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异化”视阈下自媒体网络直播的伦理失范研究

2023-01-23 13:04陈文耀江晨希
新闻传播 2022年23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直播间异化

陈文耀 江晨希

(1浙江传媒学院 杭州 310018 2杭州外国语学校江 浙江 310023)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即时社交媒体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伦理失范行为在网络直播中愈发显现出来。“交往异化”是马克思提出的一个关于传播的学术概念,最早出现在他1944年写的《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摘要中。马克思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层面对社会交往理论中的交往异化行为做了解释,他认为正是因为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属性导致人的社会交往发生了异化。“资本为人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的社会化开辟了道路。但是这一前提下的普遍交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交往异化[1]。”

研究网络直播中的交往行为,多数建立在物质交往的基础上。当然,这里的“物质交往”相较于马克思所指的“物质交往”更为宽泛。现在多数网络直播活动中的直播行为趋向于物质收益。而促成收益目的达成的关键因素,就是网络直播这种交流和交往方式满足了直播受众不同层面的需要。

一、网络直播中催生交往异化的因素:使用与满足效应

网络直播满足了受众实时交互交流、交往的需要。网络时代的媒体融合,使得原来的线性传播方式不断丰富,让这种看与被看的主客体关系发生着微妙的变化,由此催生了网络直播这一实时被看、在线交流的交往形式。网络直播延展了画面的空间,也打破了时间的线性排列,使得画面内容“增值”,这种传者和受者共同在线的形式拉近了传-受两者之间的距离。但这种实时直播形式也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

网络直播这种视频对话形式,使传受两者之间的即时性反馈得以实现能更好满足受众作为观者的体验。“在这个场所,他们可以相互地提出要求,可以批判和证实这些有效性要求[2]”。网络直播更好地满足了受众的使用需求。人的需求是无限的且越来越侧重于观感等精神层面的需要,思维方式、个性理念和行为方式的多元也促成交往方式的多元,同样也在满足着多元化的个体需求。“解构中心化的世界观,一方面为我们从认知的角度对待事实的世界以及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待人际关系的世界提供可能;另一方面也为摆脱了具体化命令的主体应对个体化的需求本性提供了可能[3]。”有些网络直播中的交往异化行为正是观众在示明自己的主观接受倾向或意向时,传播者(网络主播)为了自我满足而被动趋向于受众的满足而已。从这一层面说,交往异化实则是双重满足行为推动的产物。

二、网络直播中交往异化的拟化形式:类社会交往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交往理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源自物质的交换,这是原始交往的本质。一旦具有经济意义的交往行为从现实生活的语境中脱离出来,和抽离于物质的网络媒介联系到一起,并且因为一些不可控因素,使得交往的主体不再遵从价值和规范,而是依赖于媒介的监督和监管,依赖于伦理道德理念来约束,交往异化行为不可避免就会出现。网络直播活动缺少一种语言和行为协调机制,导致通过媒介展开的交往行为互动,可能是与实际的主体脱离开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脱离现实生活的“伪交往”。在这样的交往活动中,交往者违背语言的语法规则,把语言的用法“私人化”,玩弄语言游戏,曲解交往行为。在网络直播交往中,这种“伪交往”表现出很多特征,最明显的就是主播为求刷礼物而故意通过言语或行为可以促成和受众达成交往的形式,有的主播还刻意强调通过大量刷礼物可以加微信交流或者进一步线下交往。这些都是扭曲交往的行为,让主体间的交往关系变成了以物质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利用的“目的-手段”关系,这种物化关系逐渐加剧,使得交往陷入异化状态之中。

存在于网络直播中的这种交往行为逐渐演变成这样一种社会交往形式:类社会交往,也称作“准社会交往”或“拟社会交往”。这种交往是受众将大众传媒中的人物当作真实人物做出反应,并与之发生交往形成一种准社会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受众的这种准社会交往心理和行为也是网络直播衍生出的交往异化行为的一种表现。生活中人们面对现实生存压力,在潜意识里会有意找寻一个虚拟的空间去释放自己的情绪,并由此获得认同。有的人沉浸于游戏里的虚拟人物和场景,有的人投身于释压场馆的模拟竞技运动,同样有人沉迷于网络直播中的这种“类社会交往”。网络直播中“送礼物”“打赏”这样的环节,为交往异化行为提供了直观的方式,这也体现出马克思提出的“物质交往”这种典型的社会交往形式。因为有了“物质交往”,网络主播不管在言语还是行为上都刻意去迎合受众的需求,以获得更多的个人收益。这种“类社会交往”也表现出不同的伦理失范的样式。网络直播活动中传播者(包括网络主播、直播平台)、直播内容(包括直播话语和行为)和受众(直播活动的观众)参与直播活动的交往动机、目的以及对网络直播活动的引导和监管,这些都牵涉到伦理问题。

三、网络直播中交往异化现象的治理

对于网络直播交往活动中的伦理失范行为,可以从网络直播中传—受个体的主观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客观监管以及建构现代性伦理道德的话语和行为伦理规范三个方面开展举措。

