伦理素养。当前,部分科学家、医生和科研人员缺乏应有的科研伦理素养,需要补其短板,政府应通过组织科技伦理专业知识的培训和科技伦理知识的普及,有效提升科学家、医生和科研人员的科技伦理意识,并促使他们能够掌握思考与分析科技伦理问题的方法。只有专业人员的科技伦理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避免人类基因编辑的误用与滥用。第三,全面提升伦理(机构)委员会的审查能力。伦理(机构)委员会应该在审查要求、审查流程、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并对伦理委员的审查能力进行定期评估;定期对伦理委员进行伦理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伦理审查能力。国家级和省级伦理委员会要定期抽查伦理(机构)委员会的伦理审查的成效,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伦理(机构)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因此,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治理需要不断提升伦理委员的伦理素养,不断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夯实人类基因编辑伦理治理的基础,促进人类基因编辑向“善”的价值方向发展。只有全面提升专业人员在医学、生命科学的伦理审查、伦理评价、伦理交流与伦理决策等方面的能力,并从国家层面整体提升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建设能力,才能够在科技自立自强中立于不败之地。

5.推进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不仅是人类基因编辑治理的重要路径,也是未来人类基因编辑治理的必然选择。从现有的治理情况来看,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治理的实践做法已经发挥了良好作用。2015 年和2018 年召开的两届人类基因编辑国际峰会所取得的伦理共识,就为推进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治理发挥了示范性作用。第一,建立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对话机制。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这种能够对人、自然与社会产生广泛深远影响的颠覆性技术,必须发挥全人类的智慧。那么,人类基因编辑的对话与协商就成为必然选择。通过全球对话与多方协商,治理共识得以形成。因此,中英美三国联合发起的高峰会议应该继续举办与发展下去,继续为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治理提供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人类基因编辑全球治理方面的作用与价值[9](10-11)。例如,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IBC)和世界科学知识和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负责组织召开全球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法律与社会问题及其治理的国际会议,充分讨论与交流相关问题,寻求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治理的伦理框架与治理策略。第二,建立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风险治理的联控联防机制。生物安全评价与风险防范是人类基因编辑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与关键。由于人类基因编辑的破坏性极强,门槛相对较低,一旦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基因编辑技术很容易被掌握生物技术专业知识的生物黑客非法利用,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会带来极大的生物安全风险。”[14](18)世界各国都要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建立人类基因编辑的全球风险治理的联控联防机制,将其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第三,加强基因编辑未来影响的前瞻性研究。目前,基因编辑主要集中在人类基因编辑的研究、发展与应用,未来将扩展到非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研究、发展与应用等方面,其风险的范畴和深度就更加难以精准预测,这就需要对其风险进行前瞻性研究,并进行综合研判,得出人类基因编辑未来影响的基本结论。

总之,由原则、机制与路径构筑的伦理治理框架为中国乃至全球人类基因编辑的治理框架提供了一个初步的设想。人类基因编辑的治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领域,必须以开放的格局、全球的视野和负责任的态度进行深度研究。加强人类基因编辑的治理研究特别是伦理治理研究,构建科学与高效的治理框架,促进人类基因编辑的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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