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初安徽“责任田”改正中的县级应对

2023-01-21 08:56黄彭生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22年5期
关键词:安徽省委责任田生产队

满 永 黄彭生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为缓解农村经济困难局面,开始小范围试点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田间管理办法,亦即后来所称的“责任田”。[1]中共安徽省委:《关于推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办法的意见(第二次修改稿)》(1961年3月15日),临泉县档案馆藏,馆藏号:3-2-238。同月获得毛泽东可以“试验”的许可后,[2]《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四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489页。安徽省委即在全省大力推广“责任田”。至当年底,全省有90.1%的生产队实行了“责任田”。[3]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编:《安徽农村改革》,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第91页。不过全面实行的“责任田”效果未及显现,即被中央要求改正。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七千人大会”,此次会议成为“责任田”命运的历史转折点。由于被说成是“方向性的严重错误”,“责任田”开始进入改正进程。[4]同上。随后开始的改正大致经过了3个阶段。从最初因“方向性错误”被要求改造,到后来围绕是否属于单干产生争论,直至最终被定性为单干,并上升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政治形势的变化直接影响了基层的改正实践,以致实践中的“责任田”改正过程一波三折,并因此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

既往学界有关“责任田”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其中宏观研究主要涉及“责任田”的实施过程与效果[5]姚宏志:《有关安徽“责任田”一则问题的辨析》,《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2期;李嘉树:《安徽“责任田”问题再辨析——兼论运用粮食数据应注意的若干事项》,《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8期。以及毛泽东和曾希圣在“责任田”问题上的互动[6]陆德生:《六十年代初安徽责任田问题风波》,《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4期;江鲲池:《60年代初曾希圣在安徽推行责任田始末》,《当代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1期;王荣森:《60年代初安徽实行责任田始末》,《安徽史学》1999年第2期;殷宗茂:《20世纪60年代初期安徽推行“责任田”述评》,《历史教学》2002年第9期。,再就是中央和地方在“责任田”问题上的争论。[7]钱让能:《上书毛泽东主席——忆保荐“责任田”的前前后后》,《江淮文史》1998年第3期;关德明、戴兴华:《符离集区委同心保荐责任田》,《江淮文史》1998年第1期;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115—1125页。微观研究主要聚焦于“责任田”的基层推广与改正。如季节探讨了定远县“责任田”实施中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的迥异立场。[8]季节:《20世纪60年代初安徽“责任田”研究——以定远县为例》,硕士学位论文,安徽大学历史学院,2013年。葛玲梳理了“责任田”在皖西北地区从推广到改正的全过程,指出“责任田”设计上的制度缺陷,是其被要求改正的内在推力,也是基层干部复杂态度的始因。[1]葛玲:《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皖西北“责任田”的试点与推广》,《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5期;葛玲:《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皖西北“责任田”的改正》,《中共党史研究》2016年第8期。黄文治、陈玉玲揭示了肥西县“责任田”改正中基层社队的犹疑甚至抵触。[2]黄文治、陈玉玲:《“重走社会主义道路”:肥西县“责任田”改正问题研究》,《党史研究与教学》2020年第5期。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多从中央、省或基层社队出发,对处于二者之间的县委如何应对“责任田”改正很少关注。少量研究也多集中于县委作为上级政策执行者角色的分析,较少注意县委也是影响高层政策如何在地方贯彻的决策者。换言之,中央及省级决策在基层的贯彻执行,需要县级党委根据本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在这个过程中,县级党委并非完全被动,而是有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因此,讨论“责任田”的改正,离不开对兼具政策执行和决策双重角色的县级党委和政府态度的分析。本文即以安徽省宿松县“责任田”改正中县委的态度变化为线索,尝试分析县级党委在“责任田”改正中的策略选择及决策逻辑。

