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转载报刊作品集体管理模式探析*

2023-01-23 12:54罗明东周安平
中国出版 2022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报刊许可

□文│罗明东 周安平

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对中国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此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3月21日受理了郭某诉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中国知网向个人开放涉诉服务后,郭某撤诉。这是继2021年末某知名退休教授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对中国知网未经许可转载其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的支持之后,中国知网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其广泛侵权及垄断之嫌被广为关注。实际上,近10年间,已陆续有数家单位因不堪知网采购价格连年上涨而以暂停使用的方式予以抵制,其中不乏北京大学这样的知名高校,但实际效果甚微。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选取百余位会员与中国知网的谈判过程中,后者直接删除这些会员共计2万余篇论文。[1]而在有关维权诉讼中,作者也是赢了官司却被下架文章,失去了传播渠道。当前,尽管报刊作品的网络转载极大地便利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学术刊物以全文数据库、开放获取、优先出版等为代表的全媒体生产传播形态也逐渐形成,[2]但报刊作品网络传播中数据库、作者、首发报刊、读者等各方的权益冲突和矛盾仍然突出,亟需探寻新的报刊作品网络转载授权模式。

一、报刊作品网络转载个人独立许可模式评介

尽管名曰“转载”,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转载与纸质报刊之间的转载是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准用的《著作权法》规则也不相同,不能混淆视之。纸质报刊之间的转载是作品首发之后的复制、发行,属于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控制的范畴,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法定许可规则,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报刊作品的网络转载本质上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报刊作品的网络转载准用的是著作权人独立授权模式。依据转载平台性质的不同,该模式也呈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网络内容提供平台(ICP)将来源于纸质报刊的作品数字化,并在选择、整理、编排后向用户提供在线读取服务,属B2C形式,典型的ICP即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维普期刊资源平台等报刊作品转载专业数据库,以及各报刊社经营的数字网络平台;另一类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提供分享平台,内容则由用户自主上传、访问或下载,典型的如百度文库、豆丁网等,系C2C形式。

前述两种类型下,平台、用户、著作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较大差别。在B2C形式下,ICP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需要从著作权人处获得授权,否则需要直接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报刊作品网络转载而言,实践中一般由首发报刊直接从作者处获得网络转载及转授权他人转载的许可,在获得作者授权之后,首发报刊或在其运营的ICP平台转载,或转授权专业类报刊作品转载ICP转载,后者并不直接从著作权人处获取授权。在C2C形式下,作品由ISP平台上的用户提供,若用户提供的作品未获得授权,则该用户为侵权人。但由于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向直接侵权者维权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国法律都对ISP施加了一定的监管责任,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ISP设定了删除、断链、转通知、恢复、再转通知以及合理注意等义务。ISP责任制度缓解了C2C形式下著作权人维权难的问题,且C2C形式下未形成作品海量许可的需求,无须另设许可模式。因此,本文将着力解决B2C形式下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的困境。

二、报刊作品网络转载个人许可模式的困境

法律规范报刊作品网络转载活动,目的是维护并实现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兼顾首发报刊的权益,推动网络平台的发展,促进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和使用。但当前的著作权人独立授权模式无法实现上述目标,报刊作品网络转载活动面临诸多困境,各方利益关系失衡、矛盾凸显。

1.著作权人权益难保障

一方面,ICP向用户提供的往往是海量作品,若向转载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寻求网络转载的授权,效率极低且成本不可估量,但仅转载已经获得授权的作品又难以吸引用户,因此,ICP平台上往往有大量作品未获授权。另一方面,由专门从事创作的作者本人来应对大量平台的转载授权和管理,负担较重,且在权利遭受侵犯时,由于作品网络转载发现难、取证难、侵权多发等原因,作者自主维权成本过高。尽管著作权人独立维权还不普遍,但绝对数量仍然庞大,导致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司法和行政也不堪重负。

