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革视阈下“民营经济”概念辨析

2023-01-25 02:55
关键词: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外延

姜 力

(吉林省社会主义学院 教研室, 长春 130042)

一、问题的提出

“民营”一词最迟于1920年代末就已在中国出现,1949年后因为一些原因而不再使用。改革开放后,随着外商经济、港澳台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办科技企业的兴起,以及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的变革,“民营”及“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等词语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在民间。进入21世纪,中央和地方文件开始使用“民营经济”这一词语,并开展民营经济的统计工作。近几年,中央文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频繁使用“民营经济”,而且经常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同一文件、同一讲话中混合使用。2020 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和监测分析”。然而,学术界对“民营经济”概念尚未取得共识,有关政策对“民营经济”也没有一致的解释和统计口径,至今没有权威的解释和定论。

“民营经济”概念的不确定性,对理论研究和经济管理工作都有不利影响,而对经济管理工作的影响更大,影响了人们对政策的准确把握,造成了有关民营经济统计数据的混乱。缺乏统一统计口径的数据导致各地、各部门的民营经济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不能为民营经济政策的制定、民营经济的管理提供准确信息。为此,有必要从产权理论视角,通过民营经济产生的历程、人们对民营经济概念的理解等方面,对民营经济的概念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给以明确的界定。

二、“民营经济”称谓出现的产权制度变革背景

产权是我国改革实践中经常使用的却有不同理解的概念,一般认可产权是一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和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所有权即归属权是最根本的产权,它决定所有制性质;(1)黄少安:《国有企业改革40年:阶段演化、理论总结与未来思考》,《江海学刊》2018年第5期。占有、支配和使用权被概括为经营权。(2)黄少安:《论产权的含义、内容和内部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2年第5期。这几项权利可以集于一个权属主体,也可以不同程度地分离,包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具体分离情形与经济体制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成分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构成。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政企不分的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政企不分的被称为“二全民”或“二国营”的城镇“大集体”企业,经济权力与行政权力混为一体的政社合一的农村集体经济,以及由社队、街道、国有单位兴办的“小集体”企业。当时的“小集体”企业也是“官营”或“准官营”的经营方式。这种经济体制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不断调整,围绕产权问题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进公有经济的两权分离及非国营化,“民营经济”称谓由此顺势出现。

(一)产权制度变革的实践

1.多元化的非国有经济的兴起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催生了一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部分个体工商户突破了国家规定的雇工人数的限制,发展成为雇工大户,事实上就是后来所说的私营经济。在1987年中央明确允许私营经济发展之后,私营企业更是大量涌现。这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产权特征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非官方经营。

与此同时,从1980年起,新型集体经济蓬勃兴起,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蓬勃生长:一是为了解决城镇青年的就业,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基层政府部门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二是通过个人自愿组合、自筹资金成立的冠以集体经济名称的经济实体,(3)黄文夫:《走向21世纪的中国民营经济》,《管理世界》1999年第6期。这类实体在行政上归街道管理,但有较多自主权;三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社队企业基础上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主要是乡镇政府投资兴办,也有村委会、供销社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受国家计划的控制(4)晓亮:《正确界定民营经济》,《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经营管理者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任命委派或主管领导兼任。虽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政企不分问题,但与城镇“大集体”企业相比,这些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有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多了一些民间经营色彩。

2.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首先从农村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得到分离,实际上是自留地这种公有民营经济的一种放大和完善。

在农村成功改革的基础上,开始了公有制企业改革。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在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于国家一身的状况有所改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所扩大,企业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对经营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尝试放权让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行租赁制和承包制。租赁制只是单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不是在财产所有权分离基础上的两权分离。(5)张朝尊、殷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与实现形式》,《管理世界》1992年第2期。承包制是企业的主管行政上级代表资产所有者与其选定的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承包人(厂长、经理)签订合同,转让部分经营权。这种产权改革的程度是有限的,并没有改变产权主体,只不过是一种行政性分权的代理人激励,行政机构仍然可以借助所有权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因而还不能说是民营化。