一、“集体留种”与改正初期的谨慎试点

宿松县地处皖、鄂、赣三省交界处,粮食作物主要以水稻为主,因县内塘堰少、蓄水能力差,10天无雨就会出现旱情。[3]宿松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宿松县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05、112页。1955年改种双季稻后[4]同上,第30页。,农业生产的田间管理要求更加严格。1957年,全县98.5%的农户加入高级社,随后各社队就开始不断探索适当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5]其中尤以弹山公社实行的“田间管理个人负责制”最引人注目。该社以路程远近划片,采取逐坵定工,个人负责(包种、包管、包收),联产计酬,生产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由生产队统一核算。县委批转时批示:“田间管理个人负责制的办法很好!”详见弹山工作组:《弹山社推行田间管理个人负责制的情况的报告》(1957年5月20日),宿松县档案馆馆藏档案,全宗号3,目录号1-2,案卷号60(以下略称宿档3-1-2-60)。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布《关于包产到田责任到人问题(草稿)》,开始在全省试行“责任田”。[6]《曾希圣传》编撰委员会:《曾希圣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第480页。宿松县也从此时开始“责任田”试点,并于同年8月开始在全县推广。[7]宿松县委:《关于积极推广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办法的通知》(1961年8月31日),宿档3-1-2-161。不过未及全面实行,就因为“责任田”受到批判而进入了改正进程。

1962年2月的“七千人大会”上,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曾希圣因为饥荒和工作作风问题受到指责和批判。在曾希圣主动申请调离安徽后,中央改组了安徽省委。[8]《曾希圣传》,第509页。同月28日,改组后的安徽省委虽然承认“责任田”为“方向性的严重错误”,“与中央坚决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方针是相违背的”,但仍然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的个体积极性”。[9]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当前工作的指示》(1962年2月28日),宿档3-1-2-189。亦因此,新省委在承认“责任田”为方向性错误的同时,并未将“责任田”改正视为急迫的政治任务。直至3月5日,安徽省委才在地、市、县委书记会议上研究了“责任田”改正问题。[10]中共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安徽省历史大事记(1949-1999)》,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4页。由此可见,虽然中央认定“责任田”为“方向性错误”,但省委的态度仍然略显犹疑。

省委的犹豫态度直接影响了县委的认识。1962年3月3日,中共宿松县委召开的传达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十九级干部会议,仅将“责任田”的改正作为“其他几个工作”的第1条进行了简单宣布,并要求参会者不要再向下传达会议精神。[11]彭小聚:《彭小聚同志在公社书记和十九级以上党员干部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3月3日),宿档3-1-2-31。虽然如此,“责任田”的命运之变,还是在基层引起了波澜与不解。如时任宿松县共青团县委副书记的安庶全就抱怨:“过去推行责任田时,上面说这是田管责任制,没有离开六十条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一种形式,举出许多理由,说明与包产到户有原则性的地区,当时听了很觉有理,现在上面又说,这种办法实际上就是包产到户,是极其严重的方向性的错误,看来也很有理,这真把我们弄糊涂了。”[1]宿松县委:《关于贯彻中央扩大的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1962年3月6日),宿档3-1-2-31。不仅如此,对是否开始推动“责任田”改正,基层干部同样充满忧虑,担心如果“在下面执行不通,将来反右倾时,上面有话可说,责任就落在我们身上了”[2]同上。。基层干部的糊涂与忧虑,凸显了省委政策未明情况下县级党委在“责任田”改正上的无所适从。不过这种状况并未持续太久,并随着省委态度的渐趋明朗而改变。

