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颖
日前,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供应方式、供应程序、明晰权能、地价措施、用途转换和履约监管等6个方面,对工业用地供应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创新。这一新政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认识和把握这6方面举措并落实好这一新政?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宫玉泉、南京大学自然资源研究院教授黄贤金、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王健3位业内专家就此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记者:为什么要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宫玉泉:工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既是确保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抓手,也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的重要基础。适应我国工业经济增长势头,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是应有之义。
首先,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是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基础。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利用,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中起着主渠道作用。在土地资源约束趋紧的背景下,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宏观层面上要在统筹各类建设用地资源的基础上,对工业用地总量进行合理安排,为工业发展留出空间;微观层面上,要改革土地供应方式和权能配置,以满足工业因门类多、市场主体多、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多元化土地需求。
其次,降低用地成本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土地供应结构调整,用市场化、法治化措施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对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采取市场化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关键在于细化供应方式,完善权能配置,完善出让程序,使土地供应的权利类型更加丰富,更加符合不同市场土地要素需求偏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再次,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的重大任务。绿色发展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始终要把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国策体现到各项工作之中。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不仅要求支持保障,也要强调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这是增强工业用地总体保障能力的关键举措。
记者:《通知》提出“健全多元化工业用地供应体系”,可以起到什么作用?
黄贤金:健全供应方式,是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在以最高年期出让为主的工业用地供应形势下,我国工业产业发展周期和工业企业寿命与工业用地供应年期不匹配,而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又加剧了工业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通知》完善了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的内涵,有利于合理降低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取得成本,解决项目落地难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难、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溢价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机制与企业市场投资需求匹配度。
王健:《通知》还明确了不同方式的混合使用,如在先租后让的方式下,出让也可以采取弹性出让方式;地方政府可以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工业用地供给情况,对出让方式作出灵活调整;用地主体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最适宜企业发展的拿地方式。多元化供地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单次最高年限出让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初期拿地门槛,也能够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流通性,避免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此外,《通知》分别对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三种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如明确了长期租赁的最短时间为5年,最长不超过20年;将先租后让方式的租赁期限最长设定为5年。对租期长短的明确,可以避免地方在使用政策时产生争议。
记者:关于“优化土地供应程序”,《通知》提出了多条举措。这些举措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黄贤金:工业企业普遍初始投资高,收益回报周期较长。倘若用地程序不清晰,可能导致用地企业时间成本和资金压力增加。《通知》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供应管理规则,完善程序,有利于避免产生此类问题,提高工业企业用地便利程度。如,实行长期租赁的,缩短10天挂牌公告期;明确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拍挂”。
同时,针对工业用地供应与产业政策协同问题,《通知》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拍挂出让(租赁),其中,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条件,提高“招拍挂”机制效率,进一步衔接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与用地政策,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与“招拍挂”机制的矛盾,有利于提高供地精准性。
记者:明晰土地使用权能,在整个供地环节中可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宫玉泉:明晰的土地产权权能,是稳定使用者用地预期的基础。针对已有法律法规政策对租赁土地的权能规定还不够完善,对先租、后让两种权利设立和转换问题还不够明晰等问题,《通知》对租赁使用权的设立,既在权利设立上保持了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基本一致,也对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接续租赁最高期限和续期租金约定等方面予以了补充完善。对先租、后让两种权利的权能,《通知》除在定义中明确转换条件外,强调先租、后让两种权利的权能与独立设立的对应权利权能并无差别。也就是说,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转换应符合转换条件,在不同权利存续期间,享有对应权利应有权能。
王健:此次《通知》对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的权能进一步规范和释放,并将不同方式下的开发建设行为与权能赋能进行了挂钩,有利于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和市场投机。比如,长期租赁的工业用地,在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在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期内,租赁期届满,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续租应给予批准并明确要求通过初期合同约定续期价格。对于采取先租后让供应的,先租是为了降低企业前期投入,通过达产等转出让条件的约定,确保企业真正将土地要素用于生产经营,防止闲置浪费和土地投机行为。
记者:怎样看待《通知》提出的地价措施?
宫玉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要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此次《通知》提出的地价措施,主要是针对不同年期、不同供应方式,在遵循成本底线要求下,完善工业用地定价机制。《通知》发布后,各地可以按新的定价规则,探索解决企业生命周期普遍低于最高年限、企业对工业用地租赁接受度不高、一部分工业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和退出难等问题,符合完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要求。
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是运用市场机制,通过设立不同产权类型,将企业用地成本分摊在不同年期,或通过期限控制或降低总成本。这一作用的发挥,需要匹配科学的地价管理政策。《通知》在坚持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通过明确折算方式、租金调整管理、先租后让中租金与出让价款关系处理等,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利与取得价格的有效对应,有利于提升多元化供地方式的性价比。
记者:关于“严格用途转换”,《通知》提出了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列出用途转换负面清单等新要求。这些举措有利于解决什么问题?
黄贤金:严格用途转换的一系列举措,有利于推动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针对工业企业发展转型所引致的用地方式调整问题,《通知》提出,对调整为研发设计、产业孵化、产品中试等用地的,各地要制定允许、兼容、禁止布局的产业类型转换目录和转换规则,且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这有利于推进旧模式向新模式转换、新技术代替旧技术、旧业态转向新业态,切实助力工业经济新旧动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