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三农”问题保驾护航

2023-02-01 06:20河北经贸大学刘叶桐
河南农业 2023年1期
关键词:经营权宅基地民法典

河北经贸大学 刘叶桐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三农”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局限于“三农”问题本身,而应当从“三农”问题之外的各个层面采取应对措施,法律层面也包含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 年5 月28 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新时期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民法典》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三农”问题当然也不例外。就“三农”问题而言,《民法典》积极回应民众所关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所涉及的领域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民法典》在法律层面为“三农”问题的解决起到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为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等“三农”问题的解决保驾护航。

一、《民法典》确认“三农”的主体资格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口众多。立法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主体资格是解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对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生产、参与市场交易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保护。

(一)赋予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主体资格

作为民事立法核心的《民法典》,全方位、多层次地规定了“三农”的民事主体资格。对于农户及农村土地承包人而言,《民法典》第55 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自负盈亏。起初,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有着很大的争议,《民法典》确认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用中国方法来解决中国问题。因此,农村承包经营户从某种程度上能够理解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

对于村集体而言,《民法典》第96 条和第99 条赋予其特别法人的地位,同时允许它们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定了村集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并为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消除了身份上的尴尬。一方面,在获得法人资格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等涉农资产的所有者,进而参与各种市场交易。这样不仅丰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途径,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委会干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的情况 ;另一方面,《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的赋予也完善了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业经营上的自治权,有效地遏制了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因此,在该规定出台后,作为民事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这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得到更进一步的激发,拓宽了农村和农民的致富之路。

二、《民法典》促进“三农”的生产经营

(一)三权分置与土地经营权

近年,大多数村中青年外出务工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现象。年轻人外出务工,村里的土地面临无人耕种的难题。留守老人对于种植更高品质的瓜果蔬菜缺乏技术和思路,想要将土地流转出去又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大量土地被闲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民法典》出台以后,这个问题得到了有效的应对。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巨大融资需求,对农民在土地上享有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其可以作为在市场中流动的资产。因此,土地上的用益物权被纳入土地流通市场中,农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或抵押融资,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率。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单独的一章被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该章对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层权力结构——即三权分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民法典》第334 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没有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用承包的土地从事各项非农活动;第339 条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是否要向他人通过出租、入股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流转。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若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合法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这之后依法完成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的,允许其通过出租、入股、抵押等合法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原《物权法》中关于土地的相关权利不得抵押的规定也被《民法典》排除在外。这些立法规定,为土地经营权入市后的蓬勃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不仅可以丰富土地经营权的用途,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土地的利用效率。

此外,土地经营权本属于债权的范畴,但是出于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保护的考虑,《民法典》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且流转年限超过5 年的,应将该流转定性为物权性质。这样一来,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更加放心地投入农业生产经营,从而不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物权人的干扰。

(二)宅基地使用权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特色旅游成为当代游客出行游玩的首选。因此,乡村民宿行业近几年如同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不少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高楼,做起了民宿生意。这样是合法的吗?答案是肯定的,这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还有《民法典》的具体法律规定为之保驾护航。《民法典》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同时还享有利用该土地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因此,农户只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办齐相关手续,闲置的宅基地完全能够被盘活利用好,从而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对土地的需求。

(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与相邻关系

在农村地区,相邻关系十分常见,同时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在“三农”领域,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有因宅基地使用产生的纠纷、因用水排水排污产生的纠纷、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纠纷等。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所以处理好乡里相邻的关系十分重要。为了助力这一问题的解决,《民法典》专门在第二分编中单独规定了相邻关系这一章。

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用基础设施仍不完善,因此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民法典》提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和谐、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修缮、建造房屋等方面,为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另一方面,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一些生态问题仍然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弃置固体废物,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不得排放噪声、光辐射等有害物质。此外,为了防止不动产权利人不恰当地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应提供的上述便利均为“必要性”的:首先,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危及和妨害相邻建筑物权利人的权利;其次,若权利人需要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最大限度避免给对方权利人造成损害;最后,《民法典》在各分编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为矛盾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民法典》保障“三农”的土地权利

(一)土地权利确认与完善

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社会百科全书的《民法典》,通过细化各项民事立法,对农民及土地承包人的各项土地权利进行了全方位的保障。尤其是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承包地制度等一系列农民和土地承包人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这为相关土地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首先,土地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土地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所拥有土地的权利。在土地归属权问题上,《民法典》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侵犯。这表明村集体成员有权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或开展一系列其他农业建设活动,并且不受其他单位或组织的干涉。同时,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有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若宅基地使用权人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集体应当给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这从立法层面给村集体成员依法对宅基地享有各项权利提供了保障。

其次,为了土地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新增了一项土地权利——土地经营权,即在不删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设置土地经营权,这样便形成了一个完整且有层次的土地权利结构,三权分置制度由此而生。这样一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通过更加多元的方式,譬如出租、入股等合法方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权利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在占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一方面,使得农民可以从事除种地以外的其他工作,丰富了农民的致富方式;另一方面,能够使得土地在土地经营权人的手中产生更大的价值,提升土地的利用率。

(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为了更好地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民法典》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这是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典》始终。《民法典》明确规定,侵权人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这样,加重了环境侵权人的责任,并且也提高了环境侵权的违法成本。同时,若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且该损害能够修复的,有关机关或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因此,侵权人还应当在能够恢复生态环境的情形下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三)对土地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在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与此同时,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安排好,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农民即使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会导致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降低,有利于保障其长远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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