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意蕴及其实践指向
——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

2023-02-18 21:45王振华
关键词:市域县域现代化

王振华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1]。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国家上层建筑集中调整变革的一个重要侧面[2]。这一改革目标任务提出后,在实务层面得到持续推进。2018 年6 月4 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全国新任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示范班”上首次正式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概念。此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以及其他党中央的文件都提出推进的原则要求,且中央政法委五年来连续召开了9 次推进会,举办了7 次创新研讨班,持续深入部署落实。有关这一问题在学术研究层面也得到广泛地回应。当前,学术界主要是围绕其内涵要旨、实践路径、评估体系及其与中国传统治理经验的关联等方面展开。有学者从社会学视角对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内涵进行界定,认为是一种整体性社会发展过程[3];另有学者则提出,市域治理要注重吸收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经验,以史为鉴,以民为本,以和为贵,民主决策,科学施策,科技先导,制度创新,多元联动,综合为治[4]。有学者从多元共建、平安市域、社会共享、智慧治理四个方面构建智慧社会建设背景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评估指标体系[5]。现有研究为深入理解和现实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富有启示和指导价值的视角,但对改革的深层次意图和实践的指向,尚留有深入探讨的余地。本文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命题的实践要旨及发展路径。

一、命题的提出:解决社会治理不平衡不充分的时代方案

社会治理从县域为主转变为县域市域并重,是我国社会治理领域重大的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这一变革和创新,既尊重历史上县域作为社会治理范围和主体的治理传统,也顺应改革开放40 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的时代情势,是解决社会治理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一个重大战略选择。

(一)新中国县域社会治理的传承及变革

郡县治,天下安。郡县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地方管理主要的行政制度。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武王,郡制起源于秦穆公,成型于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并推行以中央集权为指向的郡县制之后的2000 多年历史中,郡县制一直是我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石。相比之前的分封制,郡县制用官僚政治取代了血缘政治,具有历史进步性。到元朝时,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由于,郡守、县令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且不得世袭,郡县(州县)制在巩固中央集权和地方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双轨政治”理论,即自上而下的皇权一轨,与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一轨,二者共同组成,相互作用,前者以君主为中心建立起中央集权官僚体制,后者以士绅等乡村精英为主体实施基层治理[6]。两者之间以县作为节点,皇权系统最低只延伸到“县级”行政层面,此即所谓的“皇权不下县”[7]。清末民初,朝廷政府一度推崇以乡绅为主导的乡村自治,乡作为一级行政单位的地位始得确立,但在近代国家建设(新政)亟需大规模内向汲取资源的背景下,乡村自治遽然实行而归于失败。

中国共产党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实现战略重心向乡村转移之后,在推行以土地革命为核心的社会革命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化改造模式,在此模式下领导组织起来的民众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了颠覆性的一体化再造,使县政有了广阔的民意支持。新中国成立后,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继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革命时期对基层社会的组织化改造模式得以延续,以集体生产为指向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彼此呼应,互相增强,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基层社会“一盘散沙”的状况。县在完成现代化大生产所需的大规模原始积累及资源调配方面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动员能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化改革目标确立之后,人口大规模流动、基层社会高度组织化和一体化的局面逐步被打破,高度组织化的县域治理方式所依托的社会一体化的基础已经被严重削弱,越来越无法适应基层社会新的组织形态和治理形势。基层社会治理体制面临转型的抉择,市域社会治理命题由此而起。

