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在短视频解说著作权中的应用研究

2023-02-13 14:07
法制博览 2023年35期
关键词:原片内涵规则

姜 辉

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浙江 江山 324100

随着我国短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影解说类短视频改编行为的合理性得到广泛关注。相关视频作品中往往涉及大量原作品内容的引用,这就需要从转换性、使用程度等角度对其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判定其是否符合转换性使用规则,同时还应将转换性使用规则同著作权合理使用联系起来,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一、电影解说短视频制作类型

(一)剖析解构

剖析解构型视频大多通过“夹叙夹议”的方式,将影视作品画面同作者的解说内容结合起来,帮助观众了解影片的故事背景与情节进展,最终实现对原作品内涵的解读。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更多账号开始发布剖析解构型电影解说短视频,以账号“某舌电影”为例,当前已经拥有超过6200万的粉丝量,发布的840 余个短视频共获赞13.4亿个。在该账号发布的对电影《雪国列车》的解说视频中,作者以解读影片中“列车”“方舟”等意象的隐喻内涵为重点,提出其背后深刻含义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剖析解构型视频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特点:第一,大多数作品在制作与发布时得到版权方授权许可,并会在视频中标注出来;第二,在对未上映或刚刚上映的影片进行解说时,作者大多会选取已经发布的预告片或宣传片内容,尽可能避开主要情节,让观众可以在悬念中提升观影兴趣;第三,剖析解构型视频作品的核心内容是作者自身观点的传达,并会在视频最后对其主旨进行升华。

(二)拼接盘点

拼接盘点型视频是指作者对原片精彩画面或关键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呈现出突出的风格与情节,例如“盘点经典电影战争场面”“《哈利· 波特》十大感人瞬间”等。通常情况下,这类视频通过剪辑可将原片经典画面集中在较短的时长内并形成播放合集,观众可按顺序观看满足内容获取需求。当前,拼接盘点型视频作品主要包括以下特点:第一,作品大多围绕某部影片或某个主题展开,将对应的经典片段进行剪辑拼接达到吸引观众的目的;第二,此类视频虽然需要由作者进行选材、整理、剪辑,但仍以原片的情节与内容为主体,因此整体的独创性不强;第三,视频中对原作品重要情节的展示可能会起到代替原片的作用。

(三)戏仿

戏仿型视频是作者通过幽默、讽刺等手法对原片进行解构、加工、组合,进而形成新的故事,达到对原片、社会热点事件等内容的讽刺批判目的。例如,胡某发布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是通过对电影《无极》中影像内容的引用,同时通过大量的二次创作形成新的无厘头视频作品。戏仿型视频作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戏仿型视频是在对原片情节、逻辑、风格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达到讽刺模仿的目的,传递的价值取向与原片相反;第二,戏仿型解说往往会引用大量原作品画面,但只是对内容传递起到辅助工具作用,并不会对原片产生替代性作用;第三,作者在视频制作期间运用了讽刺、模仿等方法赋予视频新的见解,因此有着较高的独创性。

二、转换性使用规则在电影解说短视频著作权中的可行性

电影解说短视频通过多种形式方法实现内容传达,这期间也伴随着较为突出的侵权问题。在对电影解说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展开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对视频使用的转换性加以判断,确保其使用目的合理、引用比例适当[1]。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挖掘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与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之间的联系,确保电影解说短视频在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况下的有效适用,同时基于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为视频的合理使用提供判定依据。

(一)原作品引用的正当性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下,作品的部分内容可进入到公共领域中,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著作权的私权性。在对原片引用正当性进行讨论的过程中,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展开。第一,著作权在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信息在公共领域中的共享有利于促进知识与文化的传递,这必然会对著作权的私权利起到限制作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应用有利于促进作者的创新意识,作为符合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电影解说短视频对原片内容的引用同样可以促进信息传播与知识创新,这是其正当性的重要体现。第二,电影解说短视频的使用具有转换性。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原片引用的正当性,二是与转换性使用目的相符,三是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相符。对于电影解说短视频来说,在对原片进行引用的过程中,实现了目的与内容的转换与创新,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并不会完全对原片进行替代,满足转换性使用的正当性要求[2]。

(二)司法实践的应用

我国关于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司法实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为主要依据。例如,2014 年2 月上映的电影《80 后的独立宣言》在宣传海报中,除主角人物形象外,还设计有“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卡通形象,原告认为电影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构成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侵犯。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转换性使用规则得到充分应用,主审法院认为电影海报为突出20 世纪80 年代的特征,引用“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动画形象,同海报上黑白电视机、缝纫机等符合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致,在使用目的与功能上均发生转变,与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相符,既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又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对转换性使用正当性进行判断时,可通过三步检验法判断是否对原作品正常使用与合法权益造成影响[3]。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转换性使用规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通之处,二者在目的与功能上存在着密切联系,因此转换性使用规则在转化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三、电影解说短视频适用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路径

