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视野下的侦查讯问现代化

2023-01-23 21:19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供述侦查人员讯问

洪 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0 页。。法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构成要素,全面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刑事司法中,侦查讯问是侦查权行使的基本方式,行使不当会对公民的自由安全以及隐私利益产生损害,同时还会对后续诉讼活动产生惯性影响。侦查讯问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需要,也要在运行过程中保持克制,防止权力任性。侦查讯问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以往有学者关注到侦查讯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②吴宏耀:《侦查讯问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 期。,这无疑为侦查讯问现代化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从现代化视角来看,现代化是个宏大的命题,但与侦查讯问相结合又是与司法实践紧密联系的实际问题。随着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侦查讯问的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表现出实践与立法脱轨的现象③左卫民:《刑事诉讼中的“人”:一种主体性研究》,《中国法学》2021年第5 期。,产生了阻碍现代化的种种问题,不由得引起我们对侦查讯问的思考:侦查讯问现代化是什么以及如何克服影响制约现代化发展的因素。因此讨论侦查讯问现代化对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侦查讯问现代化

侦查讯问现代化是指在刑事诉讼制度完备的前提下,拥有专业素养和技能的侦查人员遵循现代化侦查理念,严格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实现侦查讯问的目的,同时侦查讯问收集的证据要经过后续诉讼程序的有效审查和过滤。因此侦查讯问现代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侦查讯问理念现代化,侦查讯问过程规范化,侦查讯问队伍专业化,侦查讯问手段技术化和侦查讯问证据有效化。

(一)现代化之一:侦查讯问理念现代化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处于诉讼程序开端,受“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影响,侦查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侦查活动较难受到制约监督。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侦查中心主义”现象。侦查活动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走向,甚至庭审活动一度变成对侦查的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这是中央的改革部署和安排,是刑事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和最终归宿。理念具有引导行动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作为诉讼理念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①李建明:《刑事错案预防视野下的刑事司法理念现代化》,《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3 期。,因此侦查讯问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指引下,侦查讯问按照审判活动质证认证的标准展开,保证侦查讯问获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刑事诉讼目的来看,无论是侦查抑或审判都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价值追求,他们的最终走向具有一致性。侦查讯问承担着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的关键作用,这是侦查主动性的体现,后续审查起诉和庭审裁判对侦查讯问层层过滤,保证实体和程序公正。而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发挥后一道程序对前一道程序的逆向制约效果,使庭审活动发挥实质化作用。②洪刚:《侦诉审“互相配合”的解释》,《法律适用》2022年第5 期。所以侦查讯问想在庭审活动中得到认可,需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这是侦查讯问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由供到证”侦查理念根深蒂固,侦查人员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决定侦查方向和策略。若遇到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则侦查人员可能会采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便是例证。在侦查阶段,如果只收集到了实物证据,缺少犯罪嫌疑人的言词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会面临证据不足而退回补充侦查的窘境,同样在审判阶段也会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承担风险。司法实践中也很少出现“零口供”起诉、审判的情况。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有着天然情愫。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由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发生在侦查阶段,这在某种程度上又加深了口供在侦查讯问活动中的重心地位。③秦宗文:《“侦查重心主义”研究——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反思与拓展》,《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 期。

需要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证据的重要来源,在证明犯罪事实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现代化的侦查理念要求口供不应当主导侦查讯问活动,其他类型证据不应当变成对口供的佐证。所以侦查讯问现代化需要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取证理念的转变。“由证到供”强调侦查人员应当降低对口供的依赖,提升侦查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其他类型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研判。对于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只局限于其自愿供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人为降低,依然要加强证据收集判断。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法制部门应对证据进行审核和把关,对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建议及时补正。