2. ICP的垄断趋势凸显

对于ICP而言,作品的完整、系统和使用的便捷是吸引用户的关键,需要巨额的前期投入来购买、聚集、整理作品并构建数据库,门槛较高。而想要获得竞争优势,ICP的主要战略就是垄断作品资源。[3]ICP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之后,便在与著作权人和用户的关系中占据绝对优势,诸如“包库”价格连年上涨、“霸王”充值条款等涉嫌垄断的行为便愈演愈烈。而垄断行为的规制严重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反垄断监管具有严肃性和严厉性,其程序的启动成本高、频次低。并且,反垄断规制的后果往往是对垄断平台的行为禁令或处罚,而非为平台探寻行之有效的授权模式。

3.首发报刊的角色错位

在纸质报刊时代,转载报刊向社会提供作品的付出与回报与首发报刊相差悬殊,[4]数字网络则进一步降低了转载的成本,拉大了成本差距。若ICP直接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转载授权,则凭借其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将有可能极大压缩首发报刊的竞争优势。故首发报刊通过与作者订立协议,获取作品网络转载的专有授权,而后在其自营的ICP上转载或批量转授权其他ICP转载。其他ICP为规避海量许可的障碍,也乐于选择从首发报刊处获取授权。但实践中,首发报刊与作者签订书面授权协议的情形基本不存在,而是以投稿须知、声明、用稿函等单方形式来实现,且极少明确该授权是否包括了网络转载及转授他人网络转载的内容。这种授权模式在当前报刊与作者的关系格局中,难以做到实质公平,在作品的网络转载授权中,报刊呈代位作者之势。即使如此,报刊在强势的大型报刊数据库面前,议价能力也较弱,授权收入较为有限。[5]而首发报刊的这种角色错位,还无形间给报刊数据库建构了一道侵权屏障,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之风。

4.技术发展的红利未获释放

数字网络技术使得社会公众低成本、快捷、广泛地获取作品成为可能,网络转载借此优势迅速成为公众获取作品的首要选择,但网络转载的红利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首先,由于海量作品网络转载单独授权缺乏可操作性,其后果之一便是部分作品不能合法上网,有碍作品更广泛的传播和利用。其次,著作权人维权的成功,又往往伴之平台对作品的下架、断链,在此次退休教授维权事件中,作者胜诉,但其作品随即被知网尽数下架,作者也失去了最便捷的传播渠道。再次,著作权人独立维权的普遍展开,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其他有意愿的作者的作品被广泛传播和利用,同时,也可能使得作品传播平台面临难以承受的侵权风险和运营成本。最后,ICP对作品资源的垄断也在不断提高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的对价。总之,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法律所意图构建的尊重权利、有序转载、惠及公众的理想愿景并未实现。

三、网络转载报刊作品授权完善的路径探索

1.法定许可模式

面对网络转载数量大、授权难、侵权多等问题,并考虑到促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不少观点主张将纸质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度延伸适用到网络转载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曾将网站转载、摘编已在报刊上刊登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的行为按法定许可处理。这一解释无疑可以消除海量许可难的问题,但实践中付酬状况不理想,将其扩展到网络转载上还混淆了网络转载与发行的性质。[6]2006年颁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纠正了这一做法,要求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文随即删除。国家版权局2015年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况且,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是在我国特定的产业基础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临时性、例外性措施,[7]随着我国出版行业转企改制完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制度正逐渐丧失存在的基础。事实上,当前转载报刊的付酬率极低且逐年下降。[8]在中国文字著作权管理协会的不懈努力下,法定许可费用收转工作近年才成效初显。综上,作为著作权限制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其正当性尚须重新评估,更罔谈扩张适用到网络转载之上。

