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夯实政府公信力建设

2023-01-23 15:02类延村
重庆行政 2022年6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公信力政务

类延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政府要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政府公信力建设不仅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蕴含于守法诚信的基本内涵之中。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法治方式夯实政府公信力建设,应以树牢诚信的法治认知为肇始,一体化推进政务信用信息规范管理、政府信用立法体系建设和政务诚信评价的法治控制,形成积极性的诚信建设氛围。

一、秉持宽广视角和现代视野,夯实公务人员关于诚信的法治认知

公务人员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诚信已不再局限于道德认知的传统范畴,现代诚信更多与正当和合法权益相链接,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正成为信用主体实现自身权益的重要纽带,逐渐进入到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方法论范畴。同时,关于政府诚信本体意义的审视则应该具有多元化和发展性的视角,政府诚信(信用)不仅仅涉及公务人员的内在品质,更具有履约践诺之义,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实实践中又扩展出守法义务、社会公益、志愿精神和社会文明的内涵。由此,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领域,政府诚信(信用)具有广泛的自我约束要求。政府主导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然要以自身为示范,在建设实践中以发展为牵引,将扩展出的信用建设内容先行纳入建设范围,力求对其他领域诚信建设形成指引。此外,政府公务人员还要正确把握“诚信与契约”“诚信与法治”“诚信的政治表达与法治话语”之间的关系,在知识、意识、思维、能力和信仰等层面形成从法治视角理解诚信的系统认知,以不断提升自身的法治诚信素养。

二、构筑政务信用信息制度基础,推进政务信用信息规范化管理

信用信息是系统开展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基础要素。在现行实践中,关于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已经进入规范化、机制化和规模化发展的轨道。然而,针对作为信用建设重点主体的公务人员而言,在职业诚信领域至今还未进行普遍化的信用信息征集。此种情况的改善重在法律法规的确权,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信用专项立法确立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以及征集的豁免与例外。同时,要积极开展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建设,全面征集公务人员正负面信用信息,以此作为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基础,贯穿施用于从公务人员入口到出口的各个环节,进而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形式转化为制度规定,形成夯实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制度机制保障。

三、以政府信用立法为着力点,推动国家专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政府信用立法是政府开展诚信建设取得的最为显性成果,贯穿从国务院到市级政府等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各个政府层级,形成了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专项信用立法50余部。在现行信用专项法规规章体系中,政府是推动信用立法的主导力量,主体部分是作为推动者角色的制度建构。为政府公信力建设夯实权威依据,信用立法应强化关于政府诚信自我塑造的规范建设,特别是在政务信用信息、政务信用评价等层面形成全国性的专项行政立法,建构统一性的政务诚信建设标准。更为重要的是,在将要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等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中积极融入政务诚信建设规定,明确在行政体系适用信用治理的基本内容、重点领域和监督形式等问题,确立政务诚信建设的发展导向和权威依据,以此在全国层面形成体系完备的专项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四、增进对社会诚信建设的引领作用,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的法治控制

诚信评价是进行激励或惩戒的前提,关乎政府机构及公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实践前奏在于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制度规范的确认,进而实现内外两个层面的法治控制。一是要加强自我控制,实现依法行政、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和信用建设等指标的全面纳入,在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形成优先适用机制。二是强化外在监督机制对政务诚信评价的控制。各级人大要以整体性诚信评价指标为指引加强对政府的诚信监督;各级监察机关也要以此形成对所有公务人员的全维度诚信评价,特别是要实现对负面性诚信评价的审视与监测,增强在政务处分等实践中的运用;各级司法机关则要在司法审判、司法建议以及法律监督等活动中实现司法诚信、政府诚信机制与社会信用系统的链通,实现对政务诚信的联合评价和系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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