(一)网络直播中交互个体的主观作为:构建交往理性

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不可避免遇到这样的问题,那就是交往行为既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又是主观作为的,所以如何理解理性范畴成为“交往理性”概念提出的前提。“理性”从词源的角度来说,意指“一个有智慧的本原,一个使世界有秩序的精神[4]”。这里所说的“交往理性”就是让交往有秩序。现实生活中确实面对着这样的交往困境:“一方面现代社会促使交往理性的发展,增加人际间真诚沟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结构却日益产生着人际间的疏离感,窒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5]。”现实生活的压力让一部分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寻找“心理社交”,这也使得网络直播暴露出诸多伦理问题。

网络直播这种建立交往的方式与传统的社交方式相比有着一些特殊性,首先就是传受双方个体基础信息的未知性和可匿性;建立在信息不确定或者信息隐藏关系中的交往本身就存在伦理失范问题。其次是交往平台的虚拟性;网络直播活动中,传受双方展开言语交往活动,但是因为网络直播间即时约束滞后,这就容易出现伦理失范问题。所以,这就需要传受双方在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遵循交往理性。交往理性的最重要的是理解和认同。哈贝马斯认为,理解就是“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前设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6]”“只有满足了表达方式的相互理解,事实陈述的真实、主观意图的真诚和人际关系的正当性这些条件,交往行为的合理化才能实现[7]。”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客观介入:完善规则加强监管

在自媒体网络直播领域,主播对伦理道德理解和判断都是个人意志的产物,主观的自我认知是其对伦理道德重要评价标准,所以他们在直播时的语言和行为表现,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意向,有着很多的不确定性。“人们依据交互主体间的评判标准,来证明其道德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道德规范意味着主体间存在可认知的有效性”。[8]从这一层面来说,仅仅依靠个体自我的道德行为约束是不行的,必须在交互者之间建构起能够约束其行为的规则。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中的这种规则,又必然从传者—内容—受众这样一个交互传播链条展开。

首先是网络直播平台要保障网络主播有足够的控诉权利。在直播活动中网络主播相当于传播学中的“把关人”,这就要求网络主播对直播间的“传—受”交往互动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既要对所谈话题做好掌控,同时也能对受众反馈的内容予以及时回应,并对违背伦理道德的交互内容及时肃清和纠正,对直播间的整体运行有足够的管控力。其次是构建完备的信息内容检索系统。这主要是对网络直播平台来说的。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间的人、话题和交往行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平台对传者的身份、角色和传播内容的定位,包括其衣着打扮和言语行为,都具有实时把关、予以监管的责任;对于违禁词要实时检索,同时不断加大违禁词的检索密度和技巧,对变相违禁词的表述做到及时管控;对于刻意宣扬吸粉、互粉、恶意涨粉的行为,对通过网络直播间宣传宗教、反动思想的行为,对非法集聚、开展不良社交的行为,都要做到严密监管;对于一些网络直播间,要施行分级管控制度。对于一些违规情况,予以逐级警示,酌情予以短暂或永久封停。再次是平台要发挥受众的监督举报权。出于获收益或是蹭热度等原因,网络主播可能会为了博眼球而有意制造一些有悖伦理道德的敏感话题或举止行为,这个时候直播平台要保障作为观者的受众对直播间的伦理失范现象有相应的否决权利。当然这里面存在着一些难度。首先是受众对伦理失范行为是否有一定的分辨力,并且是否有主观意愿干预阻止此类违规现象;还有就是受众进入直播间的初衷和检举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对立,如何化解这种对立是问题关键所在。所以,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提升受众使用等级,授予相关管理员身份以及通过一些优先权利来鼓励受众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是发挥受众主动权的重要举措。

(三)构建现代性伦理道德话语和行为规范

不论是在社会交往中还是网络直播交往中,人们对交往行为中的基本道德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在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认知也会被改写并不断赋予新的时代意义。对于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现象,就要从社会交往行为的本质出发,建构现代性伦理道德。而在当下的网络直播交往平台中,也可以看出建构现代性伦理道德的新走向:那就是必须将道德命题和伦理实践结合起来,在动态的社会交往实践中重新建构契合时宜的话语和行为规范。

对于网络直播中的社会交往活动,首先要把握交往过程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要在主观行为表达中保持客观理性,摆正自己的行为目的,让自我的交往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和伦理价值观。在社会交往中,“言语者要求其命题或实际前提具有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语境具有正确性,主体经验的表达具有真诚性[9]。”

网络直播平台多是一种话语交流直播,应该建立起带有现代性、具有普遍性又有特适性的话语伦理学规范。正如德国哲学家阿佩尔和哈贝马斯共同主张的对话伦理学那样,伦理应关乎原则和责任,带有一定的限制性,要为生活形式和交往行为规定限制的条件,限定交往和共处的条件。“理性对话的程序要符合固有的规则和规范,这种规范提供了道德的规则10]”。所以说,网络直播中的对话交往要有限制,有原则、有规范。

结语

融媒体时代,网络社会交往是现实社会交往的映射和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直播活动影响着新的社会交往关系的塑造,也形塑出诸多社会交往形式。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对伦理道德的理解,也会更加多元。需要重视的是,不管网络社会交往以怎样的形式出现,都不可能完全依靠外在客观力量来监管。这不仅牵涉到法律的范畴问题,同样也涉及到伦理道德的边界。当法律和伦理道德的社会认知和理解没能适应社会交往的新事物时,类似于网络直播中的伦理失范行为就一定会存在,基于理性思考达成相互理解和共识,这是新网络时代建构现代伦理认知和实践的可行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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