(二)市域社会治理的基础与优势

通过对中国古代地方政府管理层级的分析,秦朝在完成大一统后,实行的是“郡县制”,之后不论朝代如何兴替,“县”始终作为最稳定的地方政府层级。东汉末年起,“州”作为地方政府的一级行政单位出现,类似于现在的“省”;到唐朝时期,“州”的地位下降,成为二级行政单位,同时出现了同级别的“府”。但是,“府”的地位高于“州”,唐朝时京畿重地以及政治、经济、军事的重要地区才设置为“府”,其余二级行政单位为“州”。明清时期,“府”的设置成为二级行政单位的主流,只有在一些偏远设置的直隶州、直隶厅和府同级。所以,自唐朝起,“州”和“府”都作为地方政府的二级行政单位,对“县”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13 年,当时的民国采取“废府存县”的措施,不少原有的”府”改制为县。1921 年,随着《广州市暂行条例》公布实施,广州正式建市,此时,“市”才成为正式的行政区划。在建国初期,为了保障大城市的蔬菜、副食品供应,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各个较大的市,实行了“市管县”体制。1959 年9月17 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提请的关于“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议案,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市领导县”的体制给予明确批示,并指出实行市管县体制是为了“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结合,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于劳动力的调配”[8]。1982 年,中共中央发布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中共中央〔1982〕51 号),全面开始了市管县的改革,“市”由此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架构或行政管理组织体系中重要的一级行政建制单位。

社会治理的实践长期以来突出县域贴近基层、化解矛盾的优势,忽视了不同县域之间在资源配置、管理权限、工作重点等方面的差异,使县域治理在实现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方面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弊端。与市域相比,省域所辖范围较大,内部发展不平衡更为明显,统筹社会治理还有许多条件不成熟;与县域相比,市域范围内既有城又有乡,具有一定的城乡互补性,实现要素流动的条件较为成熟。同时,市域比起县域掌握着更多的行政资源。随着近年来城乡融合、扶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战略的推进,尤其是人口的跨区域流动加剧,县域社会治理逐步显现出治理空间小、治理层级低和治理资源有限的困境,更高层级跨区域社会治理协调显得尤为迫切。由此可见,提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概念将着眼于解决省域社会治理不平衡和县域社会治理不充分的问题,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当然,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不是对县域社会治理的替代,而是对县域社会治理的加强,是基于县域社会治理不能充分有效地解决社会治理问题而做出的体制性调整,其要义是在县域社会治理基础上,在市域层面构建起跨城乡、跨县域、跨部门的新型治理体制。

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政策意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国家安全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全过程,创新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着力构建大安全格局。总体安全观的关键在“总体”,强调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系统思维和方法,突出“大安全”理念[9]。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现代化的国家建设经验总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其作为“十四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提出“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10]

第一,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安全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选择。总体国家安全展现着思维的系统性和体制的集成性,在实践中体现着党中央对国家总体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中统一领导要更加有效,必须处理权力代理中的领导半径问题。县域社会治理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有效消除,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就存在管理半径过长所致的“代理人困境”。根据2020 年全国行政区划情况数据显示,全国有地级(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333 个,县级(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2844 个。[11]市域社会治理在工作实践中就是通过333个地级行政单位来统筹和管理2884个县级行政单位,大大压缩了中央层面所要面对的社会治理“一线指挥部”的数量和管理半径,在实践层面更加有利于落实中央对社会治理进而对社会安全的集中统一领导原则。把社会治理的“一线指挥部”提级,以县和市两级为共同主体,并不是减除县一级的社会治理责任,而是为了更有效地促进县一级社会治理的责任落地。市级单位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线指挥部”,对省(直辖市)和中央负责,同时负有监督协调县级单位的责任,通过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多元主体参与,做到监督落实到位。从这个意义上,社会治理责任主体的“提级”,更有利于社会安全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构建立体全面“社会安全网”的必然选择。社会治理是实现安全和发展的基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个奇迹”,离不开对社会矛盾问题的及时解决及重大风险隐患的有效防范。当然,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正如亨延顿曾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荡。[12]”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各种内外部因素使得,我国社会治理的形势与任务变得更加复杂严峻。社会治理风险多样多发,迫切需要发挥市域“前线指挥部”的重要作用,把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在市域,以一市一地的安全稳定夯实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不仅局限于传统的治安处置、矛盾调处和基层维稳,更多涉及到产权纠纷、经济纠纷、环境污染、观念冲突、网络舆情、信息安全等领域。在运行机制上,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市域社会治理要构建起立体全面的“社会安全网”。以往,县域及以下的基层是社会矛盾的发源地和多发地,由于县域社会自身的特质和县级政府的治理权限不足,一些社会矛盾在县级层面无法得以及时、彻底的解决。随着交通便利化、资讯传播多样化、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社会矛盾呈现出跨地域性增强、传导性加快、流动性突出的特点,市域正在成为矛盾风险的集中爆发地和汇集地。因此,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提出促进了社会治理工作机制的优化和基层社会治理关系的重塑。