(一)立法层面

1.立法模式的合理使用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通过“为介绍某一影片适当引用其他作品”来对转换性使用行为进行规制,若实施列举式与概括式并存的立法,则需要对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条款间的重复问题进行解决。例如,合理使用中关于“介绍、评论”条款可以在适用电影解说短视频使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适用于非转换性使用场景,包括论文中引用他人观点等;而转换性使用则主要是围绕原作品来实现的,以此有效对二者进行区分。一方面,可以在立法上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并存的方式,另一方面还可以对“转换性使用”条款补充至概括式立法中,进而对转换性使用进行合理规制。

2.明确转换性使用内涵

为实现电影解说短视频对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规则的适用,需要进一步明确转换性使用内涵及适用范围。以往对转换性使用的规定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在作品内容、目的、意义等方面实现创新,具有独立性,甚至可以超出原作品价值;而就电影解说短视频来说,短视频领域的大众性意味着其定位普遍较低,因此有必要对转换型短视频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避免打击作者参与文化传播与知识创新的积极性[4]。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对电影解说短视频转换性成立进行判断时,可以将新作品的内涵与意义作为评断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内涵与意义”是对于原片引用部分来说的,而不是整体短视频相较于原片的内涵与意义。

3.转换性程度的认定

在明确转换性使用内涵的基础上,就需要对其转换性程度进行认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原创性比例,即电影解说短视频中转换内容与原片内容的比例,原创性比例越高,视频的转换性程度也就越强。当前,更多电影解说短视频以评价、讽刺、批判为主要目的,但仍需要对其原创部分进行评价,如占比过低则无法构成转换性使用规则;二是新内涵与意义的体现,虽然电影解说短视频相较于原片具有一定的原创性,但其原创部分在内涵与意义的表达上与原片完全相同,也不能构成转换性使用行为[5];三是独立价值的判断,电影解说短视频在引用原片内容后,需要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不能依附原片而存在,进而与转换性使用行为不相符。

4.转换性使用的限制

著作权转换性使用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有必要针对转换性使用划分一定的限制来防止其过度扩张。一是保证对原片内容获取的合法性,若短视频作品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原片内容,就会对原片著作权造成损害,进而无法认定其转换性使用行为的合法性。二是不能损害原片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点来说应做好区分,部分电影解说短视频在讽刺、批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原片的市场利益,这与转换性使用行为的意义相适应,不能判断其行为的不合理性。若仅为获得更多关注而无故贬低他人作品,则可以认定是不合理地损害原片合法权益。三是不会对原片产生替代性作用,转换性作品需要在原片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若对原片具有明显的替代性,会直接影响到原片的市场地位与价值。因此出于对原片的保护,转换性作品不能作为替代品而存在。

5.明确短视频领域的特殊规范

电影解说短视频具有明显的碎片化、大众化特点,在转换性使用规则上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立法层面有必要对相应的转换性使用行为进行规范。第一,适当降低转换性使用门槛,若要求电影解说短视频内涵与意义的深刻性难免要求过高,因此为鼓励作者进行二次创作,可以适当放低转换性使用门槛,以激发其创作热情;第二,电影解说短视频在对原片内容进行引用时,以内容性转换为主,而不是目的性转换,因此在对其进行审查时也应从内容层面出发;第三,应加大原片内容来源审查力度,针对电影解说短视频应保证其原片获取途径的合法性,避免对原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司法层面

“转换性使用”这一概念,当前更多出现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为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在司法实务层面应进一步加强对转换性使用主体的认定,尽可能避免转换性使用主体认定专业性不足的问题。转换性使用认定实际上面临一定难度,对于不同的转换性使用行为难以落实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而不能保证在成立、程度的认定上做到客观公正。针对这样的情况,可以在司法实务中通过专业机构负责转换性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作为判案依据。例如,可在版权管理部门设置认定机构,负责对二次创作作品与原作品进行对比审查,对于电影解说短视频来说,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审查认定。在对转换性使用行为进行认定时,需要判断其替代性以及是否对原片造成损害等,由专业机构出具认定意见后,法院将其作为参考依据并进行综合判断。若当事人对专业机构认定意见存在异议,还可以通过申诉要求进行二次认定,从而保证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三)行政层面

1.完善管理规范

电影解说短视频具有广泛性、传播快、大量性等特点,为保证其合理合法性,在发布相关视频内容时,需要遵循《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同时对平台对短视频的审核内容进行补充,保证在视频发布前对是否存在侵害原片著作权行为进行审核,保证为整体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提供保障。例如,短视频平台可以针对发布的短视频内容制定预先审核机制,与数据库既有作品进行对比审核,若存在侵权行为可直接进行过滤与屏蔽,同样作者可以对认定情况提出申诉,由短视频平台进行二次审核。

2.实施长期监管

针对短视频平台出现的一系列侵权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大整治力度,规范短视频内容传播秩序。对于行政监管层面来说,国家近年来已对于短视频平台监管投入多方协力,每年都会围绕不同的侧重点展开周期性专项整治,同时落实长效监管机制,打击短视频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在长效监管机制的应用下,可以在短视频发布前对其转换性使用行为与侵权行为进行初步审核,为短视频行业的整体发展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转换性使用规则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着密切联系,针对电影解说短视频转换性使用行为判定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依据,为具体的判断过程提供参考。在明确其适用可行性的基础上,还应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行政监管层面等对转换型使用规则展开深入分析,为电影解说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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