(二)现代化之二:侦查讯问过程规范化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的主体、时空和方式等内容作出了详尽规定。这些规范被视为刑事诉讼侦查讯问的立法表达,是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讯问的法律依据。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成年人在场等。但是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法治文明水平的提升,侦查讯问的立法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例如,我国的辩护律师在侦查讯问中不享有在场权,即使某些地区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也是取决于侦查机关的意愿。随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基本形成,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正在试点中①202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侦查讯问阶段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有着现实基础和条件。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刑事诉讼立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又如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讯问技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刑事诉讼的立法也未及时回应,对实践关注不足。②田力男:《远程侦查讯问程序问题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5 期。因此侦查讯问现代化需要立法者作出回应,以保持侦查讯问的立法规范与司法实践接轨,使侦查讯问过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发挥法律规范对执法司法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制度土壤中“水土不服”,存在启动难、排除难等问题。随着侦查讯问规范化建设,直接刑讯逼供在侦查讯问中逐渐匿迹,而引供、诱供等非法讯问方法与讯问策略之间的界线模糊,在司法活动中很难作出认定,而在某些时刻同步录音录像成为侦查机关规避非法讯问的工具和手段。所以侦查讯问现代化需要加强对侦查权运行的控制,防止侦查权缺乏制约监督而不受约束。侦查讯问过程规范化需要从两个方面实现:第一,侦查人员对权力应当保持克制、尊重。侦查人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性规定,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超出法律设定的框架,更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刑事诉讼追诉的客体对待。第二,以正当程序规制侦查讯问活动。正当程序是法治现代化的基石,正当程序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保护侦查人员的安全,同时可以剥夺违法侦查行为获取的利益。

(三)现代化之三:侦查讯问队伍专业化

侦查讯问队伍专业化是侦查讯问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③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74 页。侦查讯问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将直接影响着侦查讯问活动的质量和效果。随着犯罪结构变化以及犯罪形态朝着智能化、隐蔽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将对侦查讯问活动带来不同程度的挑战。④洪刚:《信息网络犯罪技术侦查的法律控制》,《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 期。因此侦查讯问队伍专业化对现代化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活动中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侦查人员需要面对侦破犯罪的现实需求,也要面对侦查策略及时更新的要求。侦查讯问队伍专业化要求加强侦查人员技能培训,提升应对各种犯罪的能力。特别是跨域的国际犯罪,需要培养涉外复合型人才,在尊重域外国家主权和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地开展侦查工作。面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要注意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尤其在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方面要发挥专业优势,防止证据失真导致侦查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司法队伍专业化体现的是司法队伍选人用人标准更加严格,办案力量配置更为强大,人员结构组成更丰富,绩效考评考核更合理。

第一,侦查讯问人员要具备执法资格和能力。在某些地方,侦查人员只具备执法资格,而欠缺执法能力,应对案件变化和协调能力不足,不能较好面对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或者拒绝供述的情况。反之,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第二,探索购买服务的模式,集中办案力量。受行政编制有限等因素影响,侦查办案人员呈现明显不足,“案多人多”是基层办案面临的现实难题。因此可以把事务性事项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例如,文书制作、审讯手续交接由辅助人员完成,让侦查人员可以集中精力实施侦查讯问。第三,侦查讯问过程中有条件地引入外部力量。以往侦查讯问是封闭的、秘密的,但随着轻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八成左右,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逐渐变成了程序事项,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成为了侦查讯问工作难啃的“硬骨头”。那么确有必要在该类案件中引入外部力量,增强侦查讯问的效果。例如,对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开展心理和精神疏导,在侦查讯问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关怀。同时,可以让技术专家介入,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与实物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印证判断,提供讯问参考。第四,完善绩效考评考核机制。绩效直接影响着侦查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不合理的绩效考评考核机制将会导致侦查讯问异化,侦查办案变成了迎合绩效考评考核的要求,不利于侦查讯问质量的提升。

(四)现代化之四:侦查讯问手段技术化

近年来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司法活动带来深刻变革,这也为侦查讯问现代化提供了发展契机。侦查讯问与现代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是当前司法信息化建设的趋势,以科技助力司法,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难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此相应地是整个社会的犯罪数量不断增加。过去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信息技术应用程度不高,许多案件很难被及时侦破,出现了“疑案”“悬案”,甚至犯罪分子使用的工具和手段要比侦查机关的更为先进、高级,这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严重障碍。