第三,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突破治理困境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治理经验看,县域社会长期存在着熟人社会的“内部化”治理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机会主义策略。这两个方面是县域社会治理的顽瘴痼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并由此带来了诸多问题。县域运行的逻辑是“熟人好办事”,即借助人与人之间存在私人、非制度化的关系联结起来的“关系网”,在这样熟人社会中,办事更多是依靠情感和关系而不是规则和法律。政府的公权力容易与地方势力相勾结,侵占损害普通民众的利益。有学者从能动者的视角对基层社会治理进行研究,发现主导或影响基层社会治理的地方势力中存在领导、普通干部、商人、混混、钉子户和普通民众等6 种类型的能动者,其中领导干部与普通大众相脱离,与商人、混混等强势群体的关系紧密[13]。同时,以县域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更多地着眼于“一时的安全、一域的安全”,遵循以结果为导向的“不出事”逻辑。为了“不出事”,地方当局会动用各种资源、通过各种途径、使用各种手段来把事情“摆平”。至于资源浪费与否、途径正当与否、手段合法与否都不是首要考量的因素,对社会和谐、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是否会带来更深层次和更长远的危害,多数情况下亦无从顾及。这种“无论用什么方法,摆平就行、搞定就行”的策略主义[14]只能短暂压制社会矛盾,却将导致治理行为的短期化、治理效果的低效化。当矛盾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由量变转化为质变,成为矛盾集中爆发的导火线,如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等偶然性事件就是县域社会矛盾长期累积的结果,是社会治理只“治”不“理”的必然后果。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的全面从严治党和2018年1月起在全国开展的为期三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成效来看,重要的实践指向均为亟需破除基层社会的“权贵化”和基层政权的“黑化”。推动社会治理从县域层面为主到市域与县域两个层面并重,并不是简单地权力重心上移,将县域社会治理叠加到市域,而是着眼于发挥体制性的系统集成优势。这些优势体现为:治理层次更高,着眼市域层面对社会治理问题进行研判处置;治理资源更丰富,能够从全市域范围内对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治理手段上更多样,凭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能够针对本市域中社会治理涉及的政策法规层面问题作出更为灵活的创新探索。上述优势的有效发挥,一是有助于打破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关系网,更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地方和基层的社会治理难题;二是有利于更大限度地挤压上述社会治理中的“机会主义”行动空间,三是更有力地推进地方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进程。由此,在化解风险及实现安全和发展上,市域具有最优治理半径和最大政策边际效应,是社会矛盾风险排查化解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理层级[15]。

三、市域社会治理现代的实践指向:对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回应

市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实现市域安全的前提。其中,一个重大的实践指向就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针对社会风险和矛盾形成与演变的特征,对社会治理政策进行调整,通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上移、主要力量下沉、问题处置关口前移等,对市、区县、乡镇街道和村居各层级社会治理进行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和系统集成。

第一,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现实回应之一:城镇化与社会治理

城镇化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城镇化的度量指标,在具体应用中采用人口统计学指标,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包括农业与非农业)的比重。1978年改革开放时,我国的城镇化率为17.92%,近40多年的发展使我国实现了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与转型,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结构良性变迁,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到2011 年时,城镇化率达到51.3%,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2021年时城镇化率为64.72%,从省域层面看,除了西藏自治区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均超50%[16]。随着城镇化率的提高,城市对周边区域的虹吸和聚焦效应增强,形成都市圈、城市群。从国家政策层面看,都市圈将是中国的城镇化的发展趋势。都市圈的兴起促使资金、人口、技术、产业等要素向城市(尤其在特大城市)集聚。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已有7个超大城市、14个特大城市,常住人口约2.9亿,占全国人口比例为20.7%;2021 年相关数据也显示,估值10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有九成集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及成渝四个城市群[17]。目前,我国有西安、福州、南京、成都以及长株潭五个国家级都市圈,还在加快建设的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长江中游、中原以及关中平原等多个城市群,均表明了区域一体化发展在不断深化。区域一体化不仅表现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体系与制度变革。