1962年3月20日,中共安徽省委下发《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要求各地以“积极谨慎的方针”,有领导有步骤地改正“责任田”,并拟出1962年大部分改过来,1963年全部改完的计划。[3]黄道霞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699页。这是安徽省委有关“责任田”改正的第一个正式文件,也是各地制订改正计划的政策依循。不过《决议》强调的“积极谨慎”方针,反映出省委此时的态度仍有犹疑。安徽省委的决议发出时,正值春耕农忙时节。此时启动“责任田”改正,县委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改正是否会影响春耕生产。因此,在传达省委决议的书记会议上,时任县委第一书记的彭小聚[4]当时宿松县委第一书记为彭小聚。1962年12月后取消第一书记,原第一书记改为书记,其余书记处书记改为副书记。中共宿松县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宿松县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中共党史出版社,2020年,第384页。明确指出,由于“春耕生产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责任田”改正只能“每个区重点选择生产基础比较好、群众觉悟比较高,干部领导力量比较强的1—2个生产队进行试点,其余地区暂不做贯彻,秋前也不改”。[5]宿松县委:《区委、公社党委书记会议纪要》(1962年3月20日),宿档3-1-2-32。以春耕生产为中心的策略选择说明,此时宿松县委仍然将保证生产放在第一位,试点数量和试点条件的限制也说明了这一点。这说明,省委在“责任田”改正问题上的态度犹疑,给县级党委留下了一定的政策选择空间,也使宿松县委能够作出春耕生产压倒改正任务的决策。

当然,安徽省委的态度犹疑并不代表中央的态度转变,在中央的认识中,“责任田”的方向性错误是确凿无疑的,这对宿松县委也不是全无影响。比如县委拟定的改正计划虽然略显保守,但也同时要求不改地区的种子要全部收归集体,以“为下半年改变责任田做好思想和物质准备”[6]同上。。“责任田”推行之初曾明确种子“自留自管自用”[7]宿松县委:《关于积极推广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办法的通知》(1961年8月31日),宿档3-1-2-161。,这是其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条件。宿松县委“集体留种”的决策,虽然并不意味着事实上改正“责任田”,但显然更符合中央的政策精神。[8]实际上,安徽省委当时也并未给地方太大压力,甚至同意对一些坚持不改的社员,“午季仍可照‘责任田’办法搞”。《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第699页。也许在宿松县委看来,相较于全面改正可能造成的波动,“集体留种”既响应了中央要求,又可使农民逐步接受改正的事实,是一种相对稳妥的渐进之策。也因如此,宿松县委对集体留种相当重视,要求豆、麦都要“定坵选种”“集体保管”[9]宿松县委:《县委常委第五次会议纪要》(1962年4月5日),宿档3-1-2-25。,午收时“要坚持集体留种”[10]宿松县委:《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情况简报》(1962年4月12日),宿档3-1-2-186。。

虽然宿松县委对“责任田”改正的进度没有硬性要求,但在“集体留种”的影响下,基层干群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以致部分社、队的改正速度超出预期。如一些干部认为“花草种子不留,经济作物计划更难完成”,“收了中稻就要播种草籽,有碍明年茬口安排”,要求早改。[11]同上。长湖公社社员更认为“这是党的号召”,“反正迟早要改,迟改就不如早改”,结果半个月时间改了99个生产队,占全社实行“责任田”生产队数量的89%。[12]宿松县委:《关于长湖公社改变“责任田”情况的调查报告》(1962年4月25日),宿档3-1-2-187。这是因为在社队干部以及社员的认识中,县委对“集体留种”的强调已经预示了“责任田”的最终命运只能是全部改正。既如此,“迟改就不如早改”的心情也就可以理解了。

宿松县委在“责任田”改正初期的两手准备,源于“责任田”在“七千人大会”上虽被指为“方向性错误”,但中央和安徽省委在改正问题上的态度仍然略有差异。这种态度差异使宿松县委一边通过谨慎试点尽量弱化改正带给生产的消极影响,一边又通过“集体留种”为全面改正作准备。这种政策应对是县委基于生产发展的现实需要和顺应高层政治形势变动的策略选择。客观上看,这种策略选择,既稳定了农业生产秩序,也为后续的“责任田”改正创造了舆论氛围。只是这样的策略会随着中央及省委态度的变化而调整。