随着对犯罪治理的重视,经费保障的落实,现代信息技术也在社会生活中变得普及。例如,大街小巷的电子监控装配。电子支付的应用使得传统犯罪改头换面,向网络空间蔓延,成为当前犯罪治理的重要挑战。①刘艳红:《Web3.0 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及刑法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5 期。正如上文所提,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讯问变成了程序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变成了技术事项。这里所谓技术事项是指,侦查活动更多考验侦查人员素质、侦查策略和方式以及侦查活动需要运用的现代信息技术。所以侦查讯问现代化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保障。过去侦查活动的技术化程度不高,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格外依赖。但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普及和应用,延伸了侦查讯问的手段,侦查技术化程度日益提高。例如,人脸识别技术在智能手机终端的应用,大数据库中储存着人脸信息,侦查人员在办案需求时,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可以将数据库与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进行比对,及时侦破案件。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利用远程视频技术可以实现非接触式讯问,提高诉讼效率,以技术手段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与案件相关的犯罪事实。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已经采取语音识别自动输入,讯问笔录电子签名、捺印痕迹传输到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对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动作进行智能化分析,测试犯罪嫌疑人心跳频率等。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侦查讯问的效果,降低了口供依赖性。

除此之外,现代信息技术增强了对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固定能力,如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很难直接确定犯罪嫌疑人,需要以技术手段收集、固定犯罪事实和材料,通过IP 定位、电子监听、远程勘验等方式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和位置②郑曦:《网络搜查及其规制研究》,《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1 期。,并迅速对犯罪材料保存固定,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核验。

(五)现代化之五:侦查讯问证据有效化

为了促进侦查讯问的规范化,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2 条对重大案件作出了界定,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合法性核查的实施主体,在侦查终结前对侦查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法提前介入侦查,将极大地提升侦查讯问证据的质量。③刘少军、王娜:《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基于规范性角度的分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 期。重大案件一般社会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对重大案件进行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符合侦查现代化的要求。尤其侦查活动承担着证据收集的作用,一旦侦查证据存在瑕疵或者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既影响司法公信力,也妨碍实现诉讼目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是以证据为基础,重大案件的案情复杂,证据链较多,只要有一环出了问题,将会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所以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明确侦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一旦发现,将非法证据通知侦查机关排除,减少移送审查后的诉讼程序空转,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保持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证据标准是证据的采用标准,是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①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中国法学》2010年第6 期。侦查讯问证据是否有效需要按照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进行检验。

其一,侦查讯问证据应当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侦查讯问获取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自然也不能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侦查讯问证据收集的过程和结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在移送审查之前,应当审查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单一证据来源的真实性是否可靠,证据集以及证据链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闭环。

其二,侦查讯问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采用标准。首先,侦查讯问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其次,侦查讯问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不同证据之间不能相互排斥,自相矛盾。再次,证据链的形成应当相互印证,没有缺口,且证据组合只能得出唯一结论。最后,侦查讯问证据以证据标准为指引,应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如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认罚案件、简单案件和重大案件可以采取不同的证据标准。

二、侦查讯问现代化的影响制约因素

侦查讯问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动态体系的建构过程。我国侦查讯问现代化已经取得了诸多成就,达到了较高水平,同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相比已无较大差距,但侦查讯问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影响制约现代化发展的因素。

(一)传统的侦查理念尚未完全向现代化转型

侦查讯问现代化首先是侦查理念现代化。理念体现的是一个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始终遵循的原则和信念,因此侦查理念直接影响侦查人员对侦查行为的态度和准则。当前侦查权滥用是侦查活动中突出问题之一,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很大程度源于侦查人员未确立现代化侦查理念。侦查理念与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体制机制密切相关。在法治重建初期,受到制度体系不完善、执法司法队伍不健全以及整个社会犯罪率较高等原因影响,侦查人员更加注重打击犯罪。在这一时期,以破案率作为重要指标对侦查人员进行评价。而随着法治不断健全,社会秩序趋向稳定,打击犯罪逐渐向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生活安宁与犯罪治理二元化方向发展。社会理念是不断进步发展,但理念变化是一个过程。过去侦查办案人员遵循的是注重打击犯罪的侦查理念,传统的理念一时很难扭转,在日常办案工作之中依然体现着这些理念模式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传统理念依然根深蒂固。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改革多次强调无罪推定,然而在侦查过程中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有罪为前提,收集证据来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在这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证据收集不充分,但是侦查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推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为了获取更多证据,在侦查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甚至在个别地方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伪造证据的情况。又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从立法初衷来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减少刑讯逼供、发挥对侦查讯问行为制约的价值。然而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可能会要求如实供述,甚至以量刑轻重作为筹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易。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暗示进行供述,检察机关在讯问合法性核查时无法从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异常。所以侦查讯问中诸多不规范之处或多或少受到传统侦查理念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侦查理念现代化包含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和“由证到供”的取证理念。从当前情况来看,传统侦查理念正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之中。目前也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治罪理念与现代化理念不相适应,部分侦查人员依然把犯罪嫌疑人当做犯罪客体来对待,无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等问题。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讼意见发表在法庭。侦查理念决定了侦查人员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和态度,然而部分侦查人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认识还不够深刻,在侦查讯问中依然高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且更愿意听到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对无罪、罪轻的供述常与认罪态度不好相联系。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传统侦查理念并非完全是落后的理念,这里所说的理念是指传统理念中的不合理成分,阻碍司法现代化的部分。这部分因素在侦查讯问中根深蒂固,对现代化转型产生障碍。

