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媒介化的新型产业经营模式研究

2023-01-27 02:34李静姝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4期
关键词:农户企业

李静姝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是构成当代中国村庄乡村振兴发展最重要的主体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基本载体的发展模式对目前产业经营模式新的探索,从而实现乡村资源整合、农民收入、产业融合的功能优势。文章基于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企业+农户”的发展模式,形成“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的新发展模式为例,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发展,在企业与农户合作中发挥的优势与作用。总结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效率和为了保证这种效率而采用的管理模式,在经济组织良性运行的层面上进行具体探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产业经营

一、引言

“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中的重点,成功的产业发展是振兴经济的路径,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石,其关系到农业发展、实现乡村资源整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统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扶持小农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只有大力发展农村产业,利用市场力量连接产业,才能打破相互分割的壁垒,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农村的优化组合。要在整个现代体系中充分发挥农村的功能,就必须强而有力的产业支撑着集体经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杨嬛(2020)指出,合作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组织制度基础,也是农民与集体的纽带,是农民与农民基于利益关联而团结互助的纽带。杜园园(2019)指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具有重视农村社会经济均衡发展、以经济活动服务社会成员、将经济嵌入地方社会文化体系等特点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由此可见,夯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抑或是在保障农产品供给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企业+农户”模式的基本功能优势

牛若峰(2000)指出“公司+农户”的模式是一种利益共享模式,企业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组织、营运、服务、信息、市场和新技术尽管在合作中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但也为农户带来更大的收益。“公司+农户”的商业模式被认为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的企业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进行一体化经营。公司一方面利用技术和销售优势,推动小农户标准化种植,帮助他们解决产品销售问题;另一方面,农民规模种植降低了土地流转和就业成本,也构成了企业的初级产品供给来源。从而形成公司与小农户互利互补的格局;虽然逻辑简单,但现实极其复杂。在实践中,“公司+农户”商业模式的成功充满了困难,需要一系列的背景条件来支撑。事实上,失败的案例往往多于成功的案例,公司和小农一体化管理的形成面临许多结构性困境。这种模式也因为两个比较阻碍的困境:一是在现实中“农业龙头企业+农户”模式存在违约率高、稳定性低和绩效差的问题(聂辉华,2013)。二是从调研中发现意愿和投入不对等,企业是市场的积极先驱者,而农民受到自身市场容量的限制,只能等待被市场吸收。例如:公司认为“好种好销,藏农在技术,质量有市场”;农民们认为,“市场好了才种植,不好卖的植物就不会种植。”从农民的角度看,虽然他们与公司或中介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他们在签署订单的过程中没有话语权,也没有对公司或中介组织的监督权,这样他们就无法对抗公司故意降低农产品档次和价格的行为。当市场不景气时,如果公司单方面取消订单,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郭晓明,2010)。从制度设计上看,合作社过分强调公平,缺乏利益激励,经营成本高。在处理成员积极性和领导积极性关系时,领导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他们认为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过于僵化,没有资本的投入,合作社很难做大做强(张小山,2012)。赵晓峰(2015)指出,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空壳”,很多农民是“合作社”,只有“社员”的地位,没有实际的权利,所以合作社没有充分发挥实际的活动能力。张德元(2011)指出,许多空壳合作社没有经营,虽然有些合作社已经运营,但实际上“公司+农户”模式或协会式组织披上合作社的外衣,从事一些技术服务或培训。没有“统一经营”的迹象,更谈不上市场的议价能力,也没有二次分销或者返利这一说。

“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模式是对我国新型产业管理模式的新探索。其主要特点是,为农村集体一定的资产设立各类股份合作企业,可以在一个村内同时设立一个或几个不同类型的股份合作组织,由负责村级经济事务的组织管理。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益和保值效果要远远高于个体农户。这种渠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龙头企业+农户”组织不充分的问题,可以监督和约束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和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绩效,限制了违约行为,降低了交易成本。与合作社相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农民的另一种形式,在组织农民、连接企业与农村社会、连接企业与农民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

第一,实现乡村資源整合。万良杰(2021)指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以农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为主体的村集体经济,将充分激发土地、人力、资金等资源优势,对内依靠技术和管理,对外拓展市场和资源支持,促进各类经济主体有效转型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成员通过联合与合作的方式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和资产开展各类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形态(黄延信,2015),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的界定,解决土地闲置、人手短缺、人口老龄化等突出问题,使得完整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为他们的农业生产和集体资产的使用提供服务。屠霁霞(2021)指出企业整合多村资源,各村按协商比例分享项目,企业依托自身优势负责项目建设,可有效解决薄弱村产业发展水平低、市场竞争力弱等长期发展难题。

第二,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通常与劳动者、生产技术等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相应的生产经营模式(郑雄飞,2020)。合作社、基地、协会等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拥有生产技术和一定的资金,特别是与农民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社会联合关系,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合约的形式将“公司”与“农户”连接起来,可以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利用优势资源开展互补互利的联合经营,通过适度规模经营,对帮助农民学习生产技术、规避市场风险、增加收入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促进农村产业融合。由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历史债务较大,依靠其存量资产难以提供现金流来组织生产、拓展产业链。因此,赋予他们融资权是他们组织生产的前提。同时,由于集体所有制和权益平等的特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很好地融合农业产业延伸可能导致的不同产业层次之间利润悬殊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让“农民集体”分享更多农业产业化改革带来的利润和成果(周昌发,2020)。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融合中的作用,探索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企业+农户”成立乡村振兴产业基金,承担兴办乡村实业、促进产业融合的发展目的。因为有效的组织体系是农户与资金有机结合的金融中介,是保证农地金融体系高效运行的关键(李爱喜,2005)。

