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研究*

2023-02-22 08:04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黄勇杰张茂豪
区域治理 2023年4期
关键词:服务平台服务体系数字化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黄勇杰,张茂豪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与建设要求

公共法律服务,是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专门机构,以其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为特定公民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排除侵害、防范法律风险而提供的专业性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在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法律服务权益而提供的基础法律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帮助人民安居乐业得到保障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组织[1]。类似于政府的政务中心,司法行政的对外窗口,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会为百姓提供一定的普法咨询、宣传以及相应的法律援助等,这一系列活动通称为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公共性体现在服务及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普遍追求[2]。故而在建设和完善上,需要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特色和现实需要的法治现代化治理模式,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具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职责与服务属性。同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结构等进行不断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同时推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繁荣发展。

二、公共法律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层面

1.公共法律服务配置资源不均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资源主要包括相关人才与相关平台等,从多个角度来看,一是经济发展方面,国内的城乡发展政策不一致,采取了二元发展结构,资源分配不平衡,包括法律资源方面,资源分配受到经济影响较大,经济不发达的地方能够得到的法律资源较少[3]:二是人才方面,城市作为文化与经济发达地区,能够吸纳与培养的人才资源会比乡村更多,同时,法律服务人才也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乡村在这方面的资源不足,就导致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受到制约。目前乡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通常一个人要承担多个岗位的工作内容,除了要负责整个乡镇所有村庄的法律服务,同时还要兼顾其他签约单位的业务,工作量大且工作内容杂乱,导致效率低下,也使得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际效率不高;三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面,平台的构建能够帮助人民更好地使用相关服务,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不仅是提供服务,同时也承担着法律知识宣传与法律援助申请等多个任务,而乡村在相关平台建设方面没有系统性、全面性,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在宣传方面形式单一,导致很多乡镇百姓对法律服务认识不足,不知道法律服务的范围,也不知道如何进行援助申请,也就进一步影响到公共法律服务的落实开展,群众在遇到侵权案件时甚少会求助于法律服务平台,也就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大多集中在城市和县区,从而影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开展实效。

2.地方经济发展跟不上公共法律服务政策落实

大部分地区的乡村经济发展比不上城镇,也就导致了乡镇的地方政府无法建立起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资金保障机制,除了对法律宣传与法律援助进行保障以外,其他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活动的资金缺少对应的专项资金项目。

充足的经费保障是各项政策落实的关键,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言,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缺少相应的专项预算,资金投入远远不能满足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和物质要求,严重制约了乡村公共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同时乡村村民的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对于法律武器的运用不够熟练,知其意却不知其解,在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例如拆迁补偿、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法律问题,第一时间不能想到求助法律的帮助,同时由于政府资金缺乏,政府无法购买更多的法律服务来满足乡村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从而导致了司法工作者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受到影响,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护,使自身陷入被动局面,无法得到公平、公正对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二)城镇层面

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融合不够

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三大平台。城镇在构建服务平台时,应当以平台的服务内容为基础,使三个平台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更好地服务于百姓,才能使公共法律服务完成“最后一公里”的延伸。而目前城镇相关法律服务的平台建设还浮于表面,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而工作,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服务于百姓的目的。同时平台缺失有效运营维护体系建构,百姓在应用时,往往不能通过单一平台跳转到另一平台,各项平台的服务内容又不统一,缺乏融合度,使得百姓对于法律服务使用度不足。

2.政府公共法律经费保障不足

平台与系统的构建前提是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在不仅是乡村,城镇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构建的经费投入也不足,使得平台建设工作开展受阻。一是财务预算方面,政府对于司法局拨出的预算不会单独列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方面的财政支出,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援助业务的财政支出范围,从根本上制约了相关平台的独立性,使得法律服务中心虽然独立挂牌,但实际工作时并不具有独立向社会购买服务力量的权力,还是需要依靠律师、基层服务工作者、公职人员的公益无偿行动来提供法律顾问,限制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发展;二是经费渠道方面,来源单一,缺乏经费保障,使平台发展跟不上时代变化。当前信息化发展迅速,公共法律服务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受到经费制约,不能大范围、有效地传播到百姓眼前,也就制约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三、完善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搭建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充分整合资源

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有适合平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构建需要保证法律服务与普法宣传二者共同发展,在三大平台融合发展的前提下,构建科学精准、可量化、可评价、可操作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4]。重点还是要共同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证平台的建设符合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的发展。

一是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促进各服务平台的有效融合。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平台的融合是体系建设的前提,能够将各平台信息进行共享流传,也能更好地服务于百姓。首先统一服务流程,各平台以“综合受理、统筹分配、分类处理”为中心进行服务流程的扩写,保证群众在使用平台时有统一的流程意识;其次,借助信息技术的优势,使同一使用人的信息与服务流程在各平台共享,实现各平台服务数据有效汇聚,强化数据分析结果的运用,保证群众在办理法律服务时能够“一网通办”,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坚持网络统领,发挥健全完善的服务流程,对法律服务体系进行合理规范。