二、“明改暗不改”与争论时期的消极等待

宿松县初期改正中在部分社队出现的急躁情绪,并未影响整体的改正进度。截至1962年4月5日,全县改正444个生产队,占实行“责任田”生产队总数的11%,符合县委的政策预期。[1]宿松县委:《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情况简报》(1962年4月12日),宿档3-1-2-186。不过如果任由这种急躁情绪蔓延,势必影响全县的农业生产秩序。正当宿松县委考虑如何处理时,中央及省委在“责任田”问题上出现的争论,再次影响了宿松县委的策略选择。

安徽“责任田”改正决议出台不久,中央及地方围绕“责任田”是否需要改正又发生争论。在中央,邓子恢、陈云等人都对“责任田”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支持。[2]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卷,第1115—1120页。这些争论影响了安徽省委的决策。1962年5月18日,安徽省委要求各地秋后再作第二批改正计划,且要经过批准后再改。[3]中共安徽省委:《中共安徽省委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关于省委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1962年5月18日),宿档3-1-2-189。7月底,时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李葆华又提出“责任田”何时改、怎样改“可以继续争论”。[4]安徽省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安徽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安徽文史资料》第34辑,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23页。无论是改正时间的延后还是“继续争论”的表态,都显示省委放松了“责任田”改正的要求,这对基层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早在5月下旬,宿县符离区委和太湖县委宣传部干部钱让能就给中央写信为“责任田”正名。[5]钱让能的信写于5月下旬,宿县符离区委的信在5月下旬寄送毛泽东之后,又于7月2日修改后再送中央政治局。详见陈大斌:《一封引起邓子恢重视的“万言书”》,《百年潮》2007年第8期;陈大斌:《钱让能为责任田上书毛泽东》,《炎黄春秋》2005年第2期。7月,安庆地委书记许少林更提出,“改不改、改多少,都要根据上述精神,向群众宣布,由该队多数群众决定”[6]许少林:《许少林同志在地委全会上的总结报告》(1962年7月3日),宿档3-1-2-189。。将“责任田”是否改正交与群众决定,说明此时地方在改正问题上压力不大。

中央及地方有关“责任田”问题的争论,也影响了宿松县委的改正决策。事实上,“责任田”改正进度的不断推迟,也引起了基层干群的猜测与不满。部分开始“认为这是全省、全县的政策”而急于改正的社队,在看到大部分地区不改后又“后悔改早了”。也有部分社员将情绪发泄在领导改正的干部身上,形成了“群众埋怨干部,干部埋怨领导”的尴尬局面。[7]宿松县委:《关于长湖公社改变“责任田”情况的调查报告》(1962年4月25日),宿档3-1-2-187。为了避免被埋怨,在县委改正方向没有调整的背景下,部分基层干部开始默许甚至领导群众走上“明改暗不改”的路子。据宿松县委的报告,截至1962年6月6日,全县“有28个生产队田改地未改”[8]宿松县委:《县委常委第七次会议纪要》(1962年6月6日),宿档3-1-2-25。。马塘公社叶湾生产队更是“将种子、征购粮按各户定产统一比例,分摊到户,下余各户自得,形成单干”[9]宿松县委:《关于当前午季预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报》(1962年6月18日),宿档3-1-2-184。。这些情形说明,中央及地方有关“责任田”问题的争论,明显影响了基层的改正实践。