区域一体化进程由城市和农村共同构成,在推动城市和农村融合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治理带来了更为复杂的新问题。城乡二元结构渗透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之中,城市中“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治理难题,与农村中公共服务不足、人口流出、空心化等现象并存。有学者将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定义为:从“乡土中国”到“城乡中国”,并强调:“城乡中国”而非“城市中国”将是中国未来一个时期的基本结构特征,在这一过程中,任何基于“乡土中国”或“城市中国”的公共政策都不利于中国的发展与转型[18]。这表明了我国已从传统稳定的“乡村中国”转变为现代流动的“城乡中国”。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但在子女教育、户籍、就业、就医等公共服务配套上尚未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市域社会存在人口集中、流动性大、要素相联等固有特征,促使重大突发风险和各类矛盾超越县域层级。作为传统治理单元的县域是链接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环节,能够应对小问题、小风险,但面对重大风险则难以调动各类资源加以有效应对。因此,社会治理也需根据客观实际从农村为重点的县域社会治理向城市和农村两者并重的市域社会治理转变。

第二,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现实回应之二:网络化与社会治理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为代表的网络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的变革。根据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其中农村网民占网民整体的28.9%;城镇网民占网民整体的71.1%[19]。网络技术具有社会属性,网络虚拟空间为现实社会带来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使社会治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网络诈骗、网络泄密、网络暴力等网络安全问题频发。同时,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使信息传播的模式发生了变化,从以往由官方权威媒体获得信息为主,向由自媒体获得信息为主的转变,这样信息传播的模式容易形成“信息茧房”,而且低门槛、便捷化和互动性的特质,使网络在日益成为人们交流联络工具的同时,也极易使一些局部性的社会问题通过网络扩大化,呈现出矛盾激化、虚实结合、跨越区域的特征。

互联网社会的发展在为社会治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可能,不仅体现在对社会治理的“科技赋能”上,还体现在自身结构的改革创新等方面。市域社会治理场景与网络社会发展趋势具有高度的契合性。首先,从治理主体看,网信办、网安、大数据局等党委协调机构、政府管理机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多集中于市域,这使推进市域层面的网络化社会治理有了现实的基础,有助于建设统一平台,通过获取和科学传播信息,提高对各类矛盾和风险的预警、预测和预防能力,实现社会治理由靠经验决策向大数据决策转变;其次,网络化治理的去中心化属性有利于打破以往地方治理中“条块分割”的格局。“条条管理”是部门、垂直、纵向管理,“块块管理”是属地、平行、横向管理。从制度设计上讲,条块管理有利于上下级之间的分工协作,但地方治理实践中,条块管理往往异化为条块分割,即部门的“条条管理”和属地的“块块管理”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划定自己的管辖范围和管理事项。在这样的治理体系中,“条条部门”往往比较强势,会将较多工作任务下派到基层的“块块部门”,让其疲于应对,这也正如基层干部常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会治理最终都需要打通“最后一公里”。同时,“条块”间的协同演进不充分,“条条部门”更多强调的是宏观,难“接地气”,“块块部门”更多强调微观,突出“本地实际”,这两者的博弈中,往往造成了社会治理功能悬浮。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各地基于电子政务平台的行政服务中心建立,越来越多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治理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来便捷化办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最多跑一次”等政府服务理念转变背后正是网络技术的支撑,与县域存在的条块分割明显、数据孤岛现象突出相比市域层级更有能力搭建起跨层级、跨部门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的社会治理平台,实现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的融合互动、治理融通;另外,由于70%以上的网民集中在城镇,网络化社会治理的主体在市域。而在不少城市中,社会治理的模式形成了自我强化的惯性机制,仍然停留在以规模庞大、日趋精细的行政管理体系来全面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网络社会也在倒逼市域社会治理模式发生转变。在市域中借助网络技术是走好“网络群众路线”、及时回应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现实要求,其有助于通过网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广泛凝聚共识,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的社会治理目标。