(二)司法人员配置不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化需求

侦查讯问的本质是人作为执法司法主体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而司法人员正是实现侦查讯问现代化的核心要素。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依然浓厚,司法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是指挥者和主导者的角色,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与司法人员的地位严重失衡。在侦查活动中司法人员是指负责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人员,这些侦查人员在行为实施上具有行政属性,而行为结果上又具有司法属性。侦查讯问现代化要求行政行为受到司法控制,接受中立性的司法审查,同时在司法人员配置上也要更加合理、完备。然而当前办案队伍与案件数量不成比例,司法人员整体质量与办案成效存在差距,司法人员配置并不能满足现代化需求。控制犯罪数量是实现侦查讯问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犯罪数量增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也是实现现代化的障碍。但是办案队伍的人员配置却达不到控制犯罪数量的要求,现实情况是,大部分犯罪都是发生在基层,基层公安局、派出所是控制犯罪的主要力量,而公安机关经常会出现警力不足的情况。通常一个侦查人员需要同时负责多起案件的侦查工作,为了尽快侦破案件不由地加快进度,导致面对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时缺乏足够应对策略,尤其是面对反侦查经验丰富的犯罪嫌疑人,无法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获取有效信息,使得侦查活动陷入停滞,侦查讯问的质量不高。

犯罪结构和犯罪形态的变化是当前犯罪治理的重要特征,然而司法人员应对这些新变化的能力有所不足。首先,侦查人员大多经过多年法学科班学习,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执法司法资格,在知识体系上比较专业,但是应对复杂犯罪却又显得局促。例如,针对计算机系统实施的数据信息犯罪,在侦查讯问时需要对侦查收集的犯罪信息核实以及从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获取更多证据,若侦查人员不懂计算机系统操作和运行或者没有做足功课,则侦查讯问难以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这种情况还体现在涉外型犯罪案件中,办案人员的配置与犯罪新形势的现实相比明显不足。其次,目前许多犯罪很难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到案。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缺席将会使讯问停止,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无法到案而将案件搁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过去侦查技术不发达的年代普遍存在,这反映了受技术和人力的限制,侦查人员很难通过现有手段对复杂犯罪有效侦破。最后,目前侦查讯问关注的重点还是传统犯罪,针对传统犯罪的讯问有着充足经验和丰富策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比例大幅提高,但侦查人员在对待新型犯罪的讯问经验和策略还有待提升。