按照省委的要求,第二批改正计划可在秋后制订。在此要求下,宿松县委即停止了“责任田”改正的规划。甚至在制订午季预分政策时,允许部分已改正的社队仍旧实行“责任田”办法。[1]宿松县委:《关于做好六二年午季预分工作的意见》(1962年5月20日),宿档3-1-2-184。对比此前的“集体留种”要求,宿松县委的态度变化是显而易见的。不过亦如此前“集体留种”的两手准备,宿松县委在允许改正队实行“责任田”办法的同时,又主张“对超产数量大的,经过动员,本人同意,可以拿一部分抵作大季交定产”[2]同上。,“全年定产不变,现在多交,秋后少交”[3]宿松县委:《县委常委第六次会议纪要》(1962年5月22日),宿档3-1-2-25。。如果说允许部分改正社队在午季预分中继续实行“责任田”办法,是宿松县委对前述争论的政策回应,那么提前收取超产户的余粮则是对争论能否带来“责任田”命运转折缺乏足够信心的未雨绸缪。只是此时的政策平衡,已经难以顾及基层干群的实际想法,一些地区仍是“各收各吃,没有搞分配,有些地方午季预分不打算搞”[4]顾合贵:《顾合贵同志在下乡县委和区委书记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62年6月19日),宿档3-1-2-181。,有的地方不愿等待秋后,而是“现在就要求调整劳动底分,从而调整承包责任田”[5]宿松县委:《关于当前农村工作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1962年7月19日),宿档3-1-2-185。。这种情形既说明了“责任田”改正形势的复杂,也预示了平衡政策的难以持续。

从宿松县的情况,党内上下围绕“责任田”问题的争论,对地方的改正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改正进程的一度停滞,更反映在“明改暗不改”现象的大量出现。在此过程中,宿松县委推动改正的态度虽受争论影响略显消极,但还是在午季预分中为可能到来的改正创造了条件。只是这种政策平衡的努力既未获得基层干群的理解与认可,也为接下来再次变化的政治形势所不允。

三、“不留尾巴”与政治定性后的急躁改正

中央及地方围绕“责任田”问题产生的争论,虽然延缓了“责任田”改正的历史进程,却并未逆转改正的最终结果。1962年8月6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不仅将“责任田”定性为“单干风”进行了严厉的批判,更将其提升到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6]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241页。政治定性的提升与明确,使“责任田”的改正再无回旋空间,安徽省委此前在改正问题上的犹疑态度也随之改变。8月25日,安徽省委转发六安地委关于大土井生产队坚持集体经营的调查报告,强调该队干群因为反对实行“责任田”,结果生产“比邻近实行责任田办法的生产队好的多”。[7]中共安徽省委:《介绍一个坚持以队统一经营的生产队》(1962年8月25日),宿档3-1-2-193。很显然,省委对大土井生产队坚持集体经营的肯定,即是为“责任田”的改正营造氛围。

中央及省委的态度转变,很快就反映到了宿松县委的决策中。8月29日,时任县委书记处书记的顾合贵在山区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一改此前消极等待的态度,要求对仍然实行“责任田”的生产队“积极的去做工作”[8]顾合贵:《顾合贵同志在山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8月29日),宿档3-1-2-185。。9月14日,同为县委书记处书记的张成君又作了更为激进的表态,强调对“责任田”感兴趣的都是“没有从阶级观点上去进行分析”,如果“只强调慎重,不强调积极的去创造条件”,就“是一种消极的表现”。[9]宿松县委:《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记录》(1962年9月14日),宿档3-1-2-27。两位书记的表态均显示,宿松县委在“责任田”改正问题上的态度更趋积极。所以如此,源于阶级斗争话语的引入不仅消除了继续争论的空间,更将“责任田”改正视同为两条道路选择的政治任务。