在20世纪80年代股份制试行的基础上,1993年,我国将公司制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方向。很多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有的实行了包含非公有资本的混合资本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再是所有者拥有全部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经营者也拥有部分控制权。(6)黄速建等:《制度约束、需求驱动和适应性选择——中国民营企业治理演进的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6期。其中,相当数量的国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企业能够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以民营机制进行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改制的同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为城镇集体企业指出了产权改革方向。一些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政企分离,由“官办”改制为“民办”。

3.所有权性质或所有权主体的改变

20世纪90年代后,国有经济布局进行重大战略性调整,一些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开始了民营化的改革,主要是出售给个人或售后实行股份合作制,实现企业所有权的转变。一些改制为个人私有或控股的原公有企业,在所有权转为私有的同时,重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7)王利民:《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民法思考》,《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二)由“实”到“名”:产权制度变革背景下的民营经济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经济主体数量日益增加,以及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日趋非官方化,表明民营经济已经是客观存在。当时,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人们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私有经济形式还比较敏感,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遭到歧视打压,为了回避“私”字,人们更倾向将私有经济称为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在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公有制企业大力转换经营机制的同时,20世纪80年代初期,一些科技人员放弃了国有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待遇,通过集体或个人集资、承包或领办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依托各类国有单位等途径,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技机构,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从事科技转化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此,1993 年6月,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民办科技机构”更名为“民营科技型企业”,这是国家部委文件首次出现“民营”词语。之后,学术领域对“民营经济”概念及其他民营经济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进入21世纪后,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和统计方面的政策文件,对民营经济的概念也做了说明。

三、“民营经济”概念既往表述的梳理

对民营经济的概念,无论学术领域的理论阐释还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规范,既有共同认知,更有很多分歧。这些分歧在民营经济的内涵、外延上都有体现,而且内涵、外延的分歧错综复杂,即便对内涵有一致观点者,也有不同的外延界定,而内涵不同者却可能有相同的外延界定。因此,本文对民营经济概念各类观点的梳理,不是以一个概念的整体,而是从内涵和外延分别进行。

(一)民营经济内涵既往表述的梳理

民营经济内涵的分歧涉及内涵界定的产权视角和定义项。产权视角的分歧体现在经营权、所有权的取向,定义项的分歧比较复杂,即便同一产权视角也有不同的定义项。两方面分歧中,产权视角的分歧更为突出和清晰。

1.从经营权视角界定的民营经济内涵

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不是所有制范畴,民营经济的内涵不是特指所有权,而与经营权及其主体有关。刘迎秋认为,“民营”的实质是在不改变原有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产权使用人自己作主选择适用于自身情况的经营形式。(8)刘迎秋:《中国经济“民营化”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分析》,《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晓亮认为,民营是以经营主体的不同来定义的概念,是由民间人士、民间组织、民间机构经营的经济。(9)晓亮:《正确界定民营经济》,《经贸导刊》2003年第3期。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1998年)将民营经济界定为“境内公民或公民集体自主经营自有资产或公有、混合所有制资产并自负盈亏的经济类型”。

2.从所有权视角界定的民营经济内涵

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所有权范畴,即为民所有的经济。杨玉民认为,民营经济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投资、公民受益、公民承担风险的经济活动,民营经济的实质是“国民私人拥有”,是国民私有经济。(10)杨玉民:《民营经济统计的几个问题》,《中国统计》2005年第10期。《四川省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报表制度》(2020年)明确,民营经济是指资产归中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民营经济的统计监测范围,包括私有经济、个体经济以及混合经济中的民营经济。

3.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视角界定的民营经济内涵

这种观点认为,任何一种经济形式既体现所有权,又体现经营权。因此,应该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视角确认民营经济的内涵。刘艺灵认为,民营经济是反映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的经济成分,是由一国的本国居民出资设立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单位、组织的经济要素的总和。(11)刘艺灵:《“民营经济”:寻求一种确定性的解释》,《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广东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2003年)明确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经济。