(三)不完善的体制机制制约了现代化发展

侦查讯问现代化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司法体制机制作保障,而健全完善的体制机制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体制机制的确立要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二是体制机制的建设应当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三是体制机制的发展要保持创新动力;四是体制机制的实施要保障公民权利和需求;五是体制机制的运行需要加强制约监督。从以上几个特征来看,侦查讯问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和遵循司法权运行的客观规律,同时侦查讯问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创新,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侦查讯问的规范运行需要有制约监督机制相配套。但是现有的侦查讯问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实施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合理做法,侦查讯问的规范程度不足,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足够制约监督,侦查讯问的乱象屡见不鲜,影响制约了现代化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侦查讯问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二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三是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需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比较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多数情况下不能完全知晓案件的办理情况和进度。在侦查讯问阶段辩护人也无法在场听取讯问情况。①陈卫东、孟婕:《重新审视律师在场权:一种消极主义面向的可能性——以侦查讯问期间为研究节点》,《法学论坛》2020年第3 期。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辩护律师办理案件的规范不断健全以及律师行业自律条例的完善,侦查机关依然担心辩护律师的介入会影响案件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没有对辩护人地位给予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讯问。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规定了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进行,不得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到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将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而传唤的地点并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38 条规定,遇到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那么遇到紧急情况能否对犯罪嫌疑人直接讯问?从当前的刑事诉讼规范来看无法探知,不同地区的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讯问方式也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讯问标准和依据,侦查讯问缺乏程序规制。②马静华:《现场讯问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 期。

我国侦诉审三机关是平行配合的关系,这决定了侦查机关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自行决定讯问事项,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侦查讯问,这使得侦查讯问制约监督力度不足。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侦查讯问的制约监督主要方式有:侦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的核查;同步录音录像的控制;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设计。但是由于侦查讯问的秘密性和独立性决定了其在运行过程中制约监督不够,易诱发权力滥用的风险。例如,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可以对侦查讯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而非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如何核查监督?又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有相应的讯问设备和条件保障,而指定地点讯问或住所讯问以及现场讯问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有效性和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如何保障?这些都是侦查讯问中应当注意和解决的问题。侦查讯问是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为了克服这种激烈冲突需要抑制权力运行的盲目性、扩张性和保障权利有效行使,需要建立配套的制约监督机制对侦查讯问的启动、运行以及侦查讯问的结果和获取的证据予以规范。

三、克服影响制约侦查讯问现代化因素的实现路径

上文从侦查讯问的理念现代化、过程规范化、队伍专业化、手段技术化和证据有效化等五个层面分析了现代化这个命题,并揭示了侦查讯问现代化的影响制约因素,所以应当试图寻找克服影响制约侦查讯问现代化因素的路径,以完成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升级,更好地实现侦查讯问现代化。

(一)保障人权:使现代化侦查理念成为司法人员的共识

现代化侦查理念内涵丰富,但是现代化必然体现了权利尊重和保障的基本价值。具言之,现代法治国家立法的基本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在执法司法时更加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多地体现为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这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①陈光中:《应当如何完善人权刑事司法保障》,《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1 期。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和“由证向供”取证理念的实质依然是“保障人权”,所以可以说现代化侦查理念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由于侦查讯问的特殊性,往往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个人隐私权等。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了如实供述的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得不供述,否则将可能认为认罪态度不好。为了保障人权的理念成为司法人员的共识,应当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人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是拥有诉讼权利的主体,不是被动接受审讯接受侦查人员处理的客体。②肖军:《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转变的必由之路》,《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2 期。刑事司法文明发展的历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不断扩大的历史。在过去犯罪嫌疑人经常被当作诉讼客体,无条件地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甚至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立法规范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侦查人员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侦查讯问时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侦查讯问时不得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有罪;不得超出能力范围,承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审判时可以减轻刑罚,而事后却无法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侦查机关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采取远程讯问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核实相关事实,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司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不应当让该规定只具有立法上宣誓意义,而应让其落到实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是控辩审重要的一方力量。③熊秋红:《刑事辩护的规范体系及其运行环境》,《政法论坛》2012年第5 期。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辩护律师与司法人员共同捍卫着这道防线。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司法人员面对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和绩效考核考评的负担,也要以公平正义作为底线,否则造成冤错案件将会遭受错案追究责任的制裁。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侦查机关不能一听了之,而是要认真评估律师提出意见的合理性,在意见中可能有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材料或者侦查机关尚未发现的重要事实。

(二)公正与效率:加强侦查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

侦查讯问现代化离不开侦查队伍和人才的保障,也需要以技术手段作为支撑。然而侦查讯问是个复杂活动,需要弥合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④周永胜:《论刑事侦查阶段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动态平衡》,《法学杂志》2012年第5 期。侦查人员有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冲动,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规避讯问的心理,同时在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人员有办案时限的约束和绩效考核的任务,以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实现侦查讯问现代化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处理好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换言之,如何在保障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发挥好侦查讯问的制度优势。