既然改正成了政治任务,地方的政策选择就应该是积极推动改正的进程,宿松县委的前述表态也说明了他们的态度确实在变化。只是态度的变化并未立即反映在政策决策中。因为相较于中央主要着眼于农村发展道路的考虑,宿松县委还要考虑实践中的改正可能带给农业生产的消极影响。如前述要求“创造条件”改正的张成君,也提议会议精神贯彻“面越小越好”,因为改正“不能一下子搞开、闻风而起,既积极又要慎重,不然影响生产”。[1]宿松县委:《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记录》(1962年9月14日),宿档3-1-2-27。无论控制会议精神的贯彻面还是要求改正不影响生产,都说明此时宿松县委在改正问题上仍然较为克制。这种克制的态度,虽然有省委的改正计划尚未出台,县里不敢贸然行动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秩序。[2]宿松县委:《县委电话会议记录》(1962年10月10日),宿档3-1-2-181。这种政策平衡的考虑,在县委拟定的改正计划中有着明显的体现。按照县委的计划,宿松县的“责任田”改正“三秋前原则上不搞”,而是在“三秋后分批进行”,其中冬春改1276个生产队,占全县实行“责任田”生产队总数的37%左右。[3]宿松县委:《关于今冬明春改正责任田工作的初步意见(草案)》(1962年9月20日),宿档3-1-2-186。无论是避开“三秋”的时间安排,还是仅在冬春改正三分之一的进度安排,都显示宿松县委仍然希望改正能够稳步进行,以减少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冲击。不过政治形势的再次变化,在加速“责任田”改正步伐的同时,也使宿松县委的平衡之策再难坚持。

1962年9月24日至2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八届十中全会。在此次会议上,安徽再次因为实行“责任田”被中央点名批评。其中刘少奇指责安徽的单干比别的省“多一点”,毛泽东也要求安徽对走单干道路的人,可以“说服愿意的先组织起来,一年增加一些”。[4]《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五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57页。很显然,在中央的认识中,安徽就是“单干风”的重灾区。这样的认识,无疑会加重安徽省委在改正“责任田”问题上面对的政治压力。因此,尽管毛泽东和刘少奇都在强调“责任田”改正不必勉强,可以分年进行,但安徽省委还是自我加压,加速了“责任田”改正的步伐。

1962年10月11日至11月12日,安徽省委召开了一届十三次全会。会议接受中央批评,将“责任田”认定为严重的“单干风”,并通过了《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的决议》[5]《中共安徽省历史大事记(1949—1999)》,第180页。,对此前“积极谨慎”的改正方针作了重新解释,强调“所谓积极就是要加强领导,积极宣传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提高群众的阶级觉悟,依靠群众做好改正责任田的工作,不能放任自流,不闻不问。所谓谨慎则是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改,把思想工作做透,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命令,一哄而起”。[6]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的决议》(1962年11月12日),宿档3-1-2-189。新解释虽然仍强调了“自愿原则”,但对有领导、有计划以及不能放任自流的要求,都显示了省委的态度转变。这样的变化,势必会反映在地方的改正进程中。

中央及省委的态度变化,的确影响了宿松县委的政策选择。1962年11月22日至12月2日,宿松县委召开了四级干部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时任县委副书记顾合贵在讲话中指出,“只强调谨慎,不积极去创造条件,这是一种消极的表现”[7]顾合贵:《积极谨慎改好“责任田”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1962年11月22日),宿档3-1-2-186。。很显然,虽然省委在改正方针的重新解释中仍旧保留了“谨慎”的要求,但在新的政治形势下,宿松县委已将“谨慎”等同于消极。这种变化颇为典型地反映了宿松县委也在自我加压,如此前尚未明确的午季作物归属问题就成为会议中各组讨论的中心问题。有的干部主张“午季已经种下去了,让群众收一季算了”[8]宿松县委:《四级干部会议简报第四期》(1962年11月26日),宿档3-1-2-182。,但“大部分地区”则主张午季作物“收归集体,不留尾巴”。[9]宿松县委:《四级干部会议简报第五期》(1962年11月28日),宿档3-1-2-182。至12月2日会议结束时,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午季青苗统一收归队有,进行集体生产,不留尾巴”。[10]宿松县委:《四级干部会议简报第七期》(1962年12月2日),宿档3-1-2-182。这说明,在确认政治形势的变化使“责任田”的改正再无回旋余地之后,县乡基层的态度更为坚决。