总之,无论是学术领域的研究成果还是地方政府的政策,大都从上述三个视角界定民营经济内涵,而以经营权为视角的更多。同时,内涵的定义项也多种多样,如经济、经济活动、经济形式、经济类型、经济成分、经济要素总和、经营形式、经营方式、所有制经济等等。其中,有的内涵定义项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没有用定义项明确被定义项,存在循环定义的问题,违反了定义规则。

(二)民营经济外延既往表述的梳理

民营经济外延的分歧与民营经济中“民”的不同理解有关。在普遍认为“民”不同于“官”的前提下,对“民”“官”有不同的理解。对“民”的理解,与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的地域属性有关。按照所有权性质,可以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外商经济等经济成分。按照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的地域属性,可以分为国内外、国境内、内地等三个地域范围。地域属性差异的分界点是国境、边境。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刑法〉释义》认为:“国境”是指国家之间的疆界,“边境”一般是指祖国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区地域上的交界。总体看,民营经济的外延按照所有权主体的地域属性可以归纳为四部分,在此基础上,依据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不同状况,还有多种细分。

1.无地域限制的内外资民营经济

这个范畴的民营经济的所有权主体没有地域限制。一是非国营的内外资经济。潘胜文基于经营权的视角认为,凡属民间经营而非国家直接经营的经济都属于民营经济范围,民营经济对应的范畴是国营经济,大致有内资民营经济和外资民营经济两大类。(12)潘胜文:《民营经济内涵问题的争论与评析》,《经济经纬》2006年第6期。这类民营经济的经营权主体没有地域限制。二是非国有控股的内外资经济。刘宏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视角认为,除了国有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都属于民营经济的范畴,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独资企业、除国家处于控股地位以外的混合型经济、农村专业户和村级经济、乡镇企业和区街经济。(13)刘宏:《民营经济的概念、范围及特点》,《湖湘论坛》1997年第14期。三是非国有非外商非港澳台商控股的内外资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控制的内外资经济)。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视角,天津市《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将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限定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投资控股的企业。

2.境内民营经济

这个范畴的民营经济是从所有权视角界定的,所有权主体限定在境内。一是非公有的境内民营经济。杨玉民认为,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包括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港澳台经济。(14)杨玉民:《民营经济统计的几个问题》,《中国统计》2005年第10期。张菀洺、刘迎秋认为,民营经济是非国有、非集体、非外资控股的“民本经济”。(15)张菀洺、刘迎秋:《开拓政治经济学中国话语新境界——中国民营经济理论的创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二是非国有控股的境内民营经济。近几年,山东、山西、福建等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称民营经济是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资独资、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形式。《安徽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2019年)明确,民营经济统计范围为除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独资及控股(不包括港澳台资)之外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获取执业许可的从事教育、医疗、养老等活动的各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等。

3.内地民营经济

这个范畴的民营经济的所有权主体限定在内地。一是非国有的内地经济。董国宁认为,民营经济是除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16)董国宁:《江苏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初步研究》,《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二是非官方控股的内地经济。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视角,《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统计方案》(2004年)明确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集体经济)及非国有(集体经济) 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视为民营经济的一部分纳入统计范围。三是个体私营经济。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的付广军等连续多年编写的《中国民营经济税收报告》,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双重视角,将民营经济限定为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指个体工商户。这类民营经济的经营权主体限定在内地。

4.多口径地域属性的民营经济

这是从所有权视角界定的、所有权主体有多口径地域属性的民营经济。黄文忠认为,民营经济的概念有窄、中、宽三层含义:一是等同于私营企业及其集合体私营经济;二是等同于非国有经济,包括个体户、私营企业、由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三是等同于所有非国家经营企业。(17)黄文忠:《关于民营概念的界定》,《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2001年第4期。全国工商联课题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7—2008)》将民营经济分为广义民营经济、内资民营经济和狭义民营经济。