侦查讯问的理想状态是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的前提下,迅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而实际情况远比理想状态复杂。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讯问为例,犯罪嫌疑人不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或者虚假供述误导侦查,拖延时间、犯罪工具或者犯罪现场被破坏,很难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等。在该类案件中尤其体现专业性的重要性。一是讯问策略的专业性。侦查人员需要在侦查讯问之前熟悉整个案件事实和现有的证据材料,在审讯之前需要制作详尽的讯问提纲,并在讯问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状况及时调整。二是讯问方式的专业性。随着侦查办案规范化要求,侦查讯问中的威胁压迫逐渐减少,而侦查人员的办案任务依然存在,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将会导致案件无法取得进展。所以在侦查讯问中应当加强释法说理,要求侦查人员文明讯问,在讯问方式上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有效供述。三是讯问结果判断的专业性。侦查人员面对重大案件需要开展多次讯问,反复核实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相矛盾或者通过其供述很难与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这需要发挥好侦查人员对讯问结果判断的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供述了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同样需要慎重对待,查证属实,不能简单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

侦查信息化是对侦查讯问的强有力支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侦查讯问的效率以及保障侦查讯问的公正性。从不同地区的实践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的信息化水平较高,审讯室设备和技术网络比较先进。近年各地公安机关利用视频审讯室实现了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情况下达到讯问目的。把信息化融入到侦查讯问应当注意:一是讯问过程中会涉及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利益,甚至涉及被害人的利益,所以在对讯问笔录电子化处理时要加密处理,与案情无关的信息要无痕删除。二是在侦查讯问中引入语义、音频分析以及人像识别技术时,要明确技术辅助侦查讯问的地位,不能将机器结论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侦查讯问依然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范。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在侦查讯问中的使用,可以实现单警讯问。①李玉华:《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 期。但是立法尚未作出调整修改之前,应当被严格遵守,否则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信息化的运用在提高侦查讯问效率的同时,也要注意侦查讯问的质量,以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三)制约监督:完善侦查权运行的体制机制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的格局依然是“以侦查为中心”,形成了流水线式诉讼结构和办案模式。从纵向构造来看,侦诉审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更愿意互相配合,而缺乏制约监督,后一道程序变成前一道程序的确认程序,前一道程序直接决定后一道程序,产生监督弱化、庭审虚化等问题。从横向构造来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即使法律逐渐扩大和保障其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受到司法机关的种种限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有限,而侦查阶段却又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明显不足。而完善侦查权运行的体制机制、加强制约监督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促使侦查权规范运行的最佳方式。

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程度还不够,这种保障一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二是侦查人员对辩护律师的尊重,既有法律的约束,也有自身侦查理念的转变。虽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帮助,但在侦查讯问实施过程中无能为力,辩护律师无法直接介入侦查讯问,更无法制约监督侦查讯问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这有赖于法律制定者在适当时机对立法予以调整。②陈光中、汪海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力量。2021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定位和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讯问中的行为。随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成立,侦检在协作中监督③董凡超、张昊:《健全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提升刑案质效》,《法治日报》2021年12月7日。,例如,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方面指导侦查机关确立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对证据收集过程中不规范之处及时监督。在侦查阶段对非法证据过滤,防止“带病”进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使侦查活动更加规范,并非要限制和影响侦查机关独立办案的职能设定。增强法律监督的刚性需要检察机关亲历侦查活动的具体情况,否则仅依靠案卷移送的纸面监督、事后监督,则法律监督的效果自然不佳,无法发挥监督的实效。

结语

侦查讯问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侦查讯问现代化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化。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时权力与权利对抗较为激烈,过去侦查人员受传统理念和文化的影响,讯问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化的发展,需要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二是坚守司法公正的现代化。通过侦查讯问查清犯罪事实、收集证据,惩罚有罪之人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但是侦查人员面对案多人少和绩效考评的现实压力,不得不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作出选择。实现侦查讯问现代化这个目标,侦查人员作为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必须要始终坚守公正,不能为了提升诉讼效率和获取侦查利益而牺牲公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实现侦查讯问现代化,克服现代化道路上的障碍,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以公正司法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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