2.具化的合同模式

ICP经由首发报刊获取授权的模式,应以报刊社取得了作者的有效授权并支付了对价为前提,否则便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专有形式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该规定特别排除了“报刊社刊登作品”的情形,不做形式要求。实践中,许可合同的普遍形式是在报刊的特定部位或官方平台,以投稿须知、版权声明等单方形式,声明作者的投稿即被视为同意授予报刊社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及转授该专有权之意。如“向本刊投稿即视为作者将稿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本刊”“稿件一经采用一律视为拥有该稿件的印刷版、电子版和网络版的使用权和分许可权”“本刊已被某数据库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视为作者同意作品被收录”等。[9]相对详细的须知、声明可视为“要约”,而投稿行为可视为“承诺”,形式上能够成立许可协议。但在当前我国报刊,尤其是高质量学术性报刊刊登作品的大环境之下,作者往往只能选择投稿并全部接受,或不投稿,罕见对授权声明保留者,且报刊通常并不就网络转载单独付酬。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报刊的投稿须知也难以被作为报刊取得作者网络转载授权和转授权的依据。例如,前述退休教授诉中国知网系列案件中,法院就认定涉案期刊投稿须知不具备许可使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必要内容。[10]

国务院2014年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曾对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的专有出版合同规定了1年期限的推定规则,试图规范报刊出版授权,但并未触及报刊作品的网络转载问题。不对报刊刊登作品的授权做过多的形式要求是国际通行做法,与报刊行业更新快、时效强的特征相符,难以通过立法方式规范。实务中,报刊社转而具化权利获取手续,通过要求作者签署版权协议并上传或提交的方式来规避授权法律风险,该协议中便特别约定作者同意向报刊转让或授权网络转载及转授权他人网络转载作品的权利。但是,该模式于现状并无改观,反而将进一步助长部分转载数据库的侵权。

3.公益性数据库模式

有观点提出通过建立非商业、公益性数据库来解决商用数据库存在的收费价格不合理、盈利模式单一、寡头垄断等问题,与商用数据库形成博弈。[11]数据库之间形成充分的竞争,无疑有益于提升数据库服务质量,遏止垄断趋势,公益性数据库的引入,更加有利于用户对作品的获取。目前,国内已经建立起来了“中国科技论文在线”“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等公益性学术文献数据库,成效初显。但是,公益性数据库难以升格为一种足以取代商用数据库的新模式。首先,数据库的公益性同样不能以牺牲作者权益为代价,作品海量授权的难题依然存在;其次,公益性数据库的建设往往只能依赖公共机构的投入,难以为继,并且,其收录的报刊种类、收文数量、更新周期均不及商用数据库;最后,所谓商用和公益之分并非泾渭分明,当前正处于风口浪尖的中国知网,最初便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在众多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配合下建立起来的。

4.开放存取模式

开放存取(Open Access, 以下简称“OA”)是包括前述公益性数据库在内的更广泛的知识共享模式,兴起于国外,其初衷是在尊重著作权的同时,利用数字网络促进科研成果的免费获取和高效分享,理论上能大幅拓展读者获取文献的可能性。OA在国内受到广泛关注与商业报刊作品数据库的过高使用价格有直接关系,其重要使命之一也是在商业报刊数据库之外提供一种重要的选项。国内主要的OA平台仍坚持完全的开放获取,且国内公认质量较高的CSCD和CSSCI期刊开放存取的比例已经很高,其中CSCD以自有平台为主,而CSSCI主要依靠第三方平台,[12]如前述NSSD。当前,国内仅有个别机构与国外出版机构签订有OA协议,尚处于起步阶段。[13]但国外OA运动发展至今也只是将商业模式从“读者付费”变成了“作者付费”。尽管作者主动将作品交由开放平台出版即等同于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予,且读者也能免费获取该作品,但作者却不得不面临高昂文献处理费的问题。为解决发文费用高昂的问题,欧洲科学协会等组织于2018年共同倡导制定了OA“S计划”,旨在为发展中国家一些科研经费有限的研究者提供财政支持。[14]但与S计划相伴的是越来越多成果必须在OA期刊和平台发表,而越来越多的期刊也选择收费出版和OA,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研究者而言,无疑是“双重打击”,很多研究成果面临“不发表,就消失”的困境。[15]可见,开放存取的持续实际是以作者支付高昂成本来维系的。