四级干部会议结束后,宿松县委很快就拟定了全新的“责任田”改正计划。新计划决定将全县当时仍在实行“责任田”的3327个生产队,分二批在农历春节前全部改完。[1]宿松县委:《关于今冬分批改正“责任田”计划的请示报告》(1962年12月17日),宿档3-1-2-186。对比此前冬春只改正37%的计划,新计划凸显了宿松县委的急躁情绪。虽然急躁情绪的出现主要源于外部政治形势的变化,但事实上,无论是安徽省委还是宿松所在的安庆地委,都未提出“责任田”年底改完的硬性要求。且由安庆地委要求1个生产队的改正时间需要“约四十天”的指导意见来看[2]安庆地委农工部:《在一个生产队改正“责任田”的步骤和方法的意见》(1962年11月27日),宿档3-1-2-198。,省、地两级还是希望“责任田”的改正能够稳步推进,而非“一哄而起”。这说明,宿松县委的急于改正并不完全是迎合政治形势的需要,而是还有着其他的考虑。

前文已述,宿松县委在前期“责任田”改正问题上的谨慎决策,既源于外部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也有稳定农业生产秩序的考虑。此时的急于改进同样如此。早在改正提速之前,宿松县委就对“责任田”改正可能带来的农业生产混乱非常注意。为此,时任县委书记处书记的李抗东在1962年6月召开的一次区委书记电话会议上,曾要求各区在改正政策下发前,“把能收的作物收回来,把能种的作物种下去,把该卖的农副产品全部卖出来”[3]李抗东:《李抗东同志在区委书记电话会上的讲话》(具体时间不详),宿档3-1-2-181。。在改正政策下发前安排好农业生产,显然是担忧改正对农业生产造成冲击。宿松县委急于改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因为如果能在春节前完成“责任田”的改正,即可避开春耕生产的农忙季节,减少改正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是基于此,针对部分群众希望靠“责任田”再“捞一把”的想法[4]宿松县委:《宿松县二郎公社沈岭大队改正“责任田”试点情况的报告》(1963年1月7日),宿档3-1-2-207。,宿松县委也不再如中央所言般继续等待,而是用回忆对比、算账诉苦等方法进行了政治动员。[5]安庆地委:《安庆地委关于宿松县在改正“责任田”中解决思想问题几点做法的通报》(1963年1月8日),宿档3-1-2-227。

宿松县委的态度变化以及政治动员手段的运用,加快了“责任田”的改正步伐。截至1963年3月底的统计,全县3327个“责任田”生产队已经完成改正3005个生产队。虽然改正的进度未如预期,但90.3%的改正比例还是显示了改正的提速。只是与快速的改正进度相比,改正的质量却很难令人满意。根据宿松县委的验收标准,已改正的3005个生产队中仅有982个属于改得好的,占比不到三分之一。[6]殷玉臣:《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夺取六三年农业更大丰收的意见》(1963年4月13日),宿档3-1-2-42。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要求,如怀宁县清河大队就因为不符合改正标准受到安庆地委的批评。[7]安庆地委:《清河大队关于贯彻地委春节后做好改正“责任田”检查验收五条标准的做法》(1963年1月20日),宿档3-1-2-216。为了避免遭致同样的批评,早在1963年1月30日,宿松县委就已不再强调改正的时间要求,而是突出了质量,并将此后的工作重点放在了“补课、巩固、提高”上,要求已经改正的队也要对照标准检查验收。[8]宿松县委:《关于改正“责任田”定型中几个问题的通报》(1963年1月30日),宿档3-1-2-207。几天之后,宿松县委更承认之前的改正速度确实过快,“话说的太死”,“使下面不好转弯子”,并决定对已经改正的生产队进行“补课”“定型”。[9]宿松县委:《贯彻省委关于继续改正好“责任田”工作的通知之后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动向与解决办法》(1963年2月9日),宿档3-1-2-207。