总之,上述关于民营经济外延的界定,普遍认为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私有经济,不包括国有国营经济(企业);但对于是否包括集体、外商、港澳台等经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则存在分歧。

四、新视角下“民营经济”概念的界定

民营经济应该是一个学理性和政策性相结合的概念,要以我国产权制度变革的实践为历史背景,以既有的理论观点和政策表述为参照,按照语言学的一般规则和概念定义的规则,做到语义表述精准,达到“名称”与“实指”相一致。

(一)民营经济内涵的界定

民营经济的内涵与“民营经济”中的“民”“民营”“经济”密切相关,因此,首先要对这几个词语分别进行解析。

1.“民”及“民营”的概念

“民营”与“公营”“官营”相对应。1931年王春圃在所著的《经济救国论》一书中,将政府经营的企业称为“官营”,将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18)程霖、刘凝霜:《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概念的演生》,《学术月刊》2017年第5期。这个“民营”概念符合语言学的规则。如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字面对应关系上可以这样理解“民”及“民营”:

“民”是指与“官”相对应的国内的民间,包括自然人和民间机构。“官”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口径,广义的“官”是指政府及政府授权的对象,政府授权的对象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狭义的“官”仅指各级政府。“民”是指与“官”没有上下级身份依附关系的自然人或机构。与“官”的广义、狭义两个口径相对应,“民”也可以分为广义、狭义两个口径。同时,按照主体的地域属性,“民”还有另一个维度的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包括港澳台籍、内地户籍的“本国国民”及其举办的非官方机构,狭义的“民”不包括港澳台籍。

“民营”的实质是“民”不是“官”,是“营”不是“有”,强调由非官方的“民”自主经营。党的十四大之后, 我国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也相应地改为国有企业,就是为了明确“有”和“营”的区别。应该说,“民营”是一个表述经营权的概念,是指在一定产权关系下,由个人或民间机构在我国内地自主经营。

2.“民营经济”中“经济”的含义

“经济”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诠释,与不同的词语相组合,其内涵会有所不同。“民营经济”中的“经济”不同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经济”一词,后者是已经形成定论的所有权范畴的经济成分,而“民营经济”中的“经济”,从各种表述的语境中考察,可以视为经营主体的“经济活动”,学术界也有这样的观点。

3.基于经营权视角的民营经济内涵

不能按照私营经济内涵的界定逻辑来界定民营经济内涵。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这两个提法只差一个字,所以有人认为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应该参照私营经济的内涵。其实,私营经济的概念已经明确,专指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是个所有制概念。然而,从语义讲,“私营经济”中的“营”应该是“经营”,私营经济就应该是经营性的概念。所有制概念与经营性概念显然是有区别的,区别不清就出现了历史上私营经济概念的“名称”与“实指”不一致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在1987年中央明确允许私营经济存在之前,我国就有私营经济的提法。当时,我国基本不存在同一份资产为两个主体分别所有和经营的情况,因而把所有权和经营权混为一谈。这种情况下,国营经济就是国有经济,私营经济就是私有经济,不会产生误解。但是,当推行两权分离,国有经济可以承包、租赁、委托给私人经营的时候,(19)晓亮:《再论私营经济概念》,《经济纵横》1991年第4期。私营经济概念的“名称”与“实指”不一致就成为问题。即便这样,由于私营经济已经规范在重要政策和法律层面,也就不可能改变。而民营经济的提法还没有在中央政策层面得到统一规范,更没有进入法律层面,因而对其内涵的界定就要避免“私营经济”这个提法存在的弊端。

不能按照非公有制经济内涵的所有权视角来界定民营经济内涵。现实中,往往将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提法等同,我国《宪法》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为非公有经济,可见,它们是经济概念,也是法律概念。而且“非公有经济”有明确的语义,《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明确“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这是基于所有制来描述产权的属性,是从资产所有权视角界定经济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由非公主体所有。尽管非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都有“经济”二字,如果民营经济也按照所有权视角界定为一类经济成分,结果要么就是非公有制经济,要么就是非公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总称,如此,民营经济的提法就是多此一举。