第三,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现实回应之三:加强系统、依法、综合、源头治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上作出一系列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这两次全会的不同表述中可以看出,从“坚持”到“加强”体现了四种治理方式在社会治理探索中取得的成效。将四种治理方式作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路径,这既是理论上新观点,也是实践上新突破,反映了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系统、依法、综合、源头治理的目标指向是社会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而从县域社会治理到市域社会治理的转换逻辑正是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四种治理方式中,系统治理是牵引,统筹协调着其他三种治理方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系统观念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十四五规划纲要强调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国一盘棋。基层社会治理因无法适应从“单位社会”到“多元社会”的客观变化,表现出治理主体不清、权责不顺、链条过长的治理“碎片化”状态,而市域社会治理则可以从全市的工作布局出发,对涉及市域社会治理各单位及市级以下行政层级进行统筹协调调度,变“分头治理”“各自为政”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从而有效避免基层从部门和地方利益出发而出现的“合成谬误”现象。随着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社会力量开始承接一些原有政府负责的公共事务,与县域相比,市域的城市人口中青年比例较高,他们受教育程度高、参与治理意愿强,更有利于发挥多方主体力量,推动基层群众自治,构建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加强依法治理,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从以往的管控规制为主向法治保障转变。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社会治理,法律既为其提供依据,又对其进行规制。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工作布局来看,从“县域”到“市域”的转变向上是“贯彻落实好中央关于国家治理的大政方针、制度安排、决策部署和省委的任务要求”,向下是“对本市域社会治理统筹谋划、周密部署、推动实践”[20],而市域在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具有地方立法权限就体现出其完备社会治理体系的特征。2015 年《立法法》修正之后,地方立法的主体从“较大的市”扩大到“设区的市”,同时赋予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即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现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变化,寻求法治内的解决方案,是市域进行依法治理的优势所在。因此,要在市域层面完善起法律制定、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的体系,夯实依法治理的基层。但是,推进依法治理并不意味着对非法治化治理的排斥,也要重视发挥乡规民约家教家风和道德规范等情感治理的作用,从而构建法治和德治在市域社会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治理格局。

加强综合治理,意味着社会治理的主体从一元到多元,治理的系统从封闭到开放,治理的机制从单一到多样。社会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其实践的指向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从治理的主体看,党委和政府统筹调度的权限更高、资源更丰富,各种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和公民的自治组织发展也更为充分;从治理的系统看,市域可以构建较为完整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形成社会治理闭环;从治理的机制看,多元主体可以通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议事会、网格化等平台,以对话、协商、合作等方式拓宽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面。

加强源头治理。随着人口跨区域流动的加快、城市化的推进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一些县域社会治理在解决矛盾时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及矛盾集中在市域层面暴露。因此,如何将其化解在市域、不再外溢扩散,已成为亟待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其实践中的要求就是在县域及以下层面化解小问题、小矛盾,而大问题、大矛盾在市域层面得以终结。源头治理的核心在于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社会潜在的风险,既要突出市域特色、发挥市域优势,又要注重提升乡镇、街道、村和社区等基层治理对苗头性社会问题的感知能力,将风险解决在萌芽。

四、结语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在市域层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时代回应,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探索。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指向是对县域社会治理的层次上提升和职能上重组,是顺应城镇化和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治理需求和应对网络社会挑战的重要举措,是通过系统、依法、综合、源头四个维度的治理,并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当前,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这也要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学术研究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力求在价值、目标和路径等维度上做出学理性的阐释,提炼出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建构出可供测评的评估指标体系,这样方能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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