重新“补课”的决定,使原计划可以避开春耕生产的“责任田”改正不得不与春耕生产的时间相撞,以致与改正时的快速相比,“补课”的进度也略显缓慢。到3月15日县委作出补课决定1个月之后,需要补课的2201个生产队中仍有579个未完成补课。[10]宿松县委:《关于当前改正责任田工作情况简报》(1963年3月15日),宿档3-1-2-207。及至4月13日,仍有303个生产队“改的差”,但此时春耕生产已经开始。[11]殷玉臣:《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夺取六三年农业更大丰收的意见》(1963年4月13日),宿档3-1-2-42。综合考虑之下,县委决定尚未改正“责任田”的420多个生产队只能等待1963年秋后再改。最终的结果是,原计划1963年春节前完成的“责任田”改正,直到当年秋季才基本改完。[1]张成君:《当前改正“责任田”情况的汇报》(1963年10月17日),宿档3-1-2-207。这就意味着,如果从1962年初算起,宿松的“责任田”改正经历将近2年的时间才得完成。

宿松县的“责任田”改正过程虽然历时近2年,但真正大范围的改正实则只集中于1963年的春节前后。所以如此,主要源于1962年夏秋相继召开的北戴河会议以及八届十中全会上,中央对于“责任田”问题的政治定性不断提升,并最终明确为“两条道路斗争”的政治问题。这种不断升高的政治定性,给由省至县的各级地方官员造成了巨大的政治压力。在此背景下,地方党委的态度相继转变,实践中的“责任田”改正也因此提速。当然,就宿松县的情况来看,县委在改正进度上的自我提速,既是为了响应外在政治形势的变化,也有选择冬春农闲季节完成改正以稳定农业生产秩序的考虑。只是实践中的加速改正因为没有兼顾质量的问题,不得不重新回头补课,以致原计划冬春完成的改正还是拖到了1963年秋季才得以全部完成。

四、结语

本文以宿松县“责任田”改正的历史进程为线索,聚焦于“责任田”改正中的县级决策及其政策逻辑。回顾将近2年的改正进程可以发现,县级党委的政策决策和外在的政治形势变化密切相关。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虽然明确了“责任田”为“方向性错误”,但安徽省委在改正问题上的犹疑态度,使得宿松县委仅以“集体留种”的方式来回应“方向错误”,实践中的改正则是以谨慎试点的方式在推动。此后,在中央及地方围绕“责任田”是否属于单干发生争论之后,宿松县委又采取了消极等待的做法,甚至在午季预分中允许已经改正社队继续实行“责任田”的分配办法,使全县的改正进程一度停滞。最后在“责任田”的命运终于确定之后,宿松县委的态度才变得急迫起来,以自我加压的方式拟定了一份快速的改正计划。

表面上看,宿松县委的决策完全受制于外在的形势变化,实则不然。在“责任田”改正的每一个阶段,县委决策的基本原则都是在尽力追求政策的平衡,一方面在回应政治形势的变化,一方面也会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且就宿松县的情况来看,当无法准确把握政治形势变动趋向之时,照顾农业生产往往是县委决策的优先考量。这也是1962年北戴河会议之前县委态度犹豫的主要原因。这样的决策逻辑并不难理解,因为相较于政治形势的反复变化,生产才是县级党委需要持续面对的压力。正因如此,即使政治形势的明确使“责任田”的改正再无回旋空间,县委仍然希望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减轻其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冲击。这些都显示,兼具政策执行与贯彻多重角色的县级党委,具备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

县级党委的自主决策空间,也使“责任田”改正之后的宿松县委,仍能继续探索行之有效的农业经营管理办法,如实行小段包工、合理制订和调整劳动定额、健全评工记分制度等。[2]宿松县委:《对下一步改正“责任田”问题的初步计划》(1963年7月28日),宿档3-1-2-207。这些办法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弊端,也后来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奠定了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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