从经营权视角界定民营经济的内涵,符合“名称”与“实指”相一致的语义表述,也契合现实中各种表述的语境。因此,民营经济可以定义为:个人或民间机构在我国内地依托经营单位中的各类资产进行自主经营的经济活动。民营经济的内涵涉及经营主体、经营载体、经营机制、经营客体等方面内容,其中,经营客体是由各类出资主体、借贷主体构成的资产。依据“民”的广义、狭义之分,民营经济的内涵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民营经济是指境内民间主体在内地进行自主经营的经济活动,狭义民营经济是指内地民间主体在内地进行自主经营的经济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经营主体的“境内”与“内地”。

(二)民营经济外延的界定

民营经济的外延与外延的指向载体相关,与产权主体属地性质相关,而指向载体的确认是民营经济外延界定的前提。

1.民营经济载体的确认

在既有的理论观点和政策表述中,关于民营经济外延的指向载体,有的指向以“经济”一词表达的“经济成分”,有的指向“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经营单位,有的将“经济”与“企业”这两个词语混用,同时作为民营经济外延的指向载体,也有人将民营经济等同于民营企业,认为只是表述方式不同而已。实际上,“企业、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成分”并非同一维度的类别,而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经济成分”属于所有制范畴,而“企业、个体经营户”是基于一定财产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经营单位,是经济活动的实体和组织。从笔者界定的民营经济的内涵看,民营经济是民间主体主导经营的经营活动,因此可以说,民营经济的载体是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经营单位。

2.基于产权主体属地视角的民营经济外延

界定民营经济的外延,除了借鉴学术界的阐释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范,更要借鉴近几年中央层面的相关表述。这些都与所有权或经营权等产权主体的地域属性有关。

首先是2020年7月习近平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讲话虽然没有明确民营经济的外延,但字里行间,却间接体现了民营经济的外延。他的讲话将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并列,意味着外资、港澳台资不在民营经济的范畴。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民营企业不在其中,而习近平讲话未提及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却在其中,这不是被忽略,可以推断是由民营企业所涵盖。

其次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意见》尽管是对民营经济人士的界定,没有明确民营经济的外延,但透过民营经济人士分布的机构,也体现出民营经济的外延。《意见》将民营企业与民营投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个体工商户并列,说明民营经济的外延还包括民营投资机构、相关社会服务机构、民营中介机构、港澳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但是不包括台商企业。

综合上述多方面的外延表述和推断,依据民营经济内涵的广义、狭义之分,可以将民营经济的外延相应分为广义、狭义两个口径。

由于外商不是中国国民,其投资控制的企业则不属于民营经济的范围,而港澳台商属于中国国民,其投资的企业应该列入民营经济的范围。(20)杨玉民:《民营经济统计的几个问题》,《中国统计》2005年第10期。所以,对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广义民营经济外延应该是剔除外商经济、国有国营经济单位的其他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国有民营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非外商非政府控股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还包括民营投资机构、民营中介机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等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狭义民营经济是剔除国营经济单位的其他内地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与广义民营经济的区别在于不包括港澳台商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相比广义民营经济口径,狭义民营经济口径更具有普适性和现实性,能够充分地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发展态势和国内经济大循环状况。

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民营经济,其核心部分都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私有经济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这部分在民营经济的外延上已取得共识,并且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重要份额。

五、结语

在绝大多数企业是由单一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情况下,按所有权性质划分的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容易统计和管理。但是,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大量出现,以及介于私有经济与国有经济成分之间的经济形态日益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难度明显加大。而由经营权、产权主体属地性质界定的民营经济所对应的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经营单位,则比较容易直接统计和管理。因此,确定一个如同非公有制经济概念那样的规范、权威的民营经济概念,就显得非常迫切。这既是顺畅交流的需要,也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对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理论研究的话语体系的一致,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有关民营经济数据的统计口径,使各地、各部门统计的民营经济数据具有可比性,从而为制定民营经济政策、管理民营经济提供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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