四、新模式构建:报刊作品网络转载集体管理

1.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大势所趋

法定许可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都能有效解决作品海量授权的难题,法定许可能够完全消除授权环节的成本,而用集体管理方式运作著作权的成本收益比也显著优于个人管理,[16]一直被视作解决大规模授权难、降低授权成本并扩大作品许可使用范围的最佳选择。[17]如前所述,法定许可已经被明确不能适用于报刊作品的网络转载,而集体管理组织完全能够胜任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功能。实际上,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设定法定许可与当时我国缺少集体管理组织的状况紧密相关,随着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和组织的逐渐成熟,应逐渐减少法定许可,将减少使用人义务成本的功能交由集体管理的一揽子协议、自由协商和市场定价等机制来完成。[18]此外,法定许可制度的实现,极大地依赖于集体管理组织。例如,我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正是在交由文字著作权协会之后才开始走上正轨的。

2.集体管理宜延及报刊作品的网络转载

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报刊作品转载的权利是典型的“小权利”,适合集体管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创作主体的多元化导致的权利归属认定难,复制传播技术发达导致的侵权发现和认定难,以及个人利用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进行权利管理可能性的提升,给集体管理组织资源配置及维权优势的发挥带来了挑战。[19]但是,数字网络对著作权人自主实施和保护著作权的影响更甚。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劣势更加凸显,个人交易更难做到公平高效。[20]个人管理模式之下的授权问题历来是我国数字出版行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瓶颈。[21]同时,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自主维权的成本也较高,存在取证难、管辖和赔偿确定难等困境。[22]此外,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管理和保护所依赖的权利管理信息和技术措施门槛过高,个人自主管理著作权的能力仍然较低。技术的发达引发的权利管理和保护手段的进化却更能为集体管理组织所用。有了先进技术的加持,集体管理组织有效管理权利的能力也更强。可见,传媒技术越发达,传媒行业的生存和“小权利”的实现就越依赖于集体管理。

3.集体管理能有效破解个人授权模式的困境

首先,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ICP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可以实现高效授权,为ICP免除侵权之忧,减轻侵权现象,有效规范网络转载秩序,减轻司法和行政的负担,促进作品的网络传播和利用;其次,集体管理模式是著作权人的有效联合,能够极大提升著作权人的缔约地位,与ICP平等议价,争取合理报酬;最后,集体管理组织经国家核准有权代表整个创作者群体,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还可以促成ICP及使用者对他人著作权的尊重。[23]

4.报刊作品网络转载集体管理模式构建成本较低

我国早在2004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中就已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管理的“小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实践中尚未在报刊作品上实现。当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报酬的转付工作已经交由集体管理组织负责,且《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国家公告的标准之内与使用者约定使用费的具体数额,集体管理组织事实上已经是传统报刊转载关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建构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的集体管理体系有现成的机构、机制为基础,只需扩大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并不会过分地增加制度成本。

五、结语

报刊作品网络转载利益格局的特殊性在于权利人群体与使用者群体高度一致,均是依赖于数据库来获取、创作并传播报刊作品的研习者,因此,报刊作品网络转载平台本身十分必要,宜疏不宜堵,在维权、规制之外也应着力建构报刊作品网络转载授权的集体管理模式,在基本对等的利益博弈中,找寻到作者、报刊、平台、用户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点。数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已有成功范例可循。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长期探索数字网络著作权授权收费业务,与电子书、有声书平台开展授权合作,每年收取稿酬近千万元。[24]同时,通过一揽子授权和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等形式,与学习强国、作业帮等平台及部分微信公众号开展合作,成效显著。一揽子授权模式的逐渐成熟是集体管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进行作品海量许可可操作性的有力例证,可应用于报刊作品网络转载之上。当前,建构报刊作品网络转载集体管理模式的主要障碍在于集体管理组织及其机制的成熟度和认可度。《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监督、管理做了更严格的规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正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的若干完善方案呼之欲出,权利管理能力和社会公信力必将稳步提升,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的集体管理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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