由于一些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导地位不明确,治理机制不完善,承受市场运行风险的能力较弱,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稳定的收益(丁忠兵,2020)。故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及优势有所弱化,忽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规模小、经营能力弱、带动作用有限,从而对“企业+农户”所遇到的困境难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农业生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服务农民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洪燕,2019)。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组织制度建设的构成要素,也是完善新型农村组织制度的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马良灿,2021)。以此得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验和成果是更有效的发展模式。

三、江苏省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企业+农户”的模式实践

2021年江苏省有关于《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订中,着力破解江苏省合作社发展遇到的突出问题,很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提供综合服务,同时促进企业和产业发展,促进小农户增收致富。构建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依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实现乡村振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重新激活社区集体积累和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机制。随着各种农业产业的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企业与农民合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同,但主要模式是“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化的工作以及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之间存在着共演关系,近年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过程中,技术环境层面在经济发展中得以渐进实现。江苏省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 “一抱团二合作三经营”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全面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技术、资金和管理机构,健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和与群众利益直接互补的多方合作共赢机制,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促進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为目标做出乡村管理的现代化贡献奠定了经济基础。

(一)对农户的实践作用

农户主要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农业生产,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标准化管理和提供社会化的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为农民制定科学技术标准、为他们提供科学生产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三方合作模式,组成一个相互帮助、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的利益共同体,全面推动产业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企业的效益逐渐增长,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种植基地农户收入保持稳步上升。在面对当前激烈的农村市场经济社会竞争时,一家一户的小微型乡村农民工企业经营机制,其经济竞争力日益明显缺少,所以就需要由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出来统一组织、协调和共同牵头,把分散的小农户都统一组织在一起,一方面也能大大增强经济竞争力,也能大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有效促进和保障对农村集体经济更好的支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挖掘自身优势,采取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拓宽发展渠道,壮大集体经济。“一抱团二合作”和村村联合组的发展模式,主要针对同一区域内建制村之间由于基础条件差异导致的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通过每一个村和村之间的共同努力,可以打通经济发展要素的流通渠道,实现资源、资金、信息、人才的相互支撑,实现共享共赢。袁鹏(2013)指出,它是由农民精英(如专业种植者、农民经纪人和村干部)发起的。这些农民精英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既有合作理念,又有创业精神。他们的个人业务能力和业务实力使他们能够给 “会员”和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他们有能力在业务上承担一定的风险。在以新时期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或发展模式有更大的包容性,开放与合作范围之外的村级最有可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是,村级资产承包、租赁经营、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形式适应了低水平、小规模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继续发挥良好的作用。在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农民不仅可以分享销售初级产品的收益,还可以直接分享纵向一体化后农产品增值加工的收益。随着合作社产品加工能力的提高和产品品牌建设的加强,农民生产逐渐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

(二)对企业的实践作用

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模式也是需要站在实际角度考虑,采取各种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一个模式。村集体和农民可以应用合资、工会和联合等多种形式,如租赁、入股的集体经济和个人、私营企业经济交织于一体的特点和优势,以公私相互结合、相互统一,逐步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在有效引导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同时,集体经济也得到了大力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户和企业之间发生直接联结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已经形成了产业市场,且拥有了一个产业市场,二者都是有机相互联系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是间接的联结、软化的联结。公司及其农户可以在市场中寻求各自的地理位置,以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的方式嵌入到新兴产业市场,合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破解了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基础薄弱、劳动力缺乏、机制失灵等问题,推动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公司与农户之间是以市场作为传播的媒介而产生的联结,“公司+农户”的模式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一旦有了这种主导型的龙头企业便会塑造农业行业。

“三经营”,通过用好集体经济扶持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和工商资本,可以提升集体经济输血质量。结对的核心思想是发展集体产业,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促进产业组合、资源汇聚、空间开放、要素集聚、功能组合,实现可持续脱贫。探索“土地流转+合作开发+专业管理+收益共享”的造血机制(屠霁霞,2021)。追求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强化“服务现有企业是最有效的招商”理念,遵循“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生产经营新模式,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户手中流转土地,再以同等价格流转给企业入股。探索“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发展模式,增强村级组织造血功能。通过调研和市场调研,决定在江苏省内现有产业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设施农业进一步巩固产业结构调整成果,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四、讨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载体,其变化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对组织一个农民,增加财政收入,配置社会资源,发展一个乡镇特色产业的经济意义不言而喻,政府一直倡导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能够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之间的联合和协调来支持、带动一个小农户,提高一个小农户在社会上的组织力和经济发展能力。江苏省的实践中,财政局将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扶持资金股权平均量化给贫困户和村集体后注入到供销合作社经济实体,用于建设养殖基地、生态采摘园等扶贫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直接参与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管理,根据入股资金获得企业红利从而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

在江苏省实践中发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仅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内增长是不够的。也要依靠外部力量形成多元主体,因地制宜建立发展机制,实现跨越式发展。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各类工商资本和部门资本纷纷进入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和要素市场,以多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结合,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然而,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作必然是有风险的,如果选错了合作伙伴,不仅无法实现集体经济的发展,还可能失去有限的资源,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故而农民组织也更加偏向于建立一个农民专业化的合作社,但上述中也提出,由于目前我国市场上现有农民专业化的合作社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较低,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即便是有了盈利也可能不会被运用于其规模的增长和扩大,大多是将其发展的规模比较小,这直接限制了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带动。尽管有学者的倡议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但近年来的发展并不顺利。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的管理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村落集体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合作主体,主要是指村落集体经济活动在村里具体实施的协调者,以及执行者与农民之间的合作关系:一是实现了村民的各种个体需求,提高了每个村民的社会经济效益;二是村集体组织的群众利益得到了有效实现,保持了村集体组织的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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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江苏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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