二是建立健全的资源整合平台。对于一般群众而言,繁琐的法律条文复杂且难以理解,而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清晰的认知,故而法律服务平台的其中之一作用就是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在群众遇到权益侵害事件时,能够第一时间找到相关法律帮助,故而需要平台能够对相关法律服务资源进行整合,并及时对相关服务标准的科学动态调整,为群众提供搜索查找服务。包括:(1)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建设视频法律咨询系统,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在线办理,将法律服务的线上线下沟通联系起来,更好地服务百姓;(2)政府方面鼓励相关线上平台的开发与建设,诸如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移动应用项目能够实时提供法律服务咨询,以及“掌上办”等移动APP的开发,通过自助服务、智能服务和视频语音连线等方式帮助群众及时获取法律服务帮助;(3)增加线下法律服务平台的搭建,包括但不局限于政府窗口,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咨询窗口,方便基层人民群众就近获取公共法律服务。

(二)建设专业数字化人才队伍

现代公共法律服务的整合提升离不开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充实[5]。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数字数据体系建构需要完善专业数字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扩充相关工作人员,提升原有队伍的能力素养。

一是扩大专业人才队伍。法律服务的数值化平台的建设不同于其他平台建设,需要运用到的专业人才要对法律服务有一定的认识,故而需要定向培养,一方面,政府可以选择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人才培养合作,使政府能够定期吸纳合适的人才,能够及时更新平台,与时俱进,使其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于法律服务平台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定期选择优秀人才去高校和科研机构深度学习数字化理论与应用技术,在有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对数字化技术应用进行进一步学习,能够更好地将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融入平台开发中,做到自主开发、自主创新,减少对外部技术的依靠。同时,在数字化视域下,不断推进政府数字化治理的改革和创新,探究数字化技术应用在政府治理和管理上的有效路径,提升政府的科学决策能力与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全发挥数字化技术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支撑作用。

二是提高专业人才素养。对于公共法律服务而言,其需要的人才不仅是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是具备很强的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素养,能够将百姓放在心上,全身心为百姓牟利的高层次人才,故而要求在工作的同时,要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来不断提升和强化现有人才的服务素养。保证国家和社会对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

(三)健全数字化法律服务行业服务标准体系

体系建设的完善度是其是否能够长足发展的基础,故而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不断地健全其体系,使其标准化,能够更好地统筹配置资源,通过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配给来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一是部门管理标准化。由于公共法律服务包括的内容较多,不仅有宣传部门还有服务部门以及后续供给部门,涉及的内容多、部门广,且很多时候各部门并不在一个地方,也不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故而在部门管理上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体系标准化的前提就是要使部门的管理标准化,可以在数字化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将各部门管理纳入体系建设中,通过数字平台的联合,方便各部门的统一管理,使其着力有效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朝着更加优质、更加高效的方向迈进。

二是部门工作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内容繁琐,各部门的工作即存在独立性,也存在衔接性,故而在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需要通过线上平台的统筹,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建成协调联动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工作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协调与联动机制,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作用。

三是人才管理标准化。法律服务业务工作具有公益性,必须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才能对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标准化管理。可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工作方式,保证各方协调统一,确保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公共法律服务有效落实。同时建立查看援助记录、定点打卡、评价帮扶效果等考察机制,合理约束平台工作人员的服务积极性,遵循行业特点、规律,创新体制机制,使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

(四)政府加大支持力度

由于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益性,其主要发起和执行人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故而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就非常重要,为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最重要的就是提高政府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一是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处于主导地位,要时刻保证政府处于体系建设的引导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的引导:(1)宣传方面,加强普法力度。通过各种形式、不同维度的普法宣传,有意识地提高群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积极树立法治理念,培养群众知法、用法的意识,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实效奠定基础;(2)体系建设方面,多管齐下,保证体系建设。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吸纳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扩大人才队伍,缓解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短缺的压力。另一方面,有效整合法律服务与专业机构的资源,帮助各部门扩大法律宣传,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在政府的监管下,提高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二是政府方面加大对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为其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资保障。一方面,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对法律及相关人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先考虑经济和资源落后的乡村,并进行适当的资金倾斜,缩小城乡公共服务投入差距。同时,在同一水平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软硬件设施、网络信息化建设,同步提升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待遇,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增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预算,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监管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用。同时通过政策激励等方式,构建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支持的资金途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弥补政府投入不足,进一步强化资金供应和保障。

四、结语

全社会加强法治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故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对于推进社会法治文化建设有重要作用,在数字化视域下,要完善公共法律体系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构建,同时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基础,加强相关人才培养,使体系建设规范化,在政府主导的引领下,不断深入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构建均等普惠、高效快捷、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竭力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惠及更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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